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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和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6-07 03:07:08

Ⅰ 吉林省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安全管理系指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安全有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涉外定点经营单位、旅游游览参观景区(景点)经营单位以及其他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旅游经营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三)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和职工;
(四)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技能;
(五)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六)及时报告旅游安全事故;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第六条申请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以及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者,不得经营旅游业务。第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旅游安全审查验收,必须在接到经营旅游业务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对于具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允许其经营旅游业务,并书面通知申请者;对于不具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不允许其经营旅游业务,并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逾期未接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允许其经营旅游业务的通知的,可视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其经营旅游业务。第八条旅游经营单位必须经常对旅游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损坏旅游安全设施、设备。第九条旅游饭店、旅游定点餐馆应当按照食品卫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做好食品卫生工作。第十条旅游饭店必须按消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第十一条旅行社在安排旅游者的游览活动时,应当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针对可能影响安全的因素,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游者的行李,在与有关单位交接时,应当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第十三条旅行社在安排旅游者旅游活动时所使用的车船,必须保证安全。租用车船的应与其出租者签订安全使用协议,明确责任。第十四条旅行社接待海外旅游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旅游者意外保险。第十五条使用汽车和游船开展旅游业务的单位,应当定期对汽车、游船进行维修保养,在开展营业性运输前必须全面检查,确保安全。第十六条旅游者在旅游时应当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注意人身安全,保管好财物。第十七条发现不利于旅游安全的因素或者事故隐患时,任何人均有权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或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第十八条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应及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保险等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九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都必须建立旅游安全事故档案,以备查验。第二十条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教育普及,预防措施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5年内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见义勇为,救助遇到危险的旅游者,或者保护旅游者财物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游安全审查,擅自经营旅游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Ⅱ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二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第三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第四条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问题;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定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
(四)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许、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五)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八)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第六条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它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四)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五)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七)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八)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九)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十)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十一)负责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十三)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第三章事故处理第七条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第八条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第九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Ⅲ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第二章经营安全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规程,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予以配合。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当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第十五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旅行社负责人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Ⅳ 日照市海上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旅游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上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管辖海域内借助船舶、海上游乐设施等开展观光娱乐、休闲海钓、体育经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包括旅游客运船舶、游艇、休闲海钓渔船、体育运动船艇等。

本规定所称海上游乐设施,是指在海上运行、承载游客在海上娱乐的载体,包括摩托艇、飞伞、潜水器、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等。第三条海上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科学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海上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以及沿海旅游景区经营者、海上游乐设施经营者等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海上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本辖区海上旅游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沿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上旅游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渔港水域以外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客运船舶、游艇的安全监督管理。

海洋发展部门负责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休闲海钓渔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规划和海滨风景名胜区规划,统筹安排行业用海,划定海上旅游项目活动区域。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旅游客运船舶客运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海上体育经营活动的行业安全管理,负责体育系统内运动船艇、停泊码头的安全管理,负责参与组织的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行社涉海旅游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沿海旅游景区的安全指导。

公安、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上旅游安全有关工作。第六条海上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舶、海上游乐设施以及从业人员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

(二)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建立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四)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建立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六)按照划定海域经营,与海水浴场游泳区域保持安全距离,维护海上交通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上旅游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海上旅游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海上旅游经营者、社会公众的海上旅游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海上旅游安全宣传,加强海上旅游安全舆论监督。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八条从事海上旅游经营活动的旅游客运船舶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运营。

旅游客运船舶、游艇应当具备《船舶检验证书》,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以及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其他证书,配备安全和防污染设备,处于适航状态。

休闲海钓渔船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依法取得渔业船舶登记,符合渔业安全要求。

利用船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第九条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示船名、船号,标明船舶配员、核定载客人数、监督电话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条游艇、休闲海钓渔船、乘客定额十二人以上的旅游客运船舶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保持正常开启,携带与岸上保持有效通讯的设备。

体育运动船艇应当配备适合的海陆通讯设备,保持船岸通讯畅通。

Ⅳ 旅游交通工具安全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然而,由于旅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大大降低了旅游的安全性,严重阻碍了旅游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因此,了解旅游安全管理的现状,采用有效的对策,改善旅游安全管理的现状,成为推动我国旅游事业进一步发展的有效手段。本文通过分析旅游安全管理的现状,指出有效的改善对策,以期为提高旅游安全管理的水平提供有用的参考。

