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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漂流旅游安全事故

发布时间: 2024-04-01 05:54:56

1. 漂流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知识

盛夏到来,酷热难耐,选择去漂流的小伙伴们越来越多,但漂流活动属于高风险旅游项目,易发生翻船、擦伤、磕伤等意外事故,通通提醒大家,为安全起见,漂流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漂流安全须知,以免发生意外。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关于漂流安全注意事项,希望对你有帮助。

漂流安全注意事项
1.漂流的时期为每年的4月至10月;出发时,最好携带一套干净的衣服下船时更换,同时最好携带一双塑料拖鞋或一次性草鞋,以备在船上穿最好穿凉鞋。穿着上尽量选择简单、易干的衣服,但不要太薄或色彩太淡,否则万一掉到水里会很尴尬。

2.漂流时不可将贵重物品(如手机、相机类电子产品、首饰等)及现金和皮鞋携带上船,若有翻船或 其它 意外事情发生,漂流公司和 保险 公司不会赔偿游客所遗失的现金和物品;若感觉机会难得一定要带相机的话,最好带价值不高的傻瓜机,事先用塑料袋包好,在平滩时打开,过险滩时包上,而且要作好丢入水中的思想准备;戴眼镜的你一定别忘了用皮筋系上眼镜。

3.上船第一件事是仔细阅读漂流须知,听从船工的安排,穿好救生衣(请漂流的游客在漂流前将救生衣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安全穿戴切不可马虎大意,防止意外落水救生衣滑落的现象,让救生衣充分发挥安全防护的作用),找到安全绳。

4.在天气气温不高的情况下参加漂流,可在漂流出发地购买雨衣;天热时,勿忘保湿防晒。下船后要喝碗姜汤以防感冒。

5.漂流船通过险滩时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不要随便乱动,并抓住艇身内侧的扶手带收紧双脚,身体向船体中央倾斜;在漂过急流时,应与艇身保持平衡,如坐在后面,身体应略向后倾,双人保证艇身平衡并与河道平行,顺流而下。漂流设有戏水河段,请不要在落差和流速大的河段打闹、戏水。

6.艇被卡住时不要着急站起,应稳住艇身,找好落脚点再站起,以保证人不被艇带下而冲走,当你误入其他水道被卡住或搁浅时要从艇上下来。

7.漂流中翻船属正常情况,请游客穿好救生衣,不得随便下船 游泳 ,不得远离船体独自行动。即使游泳也应按照船工的意见在平静的水面游,不得远离船体独自行动;若遇翻船,您完全不用慌张,要沉着,因为您穿有救生衣。

8.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孕妇、酒醉及十四岁以下 儿童 和高龄老人等不适宜参加漂流的游客,谢绝参加漂流运动。

9. 请不要把带尖、刃的利器带上船,以保证游客人身及船体的安全;漂流中请不要用手、脚支撑石头,以免受到伤害。

10.在河水流量偏大的时段,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漂流,确保游客和器材的安全。

11.如因天气或其他安全缘故,我们拥有调整和取消线路的权利。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本次活动尽力风雨无阻。
漂流 旅游 安全知识
一、竹筏漂流安全知识

1.上筏前,服从调度安排,有秩序上筏;

2.上筏后检查乘筏的救生衣是否齐全并仔细阅读“乘筏须知”,以掌握乘筏安全知识和救援电话,贵重特品勿带上筏;

3. 竹筏起航后,必须穿着救生衣,听从筏工的安全告知,不在行进的筏上走动拍照,特别是筏下险滩、急流、转弯处,更要保持身体平衡,拉好筏上的安全绳;

4.航行途中,如遇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时,应听从筏工指挥,让筏航行到安全的地方避险。

二、橡皮艇漂流注意事项

1.上艇前,详细了解乘艇安全知识,特别是皮艇性能、载客定额、重理,沿途适航情况,不携带与漂流无关的物品;

2.上艇后,必须穿着合格的救生衣、戴好疏透式头盔;上服务护漂员的指挥,不随意戏水寻求刺激;

3.患有严重疾病的病人,孕妇和残疾人,65岁以上的老人和未满16周岁的少年不宜乘橡皮艇漂流;

