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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公务出行

发布时间: 2023-05-08 12:22:05

① 济南市:推出加快新能源车推广应用政策

[汽车之家行业]?日前,济南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原文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有关决策部署,全力推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支持绿色出行,促进汽车消费优化升级,结合济南市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快新能源乘用车推广应用

(一)2020年8月1日-2021年11月1日期间,单位(财政拨款单位除外,下同)和个人在济南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纯电动乘用车,并在济南市辖区内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的,给予3000元充电费用补贴,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报装电表的私用充电桩充电产生的电费、公共及专用充电桩充电产生的电费和服务费的支付结算。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购买非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减半执行。

(二)2020年8月1日-2021年11月1日期间,本市符合《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A、B、C、D、E类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参加湖北抗疫人员,在济南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纯电动乘用车,并在济南市辖区内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的,给予2万元的人才综合奖励。享受奖励政策的车辆3年内不得过户。

(三)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让利补贴等措施,放大财政补贴效应,释放更新置换消费潜力,对新能源汽车年销售总额排名前三位的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按排名分别给予100、50、30万元的奖励。开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参与的汽车下乡活动,鼓励对我市农村居民让利。

二、加快重点领域新能源车推广应用

公务用车:凡是财政资金购买的市政、环卫、执法执勤车辆(特殊用途除外)等全部采用新能源车。核销市级党政机关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离退休人员服务保障用车(省级离退休干部保障用车除外)、调研接待用车编制并取消相应车辆。建立公务用车使用保障平台,公务出行采用新能源汽车社会化保障。鼓励各区县(功能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快递物流车:培育打造快递物流全国样板创“济南模式”,主城区新增和更新的邮政快递、物流运输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其他区县(功能区)不低于80%。引导快递物流企业将车辆向轻型、封闭的新能源汽车转化,对快递服务车辆实行统一配备、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制定奖补标准,对绿色城配车辆进行运营奖补。

出租车:加快实施出租汽车“油(气)改电”换购计划,以80个月为完整运营周期,按照提前退出运营月数,以1500元/每月的标准实施奖励,鼓励经营者将油气双燃料巡游车提前置换为纯电动车。

公交车: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车型。支持氢燃料电池公交车推广示范运行,按照燃料电池示范城市标准,推广不少于60辆氢燃料电池公交车,开通公交运营线路3条,投资建设公交加氢站一座,并将氢能源公交运营新增成本,纳入公交企业成本范围予以财政补贴。

环卫车:对已外包道路清扫和垃圾清运作业车辆,推广使用新能源环卫车型。对新招标道路清扫和垃圾清运作业所使用的环卫车辆,4.5吨及以下的采用新能源环卫车型,4.5吨以上的不少于50%采用新能源环卫车型。

驾考(驾培)车:新增和更新的驾考(驾培)车全部使用纯电动车,对年度购买(融资租赁)并运营纯电动驾考(驾培)车达到20辆(含)以上的本地运营企业,按3000元/辆予以奖励。

渣土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制定鼓励性政策,推动新增和更新渣土运输车辆更换为新能源车,引导企业购置新能源叉车、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机场新购置通用车和摆渡车(特殊用途除外)全部使用新能源车。(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机场集团、各区县政府)

三、实行差异化交通管理

电动汽车可不受公交车道及有关机动车分时段、分车型禁行限制。

2021年1月1日起,全天禁止邮政、快递行业燃油摩托车及异地非新能源载货汽车进入《济南市关于加强货运车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2020年8月18日发布)中规定的禁行区域,运输鲜活食品、电煤、油气等保障民生及其他情况确需进入禁行区域道路通行的,须备案通行。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期间免收停车费。纯电动汽车在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放服务的各类停车场(含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车,可享受每次免费停车2小时(不含充电时间)、其余停车时间收费减半的优惠。非纯电动新能源汽车可享受每次免费停车1小时(不含充电时间)的优惠。

推出新能源汽车登记业务“就近办”便民措施,车主可就近到各区县大队车管所和受委托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新能源汽车登记业务(中型以上客车、校车及危化品运输车除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四、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网络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13号),统筹做好全市充换电网络规划,优先推进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内部停车场、加油(气)站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创建充电示范居民小区、出租车充换电示范站,发挥引领带动作用。鼓励在小区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选址建设临时性公共充换电设施;鼓励国资部门、机关事务部门、市属平台公司等利用所属零星地块安装临时充换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立市级统筹建设运营平台,为单位和市民提供“一站式”报装服务。

