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安全标准化
⑴ 旅游行业标准化体系的建立需要哪些东西
关于促进旅游业服务质量提高的政策建议
旅游业作为典型的服务业,其服务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长远发展。近年来,我国旅游服务投诉量却呈现不断上升趋势,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旅游服务质量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重点分析了造成旅游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建议,以期达到降低旅游投诉,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的目的。
旅游投诉与旅游服务质量的含义及关系
旅游投诉指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旅游合法权益,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服务单位,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处理的行为。从本质上讲,旅游投诉是顾客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而对旅游管理部门及旅游企业实施服务质量反馈,对他们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而旅游服务质量包括技术质量和功能质量。
根据我国目前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游投诉处理的程序是: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接到投诉状或者口头投诉,经审查,符合本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符合本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从旅游投诉与旅游服务的关系来看,一方面旅游投诉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旅游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国家旅游总局也以旅游投诉量的多少作为衡量旅游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另一方面,旅游投诉也从另一个角度有利于促进旅游服务质量的提高。旅游投诉迫使旅游企业管理部门以及旅游企业及时发现自身服务存在的问题,从而及时采取对策, 达到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的目的。
我国旅游投诉现状及服务质量问题
2006年我国旅游市场保持持续增长,旅游消费稳步扩大,产业功能更加显现。旅游业三大市场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入境旅游保持平稳增长态势,特别是外国人旅华市场呈现较快发展势头;国内旅游在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战略推动下,以其良好的成长性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消费大众化、常态化趋势更加明显;出境旅游继续快速增长,出游方式更趋灵活,目的地选择更为多样化。
但是2006年我国旅游投诉量增加幅度较大,2006年全国各级旅游质监所共接到39006人次、11 570件旅游投诉,投诉人次占旅游总人次的千分之0.025。
1.旅游法制建设不能适应旅游业迅速发展的需要。
我国已成为世界旅游业大国,正在向世界旅游强国迈进,但是旅游法制建设严重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与旅游业迅速发展很不相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阻碍了旅游业的发展。截止到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旅游法》,只有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3个行政法规,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旅游行业法规效力低,缺乏权威性,执法难度大。有的法规还缺乏可操作性,泛泛要求多,具体措施少。旅游法规还明显地表现出不健全。旅游产品至少由“六要素”(吃、住、行、游、购、娱)组成,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只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而现有的3个旅游行政法规均集中在对旅行社的管理上。正因如此,一些旅游经营者就千方百计钻法律的空子,侵害旅游消费者的权益。更多的是旅行社单方面无法解决的问题出现后,旅行社吃不了兜着走。
2.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治旅,监督规范旅游市场力度不够。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应该按照法制化规范化要求,按规办事,依法管理。作为最基层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人或多或少有些顾虑,周围都是熟人,甚至是亲朋好友,低头不见抬头见;甚至还有惹不起的“地头蛇”,或者是必须要依靠的“保护伞”,拿他们没治。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黑导、黑社、黑车、黑店缺乏经常性的打击,或者打击力度不够,整治不到位;有的旅行社或导游尽管是合法的,但也只是披了一件合法的外衣,道貌岸然,其实也是一个早产的“畸形儿”。这些“畸形儿”,甚至比“黑”更黑,“黑”者只敢在暗中窥视,搞一些小偷小摸的活动,“畸形儿”往往有人会去热情保护,因此它敢于在阳光下“正常”营业,导致旅游市场紊乱。
3.旅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法纪观念淡漠。