旅游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可以为旅游活动提供强大的保障,因此,重视旅游安全,提高旅游安全管理的管理水平,确保旅游的安全性,成为旅游业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之一。但是,由于旅游中存在着行业意识薄弱、旅游设施陈旧落后、安全管理不科学等问题,给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重视安全管理,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一、旅游安全管理的现状
(一)行业意识薄弱
我国的旅游业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而且,随着一系列发展战略的提出和实行,我国的旅游业更是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这种现象既增强发展旅游业的信心,又使得旅游业中普遍存在着行业意识薄弱的问题。虽然一些管理者意识到危机不可避免,但是却没有制定预防、避免危机的有效计划,另外,许多行业的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应急机制,没有居安思危的意识,使得企业不能有效的化解危机,进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旅游设施陈旧落后
旅游设施是旅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许多景区的旅游设施比较陈旧落后,存在着严重安全的隐患,给旅游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一些景区存在着设计不合理、资金投入不足、没有定时检查和维修等现象,使得旅游设施不仅不能满足旺季游客的需求,而且可能会产生一些安全事故,进而给景区发展带来良好影响。
(三)安全管理不科学
旅游业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而且人的不安全行为、动物的不安全行为等,都会给增加旅游的危险性,给游客和景区造成困扰。旅游业的正常运营需要旅游景区、消防、林业厅等主管部门的有效合作,但是,由于主管部门繁多,管理范围混乱等,致使安全管理不科学,降低了安全管理的效果。而且,在旅游业内部,仅有部分旅游企业、旅游管理部门设立了专门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旅游安全管理人员,而很多旅游企业、旅游主管部门缺乏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
二、改善旅游安全管理现状的对策
(一)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旅游安全管理不仅仅是旅游企业的事情,也需要其他相关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因此,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系统,是提高旅游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方式。旅游企业应该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联合武警、交通、消防、工商、卫生、通讯、公安等部门,建立旅游安全管理系统,尽量避免和减少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在旅游危机多发地区,旅游企业应该制定旅游危机预防和控制计划,及时监控旅游情况,制定科学的旅游发展战略、功能区域划分、产品开发方案,以促进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另外,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旅游企业健康发展,以推动本地的经济增长。
(二)积极落实安全预警工作
警示牌可以限定游客的活动范围和游览空间,确保游客的安全。因此,旅游管理部门应该积极落实安全预警工作,及时提醒游客的行为,以提高旅游的安全性。旅游工作人员应该明确告知游客游览路线、游览范围以及不能进入的景点等,并且在景点、道路的危险处设置警示牌、标示牌等标志,提醒游客重视警告牌,同时,工作人员应该加强对景区的巡视,及时劝阻、制止或者纠正游客的危险行为,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宣传,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增强游客的自我保护能力,从而确保救援工作的有效性。
(三)大力引进先进的设施
旅游设施是推动景区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之一,因此,旅游企业应该重视旅游设施的建设工作,大力引进先进的旅游设施,确保旅游设施的安全性,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旅游企业应该安排专门人员,定期检查和维修旅游设施,及时更换陈旧、落后的设施,为游客提供良好的旅游条件,从而推动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四)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旅游景区的正常运行离不开从业人员的大力支持,因此,旅游景区应该重视从业人员的地位,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以提高安全管理的质量。旅游企业应该建立游船、观光电梯、索道等设施的安全运营制度,确保从业人员能够合理引导游客的参观活动,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增强游客的安全意识
游客自身的行为也会给自己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造成影响,因此,游客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文明旅游、安全旅游,以获得良好的旅游体验。在游览过程中,游客应该自觉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从容、冷静的处理突发问题,以维护自身的安全。
三、总结
总而言之,旅游安全管理问题是旅游业健康发展中必须解决问题,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建立健全安全法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安全预警系统、安全自控与互控系统以及安全救援系统,以确保旅游的安全性。同时,应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引导从业人员树立安全管理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以增强旅游的安全性,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蓬勃发展。

Ⅵ 旅游景区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文字像精灵,只要你用好它,它就会产生让你意想不到的效果。所以无论我们说话还是作文,都要运用好文字。只要你能准确灵活的用好它,它就会让你的语言焕发出活力和光彩。下面,我为大家分享旅游景区有效安全管理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旅游景区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篇1

旅游业因其综合性强、关联度高、辐射面广等特性,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景区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游客旅游的最终目的地和重要集散地,面临的环境相对复杂,要确保景区与游客的人身与财物安全,确保景区能够持续稳定地发展,安全管理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旅游景区日常管理工作中,贯彻“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指导思想,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努力消除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积极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成为景区管理者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而能否根据旅游景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适合本景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发生意外事件后能否迅速启动响应机制,并做好善后处理,是对景区管理者综合能力的重大考验。

一、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我国许多矿难发生、制造工厂及娱乐场所发生火灾、景区范围内的交通堵塞、客人拥挤践踏等事件屡有发生,这里面除了经济利益的因素作祟之外,还有就是事前没有做好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制定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事后没有及时启动应急机制,不仅给企业本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社会造成了极为不良的负面影响。