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市静态交通云平台的公共及专用充换电设施,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

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给予不高于2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100元/千瓦,换电设施不高于1000元/千瓦的建设补贴,各区县(功能区)按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配套。单个运营企业每年在本市新增投运1000千瓦以上的充电设施方可申报补贴。

按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评级评价,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不高于0.2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

强化新能源汽车加氢设施用地保障,在符合加氢站布局规划和相关安全规范条件下,现有符合城市规划并按程序建设的加油(气)站,利用自有土地改扩建加氢设施,或在公交场站内,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自用的加氢设施,无需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对日加氢能力500公斤(含)-1000公斤(不含)的固定式加氢站,2021年6月前、2022年6月前建成的,分别补贴400万元、300万元;对日加氢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2021年6月前、2022年6月前建成的,分别补贴600万元、400万元。在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公斤前提下,2021年度、2022年度对加氢站运营销售的氢气,分别给予10元/公斤、5元/公斤的奖补。

五、加大对新能源车产业发展支持力度

制订鼓励政策,对新能源汽车企业投资、车型开发、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和新能源汽车电子实验室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制订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燃料电池商用车生产企业,加快推进燃料电池商用汽车推广应用。

促进电池循环梯次利用。整车、电池生产等企业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体系,建立车用电池回收处理系统,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本政策与市级其他专项政策同类条款,原则上不重复享受。(编译/汽车之家马艾骏)

② 政府允许长期租用车子吗现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行政事业没纳敏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日前制定出台《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各部门单位在现有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除外)无法保障集体公务出行时,可以租用公开择优确定的茄如社会租赁企业车辆,但应当严格控制租车范围、车型和数量。租赁社会车辆的标准,应当严格参照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执行。租赁社会车辆应当选择国产汽车,除特殊要求外,优先租赁新能源汽车。

《办法》提出,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租赁社会车辆的审批程序,租赁社会车辆应当“一任务一审批”,单项任务租赁车辆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租赁时间在1个月(含)以上,单次租赁10台(含)以上,租赁社会车辆跨省出行的,需由省机关事务局审批后方可租赁。

《办法》要求,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租赁社会车辆及使用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审批事项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租赁车辆用途,车辆使用期间参照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省机关事务局应当充分利用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对租赁社会车辆的费用支出、使用时间、运行轨迹等进行大数据管控。未按程序履行租赁社会车辆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超标准租赁社会车辆;以长期租赁社会车辆形式变相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本部门单位现有车辆可以满足公务出行需求,为躲避监管枯枝而租赁社会车辆;租赁社会车辆变相给领导干部固定使用或者私用且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③ 八部门:启动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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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现在政府为什么不将公务用车换成新能源汽车呢原因有哪些

如今政府部门怎么不将公务车换为新能源车呢?原因是什么?

发展趋向新能源车目的为了能减少空气污染,变更能源结构,处理对石油依靠。发展趋向新能源车重要性毋容置疑,汽车强国相继把他提高到战略层面,心甘情愿以禁售燃油车的方式推动新能源车发展趋向。国外、法国的在禁止燃油车销售市场;法国的从起禁止销售市场汽油车和柴油车;意大利、荷兰、法国、荷兰等国陆续确定了禁售燃油车时间也;海外一部分州将会禁止传统燃油车上路。

中国新能源车看起来非常热闹,但多而不精,许多企业重企业规模轻新产品开发,重推广营销轻产品,许多消耗信息源,较为严重耗费国家补贴。此外我们在扶持政策、市场销售正确对待、监管上其实也有缺乏。既然这样能不能让每一个公务车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用车,专家教授交通出行全部改成新能源开发技术“电动”车子,真实体验一下现中国新能源车现状为未来新能源车发展趋向提供基础依据,出谋划策?