由于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旅游从业人员队伍随之扩大,因此需求门槛逐渐降低,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滑坡。甚至还存在“地方粮票”的地方导游,这一批导游由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试、颁证,多数成为景点导游或地接导游,他们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导游队伍整体素质。
4.旅游企业依法经营意识不强,过分追求不正当经济利益。
尽管“零负团费”现象时有出现,这只不过是为了抢占客源市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或仅仅作为“诱饵”招徕旅游者。作为旅游企业,营利才是真实的目的,因此经常出现虚假广告、利用格式条款等诱使旅游者作出错误决定,使旅游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旅游企业从中获得不正当经济利益,甚至是暴利。
5.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化存在问题。
我国旅游企业从1993年开始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化工作,经过十多年发展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从观念上来看,旅游企业管理者与旅游者之间存在着认识偏差,该偏差制约了企业的标准化进程。其次,在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化体系上存在脱节现象。再次,旅游专业人才瓶颈的制约限制了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展开。现有的人才结构不合理,具有较高敬业精神和业务能力的服务人员匮乏,特别是高素质复合型管理人才奇缺,使得标准化的研究工作薄弱,严重制约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进程。
以旅游投诉促进旅游服务质量提高的政策建议
1.加快健全旅游法规建设。《旅游法》从1981年开始起草至今20余年,数易其稿,仍未能推出,“依法治旅”还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很多方面还只能是参照其它法律法规执行。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旅游法,对旅游者权益保护、旅游市场监管、旅游格式合同等等进行单项立法或综合立法,切实用法律来保护和规范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及时修改、制订出符合当前旅游市场现状的一些法律、法规制度。另一方面,应该加强旅游服务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导致旅游服务价格投诉的主要原因是在于旅游服务垄断价格的存在,所以从旅游价格方面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的根本途径就在于打破垄断的同时实行旅游资源建设的透明制度,通过以一定的法律法规形式来保证旅游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2.加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首先,对当前旅行社行政许可的审查标准进一步明确化、全面化。其次,规范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管程序,强化对旅游市场监管主体的权力制约。当前,我国的旅游市场监管主体主要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中以前者为主。无论是哪一个监管主体,在我国当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行政法治的条件下,行政监管主体的权力很少受到有效的制约,尤其是行政程序方面的制约。根据行政法学的有关原理,对行政监管这种类型的权力最为有效的制约机制就是程序制约。缺少程序制约的监管权力对旅游市场的有序发展是一种巨大的危害,因为行政监管主体可以在市场准入、市场运行、以及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进行肆无忌惮的寻租。再次,加大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我国现行《条例》对违法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处罚的规定来看,一是缺少对违法旅行社管理人员的处罚规定,二是现行的处罚规定不仅难于执行而且缺乏力度。为了保障旅游市场的健康运行,我们一方面应将旅行社管理人员纳入处罚的对象范围,对情节严重者应使其终生不得进入旅行社市场,从而对旅行社管理人员形成有效的制约、威慑机制;另一方面在旅行社市场监管制度中引入行政刑罚制度,即对严重违反法律、侵害旅游者权益、对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造成重大损失的旅行社及其管理人员处以刑罚,以加大违法者的成本,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
3.加快推进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
首先,制定明确的旅游服务标准化发展战略。旅游从业人员要充分认识实施服务质量标准化对企业提升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彻底转变“重资源开发,轻服务质量”的传统观念,重视旅游服务背后潜藏的巨大商机。但是,实施服务质量标准化是一项系统,从业人员转变观念只是其中一部分,要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全局考虑。我国旅游企业应该积极使企业自身标准适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文明古国的自然景观与现代社会的服务资源,构筑旅游服务领域和谐统一的氛围,使国内企业在国际旅游客源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力的地位。
