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⑴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加强旅游管理,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业经营和管理、参加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等服务的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和旅游饭店(酒店)、餐馆、商店、车船公司和度假娱乐休闲场所等经营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旅游资源的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保护、研究、利用的关系,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化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境内外的旅游经营者在本省依法投资经营旅游业。
开发旅游资源和发展旅游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文化、环境保护、林业、水利、海洋、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制定旅游发展规划时,需要委托拟订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拟订。
旅游发展规划实施中确需改变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第八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涉及环境、文化文物保护、华侨民族宗教事务、海洋、农业、森林、水资源、土地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方面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第九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有争议的,由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避免盲目、重复建设,涉及宗教、人文景观、文化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的,还须依法经宗教、文化、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主题公园、大型游乐园等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经营资格后,方可营业。第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未办理合法手续、未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检查;有权拒绝强行推销商品或者安置人员;有权拒绝非法的收费和摊派;有权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保守其商业秘密。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经营旅游业,应当公开经营项目、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提供与约定相符的服务或者商品。
旅游经营者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不得有哄抬物价,低价倾销、操纵市场价格、发布虚假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旅游经营者需要变更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或者价格的,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旅游统计资料。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提供有损国家尊严、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的服务项目;不得使用胁迫或者欺骗的手段使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不得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点)内或者邻近周围摆摊设点。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设备和设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持旅游设备和设施运作良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森林旅游应当切实做好防火工作,严防山火的发生。在文物保护区域内从事旅游活动,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文物遭受破坏。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对旅游中可能造成危险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发生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救护和处理,并依法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⑵ 旅游景区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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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篇1
旅游业因其综合性强、关联度高、辐射面广等特性,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景区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游客旅游的最终目的地和重要集散地,面临的环境相对复杂,要确保景区与游客的人身与财物安全,确保景区能够持续稳定地发展,安全管理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旅游景区日常管理工作中,贯彻“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指导思想,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努力消除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积极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成为景区管理者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而能否根据旅游景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适合本景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发生意外事件后能否迅速启动响应机制,并做好善后处理,是对景区管理者综合能力的重大考验。
一、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我国许多矿难发生、制造工厂及娱乐场所发生火灾、景区范围内的交通堵塞、客人拥挤践踏等事件屡有发生,这里面除了经济利益的因素作祟之外,还有就是事前没有做好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制定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事后没有及时启动应急机制,不仅给企业本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社会造成了极为不良的负面影响。
就旅游景区而言,包括策划宣传、市场营销、资源开发、服务质量、成本核算等等,任何一方面做不好都会影响到企业的效益,各项工作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一个有机整体,而安全管理是其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份。一些旅游景区没有制定应急预案,平时的督导工作也流于形式,或者消极应付上级检查,更有甚者将意外事故视为忌讳避而不谈,一旦出现问题,就会手忙脚乱,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每年国家的安检部门与旅游主管部门一起都会组织相关人员对景区进行安全检查,查看景区是否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否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求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实际上,面对不可控制的天灾人祸,景区可以启动应急预案和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游客及员工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加强日常的安全管理,不仅可以降低意外事故发生的几率,即使发生了意外事故,也可以将损失和负面影响降减小到最低限度。