就旅游景区而言,包括策划宣传、市场营销、资源开发、服务质量、成本核算等等,任何一方面做不好都会影响到企业的效益,各项工作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一个有机整体,而安全管理是其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份。一些旅游景区没有制定应急预案,平时的督导工作也流于形式,或者消极应付上级检查,更有甚者将意外事故视为忌讳避而不谈,一旦出现问题,就会手忙脚乱,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每年国家的安检部门与旅游主管部门一起都会组织相关人员对景区进行安全检查,查看景区是否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否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求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实际上,面对不可控制的天灾人祸,景区可以启动应急预案和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游客及员工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加强日常的安全管理,不仅可以降低意外事故发生的几率,即使发生了意外事故,也可以将损失和负面影响降减小到最低限度。

因此,无论是国家对旅游行业的要求出发,还是从景区自身管理的角度考虑,加强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二、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责任承担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毫无疑问景区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承担者。但在实际的安全管理过程中,如何做到全面负责呢?并不是第一责任者什么事都要去做,也不是只做自己认为该做的大事,而不做自己所认为的小事。

通常来说,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除了明确自己的职责之外,主要是结合景区经营管理模式,实行分工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制,要求各级责任人明确并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明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要追究其责任。各层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岗位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清楚自己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与责任,要求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事故,而且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对象与识别

所谓安全管理的对象就是指各种潜在危险的因素,只要把危险因素管住,使之不能转化为事故,就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对旅游景区而言,要预防潜在危机的发生,必须从源头进行控制,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及时进行分析预测,并做好各项预防措施。

一般而言,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对象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正确引导和约束景区内游客的游览行为,防止其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例如不顾各种安全警示,跨越安全栏、随意攀爬、接近危险水源;在游览过程中,不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操作执行等;不在指定的'吸烟区域吸烟,或在禁火的景区乱丢烟头等。

2、要求旅游设施设备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操作,防止违章作业导致事故。例如因操作不当导致漂流船翻沉、客运索道停止运行、游艺机械造成人员受伤等事故。

3、要求景区员工按照既定的标准和流程操作,避免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产生不安全行为。例如在为游客提供餐饮、购物等过程中,造成客人烫伤、食物中毒或物品过期等事故。

4、搞好景区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止偷盗、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造成游客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及时查禁“黄、赌、毒”等社会不良现象,依法打击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殴打辱骂游客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等。

5、景区内如有建设或维修施工的,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对游客造成伤害。

6、做好景区内的道路交通设施、各种车辆以及停车场的安全管制工作,特别是在旅游旺季、高峰期尤为重要。

7、做好景区内各种游乐场所、游览道路、游客休息停留场所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可能对人员造成的伤害。

8、做好员工工作或生活场所的安全管理与教育,如不得私拉电线、私用电炉,注意交通安全等。

9、做好如台风、洪水,以及山体塌方或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预报或防范措施,尽可能减少景区或游客的生命财产损失。

旅游景区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篇2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游客、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景区文物、建筑等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旅游景区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旅游景区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与景区建设相适应。

三、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景区建设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在景区门口设立防火检查站,提示游客不准携带火种进入景区。

四、旅游景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五、经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核单位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核准后方可变更。

六、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旅游景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八、旅游景区应当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景区工作人员和景区讲解员在讲解时要随时提示游客严格遵守《消防法》,不准携带火种进入景区,更不准在景区内用明火野炊。

九、旅游景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旅游景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对发现的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十一、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二、旅游景区应当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三、在禁止烟火的地域,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牌,对游客的吸烟、使用明火行为加以制止。

十四、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队员进行扑救,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十五、在公安消防队赶到火场扑救火灾时,旅游景区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火灾的扑救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Ⅶ 海南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预防和及时处置旅游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旅游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旅游安全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机制和旅游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将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给予财政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推动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增强旅游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有效防范和及时组织实施救援。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相关组成部门按照各自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做好相应的旅游安全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联合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旅游安全违法行为,提高旅游安全监管效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旅游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经营者和全社会的旅游安全意识,提高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防范事故的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旅游安全舆论监督。第六条安全生产专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提供旅游安全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旅游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条对旅游安全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旅游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旅游安全的投诉举报。第八条旅游经营者是旅游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完善旅游安全生产条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检测,确保旅游经营和服务安全。

旅游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实际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旅游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旅游安全工作负责。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一)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配备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组织学习、实施旅游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五)接受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六)负责旅游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建立从业人员旅游安全培训档案;

(七)制订并落实本单位总体安全管理方案、各种突发事件防范预案和旅游安全管理考核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

(八)开展对本单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设施、设备每日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确保旅游设施、设备完好。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范措施、疏散逃生方法和其他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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