其次,加强人才的培养和组织的改造。针对缺乏适应标准化的服务人员,旅游企业应有计划地加强标准化人员的教育培训,促使他们养成全员学习、主动学习、终身学习的习惯,掌握执行服务质量标准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强化其对标准的服务创新意识和观念。与此同时,适时加强组织结构的改造,开展服务人员的职业生涯规划,为他们搭建施展能力的舞台,使“赢得旅游者满意”成为全体成员的共同愿景。针对标准化管理人才匮乏的状况,旅游企业可以采取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出国深造或国外招聘等诸多途径加以解决,而且在条件许可时,设立标准化研究部门,提高管理人才参与国际标准的前瞻性意识和能力。
再次,推进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化体系的完善。在依据系统性原则、坚持适应旅游者需求、加大各项标准协调力度的基础上,旅游企业应该构建统一管理、分工协调的标准化管理体制,推进以企业为主导、广泛参与的开放式服务质量运作模式,完善服务质量标准化体系。为改变在制定、执行和监控标准中存在的脱节现象,企业需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搭建标准化信息平台,使信息在及时、准确、全面、系统的传递中保障标准化的稳定运作,实现从“当然质量”到“魅力质量”的飞跃,赢得客户的认同,减少旅游客户的投诉。
⑵ 简述旅游标准化的作用
(一)旅游业标准化是旅游行业各项工作的技术支撑
旅游业包含食、宿、行、游、购、娱六大要素, 旅游产业覆盖行业众多,涉及面广。标准化作为一项技术性基础工作,渗透于旅游行业宏观管理、服务质量、基础设施设备要求,以及旅游创新等诸多方面。标准化为旅游涉及的相关行业设立了规范和标准,这种标准是行业发展的技术指标,是行业规范化管理的依据。这些标准为保持行业增长、规范市场、提高管理水平、服务各类型游客提供的科学技术依据。有了这些标准的引领,旅游各行业才能不断走向规范化,才能和国际旅游规范接轨。这些标准是我们评选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旅游强县等旅游目的地的评价方法,也是引领行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我们做好旅游业各项工作的技术保障。
(二)旅游业标准化是旅游科学管理的手段
旅游业标准化是一个体系,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还有企业标准。另一方面,随着国际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业标准化逐步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体系,形成了含旅游业基础标准、旅游业要素系统标准,旅游业支持系统标准,旅游业工作标准四个业务领域的系统。旅游要素标又把食、宿、行、游、购、娱六大要素都涵括其中,使得旅游管理在方方面面都有规可循,有纪可查,在旅游业的方方面面都有标准,有依据,且这些标准很多又结合地方的实际,既有针对性,又有适用性,为旅游管理更加规范化、更加标准化、更加国际化提供了依据,从这个方面来说,旅游业标准化是提高旅游业整体效能,实现规范管理、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旅游业标准化有利于增加旅游竞争力
旅游业标准化实际上就是一种服务的标准化,我国旅游服务业的发展迅速,旅游业标准化逐渐成为规范旅游行业行为、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经营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旅游业标准化可以减少质量信息上的供求不对称,通过星级标准,特许权识等使旅游者在旅游之前就对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有了预期,通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对旅游服务质量进行衡定,使得旅游活动更放心。旅游业标准化使旅游从最初的价格竞争转向更高层次的非价格竞争,使得旅游企业不得不通过服务和管理创新来赢得市场,这进一步促进了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由于旅游业标准化使得旅游服务价格下降,消费者要求高品质的旅游服务,这就使得旅游产品趋向无差别化,行业利润平均化,但这也为个性化服务提供推动力,进而推动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正是由于这些涵盖各个旅游领域的旅游服务标准,促进了旅游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促进了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同时,旅游业标准化促进旅游质量提升,有利于规范旅游服务企业行为,优化服务产品,从而提高旅游产品竞争力,促进旅游服务业健康、公平、有序竞争和发展;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塑造知名品牌,促进旅游服务业向产业化、品牌化、特色化方向发展。旅游服务质量的提升,服务的产业化、品牌化、特色化也大大提升了旅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四)旅游业标准化建设有利于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归根结底是为了促进最佳秩序和共同效益,这就要求我们不仅看到标准所包含的巨大经济利益,同时还要关注其在改善人们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协调方面的重要作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促进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持生态平衡,维护人类社会当前和长远的利益,还可以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带来人和自然的协调发展以及人类社会代际延续的良性循环,从而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规范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正是由于旅游业标准化的建设,旅游市场的恶性价格竞争得到有效控制,旅游活动中损坏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得以减少,旅游产品质量得到提升,这样增强了消费者的可信度,增大旅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提高的旅游企业的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旅游业标准化建设对旅游景区、旅游资源管理和保护就相应的措施和标准,这有利于科学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为旅游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再者旅游业标准化建设,可以减少旅游中信息不对称,增强旅游活动透明度,减少旅游活动中坑、蒙、拐、骗的不良行为,有利社会环境的建设 ,促进旅游行来良性循环,从而带来良好社会、生态、经济效益。作为旅游大省,加强旅游业标准化工作是云南省旅游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旅游业“二次创业”、“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 和“桥头堡”等重要发展战略不仅对云南省旅游业标准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其提供了加快发展的平台和机遇。
(五)旅游业标准化是国家层面的重要决策
2009年12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是为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做出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它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意见》指出要以标准化为手段,健全旅游标准体系,抓紧制定并实施旅游环境卫生、旅游安全、节能环保等标准,重点保障餐饮、住宿、厕所的卫生质量,把旅游业培育成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我国旅游业正处在全方位提升发展,转型升级,努力打造中国旅游品牌,进一步参与国际竞争,建设世界旅游强国的发展阶段。在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的过程中,旅游业标准化是提高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强化行业监督管理,推动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旅游产业总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旅游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旅游业新一轮黄金发展的大背景下,充分发挥标准化对旅游业科学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为发展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培育人民群众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提供技术支撑,是旅游业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任务。
(六)标准化是云南省旅游产业发展的要求和契机
旅游二次创业是以实现云南旅游产业升级转型、提质增效,由旅游大省转变为旅游强省,实现云南旅游的二次崛起为目标。在这个过程中,旅游标准化是提升云南旅游业发展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有力支撑,标准化为云南旅游业发展提供了动力,为云南省旅游“二次创业”提供了指导。另外,旅游“二次创业”要求旅游产业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向进行革新,这也对云南旅游业标准化工作提出新的需求。国家发改委于2009年批准了《云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和改革规划纲要(2008-2015)》,把云南省当作中国旅游产业改革发展的第一个试点省份,云南旅游产业改革发展上升到了国家层面,作为全国第一个旅游试点省,既需要尽快制定相关标准来促进试点工作,又需要有一套具有示范和借鉴意义的旅游标准体系以供其他地区借鉴。2009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考察云南时,提出了“使云南成为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的重要指示,这对云南旅游产业的国际化发展来说是一个重要机遇。从旅游角度来看,旅游桥头堡战略实际上是旅游国际化的发展方式,而旅游业的国际化发展也要求标准化作为保障,标准化建设能促使云南旅游业全面与国际接轨,增强云南省在国际旅游市场上的话语权和竞争力。
⑶ 什么是旅游服务标准化
标准化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旅游服务标准化,就是按照国际惯例,结合国家国情,建立符合国际标准、能满足现代旅游服务需要的旅游服务标准体系。内容涵盖景区管理、游客接待、游客投诉、环境卫生、符号标志、旅游产品、评价与改进等方面,涉及设施设备、能源、安全应急、环境保护、职业健康、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全过程。
⑷ 旅游标准化试点将带来什么
观众朋友您好,欢迎收看今天的《特别关注》。在刚刚结束不久的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会上,星子县被列入了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县。这对星子县、九江市,甚至整个江西省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而面对机遇,星子县又将如何迎接挑战?在两年的试点时间里,星子县又将如何进一步提升旅游服务和管理水平,从而抢占市场的制高点,从根本上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呢?