4.落水时,吹响救生衣上的口哨,以提示附近安全护漂员前来救助。
国内最好的十大漂流胜地
NO.1天下第一漂猛洞河漂流

猛洞河因"山猛似虎,水急如龙,洞穴奇多"而得名。"张家界看山,猛洞河玩水"已是湖南湘西旅游精髓。天下第一漂,起点哈妮宫距王村约40公里,行车1小时,终点牛路河距王村30分钟的车程,漂流水路长17公里,漂流两个半小时。从哈妮宫放舟而下,一路是古老的河道,绝壁百里,怪石嶙峋,滩奇水异,两岸苍翠的林木,云雾缭绕,飞瀑流泉与溶岩峰林交相辉映。拐一百五十五个弯,在一百三十三个滩潭中穿梭而行,迂回流连,驰魂奔魄,心旷神怡。

适应人群:喜欢寻幽、刺激、观光的游客即可。

NO.2广西漓江漂流

到漓江不漂竹筏的确是件憾事儿。推荐游程在杨堤至兴坪,此为漓江精华漂流段,也特别适合时间有限的游客,可欣赏到漓江精华风景中的精华。很多著名景点如20元人民币背景“黄布倒影”及“九马画山”都集中在此,沿途景点还有下龙风光、八仙过海、鲤鱼挂壁等。沿途景观:有独秀峰、叠彩山、象鼻山、南溪山、芦笛岩、七星岩等名胜。

NO.3福建太姥山竹筏漂流

到了九鲤溪瀑景区,可以由龙亭南兜乘竹筏,顺水漂流而下,直至渡头村(约50分钟)。溪流时缓时急平缓处,如闲庭信步,悠然自得;湍急处,飞筏似箭,有惊无险。沿途景观:荻花滩、枫树林、榕树群、海蚀地貌、天湖、草场等令人神往。

NO.4巫山小小三峡漂流

在大宁河滴翠峡处的支流马渡河上,是长滩峡、秦王峡、三撑峡的总称,风景绮丽迷人。目前仅开发了一个峡——三撑峡,全长5公里。因其水道更为狭窄;山势就显得更为奇峻,峡谷更为幽深。特别是那山岩上倒悬着的钟乳石,它们如猪似狗,像龙若蛇,像倒挂的冰柱,粗细不等,长短不一,奇形怪状,千姿百态。上面长满了青苔花草,往下流淌着珠帘般的水滴,原始古朴,富有生机,真是“两岸无石不奇秀,悬岩有水尽飞花”的十里画廊、世外桃园。置身其间,加入仙境。

NO.5天下第一水--楠溪江

楠溪江位于浙江省永嘉县境内,距温州市区23公里,与雁荡山风景区毗邻,是著名的4A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悠悠三百里楠溪江融天然风光与人文景观于一体,以水秀、岩奇、瀑多、村古、滩林美而名闻遐迩,是我国国家级风景区当中唯一以田园山水风光见长的景区。

NO.6芙蓉洞重庆芙蓉江漂流

芙蓉江漂流位于重庆市武隆县江口镇。芙蓉江是长江支流乌江下游最大的支流,古称洋水,又名盘古河,发源于贵州高原上的绥阳县,经贵州务川、正安、道真和四川彭水,至重庆武隆县江口镇注入乌江,流长226公里,在涪陵境内长36公里,江岸山形奇伟,植物繁茂,动物众多。悬崖峻峭千仞,绝壁对峙入云,林海依山叠翠,飞泉四季长流,珍禽异兽比比皆是,野草杂花异彩纷呈。笔架山漂流位于清新县城北郊、广东省笔架山森林公园林场。笔架山漂流是广东省第一个原生态双人自由漂流项目的创始地。河道全长3.8公里,总落差130米,大小落差130多处,最大落差近12米,全程需时90分钟。无需候车漂流。千古溪探险,全长2.5公里,游程约90分钟。漂流河道:全长约11公里,上河段“勇士漂流”5公里,约1小时。下河段“逍遥漂”6公里,约1个半小时。