因此,无论是国家对旅游行业的要求出发,还是从景区自身管理的角度考虑,加强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二、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责任承担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毫无疑问景区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承担者。但在实际的安全管理过程中,如何做到全面负责呢?并不是第一责任者什么事都要去做,也不是只做自己认为该做的大事,而不做自己所认为的小事。
通常来说,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除了明确自己的职责之外,主要是结合景区经营管理模式,实行分工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制,要求各级责任人明确并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明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要追究其责任。各层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岗位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清楚自己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与责任,要求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事故,而且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对象与识别
所谓安全管理的对象就是指各种潜在危险的因素,只要把危险因素管住,使之不能转化为事故,就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对旅游景区而言,要预防潜在危机的发生,必须从源头进行控制,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及时进行分析预测,并做好各项预防措施。
一般而言,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对象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正确引导和约束景区内游客的游览行为,防止其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例如不顾各种安全警示,跨越安全栏、随意攀爬、接近危险水源;在游览过程中,不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操作执行等;不在指定的'吸烟区域吸烟,或在禁火的景区乱丢烟头等。
2、要求旅游设施设备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操作,防止违章作业导致事故。例如因操作不当导致漂流船翻沉、客运索道停止运行、游艺机械造成人员受伤等事故。
3、要求景区员工按照既定的标准和流程操作,避免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产生不安全行为。例如在为游客提供餐饮、购物等过程中,造成客人烫伤、食物中毒或物品过期等事故。
4、搞好景区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止偷盗、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造成游客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及时查禁“黄、赌、毒”等社会不良现象,依法打击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殴打辱骂游客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等。
5、景区内如有建设或维修施工的,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对游客造成伤害。
6、做好景区内的道路交通设施、各种车辆以及停车场的安全管制工作,特别是在旅游旺季、高峰期尤为重要。
7、做好景区内各种游乐场所、游览道路、游客休息停留场所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可能对人员造成的伤害。
8、做好员工工作或生活场所的安全管理与教育,如不得私拉电线、私用电炉,注意交通安全等。
9、做好如台风、洪水,以及山体塌方或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预报或防范措施,尽可能减少景区或游客的生命财产损失。
旅游景区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篇2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游客、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景区文物、建筑等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旅游景区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旅游景区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与景区建设相适应。
三、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景区建设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在景区门口设立防火检查站,提示游客不准携带火种进入景区。
四、旅游景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五、经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核单位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核准后方可变更。
六、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旅游景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八、旅游景区应当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景区工作人员和景区讲解员在讲解时要随时提示游客严格遵守《消防法》,不准携带火种进入景区,更不准在景区内用明火野炊。
九、旅游景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旅游景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对发现的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十一、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二、旅游景区应当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三、在禁止烟火的地域,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牌,对游客的吸烟、使用明火行为加以制止。