【星子县旅游局 局长 程昭金】:所谓标准化,是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来综合制定星子县旅游及相关行业的一个系统标准,根据这个标准然后来全面贯彻落实。
旅游业是国际公认的“永远的朝阳产业”,它是以旅游资源为凭借、以旅游设施为条件,向旅游者提供旅行游览服务的行业,被称为世界三大产业之一。旅游服务标准化涵盖了旅游出行软件硬件建设的方方面面。
就拿一个看似不起眼的问题——上厕所来说吧,在旅游服务标准化系统里就大有文章。
【星子县旅游局 局长 程昭金】:你这里有没有建设那个残疾人用的蹲位,还有的女的厕所里面有没有考虑到幼儿到这来的时候,妇女把幼儿放到哪个地方,厕所里面都要有那个小的摇篮,就说这个达到四星级必须达到这个要求。
一个上厕所的问题都如此细致,至于其他的软件硬件方面那就更加全面了。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对于旅游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旅游品牌的培育有着直接的关联。具体到星子,两年之后如能通过旅游标准化试点验收,对提升星子的旅游产业素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九江市旅游局 副局长 任克全】:旅游是吃住行游购娱(为一体),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还可以带动县域经济向前不断地(发展),为县域经济做贡献。
在九江各县市区中,星子县旅游资源可谓是得天独厚,秀峰之美天下闻名,山南温泉人气鼎盛,其他诸如观音桥、康王谷桃花源、落星墩、爱莲池等等自然人文景观也是源远流长。这样的基础也奠定了旅游强县的地位。而旅游标准化试点的实施,更要过去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
【九江学院旅游学院 副院长 李松志】:第一项就是推动了我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有效实施,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就是我们创建旅游标准化工作机制,第三点就是我们要把旅游企业完善它的标准化,第四点就是通过标准化工作有效地提升旅游的质量和服务质量,主要是围绕这四点来做工作。
作为庐山五大丛林之一,秀峰景区内山奇水秀,摩岩碑刻如林,自古便有“庐山之美在山南,山南之美数秀峰”的美誉。《望庐山瀑布》诗中惊叹的诗句“疑是银河落九天”也是源于秀峰景区,可是这样的景象现在已经很难见到了。
【星子县秀峰景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总经理 余云山】:因为原来所有的人到我们秀峰来都说秀峰的山美,但是水美不美啊?水美在哪个地方?都是已经枯竭了。
近期,秀峰景区就将从水入手,对秀峰的水进行改造。此外,由于历史等原因,过去闻名的秀峰寺只留下了遗址,在秀峰景区的二期规划里,还要对秀峰寺进行恢复以及完善周边相关的配套设施。
【星子县秀峰景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总经理 余云山】:在修旧如旧的情况下,我们保护原来的一些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我们的二期规划就在秀峰的东面准备打造一些会所形式的,包括游泳池、垂钓池等这一块我们公司也在着手规划。
经过多年的规划和建设,现在的星子,开发成熟的有10大景区、80多处景点、200多个景观,全部富聚在300多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并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这些景点的标准化打造也是星子县旅游发展的重中之重。
【星子县旅游局 局长 程昭金】:第一种是以温泉、太乙村为代表的休闲旅游产品,以秀峰、观音桥为代表的山水观光旅游产品,以南康古城、白鹿洞代表的文化赏析旅游产品,还有以归宗寺、秀峰寺遗址、万杉寺、栖贤寺、包括在建设的东林大佛为代表宗教朝拜产品,还有“三石”生态园、御景山庄为代表农业生态旅游产品。
相关的专家学者表示,要做好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 首先是积极推动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九江学院旅游学院 副院长 李松志】:我们可能原来大部分是一种观光性的这种旅游类型,那我们现在慢慢地向这种休闲怎么转化,那么这个过程里也需要一些标准化试点的工作来推动它,评价的标准、评价的体系、评价的等级都要一方面的配套来完善。
【星子庐山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主任 左爵宏】:我们下一步将紧紧抓住项目建设资源管理、品牌营销这三个方面的重点,促进温泉旅游从资源依赖向文化依赖转变,从品牌优势向旅游产业转变,从季节性游向全年游进行转变,在更高的层次上推动温泉文化产业的发展。
从2003年的打造球庐山百里旅游走廊到2007年的打造江西旅游强县,再到近年来的景区景点建设,如今星子县旅游业发展势头迅猛,并形成了“洼地效应”。
【星子县旅游局 局长 程昭金】:从过去的我们到外面招商引资,到现在的投资商主动找到我们星子,从过去我们不讲条件,到现在的我们是设立门槛,这是我们星子县这几年发展旅游的一个成果。
按照全县一盘棋的整体规划,星子县已经形成了一个非常明确的旅游发展思路:“策应大鄱湖、融入大九江、对接大庐山、建设中国旅游强县”,并形成“一个中心、两条轴线、五个区域”的格局。然而由于星子旅游景点相对比较零散,有的各自为政,这就要求必须形成一个有机的旅游综合体,以九江庐山甚至是整个江西的旅游业为依托,点面互动,走向全国甚至全世界。
【星子县旅游局 局长 程昭金】:我们加强区域之间的合作,像我们跟庐山、柘林湖、庐山西海联合成立了一个鄱阳湖品牌联盟,这样使我们九江市当中的三地强强联合,对外打出我们的庐山品牌。
星子旅游业发展目标很明确,而标准化试点更是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为此专家建议,旅游标准要形成自己的特色标准,从这个角度来说,星子县可以以自己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做些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产品,突出重点,而不是面面俱到。
【九江学院旅游学院 副院长 李松志】:我就建议,比如温泉旅游酒店的评定、以及等级的划分,旅游服务质量在划分以及评定,可以搞出这些具有行业特色的这种标准来,那么它在推进这项工作的时候,我想它就结合了实际,又提升了本身的服务质量,提升了我们整体的水平。
近年来,星子县先后荣获了“江西旅游强县”、“中国生态旅游大县”、“中国休闲旅游名县”等荣誉。创建“中国旅游标准示范县”,对整个大九江旅游格局的促进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面对着机遇和挑战,星子能不能笑到最后?我们翘首以盼。好,感觉收看今天的节目,再见!
⑸ 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旅游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旅游标准化工作是旅游行业各项工作的技术基础,是提高旅游业整体效能,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国家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业务上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第三条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旅游全行业范围内组织制定有关旅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贯彻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推动旅游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旅游行业标准化各项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旅游行业的安全保障能力、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第四条旅游标准化工作是旅游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并纳入行业管理范围。第五条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特别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旅游组织及旅游发达国家和专门机构的标准,积极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加有关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维护国家和旅游行业的利益。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旅游激首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可设立旅游标准化管理和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组织管理。第七条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在本行业贯彻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修订和复审有关旅游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组织管理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和备案工作;
