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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发布时间: 2023-06-06 04:35:42

⑴ 定性“新基建” ,谁将领跑无线移动充电桩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在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方面领先全球,国家政策驱动下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快速发展时期。

一则信息释放出新能源充电桩发展的强力信号。今年3月4日,相关部门已经提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被正式纳入“新基建”,成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新基建”的特点在于支持科技创新、智能制造。

目前,北汽、一汽、比亚迪等公司都已经开始了相关规划。此外,5G技术对充电桩网络的建设效率提升以及私人充电桩共享化的模式皆有望在未来实现。

放眼世界,新能源汽车的市场也在逐步扩大,相应的充电技术也在不断革新。据外媒推测,未来几年,全球道路上将新增数百万辆新能源汽车。

众多汽车制造商目前纷纷加大电气化布局。去年12月,大众汽车推出了一款充电机器人的概念,这种机器人可以使用移动电池组在停车场为电动汽车充电。大众表示,未来,移动机器人将完全自主为电动汽车充电。

撰文?郑可意杨丽莹

主编?孙臣

图片?网络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⑵ 北京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速,产业融合助力新能源汽车发展

11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工大桥旁便民立体停车场4楼,京能超级充电站(工大桥站)正式投运。场站一期配备了10台由智充科技研发的智能快速充电桩,总功率达1200?kW,用户只要充电就可享受2小时免费停车,场站同时配置了休息室及其他便捷服务设施。京能高新科技董事长宋兆星表示:“利用该停车资源投建快速充电站,使便民停车与便民充电合二为一,将极大的缓解周边居民充电难问题。年底,场站还将新增数台大功率充电桩以辐射周边商业写字楼等用户。彰显首都企业响应发展新能源、服务社会民生的责任。”

京能超级充电站(工大桥站)一期10台120kW智能恒功率直流充电桩已全部投入使用

曾经不好做的生意,如今未来的趋势

上文提到设备硬件及后期充电场站运营都交给桩企的模式,是曾经并不被看好的生意。2015年,丁锐从特斯拉离开创立了智充科技,他将智充的研发团队分两部分,一部分研发IoT智能充电桩,另一部分研发运营管理后台系统,用“智能硬件+软件SaaS”的模式为运营商提供充电解决方案。

这种曾经不被投资者看好的最费力的模式,却助力智充脱颖而出,成为了运营商背后的角色,在2019年收入翻倍增长,并且获得了来自于京能高新科技的代运营邀请,成为了首个由初创科技公司赋能国有能源集团的案例。

在硬件方面,智充科技开发了全智能化交流(慢充)及直流(快充)产品,共有六个分类型号,可满足不同场景、不同用户的需求。结合5G技术,智充的智能充电桩可自动化管理与用户的充电流程,通过连接地锁、停车道闸等实现自动场站管理、通过微信公众号部署实现低成本C端服务平台搭建、通过智能通讯系统识别车辆和电池、通过自动化的故障诊断快速维护设备。

在软件方面,智充开发了一套类似于美团商家版或者阿里钉钉的数据化、流程化的SaaS管理系统,涵盖了运营充电桩所需要的一切功能,如:资产管理(桩、站、司机)、财务管理(收费、退费、开票)、效率管理(会员系统、营销系统)、售后服务(在线客服、在线排障)、数据分析管理等,并根据客户需求不断免费推出全新功能以提升用户效率和体验。

丁锐提到,他希望能够构建一套公共的解决方案,可以被任何大中小型客户用于运营他们toC(作者按:对司机)的充电服务。目前,智充科技增值及代运营服务快速发展,深度积累行业经验,已在全国范围内拥有20多个省市的客户群,服务数千个充电桩,平均使用率为30.3%。截至今年十月,智充客户直流桩年均单桩收入突破15万元。

代运营服务不仅仅是软硬件的支持,是量身定做的充电解决方案。从前期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和场站运维等服务,全部可实现7*24本地化运营。比如,通过53项评估要素、122项评估指标,为客户在基于城市充电网布局的精准大数据模型下进行选址;为客户合理配置产品方案、事先预测投资回报;根据属地供电企业要求设计产品,设备安装到位后进行调试和上线;为充电场站设计和实施丰富的线上、线下营销活动;通过场站实时监控和7*24本地化运营进行维保服务;完善的支付体系可以支持第三方平台监控、充电流水秒到账等。

值得一提的是,智充科技合作了新能源90%流量入口,拥有国内一流的融合服务性平台,流量基数大,具有非常大的商业引流价值。智充科技合作商囊括国家电网、京东物流、顺丰快递、蔚来汽车、比亚迪汽车、腾讯地图、网络地图、保利地产、万达集团等政府平台、电网企业、充电运营商、共享出行服务提供商和地产及物业等商业领域巨头,涵盖了新能源汽车用户出行可接触到的方方面面。