十四、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队员进行扑救,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十五、在公安消防队赶到火场扑救火灾时,旅游景区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火灾的扑救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⑶ 旅游汽车、游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性质、任务和经营方针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二、贯彻“友谊为上、宾客第一、优质服务、经济受益”的原则。做到“主动、热情、礼貌、周到”,提供最佳服务。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认真执行驾驶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行车。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范围四、保持车辆整洁,搞好个人卫生,工作时穿统一制装,仪表端庄大方,不留怪发型。五、搞好团结协作,礼貌待人、互谅互让,克服外事任务优越感。六、维护国家尊严,保守国家机密,严格执行外事纪律,拒腐蚀,永不沾。第三章服务工作七、认真学习技术、业务知识,提高驾驶操作及服务水平。八、努力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第四章计划与财务管理第九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实行经济核算,加强成本管理,合理摊提各项费用。第十条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和配备财会人员,对财会人员保持稳定,维护其职权,发挥其监督检查作用。第十一条各项计划指标的制定,要充分发动群众讨论,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月度、季度、年度生产计划,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计划的完成。第十二条要坚决执行财会制度,按规定要求,上报有关月、季、年度财务报告和预决算。要加强经济活动分析,把各项经济活动都纳入正常轨道。第十三条在有条件的单位可开展二级经济核算,逐步把经济责任制落实到班组和个人。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和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低于或高于标准的收费须报主管局,经与当地物价部门协商后,转报国家旅游局批准后执行。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的教育,严格贯彻执行交通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第十六条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和活动,处理安全事故等事项。公司(队)领导要专人分管安全工作。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安全奖惩制度,开展安全行车、航行竞赛活动。第十八条经常进行安全教育,要抓人的思想工作,做到四知(即知人、知事、知思想、知生活),坚持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即:月初安全行车、航行工作布置会、月末安全检查会、季度评比会、安全教育课。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要做到三不放过:处理事故查不出原因的不放过,没有接受教训的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的不放过。第二十条发生重大事故,除按月、季、年报主管部门外,应报国家旅游局。伤害宾客和死亡事故要及时报告国家旅游局。第六章车辆、游船管理与保养第二十一条要按照车队、船队、班组分级进行管理。车、船有专人、人有专责。第二十二条设立车辆、船只技术档案,对技术状况、设施、维护修理、部件更换、经营情况、重大行车、机件事故作详细的记载。第二十三条条件具备的地方应设立修理场(车间),配备技术保修人员。一般车、船队应设维修保养组。对保修后的车、船应按检验程序进行交接验收。第二十四条各级保养里程参数要参照国家旅游局规定,结合行程、航程情况,由各地具体制定。各地可结合设备能力、技术力量制定保养规范、工艺过程,检验步骤的实施细则。第七章奖与惩第二十五条要坚决执行国务院批准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增强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教育职工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建立、实行不同的奖惩制度。奖罚分明,克服平均主义。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第八章教育与培训第二十六条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经常对职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第二十七条各级管理干部要进行专业化学习,熟悉业务,掌握现代化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以适应旅游汽车、游船发展的需要。第二十八条不断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每年利用淡季对职工进行短期培训。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的解决政治思想上、业务技术上的薄弱环节。有条件的可办职工业余学校,使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对优秀职工可选送到专业学校进行培养。
⑷ 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七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治安案件。第九条旅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星级旅馆还应当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旅馆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条旅馆应当建立住宿登记制度。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第十一条已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旅馆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或者询问其被访者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对旅客交付保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在保险柜(箱)。
旅馆为旅客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办理保管手续,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履行保管义务。
⑸ 求园林景区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规范游览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指经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文明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旅游景区的规划、开发、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增加旅游投入,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鼓励和扶持旅游景区发展。
第八条 旅游景区必须编制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
旅游景区发展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要遵守国家旅游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要求。
旅游景区发展规划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重点旅游景区和项目的规划应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旅游景区开发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增量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适当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国内外大企业来我市投资兴建大型旅游景区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要求供地。对列入省、市旅游业发展规划的旅游业聚集区、重点项目要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第十条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缴纳。旅游企业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转让、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各类资本参与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征求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开发建设投资额在5000 万元以上或对全市旅游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旅游景区要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