NO.7清远笔架山漂流

笔架山漂流位于清新县城北郊、广东省笔架山森林公园林场。笔架山漂流是广东省第一个原生态双人自由漂流项目的创始地。河道全长3.8公里,总落差130米,大小落差130多处,最大落差近12米,全程需时90分钟。无需候车漂流。千古溪探险,全长2.5公里,游程约90分钟。漂流河道:全长约11公里,上河段“勇士漂流”5公里,约1小时。下河段“逍遥漂”6公里,约1个半小时。

NO.8狂野险境德庆盘龙峡漂流

位于肇庆德庆县西北盘龙峡生态旅游区。漂流方式:乘橡皮筏。漂流河道:“勇士漂”起点从双龙潭开始,全长.8公里,约40分钟,门票138元。“逍遥漂”从飞凤潭开始,全长4.5公里,约40分钟,门票65元。

NO.9急流险滩万泉河漂流

万泉河全长163公里,是海南岛上第三大河流。万泉河是海南人民的母亲河,她同五指山一样是海南的象征,以红色娘子军的故乡而闻名于世,著名歌唱家李双江的一曲《我爱五指山我爱万泉河》更是使得万泉河家喻户晓。万泉河发源于五指山和黎母山两源合口,流经琼海,滋养了琼海肥沃的土地,浩浩荡荡奔到博鳌流入南海。

NO.10中国第一漂马岭河漂流

2. 湖北英山龙潭峡漂流发生事故1人溺水,该景区存在哪些安全风险

保护设施没有做到位,一些自然景点存在一定的危险。大家都知道在外出旅游时每个景点都会有非常多的游玩项目,而且非常多的项目都是很很刺激的,在刺激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十分的危险。大家再去景区玩相关危险的项目时,一定要佩戴好能保护自己安全的东西,因为安全措施做得不到位,在面对危险是无法及时的保护自己的。

在这里对那些心脏不好,无法承受刺激的游客更是做出了警告,不要轻易尝试那些看起来非常好玩但实际上却非常危险的项目。在选择游玩项目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安全的因素,而且景区也要定时定期的检查安全保护设施是否还是良好的,及时的排除安全隐患。

3. 黄冈龙潭峡漂流发生事故了吗

保护设施不到位,部分自然景点出现险情。众所周知,旅游的时候,每个景点都会有很多娱乐活动,而且很多都很刺激,也有一定的安全隐患,非常危险。去景区玩相关危险项目,一定要穿能保护自身安全的东西,因为如果安全措施不到位,面对危险就不能及时保护自己。

景区发生暴雨后,游玩项目相关负责人没有检查漂流经过的路段,导致天气!漂流路段经过的河道出现石头,让游客遭遇不幸。一方面是针对游客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够坚固,在遇到危险的情况下无法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最关键的是项目负责人没有查看河中的情况,不知道河中的真实情况。这就使得游客在游玩时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获救后,他们依然离开这个世界。

此事发生后,网友对漂流项目产生了一定的心理阴影。很多网友表示,自己玩漂流的想法被这件事劝阻了。这件事也让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漂流真的很危险。特别是暴雨过后,景区没有及时检查漂流河道内的环境,造成了人员伤亡。漂流项目之前,不仅需要非常强的心理准备,还需要非常好的安全防护设施。

在此告诫心脏不好,不能承受刺激的游客,不要轻易尝试看起来很有趣,实际上很危险的项目。在选择游玩项目时,一定要考虑安全系数,景区要定期检查安全防护设施是否仍然良好,以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近几年来国内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实例

