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知识
1. 政策法规指导:旅游安全咨询
第一节旅游安全基础知识
一、旅游安全的相关概念
1、旅游安全的定义:
广义的旅游安全指旅游现象中的一切安全现象的总称。包括旅游活动中各相关主体的安全现象,也包括人类活动中与旅游现象相关的安全事态和社会现象中与旅游活动相关的安全现象。
狭义的旅游安全指旅游活动中各相关主体的一切安全现象的总称。包括旅游活动各环节中的安全现象,也包括旅游活动中涉及人、设备、环境等相关主体的安全现象。
2、旅游安全问题
是旅游活动中各种安定现象的具体表现。包括旅游活动中各相关主体的安全思想、意识问题,也包括旅游活动领域具体的安全事件或安全事故。
3、旅游安全管理
指为了达到安全的目的,有意识、有计划地对旅游活动中各种安全现象进行各种安全教育、防范与控制活动的总称。
4、旅游安全学
是对旅游安全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后形成的一门学科。
二、旅游安全的种类
1、从旅游安全的内涵来看
从安全的类型角度,相应分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名誉安全、隐私安全等。
从旅游活动的环节和旅游活动特点看,分为:饮食安全、住宿安全、交通安全、游览安全、购物安全、娱乐安全六大类。
从旅游学研究对象看,分为:旅游主体安全、旅游媒体安全和旅游客体安全。
从旅游安全学科角度理解,包含:旅游安全的现象(本质、特征与发生规律)、旅游安全的基础理论和旅游安全认知,包括旅游安全管理与旅游安全保障等。
2、从旅游安全的具体表现形态来看(六种表现形态)
(1)犯罪:大体分为盗兄冲帆窃、欺诈和暴力型犯罪,核心目的是非法获取旅游者的钱财
(2)疾病(或中毒):旅途劳累、水土不服、食物中毒等
(3)交通事故:影响的环节之一,具有毁灭性
(4)火灾与爆炸:
(5)自然灾害:由天气、洪水等不可控的自然原因引起的
(6)其他安全问题:特殊、意外的突发性事件
三、旅游安全的特征
1、集中性
从旅游活动环节看,集中在旅途与住宿活动环节
从旅游安全的表现形态看,集中在旅客人身财判信产方面
2、广泛性
存在于旅游活动的六环节中
存在于旅游活动领域相关主体
3、巨大性
主要表现在旅游安全问题造成的危害和破坏巨大
4、隐蔽性
5、复杂性
6、特殊性
7、突发性
第二节旅游交通安全
一、交通安全的基础知识
旅游交通是指旅游者借助各种交通工具或交通方式,由居住地到旅游目的地或有目的地到居住地的空间位移活动。
旅行安全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分析旅途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杜绝或减少旅行中不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旅游者能顺利地从居住地、旅游目的地之间安全地运送。
1、主要交通工具比较
目前,人们外出旅游的主要旅行方式是乘坐汽车、飞机、火车和轮船
(1)汽车私人小汽车和公共客运汽车或长途公共汽车两种
(2)火车在我国,是国内旅游的主要旅行方式。
的优点:安全程度(但不是绝对安全羡雹的)
(3)飞机现代大众旅游的主要旅行方式之一,主要分定期航班和包机两种服务
(4)轮船水路客运业务主要可划分为四种:远程定期班轮服务、海上短程渡轮服务、游船服务、内河客运服务
2、主要交通安全事故的表现形态
旅行安全主要旅游交通事故、疾病、犯罪、黄赌毒、自然灾害以及特殊事故等六种表现形态
(1)旅游交通事故是旅行安全最主要的表现形态、影响、发生频率
分四种类型:道路交通事故、高速公路事故、水难事故、航空事故
(2)疾病是指旅客在旅途中产生身体不适等生理反应而引发疾病、甚至死亡的事件
包括晕动症、航空性中耳炎、“上火”、时差反应、传染病
(3)犯罪旅行中抢劫、偷窃、欺诈、人身攻击等不安全行为;强买强卖、强行拉客、半途甩客、诱骗上车等
(4)黄赌毒
(5)自然灾害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而引发的灾害
(6)特殊安全事故漏接、错接、误机、误车船等事故
3、旅游交通法律法规是旅行安全管理的依据,是旅游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的准绳
包括:道路交通法规、铁路交通法规、水上交通法规、航空运输法规四个方面
二、主要交通工具安全问题的防范、处理
包括:主管部门、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旅游者在交通中的防范、保护和救护
1、旅游汽车交通
(1)旅游汽车交通安全影响因素:人、车、道路环境
交通事故中有70%-80%是由驾驶员直接责任造成的
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主要通过行车安全标准与制度来控制管理
(2)驾驶员安全管理标准:――――客运标准――――
驾驶员心理、生理检查标准;
岗前、岗位培训考核标准;
驾驶员的仪容、仪表标准;
驾驶员的文明服务标准;
驾驶员例行维护所驾车辆标准;
驾驶员安全驾驶操作规程等。
(3)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是以驾驶员岗位责任制为中心
2、汽车旅行安全管理(联系P215汽车遇险应急知识)
(1)车辆运行安全管理标准
车容、清洁标准;
车辆安全部件维护、修理质量检验标准;
车辆安全附属设施标准;
车辆年度检验标准;
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车辆尾气排放标准;
车辆噪声限制标准;
安全检验设备与仪器标准。
(2)车辆运行安全检查制度
车辆日常运行的“三勤三检”制度;
每日例行检查与安全否决制度;
节前安全大检查制度;
干部跟车上路检查安全行车制度;
执行重大任务和负责大型旅游团队接待和景点的先行试路制度。
3、火车旅行安全管理(联系P215火车遇险应急知识)
(1)火灾与爆炸事故的控制与管理※P150
(2)物品遗失与被盗的控制与管理※P150
3、飞机旅行安全管理(联系P214飞机失事前的应急知识)―――具体规定――――
4、水上旅行安全管理(联系P210不慎落水时的应急知识)―――漂流旅游安全管理―――
5、旅客生理反应的防范与控制(旅行中的保健联系P216第六节)
(1)晕动症(运动症)※P151
晕机、晕车、晕船医学上统称为运动病。症状因人而异,有轻重之分。轻者表现为头痛,全身稍有不适、胸闷、脸色徘红。重者则脸色苍白发青、头痛心慌、表情淡漠、微汗。更严重的会出现浑身盗汗、眩晕恶心、呕吐不止等难以忍受的痛苦。造成晕机等病的因素很多,旅途颠簸、心情紧张、身体不适、过度疲劳等。