第十四条 投资额在50 万元以上的旅游建筑设施项目工程,要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旅游新景区,应按照景区内游览、景区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做到与旅游景区整体环境协调一致。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兴建宣扬封建迷信、淫秽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
景区;
(三)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五)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旅游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应将开发建设情况及时报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十九条 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建设地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植被,不得在旅游景区内倾倒建筑废弃物。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与旅游景区的主题景观相协调;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美观、安全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游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攀折树木和采摘花卉等损毁景物、林木植被和公用设施的行为;
(二)乱扔垃圾、污物;
(三)携带兽类宠物进入旅游景区;
(四)机动车辆擅自进入旅游景区;
(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行乞、酗酒滋事;
(六)燃烧树叶、荒草、垃圾,在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七)未经批准,在旅游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 规范旅游景区管理制度,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受理并妥善处理旅游者投诉,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制、实施旅游景区发展规划;
(二)制定、落实旅游景区管理制度;
(三)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中心;
(四)完善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识;
(五)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照经营、明码标价;
(六)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有效保护和管理自然景物、人文景观、文物古迹和历史遗址,落实保护责任;
(八)加强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管理;
(九)向社会公布投诉、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
(十)旅游景区经营者应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制度。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景区,不得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消除安全隐患;制定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迅速合理处置突发事件,并及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禁止擅自设置景中景门票。门票价格应当公开。调整门票价格应当提前三个月进行公示。调整国家、省、市级重点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对象减免门票费。
第二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须经旅游景区经营者同意,按照核定的营业地点、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税务、卫生等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要经营特色工艺品、旅游纪念品、特色副食品、土特产品、照相摄影器材、医疗服务及游客生活必需品等项目。
第三十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旅游合同或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尾追游客强行推销,哄抬物价、欺诈游客等行为;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或者容易产生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风景名胜区内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
处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服务质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评定机构降低其等级或者取消其等级称谓。未被评定等级或者已被取消等级的旅游景区使用等级称谓以及等级景区使用不真实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 千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连续两年达不到建设标准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的规定,建议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以国家旅游度假区或者省级旅游度假区称谓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的规定,建议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 千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旅游景区涉及宗教场所的,对宗教场所的管理按照宗教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8 年7 月7 日起施行。
⑹ 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者主要功能之一的地域和空间,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本省旅游景区景点分为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和重点旅游景区景点。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编制并发布。第三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第六条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和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景点。第七条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景点规划。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规划,经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实施。经批准后的旅游景区景点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涉及海洋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规划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未经依法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发建设许可手续。第八条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及游客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应当依法保护旅游景区景点内的森林植被、水资源、湿地、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资源。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旅游景区,应当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实施。