强行超车导致西藏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吕安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国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西藏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
事故发生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西藏人保财险支付。2007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郑向敏, 男, 1954年3月生,福建永春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华侨大学旅游学院院长、旅游科学研究所所长,旅游管理专业博士点导师组组长,中国旅游安全管理专家。主要从事旅游管理、旅游安全、饭店管理、区域旅游经济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奥运旅游安全研究项目3项,其他各类课题近50项。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20余篇(约150万字)。
旅游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较为巨大。大部分旅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机临场处置不当或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往往也与其背后隐藏的市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联,西藏7.13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即是一例。主要表现在:
一是低价团必然导致高风险。发生事故的旅行团是由4家旅行社的12个门市部收散客拼团而成,该团收费为每人180元(含两天用车、一晚房费、三顿餐费、导游费、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门票),而实际此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约为每人300元。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必然导致接待旅行社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安排低档次接待设施、雇佣非专业司机、强制游客购物、不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赚取利润,因而低价团必然导致旅游者个人安全风险的增加。
二是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带来大量安全隐患。青藏铁路通车引发了全国性的西藏旅游热潮,西藏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人员超负荷运行,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据了解,目前拉萨1400余台旅游客车中,60%是内地人员挂靠公司私人经营,70%的旅行社门市部是内地人员挂靠承包,50%国内导游员来自内地,内地的一些非法经营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收的散客拼团而成,死亡的司机和导游都是去年上半年进藏的内地人,司机没有达到在西藏驾车5年以上才可经营旅游客运的规定,导游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这种市场爆发性增长、西藏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人员服务条件不足、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市场监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乱无序状况必然带来大量的安全隐患。
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管责任没有落实。众多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直接关联。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门对司机超时超速驾驶甚至酒后驾车没有严格的监管,因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弯道不减速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屡屡发生。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半年内,西藏地区已发生了4起旅游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伤。
四是旅游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相对而言,西藏旅游具有较大风险性,对此,业内外都有共识。但是,旅游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追求低价产品、忽视旅游保险等问题。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28个游客无一人购买旅游意外险,使伤亡游客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给事故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部分旅游线路道路艰险、行车条件恶劣。我国西部许多热点旅游线路的旅游交通条件还有待改善,大量风景秀丽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岖、悬崖峭壁、行车条件较为艰难。经验不足或疲劳驾驶的司机一旦碰上危险的随机事件,容易引发旅游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发生一辆旅游车坠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发生一辆旅游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翻入路边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此次事故的损失是十分惨重的、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为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对旅游产品要素的安全评估。旅行社是组织旅游产品的龙头,要对所采购的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资料备案上报,严禁采购不合格、没有资质、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素产品。
二是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教育。以零团费、负团费的危害为主题对旅游者进行全国性的大规模案例教育,使旅游者认识到零团费、负团费将给自身造成的风险与伤害,扫除零团费、负团费存在的土壤。
三是加大旅游保险投保力度。以宣传贯彻《旅行社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旅行社责任险的统保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增强旅游安全的保险保障能力。
四是在旅游旺季进行旅游交通事故的专项治理。在我国,旅游运营车辆管理不规范、司机疲劳驾驶、不规范操作、危险路段等是造成旅游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排除以上安全隐患,应该向欧洲学习,对旅游车、旅游司机的准入资质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管,同时对旅游司机的单次行车时长、特定旅游线路的行车资质等进行限定,并积极鼓励游客对旅游司机和车辆进行安全投诉。
五是严厉打击零团费、负团费等恶性经营行为。对零团费、负团费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关的旅游资质,强化旅行社之间的连带监管。
六是加强旅游合同管理。对旅游格式合同进行严格监管,要求组团单位将旅游要素,尤其是旅游购物点、购物次数、发生额外行程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明确列入合同,以提醒旅游者谨慎购买旅游产品,慎防陷入低价陷阱。
七是建立旅游暗访制度。通过暗访调查旅游企业的经营情况,对违反旅游相关法规和国家安全法规的旅游企业进行严厉的制裁与处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规范和调整旅游行业的经营模式。
案例背景:
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州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旅游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地,该区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砚州岛、用完午餐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员协商,给予旅游者1小时时间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时集中乘车返回广州。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在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当日下午约2:30时许,七、八名旅游者擅自到沙滩戏水。约2:40时,三名游客走到水深处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失踪。旅游者向110报案。公安部门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海事部门、当地村镇人员搜救。10月6日上午8时许,在当地公安、海事、旅游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努力下,于事发现场下游2公里处找到两名失踪者遗体。经法医鉴定和公司领导现场确认,死者为该公司委托旅行社组织的赴肇庆旅游的团队成员。