⑤ 云南省规定公务用车采购首选新能源汽车

3月14日,云南省公布《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云南省公务用车的改革和管理。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选择国产汽车,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草案要求,改革公务用车实物分配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做搜迅车,保留执法、保密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等必要车辆按规定配备。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员自主选择,社会化提供。为避免以特殊用途为名购买一般公务用车,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配备有针对性的防护公务用车,不得因特殊用途等原因超员或变相超员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换、借用或占用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漏晌不纯此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⑥ 人民出行公务电动车在京上市,和普通的共享电动车有何区别

1,不同的押金

“人民出行”服务于日常中短途商务出行,以电动车解决10公里以内的商务出行需求。用户不需要支付押金,普通人持有旅行卡经核实后,即可使用。

2,不同的服务对象

“人民出行”提供的服务包括公务旅游和公共旅游。北京的公务员和合作单位的员工可以注册公务出行账号,市民也可以注册普通账号来使用这些共享的电动车。

3,不同的技术服务

“人民出行”已经为所有车辆购买自行车保险。与现有的共享单车(电动车)项目相比,“5G智能出行”具有更多的技术优势,并在官方电动车项目启动后,通过了效果测试。

(6)新能源汽车公务出行扩展阅读:

公务电动车的相关意义:

1,公务电动车项目仍然是重要和不可缺少的,在普遍共享模式下,针对公务员等特定群体实施细化营销非常重要,从商业化的角度来看,这也是单车平台的市场。

2,这个项目可以获取市场优势,也是通过优化供给,来解决特定人员的出行需求,提高需求舒适度,从而增加新的消费需求。

3,考虑到公务出行的特殊性,公务出行具有很强的产业属性,但也因为其公共事务的基本要求,导致其运行的成本基本由政府承担。

⑦ 首批置换192辆!2019年海垦全面开展公务用车置换新能源汽车

在为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海垦集团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彭富庆就本次公务用车置换新能源 汽车 基本情况做了介绍。本次置换范围包括海垦集团总部及下属46家二级企业,首批置换车辆192台。同时,海垦集团还将结合车辆配备情况,在垦区各农场公司及下属企业合理配建充电设施,加快全岛充电桩网络布局。

据介绍,海垦控股集团总部及下属二级企业192辆公务用车,将严格按照省国资委核准的标准置换为新能源 汽车 ,由海垦控股集团参股企业海垦小灵狗公司集中采购后租赁给海垦控股集团,旧公务用车将根据车辆使用年限和现状,分别进行评估拍卖或回租运营,处置资金将全部返还海垦控股集团。新能源车由海垦小灵狗公司采取招投标方式公开采购,采购价格严格按照公务用车标准执行;新能源车租赁价格包含车辆保险、维修和保养等费用;旧公务用车的回租,必须在海垦农地网公开招租。

海垦小灵狗作为海垦控股集团投资的新能源 汽车 出行平台,在全力做好公务车置换项目的同时,更致力于在海南全域推广应用新能源 汽车 。目前已在海口、三亚、澄迈开设了6家门店,并计划2019年在市场投放4000辆新能源 汽车 ,未来三年,将布局海岛东西环线,主要通过长租、短租、分时共享等商业模式,为海岛居民与 旅游 人群提供低门槛、多样化的一站式出行服务。同时,为提升平台附加价值,解决淡旺季用车需求不平衡的问题,海垦小灵狗在原有的出行产品基础上采用闲时共享的方式,为客户创造额外的经济收益。

⑧ 重庆出台换电模式应用试点方案 到2023年建换电站200座以上

易车讯  日前,从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官方获悉,其5月10日印发了《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目标到2023年建成换电站200座以上,推广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1万辆以上,具体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启动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通装函〔2021〕248号)要求,结合我市汽车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智能网联和新能源为主攻方向,以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换电车型规模化示范运营为重点,促进汽车产业与能源工业深度融合,不断优化完善应用场景、使用环境,营造良好的换电模式发展生态,构建充换电有机结合的充电服务网络,全力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加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引导多方共建。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区域协同”的原则,鼓励新能源整车企业积极研发多用途应用环境的换电车型,支持换电运营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换电服务,构建中心城区和区县协调联动、多车型共享的换电应用示范基地。

——推动示范应用。发挥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在购车成本、里程焦虑、安全水平等多方面的优势,以公共出行等领域为示范运营重点,率先在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重卡等领域先行先试,逐步向私人、公交等领域推广,形成覆盖多领域、多场景的换电运营体系。