禁止低档次、低水平重复建设景区景点。第十条旅游景区景点内的景观、游乐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造型、色调等应当与景观和环境协调,景区景点内不得违反规划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旅游景区景点砍伐树木、采矿;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内采石、挖砂、取土、葬坟、开荒、挖塘养殖、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除工业旅游景区景点外,其他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内禁止兴办工矿企业。第十一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优先建设通往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交通和运输、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道路建设规划、客运线路及站点规划时,应当安排旅游景区景点至市区、交通枢纽地区的公交线路,合理设置停车场(站)等旅游配套设施,改善旅游交通客运条件。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通市区(县城镇)至景区景点的公共客运线路,并在高速公路等交通要道设置中英文景区景点标志牌。
旅游景区景点周围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景区景点的环境风貌。第十二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和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制定安全、防火、公共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旅游经营者经营或者组织漂流、登山、潜水、摩托艇、牵引伞等具有高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者项目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⑺ 吉林省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安全管理系指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安全有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涉外定点经营单位、旅游游览参观景区(景点)经营单位以及其他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旅游经营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三)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和职工;
(四)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技能;
(五)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六)及时报告旅游安全事故;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第六条申请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以及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者,不得经营旅游业务。第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旅游安全审查验收,必须在接到经营旅游业务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对于具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允许其经营旅游业务,并书面通知申请者;对于不具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不允许其经营旅游业务,并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逾期未接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允许其经营旅游业务的通知的,可视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其经营旅游业务。第八条旅游经营单位必须经常对旅游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损坏旅游安全设施、设备。第九条旅游饭店、旅游定点餐馆应当按照食品卫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做好食品卫生工作。第十条旅游饭店必须按消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第十一条旅行社在安排旅游者的游览活动时,应当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针对可能影响安全的因素,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游者的行李,在与有关单位交接时,应当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第十三条旅行社在安排旅游者旅游活动时所使用的车船,必须保证安全。租用车船的应与其出租者签订安全使用协议,明确责任。第十四条旅行社接待海外旅游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旅游者意外保险。第十五条使用汽车和游船开展旅游业务的单位,应当定期对汽车、游船进行维修保养,在开展营业性运输前必须全面检查,确保安全。第十六条旅游者在旅游时应当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注意人身安全,保管好财物。第十七条发现不利于旅游安全的因素或者事故隐患时,任何人均有权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或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第十八条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应及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保险等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九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都必须建立旅游安全事故档案,以备查验。第二十条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教育普及,预防措施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5年内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见义勇为,救助遇到危险的旅游者,或者保护旅游者财物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游安全审查,擅自经营旅游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⑻ 地质旅游设施的分期管理
要保证有良好的地质旅游地设施设备条件,就必须对景区的设施设备实施一种现代化、完善、高效的管理,并且这种管理需要贯穿于地质旅游地设施设备从选购、使用一直到老化或更新的整个生命周期之中。也就是说,地质旅游地设施设备的管理要贯穿整个过程,地质旅游地的设施管理按照时序可以分为前期管理、服务期管理和更新改造三个阶段。
一、地质旅游地设施设备的前期管理
(一)前期管理的意义
旅游者在地质旅游地除了游览观光外,最为关心的是在地质旅游地内能否享受到良好的住、食、行、娱、购条件,实现这些条件都离不开完善良好的旅游设施。所以良好的景区设施是接待、服务于旅游者以及发展旅游事业的物质条件,是经营旅游业的必要条件。要保证有良好完善的地质旅游地设施条件,必须对地质旅游地设施有一个现代化完善高效的管理。
做好设施的前期管理工作,可为今后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更新等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在前期管理中,规划阶段一旦出现失误,将给以后地质旅游地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日后的正常服务和维修带来困难,所以,首先要做好这些设施的前期管理。
(二)调查研究
在一个地质旅游地内设置一些什么样的设施设备、设置的地点、规模大小等都应先进行调查研究,再根据地质旅游地的性质、类型和基本特色确定所需设施设备。调查的内容包括:现有水、电供应能力;通讯设施现状;交通道路状况,是否有路通往各景点;林木花卉绿化的需求;现有的接待服务设施、娱乐设施是否能满足游客需求;设施设备安装建设的环境条件;设施设备建设和制造方面的技术水平、规格和技术性能;生产厂家及信誉情况;建设价格、安装费、经营成本、折旧费等。