防范这类病症,除了临行前服用药物外,在头一天晚上,要保证充足的睡眠休息,上车(机、船)后,尽量挑选离发动机较远的窗口座位,以减少噪音和扩大视野。旅途中设法转移注意力如聊天或听音乐等。目光转向窗外时,要尽量向远处看。如果反应较重,应该安静、坐稳,是仰卧、固定头部。同时要防止条件反射。发现左邻右舍的旅客,有迹象要呕吐,应立即离开现场,避开视线。
(2)航空性中耳炎※P151(联系P218哪些人不宜飞机旅游;P220乘飞机不宜服安眠药)
(3)“上火”在应激状态下,出现植物神经功能失调的症状
在旅游途中,很多人出现颜面潮红、心绪不宁、食欲不振等症状,严重者在嘴唇、口角以致脸上起疤疹。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上火"现象。上火常常是由精神紧张焦急、生活无规律、疲劳过度或气候不适应等原因引起的。
要避免上火,首先从先前旅游准备工作做起。有一个完备的旅游计划,便不至于临事心慌,此外要讲究生活规律。多吃蔬菜、水果,注意劳逸结合、保证充足的睡眠。也可以适当服用牛黄解毒片等清热解毒的药物。
(4)时差反应※P152
第三节 旅游财产安全
一、旅游财产安全的事故形态
1、旅游饮食环节中的财产安全(关注应对措施)
(1)盗窃
(2)欺诈
“三无酒店”:无工商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员工无健康证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三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对食品生产小作坊实行“一证一照一书”即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质量安全书监管制度
QS证:QS是食品“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缩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基本生产条件的审查,要有生产该产品的合格条件。
第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是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
第三,合格产品到市场出售时,必须有QS标志。
2004年1月1日起,我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3)火灾
2、旅游住宿环节中的财产安全(关注应对措施)
(1)以盗窃为主的犯罪行为最普遍、最常见※P153
(2)火灾
(3)逃账
3、旅游游览环节中的财产安全(关注应对措施)
游览环节是最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时段
景区犯罪是游览安全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主要是盗窃和抢劫
4、旅游购物环节中的财产安全(关注应对措施)
(1)欺诈在旅游购物中最容易出现的安全问题※举例,倡导科学消费、理智消费
(2)偷窃、抢劫、勒索极端表现形态是抢劫、勒索
(3)火灾
5、旅游娱乐环节中的财产安全(关注应对措施)联系P92-93
(1)火灾
(2)偷窃、敲诈
(3)黄赌毒三禁规定文明、守法
二、旅游者财产安全的防范与管理
包括相关企业对旅游者财产的保护和旅游者对财产的管理、保护
1、加强旅游治安管理
(1)普及法制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P156
(2)健全和完善各种治安管理网络和治安管理制度
(3)建立和健全治安执法机构和治安管理队伍
(4)实行防、治、建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
(5)表彰奖励见义勇为者,提倡良好的社会风气(智勇结合斗歹徒)
2、重点加强对旅游住宿环节的管理(※联系P370-375)
(1)人口控制与管理
1)饭店大门入口控制与管理
2)电梯入口控制与管理
3)楼层走道安全控制与管理
(2)客房安全控制与管理※P158(联系P73)
1)客房门锁与钥匙控制与管理
2)客房内设施设备安全控制与管理
(3)客人财产保管箱安全控制与管理
登记、领取、交接制度
两类保管箱:总台;客房
3、旅游者购物安全教育(联系P88-)
(1)增强消费安全意识
(2)避免购买赃物
(3)避免购买假货
第四节 旅游人身安全(关注防范措施)
一、旅游人身安全及其典型事件
1、旅游饮食环节中的人身安全(联系第六章第一节)
(1)食物中毒联系P164―――补充相关知识
(2)疾病
(3)火灾
2、旅游住宿环节中的人身安全(联系P73)
(1)火灾
(2)精神安全
包括名誉安全、隐私安全、心理安全
3、旅游游览环节中的人身安全
(1)景区犯罪
(2)自然灾害
(3)旅游设施安安全事故
(4)疾病联系P216
(5)火灾
(6)其他意外事故
4、旅游购物环节中的人身安全
(1)抢劫、勒索
(2)火灾
5、旅游娱乐环节中的人身安全
(1)火灾
(2)打架斗殴
(3)游乐设施安全事故
二、旅游人身安全的事件的预防
1、加强自然灾害的检测和预报
2、加强旅游设施设备管理
(1)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配备旅游设施设备※P163
(2)旅游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控制措施
(3)旅游设施设备作业要求与管理
1)每天运营前需抓好安全检查
2)业前试机运行不少于两次,确认一切正常后才能开机营业
3)营业中,要向游客详细介绍使用规则,操作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4)营业后的安全检查
5)旅游设备设施要定期维修保养,做好安全检查(周、月、半年、一年)
3、加强食品卫生及防疫管理
食品卫生管理是保证菜品和饮品质量、防止污染、预防疾病的重要手段
食品卫生管理包括:餐饮生产卫生管理、餐饮服务卫生管理和旅游者个人卫生管理三个环节
4、加强消防安全管理P164
三、旅游受伤、生病或死亡事故等人身安全事件的处理
1、游客受伤或生病事故处理
2、食物中毒事故处理联系P159――――补充资料
3、游客死亡事故处理
(1)游客病危时
(2)游客死亡时
(3)其他注意事项(补充涉外的处理)
第五节旅游安全的基本规律
一、空间因素
1、旅游安全问题的发生规律与旅游资源类型关系密切,具有空间规律性。
2、旅游安全问题的发生规律与旅游地不同的文化背景密切关系。
二、时间因素
1、季节规律性
2、昼夜规律性
三、其他因素
与旅游活动的类型有关,在旅游活动六环节中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
在旅游发展的不同时期表现出不同形态与规律。
第六节旅游治安事件和人身安全的有效预测方法
旅游治安事件的有效预测方法就是要建立旅游安全控制系统