目前,智充科技已形成一套以“智能设备”+“云端服务”相结合的全新充电生态理念。利用先进的移动客户端、后台联网管理等革命性技术让电动汽车充电桩不再是单一功能的“电器”,成为中国最具潜力的、技术最为先进的充电设备及方案解决商之一。与京能高新科技的合作,是智充模式赋能国企的一次成功案例,也是国有企业跻身充电桩行业的双赢模式。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⑶ 国家对新能源充电桩的扶持政策

法律分析:为加快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奖励。大气污染城市2016-2020年奖励门槛新能源汽车推广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3%、4%、5%、8%、10%。中部城市2016年-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其他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0.5%、1%、1.5%、2%、3%。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⑷ 充电桩国家发改委是否有贷款政策

以下由专业生产充电桩的企业“易事特( www.eastups.com )”提供:

目前没有关于贷款方面的政策,但是有资金补贴方面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
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对象
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
二、奖补条件
获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

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
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
%、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
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3%、4
%、5%。
其他省(区、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1.5%、2%、2.5%、3%。
新能源标准车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关系见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实行属地化考核,即相关单位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纳入所在省(区、市)统一计算。

(二)配套政策科学合理。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推进机制;要按照国务院
及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切实履行政府应承担的职责,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和地方鼓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2016年4月底前,各省(区、市)应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以下统称五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制定出台的地区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

(三)市场公平开放。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充电设施
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标准;不得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强制
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强制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上述地方保护行为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将视情节
严重程度对奖补资金进行相应扣减。
三、奖补方式和标准
(一)奖补方式。中央财政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区、市)安排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地方,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领域。
(二)奖补标准。奖补标准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推广量越大,奖补资金获得的越多,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奖补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地方应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包括政府机
关、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在内的相关各方积极性,对率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解决充电难题的单位给予适当
奖补,并优先用于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确定的相关重点任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纳入奖补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应同等享受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公共机构的奖补标准。
五、资金申请和下达

(一)每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编制奖补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至五部门。申请报告应包括:各省
(区、市)上年度各车型实际推广情况,并按要求折算成标准车;车辆推广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车辆销售发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相关技术参数等。
(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复核并将结果提交至财政部,财政部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各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要对本地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将追缴扣回奖补资金。
(二)各省(区、市)要加大充电基础设施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支持措施;鼓励创新投入方式,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三)建立信息上报和公示制度。各省(区、市)要建立车辆推广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上报制度,按月报送新能源汽车推广、充电设施数量情况等信息,并于
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五部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各省(区、市)应将上一年度车辆推广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
情况自查报告上报至五部门,五部门将对各省(区、市)进行综合考核,并向社会公示。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2020年。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政策。

⑸ 安装充电桩国家补贴多少钱

您好,茂达知识产权为您解答

深圳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补贴如下

根据充电设施设备类型、装机功率和客户受电竣工验收时间,建设补贴标准为:


(一)2013-2015年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按照集中式充电设备(站、桩、装置)投资的30%给予财政补贴。


(二)2016年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150元/千瓦(注:专属充电站为在集中场地内,建设总功率不低于400kW)。


(三)2017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给予300元/千瓦补贴。


(四)2018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及以上)给予3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以下)给予200元/千瓦补贴。


(五)2019-2020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4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补贴,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

如有更多疑问,可查看网页链接

⑹ 新能源车充电桩有什么有关政策

目前新能源汽车是消费者购车的起步目标,国家和政府对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相当支持。出台了许多相关政策。比如消费者在购买新能源汽车时可以享受必要的补贴政策,其中消费者对充电问题相当关注。很多消费者想安装充电桩政策。今天,边肖汽车将向朋友们简单介绍一下充电桩政策。让我们看看!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政策简介:增长

据媒体报道,2016年,中国计划新建2000座充换电站,公共充电桩数量将接近9万个,总投资约130亿元。此前,据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最新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已建成充换电站3600座,公共充电桩4.9万个。

工信部近日发布的消息显示,根据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统计,2015年新能源汽车共生产37.9万辆,同比增长4倍,其中纯电动乘用车生产14.28万辆,同比增长3倍。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产量6.36万辆,同比增长3倍;纯电动商用车产量14.79万辆,同比增长8倍;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产量2.46万辆,同比增长79%。

据业内代表介绍,2015年新能空吵源汽车产销同比增长数倍。不过,未来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仍有望出台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同时充电桩等配套设备同比增速远落后于新能源汽车增速,市场巨大空。因此,投资者未来仍可积极关注包括充电桩、锂电池、新能源汽车在内的新能源概念板块。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政策简介:政策