在调查的基础上,应进行游客需求预测,通过游人抵达数、游人停留时间、每个游客的开支状况等预测来确定各种设施设备的数量、建设规模等。游客需求预测在地质旅游地的设施设备规划中是一个极为关键的工作。如果规划期游人量估计失误或误差太大,则关于用水、用电、接待、商业服务设施等的建设规划将变得没有意义,总体布局也会失去依据。如著名的第四纪古冰川遗迹九寨沟旅游景区,要通过计算游客接待量来配备接送游人的电瓶车数量,使其物尽其用。
(三)项目规划
根据调查结果和实际需要,提出所需投资的地质旅游地设施设备,可根据环境容量和游客规模来确定以下问题:蓄水、提水设施的规模,供排水管道的走向,以及污水、污物处理工程设施规模;地质旅游地各种电压等级输电线路的走向;对内、对外通讯设施及通讯线路架设方式与走向;绿化的重点地段及树种花卉的选择;地质旅游地游览道路以及交通设施的选择;旅游服务设施的规模与分布;娱乐、游憩设施的规模与分布等。然后,地质旅游地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呈报和审批设施投资项目,最后做出投资决策。
(四)购买与安装调试
设施设备的购置要考虑它的适用性、经济性、可靠性、安全性、环保性、特色性等要素。地质旅游地设施设备的施工与安装的质量保证是影响设施设备以后服务效果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必须由地质旅游地派工程技术人员或聘请相关的监理公司监理完成。验收时双方均应在现场,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设备主管部门落实解决,验收交接报告以参加验收各单位共同签定的竣工验收单为准。
二、地质旅游地设施设备的服务期管理
(一)地质旅游地设施服务期管理的意义
从规划到施工安装、设施完工属于设施管理的前期,设施一开始服务于游客,对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就是设施的服务期管理。设施的服务期正是各类设施设备以最经济的费用投入,发挥出其最高综合效能的最重要的时期。如果在此期间,地质旅游地设施管理不善,那么,不但在经济上给旅游地质旅游地带来巨大损失,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地质旅游地的声誉,产生不良影响。
地质旅游地设施管理是为地质旅游地的经营目标服务的,除了设施的经济管理外,还有设施的技术管理。从设施的技术管理角度看,地质旅游地设施的服务期必须是设备保持良好的服务状态时期。这就要求对设施设备进行规范化的维护保养工作,预防故障、事故发生,从而节约维修费用,降低成本,保证服务质量,提高地质旅游地的声誉。因此,地质旅游地设施的服务期管理不论从经济上还是技术上都是提高地质旅游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环节,对地质旅游地实现发展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
对地质旅游地设施的服务期管理,不仅是单一的对某一种设施内各类设备的维护保养,也是对一个设施组成部分(各个环节)及这些组成部分的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如一些接待设施内不仅设置了住宿设施,也设置了餐厅类饮食服务设施和娱乐、健身、会议厅类的娱乐文化设施,这些设施内又包含了一些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要使这些接待设施达到最佳服务质量和最好效益,必须综合管理,也就是必须对这些设施中的各类设备,如给排水及卫生设备、电讯通讯设备、餐厨设备、娱乐设备、康乐设备、环境设备、安全设备、交通运载(电梯)设备等进行规范化的维护保养。
1.设施设备使用规范管理
(1)对运行操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运行操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设施设备的原理、结构、性能、使用、维护、维修及技术安全等方面的知识。强化运行操作人员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2)对服务人员的规范化要求。服务人员必须参加常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操作学习培训,向游客介绍设备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对游客使用过的设备进行清洁维护和保修,制定岗位责任规范。
2.设施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设施设备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运行操作规程、维护规程、设施设备运行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设施设备管理表格等。建立和健全地质旅游地设施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有助于实现科学管理,消除工作中的混乱现象;有助于提高设施设备的综合效益,延长使用寿命,减少维修费用,降低能耗;有助于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为确保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和考核。要搞好检查、考核工作,就要抓好三条:一是抓标准,标准是考核的依据,没有标准就会好坏不分。二是抓考核办法,考核办法是否科学,关系到考核是否正确。三是在考核的基础上奖罚要分明,该奖的必须奖,该罚的一定罚。只有搞好检查、考核、奖罚工作,才能促进管理制度的实施。
3.设施设备使用的基本要求
地质旅游地设施设备数量多、分布广、使用范围大。要搞好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就要推行“设施设备全员管理”制度,要做到谁使用,谁就要维护好。要达到这个目的,首先要求抓好设施设备操作基本功和操作纪律的培训。设备部门和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条:
(1)对设施设备使用部门的“三好”要求
①管好设施设备。每个部门必须管理好本部门的设施设备,重要设施设备要定机定人操作,未经领导同意,不准他人随意使用;
②用好设施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所有设施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禁止不文明操作;
③保养好设施设备。地质旅游地内所有供游客使用的设施设备,景区服务人员不仅要管好、用好,还应保养好,使它们保持完好的状态。如有损坏,应积极配合维修人员修好设施设备。
(2)对操作人员的“四会”要求
①会使用。操作人员应事先熟悉每一个设施设备的用途和基本原理,学习掌握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②会维护。学习和执行设施设备维护规程,做到设施设备维护的四项要求,整齐、清洁、润滑和安全;
③会检查。了解自己所使用设施设备的结构、性能,了解设备易损零件的部位,熟悉日常点检、设备完好率的检查项目、标准和方法,并能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点检;
④会排除故障。地质旅游地的工程管理部门,要懂得所有设施设备的特点,能鉴别设备正常与异常情况,懂得拆装方法,会作一般的调整和简单故障的排除,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协同维修人员进行检修。
(3)操作者的“五项纪律”
纪律是管好、用好设施设备的保障。每一个操作人员都应严格执行“五项纪律”:
①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②经常保持设施设备清洁,按规定加油。要做到没完成润滑工作不开车,没完成清洁工作不下班;
③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作好交接班记录及运转台时记录;
④管理好工具、附件,不能遗失、损坏;
⑤不准在设备运行时离开岗位。发现异常声音和故障应立即停止运行。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检修。
(4)服务人员的“两介绍”
①向游客介绍设施设备使用方法并示范操作;
②向游客介绍使用设施设备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地质旅游地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地质旅游地设施设备的更新是指用经济效果好、技术先进、可靠的新设备替换原来经济效果差、技术落后的老设备。地质旅游地设施设备的改造是指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对现有落后的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其提高节能效果,改善安全和环保特性。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性能更加完善、生产效率更高、服务功能更全的新设施设备不断涌现,设施设备的淘汰周期越来越短,而很多地质旅游地的服务设施设备老化、质量差、效率低,已成为影响地质旅游地提高服务质量的严重障碍。同时,随着旅游需求的不断变化,地质旅游地不断面临对新设施、新设备的需求。景区需要添置新设施设备、改造旧设施设备,加快设施设备更新,这是提高地质旅游地接待能力,提供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实现技术现代化,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途径。