旅游安全控制,是旅*政主管部门、旅游企业、旅游者及其社会机构之间通过制度、政策控制和利益协调而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管理过程。
包括:旅游安全自控系统和旅游安全互控系统
一、旅游安全指标控制系统
是衡量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安全效果的指标体系。
分为:宏观的旅游安全控制指标和微观的旅游安全控制指标。
1、旅游安全指标的相关概念
(1)旅游安全成本
(2)旅游安全收益
(3)旅游安全效益是指旅游安全收益与旅游安全投入的比较
2、旅游安全管理的控制指标P168
(1)旅游安全投资数量的绝对指标
1)旅游安全货币投入量
2)旅游安全人员投入量
3)旅游安全劳动日投入量
(2)旅游安全投资数量的相对指标P168
1)相对生产规律的货币安全投入指标五大类
2)相对于生产规模的活劳动安全投入指标 P169
3)相对于人员(员工)的安全资源消耗指标
3、旅游安全管理绩效的控制指标P169
重大事故件数
险性事故件数
旅游伤亡人数
员工伤亡人数
安全经济损失率
设备完好率
接待事故率
团队事故率
二、旅游安全自控系统
是旅游企业以保护自身和客户的利益为目的、以安全运营为目标所设置的自我安全防控管理系统,一般由旅游安全制度系统、旅游安全技术系统和旅游安全文化系统三个子系统构成
1、旅游安全制度自控系统
(1)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
(2)制定严格的操作规则
(3)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
(4)实施有效的监督制度
2、旅游安全技术的自控系统
(1)推行本质安全技术
(2)采用安全装置
(3)采用警告装置
(4)预防性实验
(5)旅游设施设备的技术检查与维修
3、旅游安全文化自控系统
(1)应用群体动力学的原理
(2)建立旅游安全文化网络
(3)强化旅游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旅游企业和员工的行为
三、旅游安全互控系统
是由与旅游安全相关的各主体间通过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相互联系,达到对旅游安全进行控制与管理的开放性系统。
1、互控主体
(1)旅游管理机构
(2)安全机构公安、消防
(3)旅游企业
(4)旅游者是旅游安全保障体系运作的直接对象,
旅游者的安全是安全保障体系运作的最终目的
(5)其他社会组织社会保险机构、安全志愿者组织及社区
2、互控措施体系
(1)加强各级政府的旅游安全领导
(2)建立多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
(3)加强旅游安全知识培训和旅游安全文化建设
3、旅游治安事件的处理
(1)如何判断治安事件的严重程度(依据是人身伤害、财物损失、影响)
1)轻微事故
2)一般事故
3)重大事故
4)特大事故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1) 造成海外旅游者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
2) 涉外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购物场所的重大火灾及其他恶性事故
3)造成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
(2)治安事件的合法处理流程及处理办法
1)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2)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
3)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
4)事故处理结束后的书面报告
2.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第八条: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的情况;
(二)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
(四)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
(五)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七)参与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处理。
旅游安全管理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10万元(含1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九条: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二)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三)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四)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五)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处理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
(二)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的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三)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四)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事故经过及处理;
(二)事故原因及责任;
(三)事故教训;
(四)今后防范措施。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三条:在旅游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本办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限期整改;
(四)停业整顿;
(五)吊销营业执照。