(四)负责组织管理旅游行业内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工作;
(五)组织实施或会同国家旅游局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相关标准,并对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六)负责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指导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的旅游标准化管理和工作机构的工作;
(八)组织全国旅游标准化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
(九)组织、参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
(十)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国际标准化会议和活动;
(十一)组织旅游标准化成果的申报工作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第八条国家旅游局各业务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本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项目的有关工作,其有关职责是:
(一)根据全国旅游标委会的委托和标准项目计划,组织制定、修订有关标准;
(二)根据标准项目的实施计划,组织有关标准的实施工作,并监督检查。第九条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归口管理和标准解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旅游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提出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建议;
(二)协助组织旅游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旅游业标准规划体系隐铅绝;
(三)负责旅游标准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四)负责旅游标准化工作成果的分析研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
(五)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
(六)开展旅游标准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国际标准化有关工作。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旅游标准化管理规定,制定本地区旅游标准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国家旅游局下达的标准项目的制定、修订任务;
(四)根据标准实施计划,在本地区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五)指导本地区企业标准化工作,灶姿受理本地区企业标准的备案;
(六)承办国家旅游局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⑹ 武汉市颁布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完善城市旅游综合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有关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旅游、质监、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科技、农业等部门组成的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主管部门。第五条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本市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各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协调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发布本市旅游业地方规范;
(四)指导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旅游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机制,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五)承担国家旅游局标准化工作职能部门和省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市旅游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旅游标准化工作,负责本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质监部门是本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旅游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科技、农业等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标准化相关工作。第七条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宣传、推广旅游标准,并对旅游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市旅游主管部门成立由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市旅游业标准化技术性工作;
(二)研究分析旅游业标准化需求,参与本市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旅游业标准体系等编制工作;
(三)组织开展旅游业地方规范的立项、制定、修订、技术审查和报批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的技术咨询、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等工作;
(五)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编制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旅游业标准体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旅游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又需要在本市旅游业内进行规范的,可以制定本市旅游业地方规范。
鼓励旅游经营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地方规范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第十一条需要制定旅游业地方规范的,由立项申请单位书面向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立项建议,并提交拟制定项目的名称、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等。经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由立项申请单位组织起草。第十二条立项申请单位编写旅游业地方规范,应当遵循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技术性规范要求,参照国内外相关先进标准或者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鼓励科研机构、旅游行业组织、旅游经营者参与全市旅游业地方规范的起草工作。第十三条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对立项申请单位报送的地方规范草案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通过的旅游业地方规范向社会发布。
⑺ 文旅部就《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