事故发生后,肇庆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高度重视事件的处理。肇庆市旅游局及时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等有关人员,赶赴事发地点,协调相关部门。事发地鼎湖区政府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游以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小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由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砚州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旅游意外保险8万元。死者家属随后返回原籍,事故善后处理结束。(此案例由广东省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点评人:韩玉灵,女,武汉生人,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为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处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旅游政策与规制、旅游安全、世界遗产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市局级政府和行业协会互动机制、旅游安全保障机制、旅游景区安全研究项目、课题多项;主编国家级教材等著作十余部;发表学术文章50余篇。
旅游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决定旅游目的的实现与否。安全保障权是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为此,《消费者权益法》明确规定了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一般而言,实践中侵害旅游者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安全意识淡漠。旅游业者、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素质,或违反操作规程或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漠,或只注重经济效益,从而引发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侵权事故发生。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滥;加之旅游者对水道又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显然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旅游者。旅游业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的不容忽视的原因。
第二、盲目销价竞争。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第三、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示、自然环境存在潜在隐患等。诸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在组团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即是旅游产品的销售者,更是旅游要素的组合者。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者减少其安全风险?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是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
第四,旅游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不法分子针对旅游者实施的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等侵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侵权。实践中,这类案件容易发生在开放性的、以自然景观为内容的旅游景区,具有事件发生突然、防范较为困难的特点。
第五,旅游者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如前所述,旅游安全以旅游本质为基础,旅游活动的异地性、空间的移动性又使旅游安全问题始终伴随着旅游活动而存在。实践中,旅游者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价格趋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费动机,导致一些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地考虑价格因素,忽略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对自身利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的风险。
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出现,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从组团社和组织单位而言,不可谓不重视旅游安全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拓展旅游在双方的努力下进展顺利。然而,悲剧在旅游活动即将结束的不经意间发生了,两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本案再一次证明:对旅游安全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懈怠,旅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本案引人思考、发人深省:
第一、确保旅游产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鉴于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局限性,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是必然的。为此,旅游业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应保证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要实现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发现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的,即使旅游者采取正确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要及时告知旅游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二、开展新型的特种旅游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随着旅游者品味的提高,不断满足旅游者需求、推出新型旅游产品成为提高旅游经营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本案旅行社开展的拓展旅游,又称为体验式旅游,源于二战时期英国开展的拓展训练,是以团队的形式,让人们在享受自然风光的同时,通过体验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设计的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项目,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身心的双重收获。开展类似的特种旅游活动在风险性及其防范方面的难度更大。这就要求旅游经营者在产品的设计、地点的选择、项目的安排、场所的安全系数、安全保障措施的采取等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第三,组织单位的团队旅游,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指挥责任,并针对项目及活动地点的特殊性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旅行社接受单位委托组织旅游活动,是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团队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保障责任。实践中,因为是单位组团,有关负责人往往会在活动中不顾合同约定临时动议,改变行程或变更活动内容,若随团导游员协调能力欠缺,极易引发导游员与单位带队人间的冲突。为此,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明晰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权限和责任划分,避免发生事故后,责任分担困难给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其次,要针对开展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旅游安全保障工作贯穿于旅游活动始终。本案因公司负责人的意见而改变行程,且公司负责人带头违规与其属下员工下江游泳,与旅游合同对双方责任约定不明确有直接关系。
第四,利用公益广告、公益讲堂等形式,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旅游知识的教育,尤其是旅游安全知识的灌输。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带薪休假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作为旅游目的地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培养成熟的、理智的、文明的旅游者,使其养成良好的旅游消费习惯,旅游者有责任,政府、旅游企业和全社会也有责任。政府有义务为旅游者创造学习旅游知识的条件,企业也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旅游咨询服务、关于旅游项目的详细资料等真实信息,保证旅游者知情权的实现。
第五,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培养旅游者、旅游企业的旅游保险意识,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的社会救援体系的新路径,确保旅游者旅游权益实现的责任。购买旅游保险,是有效转嫁旅游风险的手段之一。长期以来,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保险意识淡漠,旅游保险品种单一,旅游救援体系不完善、资金缺乏保障等等现状,为事故的善后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各级旅游部门应当引导、鼓励旅游者、旅游企业购买旅游保险,各级保险监督机构应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市场,开发更多的旅游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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