(一)更新改造分类
根据更新改造项目的规模大小,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可分为全面更新改造、系统更新改造、单机改造和更新等。全面更新改造一般是在基本保留原有项目的基础上,对一些已陈旧或已不能满足需要的主要大型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更新。系统更新改造是针对某一设施内具有特定功能的配套系统设备性能下降、效率低或者能耗高、环保特性差等具体问题所采取的改造和更新。单机改造和更新是对设施内某一单机设备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二)设施更新决策
有时,由于地质旅游地设施设备在服务期出现磨损,其使用成本逐渐增加,服务效果日益降低,或者由于出现了性能更先进完善、外形更美观的设施设备,地质旅游地出自对更高经济目标和服务效果的追求,可能会在旧设施设备还能使用的情况下考虑购进新一代的设施设备。有时,在考虑购进新一代设施设备时,要考虑是购买原值高,但使用和维修等成本费用低的新设施设备,还是既购进新设施设备又保留旧设施设备,或者是其他方案。类似的更新方案往往需要进行设施设备更新决策。设施设备,特别是大型设施设备的更新,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属于地质旅游地的重大决策,甚至是战略性的决策,一般要进行全面的决策分析,综合考虑设施设备的可利用现状、市场潜力、竞争对手状况、投入回收的各种方案比较等。
(三)更新改造应注意的问题
制定地质旅游地设施设备更新规划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
(2)注意把设施设备更新和设施设备现代化改装结合起来;
(3)做好更新过程中旧设施设备的利用工作,对替换下来的旧设施设备,尽量采取改装使用、降级使用、有偿转让或拆卸、利用主要零部件等方法,以充分发挥老旧设施设备的剩余潜力;
(4)要根据设施设备的使用频率及磨损程度、维修保养状况、设计标准的高低等因素合理确定地质旅游地设施设备的使用期限;
(5)在进行设施设备更新方案的比较时,应注意原设施设备的价值必须按现值来计算,不能以当初的原值计算。
总之,在进行设施设备改造和更新时,要突出重点,要把有限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优先用于关键设施设备和重点项目,要少花钱多办事。要注意计划性和资金的投入产出等技术、经济分析。地质旅游地要根据发展目标,制定3~5年的设施设备添置和技术改造、更新计划。对设施设备的处理,要及时在财务报告和固定资产账户中具体反映出来。
(四)地质旅游设施分期管理案例
河南云台山是国家5A级景区,过去由于景区内停车场车位有限,交管部门对进出车辆不得不采取交替放行的办法,因而景区外围晚来的车辆往往要等上四五个小时才能进入景区,节假日许多车辆在半夜三四点钟就在景区大门外排队等候,天亮时大小车辆则在景区内外排成长达十几千米的长龙。车辆通行受阻,进出难、等候时间长、体力透支等导致了旅游质量的下降,众多旅客“面对好的景色却没有好的心情”。
为解决交通瓶颈问题,云台山的管理者决定引入新的运营模式。2004年,一个有5000余个车位的服务功能完善的大型停车场投入使用,外来车辆一律不准进山。景区购置了尾气排放达到国际欧洲标准的观光大巴穿梭于奇山秀水之间,免费接送游客,根据各景点游客饱和程度及时调整游览线路,每辆车上配备一名导游,提供随车讲解、景点咨询和其他一些贴心服务。彻底解决了游客进不去、出不来、走不动、玩不爽的难题。增加了景区容量,避免了游客的过度集中,更利于景区为游客提供安全、便捷的优质服务,使云台山的品牌形象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⑼ 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游客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游乐设施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运营的安全管理。第三条本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经贸、工商、交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一)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宣传、贯彻有关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组织游艺游乐设施项目的审批、验收及年审工作;负责组织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负责组织协调对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经销、使用的游艺游乐设施质量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安装的游艺游乐设施进行质量验收。
(三)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游艺游乐设施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实施治安管理。
(四)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游艺游乐设施安全性能的定期监督检验,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安装的游艺游乐设施进行安装质量安全性能验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游艺游乐设施生产、经销、运营的单位或个人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水上游览船舶及设施的检验登记,对船员实施上岗培训。
(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经营游艺游乐设施服务质量标准,并依照标准对游艺游乐设施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经贸、工商、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权限,对其辖区内的游艺游乐设施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市游艺游乐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游艺游乐设施的设计、生产、销售,必须符合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以及有关安全要求。第五条游艺游乐设施的生产企业,必须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时检测手段和专业技术人员、熟练工人采购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有合格证明和技术资料,关键零部件应当按规定进行复检。第六条试制游艺游乐设施的新产品,必须由国家游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方可做样机试销。新产品样机试运行半年后,方可进行技术鉴定。第七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游艺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八条销售游艺游乐设施,必须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检查维修说明及图样、规定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产品应当有中文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以及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编号。