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
3.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第二章经营安全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规程,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予以配合。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当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第十五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旅行社负责人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4. 旅游景区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文字像精灵,只要你用好它,它就会产生让你意想不到的效果。所以无论我们说话还是作文,都要运用好文字。只要你能准确灵活的用好它,它就会让你的语言焕发出活力和光彩。下面,我为大家分享旅游景区有效安全管理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旅游景区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篇1
旅游业因其综合性强、关联度高、辐射面广等特性,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景区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游客旅游的最终目的地和重要集散地,面临的环境相对复杂,要确保景区与游客的人身与财物安全,确保景区能够持续稳定地发展,安全管理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旅游景区日常管理工作中,贯彻“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指导思想,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努力消除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积极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成为景区管理者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而能否根据旅游景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适合本景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发生意外事件后能否迅速启动响应机制,并做好善后处理,是对景区管理者综合能力的重大考验。
一、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我国许多矿难发生、制造工厂及娱乐场所发生火灾、景区范围内的交通堵塞、客人拥挤践踏等事件屡有发生,这里面除了经济利益的因素作祟之外,还有就是事前没有做好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制定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事后没有及时启动应急机制,不仅给企业本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社会造成了极为不良的负面影响。
就旅游景区而言,包括策划宣传、市场营销、资源开发、服务质量、成本核算等等,任何一方面做不好都会影响到企业的效益,各项工作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一个有机整体,而安全管理是其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份。一些旅游景区没有制定应急预案,平时的督导工作也流于形式,或者消极应付上级检查,更有甚者将意外事故视为忌讳避而不谈,一旦出现问题,就会手忙脚乱,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每年国家的安检部门与旅游主管部门一起都会组织相关人员对景区进行安全检查,查看景区是否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否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求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实际上,面对不可控制的天灾人祸,景区可以启动应急预案和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游客及员工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加强日常的安全管理,不仅可以降低意外事故发生的几率,即使发生了意外事故,也可以将损失和负面影响降减小到最低限度。
因此,无论是国家对旅游行业的要求出发,还是从景区自身管理的角度考虑,加强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二、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责任承担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毫无疑问景区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承担者。但在实际的安全管理过程中,如何做到全面负责呢?并不是第一责任者什么事都要去做,也不是只做自己认为该做的大事,而不做自己所认为的小事。
通常来说,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除了明确自己的职责之外,主要是结合景区经营管理模式,实行分工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制,要求各级责任人明确并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明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要追究其责任。各层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岗位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清楚自己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与责任,要求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事故,而且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对象与识别