——坚持创新驱动。综合运用市场化机制和政策手段激励汽车行业企业、研究机构等积极开展换电模式技术创新,推动换电技术迭代升级,统一规范相关换电行业标准,探索换电商业模式创新,培育壮大换电运营企业,持续加强对全市汽车产业的支撑能力。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建成换电站200座以上,推广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1万辆以上,力争将我市建设成为商业模式清晰、推广数量领先、应用场景丰富、安全保障有力的换电示范城市,形成可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模式和经验。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合理规划布局。优先在两江新区、江北区、南岸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綦江区、永川区、万州区、黔江区、长寿区等区域开展试点,加快推动中心城区全覆盖。鼓励有市场需求的区县开展试点,形成中心城区和区县联动的换电网络体系,逐步实现全市覆盖。各区县应结合本地区电动汽车推广和市场需求,合理规划布局,在满足相关安全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充电场站、停车场、P+R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已有场地资源加快换电站建设,全面推进形成全市公交站、火车站、机场、码头、高速公路等交通热点区域全覆盖的换电网络布局。(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区县人民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具有重庆特色的换电网络体系,推动成渝地区换电网络一体化。支持换电运营企业与加油、加气站运营企业联动合作打造综合能源站,提升补能效率,打通“成渝电走廊”,保障消费者省际出行能源补给需求,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聚势赋能。加强要素保障,促进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重点区域换电设施接入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力度,为电力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建立快速简易报装流程和容缺受理制度。(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区县人民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三)加强关键技术研发。结合整车企业资源优势,分阶段、分步走,重点在换电车型研发、换电站共享服务等领域开展科研攻关,稳步推进换电规范化、共享化,为换电运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

(四)探索制定换电标准。加快推进重庆市换电站标准建设,鼓励支持国家级检测机构、整车企业及换电设备研发、生产、运营企业积极参与我市换电行业相关标准制定,在换电产业标准化方面先行先试,研究制定换电安全、信息技术等地方标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区县人民政府)

(五)严格落实电池监管。通过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设施监测平台落实动力电池溯源监管。通过对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数据监管,同时监测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为梯次利用提供数据支撑,实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品信息共享、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同时保障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六)积极探索商业模式。鼓励探索“车电分离”等商业、金融模式创新,降低新能源汽车购车成本,重点推进电池资产管理平台、车电分离保险模式、整车电池回购、电池梯次利用、V2G、充换储一体化等方面的持续探索和创新应用,实现换电模式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

(七)大力开展示范应用。

以中心城区为重点核心区域,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积极开展换电模式的探索和应用。整合全市整车企业、车辆运营企业等资源,按照换电车辆不同应用场景,支持开展多维度合资合作,分类别、分阶段扎实推进各领域开展示范运营。

1.巡游出租汽车应用领域。支持中心城区和区县新增和更新巡游车优先使用换电新能源汽车,中心城区和区县根据车地实际研究制定换电巡游车推广运营奖励政策。支持整车企业和巡游出租汽车运营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开展换电巡游车更新替换和示范运营。(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区县人民政府)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用领域。支持中心城区和区县新增和更新网约车优先使用换电新能源汽车,实行网约车数量调整的区县,在新增投放网约车中,支持优先向使用换电新能源网约车的车辆所有人投放;支持整车企业与运营企业、出行企业等开展合资合作,全面加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电动化替代。(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区县人民政府)

3.重卡应用领域。鼓励商用车整车企业联合换电运营企业在车型研发、换电站建设等领域开展示范应用,支持在港口、渣土、矿山等领域试点,逐步带动换电重卡市场规模化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区县人民政府)

4.物流车应用领域。构建智能绿色物流运输体系,引导鼓励中心城区和区县新增和到期更新的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优先使用换电新能源汽车。支持物流车生产企业联合邮政管理单位、城市物流配送等企业,逐步对邮政快递车和城市配送车全面电动化更新。(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邮政管理局,区县人民政府)

5.公务用车应用领域。支持整车企业推出适用公务出行的换电车型,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要通信用车、业务用车和相对固定线路的执法执勤用车(含综合执法用车)、城管执法、环境监测等领域试点换电车型。深入开展基层公务出行含换电在内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试点,形成集宣传、推广、出行于一体的示范带动效应,扩大换电模式应用范围。(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区县人民政府)

6.私人应用领域。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私人领域换电车辆认可度,积极拓展私人领域换电市场。支持新能源整车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推出换电版车型,充分在私人领域推广应用,提升换电车型市场占有率。(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区县人民政府)

三、支持政策

(一)换电站建设支持。对服务于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中重型卡车等换电模式重点应用领域,建成通过验收并接入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设施监测平台的换电站给予建设补贴支持,全面推动换电产业发展。补贴标准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区县人民政府)