在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应为用户代培操作、维修人员,并做好售后服务。第九条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购置安装游艺游乐设施,必须向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立项申请。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立项申请后,应在1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勘察、研究,作出可行性分析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同意立项的,发给核准文件;对不能立项的,应给予书面答复。第十条游艺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或个人,购置游艺游乐设施,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口的游艺游乐设施按商检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安装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和气象资料,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基础施工图纸,施工单位按基础施工图施工,生产企业或安装单位对工程基础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第十二条游艺游乐设施安装完毕,经调度、负荷试验,运转正常,自检合格后,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办理设施安装质量、安全性能等验收手续,获取合格证明,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进行综合查验,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游艺游乐设施单机档案;
(二)游艺游乐设施管理人员名单和岗位职责分工;
(三)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四)有关部门的合格证明及其他应当验收的书面资料。
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之间转卖游艺游乐设施,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运营。
⑽ 求旅馆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旅馆业的安全工作,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由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一)旅馆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并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在公安机关、卫生、工商、旅游部门指导下,组织从业人员接受安全防范、卫生、经营、旅游服务知识的教育培训;
3、负责履行反恐防爆责任,购置必要的防恐防爆器材;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防恐防爆方案、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组织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治安防范职责;
5、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组织工作人员核查通缉、通报、通知的犯罪分子、赃物或案事件,协助公安人员执行公务;
6、对因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的从业人员,不得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上述治安责任人的职责,不得因承包经营等原因转移给他人。旅馆业的承包经营人在承包期间,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承担治安防范责任。
(二)旅馆从业人员应在旅馆安全防范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遵守旅馆各项安全制度;
2、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和通报查找的财物,以及行迹可疑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控制工作;
3、旅馆内发生案件或事故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如实反映情况,协助调查处理;
4、发现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1、旅客验证登记制度。在旅馆前台设立“警方提示”牌,警示旅馆对入住旅客逐一验证、登记,提醒旅客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旅客住宿必须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住宿,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电脑微机管理。登记时,查验旅客身份证件,逐人如实登记,严禁借用或冒用他人证件登记。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如实填写登记表,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登记材料应按规定妥善保管,满3年后,交公安机关统一处理。
2、信息报送制度。入住旅客的信息应按公安机关规定项目和内容录入齐全,应仔细检查录入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录入信息传送时间不得超过1个小时,旅客入住信息输送率100%,并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措施,旅客退房后,应及时录入退房信息。
3、门卫、会客登记制度。门卫值班人员要掌握进出人员情况,查验住宿或会客凭证。对进入客房会客的,应说明情况和填写会客登记单。
4、值班巡视制度。客房钥匙由值班人员负责管理,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服务台昼夜有人值班;客房区不设服务台的楼层,昼夜有人值班巡查;监控设施24小时设专人职守。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
5、财物管理制度。旅馆应当设立行李物品保管室、贵重物品保险柜,指定专人保管,当面查验,并建立验证、登记、领取和交换班制度,严防错发、冒领、丢失、被盗。因旅馆的责任,致使旅客财物丢失、被盗的,由旅馆负责赔偿。
妥善保管旅客遗留的财物,并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应登记造册,送交公安机关。对旅客遗弃的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旅馆保卫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6、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人中、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四)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旅馆住宿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1、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2、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3、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4、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5、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6、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时,不得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五)旅客住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向旅馆工作人员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登记住宿。
2、旅客携带的贵重财物,应当交旅馆寄存保管。
3、禁止私自留客住宿或转让、转租房间、床位;不经旅馆工作人员同意,不准自行倒换房间、床位。
4、禁止在客房内私自增设电加热设备。特殊情况需要增设电加热设备的,须经旅馆同意,并由旅馆派人安装。
5、严禁将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带入旅馆。
6、不得在旅馆内酗酒滋事、打架斗殴、大声喧哗,使用音响器材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7、军、警、司法人员携带的枪支、弹药或其他武器,应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军事部门保存。
8、严禁在旅馆内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利用封建迷信活动骗取钱财、从事非法宗教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9、遵守旅馆各项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