“文旅之声”微信公众号消息,文化和 旅游 部 科技 教育司发布关于《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推进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建设,发挥标准化对文化和 旅游 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文化和 旅游 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任务】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并组织实施文化和 旅游 标准,对文化和 旅游 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标准分类】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照标准的约束力,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法规政策引用标准】提倡法规引用标准、政策实施配套标准,在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
第六条【标准化与 科技 创新互动发展】 推动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与 科技 创新互动发展,促进 科技 进步、技术融合与成果转化,以 科技 创新提升标准水平。
第七条【标准国际化】文化和 旅游 标准制定中应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和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开展标准化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国文化和 旅游 标准国际化。
第八条【标准促进区域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在协商一致、协同推进的基础上,支持出台区域性标准。
第九条【标准参与】鼓励企业、 社会 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组织原则】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依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文化和 旅游 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地方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归口司局】文化和 旅游 部 科技 教育司(以下简称“ 科技 教育司”)归口管理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划,拟定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规章制度,推动文化和 旅游 标准体系建设。
(二)对文化和 旅游 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
(三)依据职责组织文化和 旅游 国家标准的申报、起草、报批和复审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文化和 旅游 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备案、出版、公开、复审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文化和 旅游 标准的宣传和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六)参与和协调文化和 旅游 标准国际化工作。
(七)统筹协调本行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和跨区域标准化工作。
(八)依据法定职责推进文化和 旅游 团体标准化工作。
(九)组织开展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研究、培训等。
(十)归口管理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业务司局】文化和 旅游 部相关业务司局标准化工作职责:
(一)对涉及本司局业务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本司局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需求和计划项目建议,推动相关标准起草。
(三)开展本司局制修订相关标准的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协同 科技 教育司对相关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配合做好本司局业务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咨询答复。
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文化和 旅游 部管理的技术委员会应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要求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需求,对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提出建议。
(二)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提出标准计划项目建议。
(三)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审查等工作。
(四)受标准发布部门委托,承担归口标准的咨询答复。
(五)开展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宣传、培训和标准化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六)履行技术委员会业务相关重要事项报告程序。
(七)承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和 旅游 部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有标准化需求但暂无技术委员会的领域,由 科技 教育司根据需要成立专家组或委托相关单位,按技术委员会职责承担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十五条【直属单位】文化和 旅游 部直属单位应积极参与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宣传、实施等标准化工作,通过标准提升工作质量。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制定原则】制定文化和 旅游 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践行 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导向。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三)适应文化和 旅游 发展规律和行业标准化需求,有利于提高文化和 旅游 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行业安全生产。
(四)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 社会 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五)标准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充分体现标准各利益相关方共识。
(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时宜明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国家标准】在文化和 旅游 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对保障人身 健康 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 社会 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文化和 旅游 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文化和 旅游 国家标准制修订的项目申报、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工作,按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和年度国家标准立项指南执行。
第十八条【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文化和 旅游 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文化和 旅游 行业标准。文化和 旅游 行业标准是文化和 旅游 部依据行政管理职责,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基本公共服务和行业管理等所需制定的公益类基础通用标准。