(二)示范应用项目支持。对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物流车、中重型卡车等重点应用领域示范应用项目给予运营补贴,用于降低车辆综合使用成本。补贴标准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区县人民政府)

(三)信贷及保险创新支持。加大换电模式汽车信贷及保险创新力度,支持银行机构探索开展裸车(不含电池价值的车辆)消费信贷业务;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及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向换电站运营企业等提供贷款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在中保协出台新能源汽车保险专属示范条款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换电模式专属保险产品。鼓励车辆回收企业制定换电新能源汽车报废回收标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市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坚持工作事项清单化、项目化、节点化推进,协调解决换电模式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由市级相关部门统筹,有关区县,整车企业、电力公司、换电运营企业、电池资产管理平台、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全市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

(二)加强安全管理。

建立新能源汽车车辆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依托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设施监测平台,加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车辆和电池运行监测,实现车辆安全实时跟踪、车况数据采集、故障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整车企业和换电运营企业制定事故预警和紧急处置机制,并接入监管平台,要求换电站电池充电系统(电池仓)具有完备的充电安全保障条件。?

(三)强化宣传引导。

鼓励市内整车企业和运营企业建设集展销、宣传及体验于一体的综合展示平台,推出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宣传片,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加大科普及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的认知体验和接受度,形成有利于换电模式推广应用的良好氛围。

⑨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

工作或学习上有时需要我们写上方案,那么关于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怎么写呢?下面带来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范文,欢迎阅读。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1】

根据《咸阳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和有关会议要求,为了全面推进机关公务用车制度化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各项工作,现结合我局工作任务和公务车辆资源配置及保障途径范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圆租思想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实施意见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政型机关要求,即以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降低公车私用情况的发生,降低单位财务支出负担,提升工作效率、推进廉政建设为目的,建立高效廉洁的公务车辆管理体制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相一致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按照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规定的要求,积极稳妥的实施我局公务用车改革工作,并逐步在探索中完善和深化公车制度改革。确保在7月15日前完成公务车辆有关信息的登记和涉改车辆封存,制定我局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公车改革涉及各方工作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提高民族宗教行政效能,保证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公务运行。

3、厉行节约。坚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原则,有效解决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高消耗、低效率、资源配置不均、财务负担过重等问题,确保车改后单位财务经费支出明显降低。

4、公正透明。机关公车改革实施方案将在充分征求局领导干部和各科室意见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操作和实施。局纪检监察全程将参与,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有效监督,确保在20**年7月15日全面完成。

三、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人员范围:局机关在编在岗领导干部和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均属改革范围,单位临聘司勤人员改革将按照《咸阳市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分流指导意见》中其他司勤人员有关规定做好择优选聘和分流工作。

2、车辆范围:对单位在编的2辆公务车辆,严格按规定涉改1辆一般公务用车,留用1辆日常机要通讯、民族宗教突发应急处置的公务磨腔型车辆。

(二)改革方式

1、机关在编在岗领导干部和科级及以下人员,执行市级财政规定的交通补贴发放标准,在常驻地范围内(秦都、渭城行政区,咸阳高新区开发建设区域及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行自行选择出行方式,财务不再核报公务交通费用。跨区域的公务活动按照机关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对跨区域出行有公务用车事物保障的,不再报销交通费。

2、在常驻地范围内的需要处理的日常机要通讯和民族宗教突发应急事件,严格执行单位车辆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后,方可予以派遣。

3、对跨区域执行公务活动,本着厉行节约、合理安排、统筹协调的公务车辆管理原则。确因工作需要在留用公务车辆不能完全保障的条件下,将由局秘书科负责联系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租赁保障。

(三)交通补贴发放程序及标准

公务交通补贴将纳入单位年初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用于保障机关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交通补贴标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再以其他名义额外或变相多发。其标准为:正县(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副县(处)级每人每月95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6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60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550元。

机关参与车改的所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当月因病休、事假或其他缺勤,连续在15天以上的,由局秘书科核实无误后将停发次月个人公务交通补贴。机关参与车改人员正式退休后,从下月起停发车改补贴。

(四)留用公务车辆管理。

按照公务车辆改革领导小组有关规定,保留我局的1辆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单位机要通讯和民族宗教突发应急处置。管理办法在参照单位现有车辆管理规定的基础瞎猜上,由秘书科重新修订完善,明确职责、用途、范围及管理权限,建立适用于改革后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并严格实施。

