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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电话

发布时间: 2023-06-05 23:57:46

⑴ 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是国企还是私企

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是私企,公司法人叫李建刚,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在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朔城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李建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动汽车、非道路工矿用车、移动警务车、电动巡逻车等。

(1)北京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电话扩展阅读:

经营范围:电动汽车、非道路工矿用车、移动警务车、电动巡逻车、电动观光车、电动场地车、电动叉车研发、制造、销售;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在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朔城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李建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动汽车、非道路工矿用车、移动警务车、电动巡逻车等。

⑵ 天朔新能源理财21%一年期

天朔新能源产业发展集团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晋0602民初5号
原告吕斌。
委托代理人孙立国,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富甲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刚,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清波,男,汉族,1962年1月5日出生。
原告吕斌诉被告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斌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斌诉称,2014年4月13日,被告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75万元。2015年5月3日被告与原告达成还款承诺书,确认欠款本息合计为3479351元。2015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截止至2015年11月2日应偿还原告本息合计为3835983元欠款,并以被告所有的52亩土地作为抵押。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并未偿还原告欠款,并产生相应利息为222487元,本息合计为405847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及利息405847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主体适格。3、被告抵押的土地证,证明抵押物性质。4、被告于2015年5月3日出具的承诺书,证明欠款及本息数额。5、被于2015年9月18日出具的承诺书,证明欠款数额及本息。6、欠款计算方式材料,证明根据原、被告约定的欠款数额按照月息3分计算的利息。7、借款合同,证明月息为3分。
被告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辩称,本金275万元属实,利息根据双方约定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对合同签订前的三笔借款予以确认,即2014年4月13日借款100万元、2014年4月18日借款100万元、2015年5月2日借款75万元,并约定三笔借款利率均为月利率3%,还款截止日为2015年9月2日。合同签订后,被告仍未偿还任何本息。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6)晋0602民初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山西天朔电动车汽车有限公司位于朔州市富甲工业园区北侧厂区土地的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冻结原告吕斌位于朔城区北邢家河村房屋、朔城区开发区东侧名园小区5-2-301、朔城区马邑路56号楼2单元2层住宅的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客观地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未依约偿还本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就原告诉请偿还本金275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逾期利息一节,因原、被告双方约定之利率未违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故对于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吕斌偿还借款本金275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三笔:1、以1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4年4月13日至实际还本付息之日止按照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2、以1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4年4月18日至实际还本付息之日止按照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3、以75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5年5月5日至实际还本付息之日止按照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6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吉平助理审判员王海人民陪审员鲍晓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 俊 彦

⑶ 我想投资天朔新能源电动汽车,不知是否安全

反正13年至今于客户无债务纠纷。公司做了五年了自己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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