(一)【基本要求】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配套。一般性产品和服务,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不应制定行业标准。用于约束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等不应制定行业标准。禁止在行业标准中对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等作出具体规定,实施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市场主体义务,增加政府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权利的行为。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二)【立项】 科技 教育司每年公开征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经立项评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下达行业标准计划。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须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三)【起草和征求意见】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照规范的格式、体例和相关要求起草标准文本,起草单位和技术委员会应广泛征求意见。
(四)【审查】征求意见完成后,经技术委员会审查形成行业标准报批材料。未通过审查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并再次提交审查;或根据审查结论,通过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终止项目计划,报 科技 教育司审核。
(五)【报批和发布】行业标准报批材料经审核后,由 科技 教育司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报文化和 旅游 部批准发布,按程序编号、出版。
(六)【备案】文化和 旅游 行业标准发布后按要求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地方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涉及文化和 旅游 领域的特殊技术要求,可制定文化和 旅游 地方标准。支持地方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参与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管理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各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团体标准】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 社会 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文化和 旅游 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 社会 自愿采用,在标准发布后向 科技 教育司报送相关信息。团体标准的管理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文化和 旅游 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按照《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制定经费】行业标准计划下达后,文化和 旅游 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给予起草单位适当经费支持,经费使用应符合文化和 旅游 部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地方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标准公开】文化和 旅游 标准由其制定单位委托的出版机构出版发行,并依法向 社会 公开。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 社会 公开。
第二十四条【标准宣传】文化和 旅游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后,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相关技术委员会应开展标准宣传,做好标准解读。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 社会 组织开展文化和 旅游 标准宣传和业务交流。
第二十五条【实施主体】企事业单位和相关 社会 组织是标准实施的主体,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标准监督】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及其他具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落实标准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二十七条【反馈评估及标准复审】文化和 旅游 部建立文化和 旅游 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及行业发展需求、技术进步情况,组织技术委员会适时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标准修改】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过程中,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按照《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和行业标准修改单管理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试点示范】文化和 旅游 部组织开展本行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鼓励地方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支持下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鼓励文化和 旅游 企业和各类组织积极参与国家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
第三十条【罚则】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向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三十一条【规划计划】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经费来源】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应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鼓励 社会 资金投入文化和 旅游 标准化工作。
第三十三条【人才培养】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应强化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标准化业务交流,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的作用,推动提升科研人员标准化能力。
第三十四条【激励措施】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技术水平高并在实施中取得突出成效的标准,各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或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标准化和 科技 成果等方面的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细则】本办法由文化和 旅游 部 科技 教育司另行制定相关细则。
第三十六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文化和 旅游 部 科技 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实施。原文化部文化 科技 司制定的《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和原国家 旅游 局制定的《全国 旅游 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旅游 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央视网)
⑻ 什么是旅游景区的标准化
由于体制等诸多历史因素制约,传统意义上的旅行管理重点在于旅行社和旅游饭店,作为旅游业重要生产力和创汇创收重要基地的旅游景区尚未完全纳入管理覆盖范围,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旅游接待水平的整体提高。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景区管理如何同国际接轨,成为摆在景区决策者面前的一道难题。于是我国借鉴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9000ISO14000系列的标准,首创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导致服务质量标准以及游乐园安全及服务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