(五)其他司勤人员安置分流。

对于局临聘的合同制司勤人员,由局机关根据留用车辆数量,在本人自愿前提下,经本人申请,择优竞聘选用,并规范管理。对于其余临聘人员将推荐参加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机构驾驶员岗位竞聘。未被聘用其他司勤人员,予以分流。

重新聘用还是分流司勤人员,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发放截止20**月7月15日,由局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与其先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秘书科按照具体规定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新聘司勤人员将与局签订新的聘用合同,从20**年8月1日起算。

四、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上报审批阶段(7月10日—7月15日)

加强与市车改领导小组沟通联系,制定完善的机关公务用车实施方案,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于7月15日前报市车改办审核。

2、全面动员,组织实施阶段(7月13日—7月15日)

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做好涉改车辆的信息、证件、随车物品的登记工作,严格依照规定要求做好涉改车辆的封存工作。局纪检监察室做好监督配合。同时,秘书科做好临聘人员经济补偿金和机关在编在岗人员车改交通补贴前期统计预算和造册工作。

3、检查验收,上报总结阶段(8月15日—9月15日)

由局纪检监察参与,局车改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对局机关车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查漏补缺,全面做好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9月15日前由秘书科将局机关车改总结报告上报市公车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准确按时完成这次车改工作任务,将成立咸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周少华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调研员王义川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秘书科,秘书科长王彦信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车改工作的协调联系,秘书科指派专人负责统计和填报车改信息,制度局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机关公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明确目标责任。为确保按期全面的完成此次车改任务,局车改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夯实责任,对车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解决,领导小组对每一环节做好研究部署,把每一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车改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在编在职人员的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从严审核,及时申报,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和支出标准。建立交通费用定期公示制度,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对租赁用车费用也将严格控制,并将一同纳入“三公经费”预算管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局纪检监察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定期不定期做好公车改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留用机要通讯应急公车是否违犯用途使用、领导干部违规乘坐及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等现象进行着重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加强执纪问责追究,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车改工作的平稳实施。

咸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2】

为积极推进全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云办发〔20**〕29号)和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车改办发〔20**〕7号)精神,结合德宏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按照节俭、高效、廉洁的总体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全面推行全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切实降低公务交通支出费用,建立与高效廉洁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原则要求

1。创新制度,稳妥推进。

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合理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确保改革方案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行性,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和有机衔接,确保全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2。规范透明,注重实效。

针对全州边境线长、山高谷深、自然灾害频发以及禁毒防艾、处突维稳任务繁重和交通社会化保障能力差等实际,广泛听取和征求各方面意见,公开公平、规范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改革后公务成本降低、行政效能提高、机关形象改善。

3。统一部署,分步实施。

各县市要按照《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配套文件和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州级党政机关先行推进,县市、乡镇(街道)加快推进,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照全省部署有序推进。

(三)主要目标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力争20**年4月完成州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年6月底完成县乡改革。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中央、省统一部署适时推进。

通过改革,实现全州公务用车数量大幅压减,行政成本明显降低,努力构建公务出行便捷可靠、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公务交通补贴适度合理、监督制约切实有力、监管问责严格有效、符合德宏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参改范围

(一)机构

全州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

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和我省出台有关政策后按照规定执行。

(二)人员

参改机关(单位)在编在岗的厅级及以下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机关工勤人员按照本方案全部参加改革。

鼓励州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公务用车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全部参加改革。

(三)车辆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四)其他

中央、省属驻德宏单位参照本方案执行。

州、县市驻外机构执行驻在地标准,与驻在地同步推进;驻在地已先行车改的,与州、县市本级同步推进。

三、补贴发放及保障范围

(一)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及发放

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简化档次、便于操作”的原则,确定并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具体档次划分如下:

全州执行同一标准: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1200元,科级及以下750元,机关工勤人员650元。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随工资发放给个人,相关税收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部署,适时适度调整。

(二)保障范围

改革公务交通实物保障形式,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规定行政区域范围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行政区域范围外公务出行执行差旅费有关规定。

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研究确定行政区域范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并与差旅费保障范围做好衔接。

州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东(东南)至芒市原法帕镇政府,南(西南)至芒市帕底工业园区,西(西北)至轩岗乡政府,北(东北)至木康廉租房住宅区。

各县市保障范围报州车改领导小组批准;各乡镇(街道)报所属县市车改领导小组批准。

四、涉改公务用车保留

(一)相对固定用车

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府、州政协主要领导各可选择留车1辆。

县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各可选择留车1辆。

州四大机关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选择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其留用车辆纳入本级平台管理。