所谓安全管理的对象就是指各种潜在危险的因素,只要把危险因素管住,使之不能转化为事故,就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对旅游景区而言,要预防潜在危机的发生,必须从源头进行控制,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及时进行分析预测,并做好各项预防措施。
一般而言,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对象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正确引导和约束景区内游客的游览行为,防止其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例如不顾各种安全警示,跨越安全栏、随意攀爬、接近危险水源;在游览过程中,不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操作执行等;不在指定的'吸烟区域吸烟,或在禁火的景区乱丢烟头等。
2、要求旅游设施设备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操作,防止违章作业导致事故。例如因操作不当导致漂流船翻沉、客运索道停止运行、游艺机械造成人员受伤等事故。
3、要求景区员工按照既定的标准和流程操作,避免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产生不安全行为。例如在为游客提供餐饮、购物等过程中,造成客人烫伤、食物中毒或物品过期等事故。
4、搞好景区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止偷盗、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造成游客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及时查禁“黄、赌、毒”等社会不良现象,依法打击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殴打辱骂游客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等。
5、景区内如有建设或维修施工的,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对游客造成伤害。
6、做好景区内的道路交通设施、各种车辆以及停车场的安全管制工作,特别是在旅游旺季、高峰期尤为重要。
7、做好景区内各种游乐场所、游览道路、游客休息停留场所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可能对人员造成的伤害。
8、做好员工工作或生活场所的安全管理与教育,如不得私拉电线、私用电炉,注意交通安全等。
9、做好如台风、洪水,以及山体塌方或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预报或防范措施,尽可能减少景区或游客的生命财产损失。
旅游景区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篇2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游客、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景区文物、建筑等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旅游景区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旅游景区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与景区建设相适应。
三、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景区建设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在景区门口设立防火检查站,提示游客不准携带火种进入景区。
四、旅游景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五、经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核单位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核准后方可变更。
六、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旅游景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八、旅游景区应当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景区工作人员和景区讲解员在讲解时要随时提示游客严格遵守《消防法》,不准携带火种进入景区,更不准在景区内用明火野炊。
九、旅游景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旅游景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对发现的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十一、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二、旅游景区应当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三、在禁止烟火的地域,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牌,对游客的吸烟、使用明火行为加以制止。
