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车位使用
① 经济适用房车位开发商可以自行出售吗
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能出售
单独建立的地下车库、停车楼等,开发商通过规划和用地审批为独立使用的地面车位的,可以出售。
地下车库如果是人防工程兼车库的,不能出售。独立设计建设的地下车库才可以出售。
② 经济适用房小区收停车费由谁决定
1、经济适用房小区是否收停车费应由全体业主决定。停车费收取标准及方案应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共同协商,报物价部门核定备案。
2、《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一些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小区,在《物权法》出台前测算物业费总体收入并确定收费标准时,已把地面停车的收入计算在内测算的结果,实际上以此标准收取的物业费是偏低的。直接将停车收益归业主所有,实际上不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可能导致很多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入不敷出,无法维系正常的管理和服务。因此,《物权法》出台后,地面停车费不能简单地归业主,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小区。
③ 经济适用房强制买车位合法吗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说涉及到小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变的话的话,必须要经过占小区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一致通过以后才可以。即使业主委员会通过,而且有关部门审批仍然是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车位,不能仅仅因为谁出了钱就固定的分配给他,这是没有依据的。而绿化地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拥有的,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擅自改为车位还收取停车费,是没有道理的。
④ 经济适用房停车位规定a
政策规定,对于新政策出台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要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而对于新政策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由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⑤ 经济适用房车位收费可以吗
小区有没有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是否知情,你可以选择诉讼。
⑥ 经济适用房内的车位该不该收费!
经适房小区停车收费和普通小区基本一样,没有特殊照顾
PS,很多地方,申请家庭名下有汽车的都不批经适房。所以,理论上经适房小区的住户都是没有汽车的住户。那么,问题来了,这些住户的汽车是哪里来的?
⑦ 请问国家经济适用房对停车收费的标准
菁英告知你经济适用房小区是否收停车费应由全体业主决定。停车费收取标准及方案应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共同协商,报物价部门核定备案。
2、《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一些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小区,在《物权法》出台前测算物业费总体收入并确定收费标准时,已把地面停车的收入计算在内测算的结果,实际上以此标准收取的物业费是偏低的。直接将停车收益归业主所有,实际上不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可能导致很多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入不敷出,无法维系正常的管理和服务。因此,《物权法》出台后,地面停车费不能简单地归业主,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小区。
⑧ 郑州市经济适用房对于小区有停车位的有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么
不好意思啊,我家不是河南的
⑨ 经济适用房地面车位属业主吗
1、经济适用房小区是否收停车费应由全体业主决定。停车费收取标准及方案应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共同协商,报物价部门核定备案。 2、《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