1.对向电网运营电动汽车交流/DC充电桩的企业,直接向集中充换电设施报告电量,执行大行业电价。2020年前,充电桩基本电费暂免。

2.充电桩根据其所在位置按分类目录价格收费。其中,在执行居民电价的居民住宅、居民小区、非居民用户设置的充电桩用电,执行居民电价中符合表的用户电价;安装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停车场的充电桩应采用电力供电。大多数企业和其他人。电价。据悉,我市大部分工商业用电量小于1kV为0.7988元/千瓦时。

3.充电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低用电期间使用充电桩进行良好充电,不仅有助于提高电力系统效率,还能调节和降低充电成本。

以上就是一个充电桩要多少钱。本人从事充电桩生产加工多年。我有自己的充电桩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更好的保证充电桩的质量,为客户提供更周到的服务。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政策简介:资金

《通知》规定了新能源充电设施的奖励标准,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推广量越大,获得的奖励资金越多,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省市的奖励最高。

2016年在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省市推广3万辆,奖励补偿标准90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推广2500辆新能源汽车奖励750万元,超门槛最高奖励和补偿1.2亿元。

到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省市有7万个奖励门槛,每奖励1.26万元,每新增6000辆奖励1100万元。

以上是边肖汽车向朋友简要介绍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政策。从边肖汽车对朋友们的简单介绍中,朋友们可斗禅侍以知道,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发展是相当有前袭销景的,政府也是相当支持的,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投入了大量的配套资金。所以未来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也是相当有前景的,喜欢的消费者可以快速购买新能源。

百万购车补贴

⑺ 国家对新能源充电桩的政策

法律分析:减免新能源车船购置税、开放电动乘用车准入、取消对新能源汽车的限行限购,最近,接二连三的利好政策正在不断地“砸”向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领域。201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11月,财政部出台《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议奖励的通知》,2015年3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初具规模,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的总量达到30万辆;新能源汽车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完备,新能源汽车运营效率和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法律依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 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各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上传溯源信息(见附表3)。汽车生产企业应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见附表4),并在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配发国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后15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应在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九条 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销售商应在车辆销售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记录信息,并告知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发生变更时更新记录信息的要求与程序。汽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销售上牌和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更新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条 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维修商、电池租赁企业等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溯源信息。

第十一条 回收服务网点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入库、移交出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二条 与汽车生产企业未合作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维修商、租赁商等,应按照第七条规定,通过溯源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按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时限,向溯源管理平台规范上传信息。

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接收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拆卸并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四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在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梯次利用电池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在其回收入库及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五条 再生利用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接收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终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⑻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符合国家什么政策

国家对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建设只有总体要求,没有具体鼓励措施。
各省市会按照国家能源部等三部委要求出台具体的鼓励措施和奖励措施,一般是由发改委牵头发文。

⑼ 充电站算国家扶持项目吗

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相关截至目前国家没有政策上的扶持,在2014年11月18日,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而住建部牵头制定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和工信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目前还在编制中,未正式对外发布。
一直以来,美国、欧洲、日本等政府对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采取了有力刺激性的补贴政策,极大地推动了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因此在相关法规出台以后,中央财政预计会给予企业一定补贴。
目前,众多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财政补贴政策,比如:《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成都市大力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推广和应用,对购买推荐目录车型的个人和单位用户,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将给予60%的配套补贴。投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最高补贴500万元,个人自建补贴600元。

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
财建[2014]6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稳步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精神,中央财政拟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是经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下称四部委)批复备案的、成效突出且不存在地方保护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其他尚未备案但推广效果较好的城市或城市群,可按程序报经四部委备案后,比照本通知执行。
二、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中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不低于2500辆(标准车,下同),2014年度不低于5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10000辆;其他地区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推广数量不低于1500辆,2014年度不低于3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5000辆。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不同类型新能源汽车折算系数见附件1。
三、中央财政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或城市群,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年度安排充电设施奖励资金,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2;对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日加氢能力不少于200公斤的新建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每个站奖励400万元;对服务于钛酸锂纯电动等建设成本较高的快速充电设施,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四、奖励资金与各城市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考核结果挂钩。四部委每年组织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适当上浮奖励资金,考核结果较差的,相应扣减奖励资金。
五、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领域,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等。纳入奖励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六、地方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与地方投入统筹使用,结合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对快速充电等建设成本较高的设施适当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创新投入方式,采取公私合营(PPP)等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七、符合条件的城市或城市群,由当地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推广的新能源汽车进行统计折算,编制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提交上年度新能源汽车车辆推广信息,经省级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四部委。四部委对各城市或城市群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八、地方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须对本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的城市或城市群,将追缴扣回奖励资金,取消该城市或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格。
九、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3-2015年;2016年以后,财政部等四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等情况,对奖励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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