十四、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队员进行扑救,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十五、在公安消防队赶到火场扑救火灾时,旅游景区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火灾的扑救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5.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漂流旅游的管理,保障漂流旅游者的安全,促进漂流旅游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漂流旅游是指漂流经营企业组织旅游者在特定的水域,乘坐船只、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进行的各种旅游活动。第三条漂流旅游属特种旅游活动,其安全管理工作以保障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为原则,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商有关部门确定组织开展漂流旅游活动的区域和时间,确定漂流旅游工具的类型。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漂流水域状况和使用漂流工具的情况,制定本地区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标准,并根据安全和服务标准对经营企业和漂流工具进行检查。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发给旅游部门认可的证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使用的漂流工具进行登记管理。第七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漂流水域情况,一旦发生影响漂流旅游安全的如洪水、塌方、河道堵塞等情况,应立即通知企业停止漂流旅游活动,并及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客疏导和安全工作。第八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漂流旅游的码头设施和接待设施以及漂流旅游企业的漂流工具进行检查。第九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核检查漂流旅游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漂流旅游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第十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根据旅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十一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漂流工具操作人员进行旅游服务和旅游安全培训。第十三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保证所提供的漂流旅游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在漂流旅游活动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在码头、漂流工具上应放置足够的救生设备;组织旅游者乘坐漂流工具时,应要求旅游者穿救生衣或使用其他救生装备。第十四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保证漂流工具安全可靠,严格遵守核定的载客量,严禁违章操作。第十五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明确告示患有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痴呆病等病症的患者以及孕妇、老人、小孩和残疾人等不宜参加漂流旅游。第十六条开展漂流旅游应在有关部门考察核定的、符合安全标准的水域内进行,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配合有关部门,保持漂流水域的畅通及航道标志明显。第十七条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当地水运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前必须由旅游管理部门或经营企业进行旅游服务和旅游安全培训。第十八条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员须向旅游者宣讲漂流旅游安全知识,介绍漂流工具上的安全设施及使用方法,说明漂流旅游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应急办法。第十九条由旅游者自行操作漂流工具进行漂流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应事先将有关注意事项详细告知旅游者,并在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地段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护。第二十条投入经营使用的漂流工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检验,持有载明乘客定额、载重量、适航内容的合格证书;
(二)按有关规定选配操作人员;
(三)救生设备齐全。第二十一条已领取旅游部门发放认可证的经营企业,其漂流工具的买卖、转让、租赁、抵押、报废等须到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凡在漂流过程中发生旅游者伤亡事故或危及旅游者安全的其它事故,均为漂流旅游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意外事故处理预案。第二十四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助,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情况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伤员的救治和其他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