(二)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1。州级部门留用情况

州本级可留用100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其中调整到州级综合性服务平台2辆,实际留用98辆。

原则上,根据州本级参改部门人员数量、工作情况等因素核定部门具体留车数量,部分部门留用2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其余部门原则上各留用1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2。县市本级留用情况

全州5个县市可留用330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其中:盈江县本级可留80辆,芒市本级可留70辆,陇川、梁河、瑞丽三县市本级分别可留60辆。

各县市具体留车数量需对应调入平台情况进行调整。

留用车辆由各县市统筹。

3。乡镇(街道)留用情况

每个乡镇按平均3辆测算留用,全州共有51个乡镇(街道),可留用153辆。

原则上坝区乡镇(街道)可保留2辆,半山区乡镇可保留3辆,山区乡镇可保留4辆,具体留车数由县市确定。

乡镇(街道)留用的车辆,县市级不得截留,确有必要增加车辆的,应从所属县市级留用车辆数中调剂。

4。各类开发区和农场留用情况

⑴各类开发区共留用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22辆。

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4辆,其中调整到州级综合性服务平台2辆。

畹町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姐告边境贸易区各4辆;瑞丽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瑞丽市工业园区、盈江县工业园区、陇川县工业园区、芒市工业园区各2辆,分别由所在县市本级统筹。

⑵全州5个农场(瑞丽农场、畹町农场、遮放农场、盈江县农场、陇川县农场)共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10辆,每个农场留2辆。

(三)执法执勤用车

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1。州本级:按不超过编制数的50%留用执法执勤用车。

2。各县市:原则上按不超过编制数的70%留用执法执勤用车。

同时,按照总量控制原则,适当增加边境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的留车数量,用于保障边境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基层一线工作需要。

超出留用比例的部门,按规定扣减部门的公务交通补贴,多留1辆每年扣6万元公务交通补贴,留用比例超过90%的不予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为一般公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数含在留用执法执勤车辆中),需附装载专业设备清单,由州和县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逐级汇总审核后,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五)调研用车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可保留少量调研车辆(州级4辆、县市各2辆),以中巴车型为主,不固定专人使用。

结合德宏实际,将调研用车纳入各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五、平台建设及管理

(一)州级平台建设及管理

将公务用车平台与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合建为一个具备两个平台功能的综合性平台,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协调管理。

1。车辆来源。

从州本级涉改公车中优选车况较好的公车作为综合平台用车,车辆总数64辆,其中省级核定平台基数44辆、省级核定的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调整2辆、调研用车4辆、州本级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调整6辆、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车辆2辆、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6辆。

2。管理方式。

涉及划转到平台的车辆由州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财政局及州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统一无偿划拨到州本级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平台(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平台公务用车实行有偿服务,价格由州公务用车领导小组统一核定、透明结算。

州级平台车辆每年运行费由财政部门制定定额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3。服务保障范围。

平台车辆为州级四大机关、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及州直车改部门跨区域出差、大型会议、重大接待、执法执勤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离退休干部服务等公务活动提供用车服务。

4。建成时间。

与州本级公车改革同步推进,力争20**年4月建成运行。

(二)县市平台建设及管理

全州各县市要参照州级平台建设及管理方式组建公务用车和综合执法用车平台,与县市级公车改革同步。

各县市公务用车平台原则上按盈江县不得少于35辆,芒市不得少于30辆,陇川县、梁河县、瑞丽市不得少于25辆留用,平台车基数不足的`要在本级留用车辆总数中进行调增。

各县市平台车数量在各县市实施方案中体现,报州车改领导小组审批。

对于中央明确允许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13个部门以外、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担负执法任务的部门,可通过使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车辆予以保障。

若遇重大突发应急事件,州和县市政府必要时可调用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留用车辆,县市间也可协商调用相邻县市车辆。

鼓励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公务出行保障方式。

六、司勤人员安置

(一)安置原则和渠道

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通过竞聘上岗、转岗安置、提前离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渠道妥善安置。

(二)安置计划

州及县市各涉改单位是本单位司勤人员安置的责任主体。

要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未聘用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

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州及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七、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

州和各县市各部门在现有车辆中选择车况较好的车辆予以保留。

将车况较好车辆以一对一方式调剂到边远、路况较差的地区特别是乡镇继续保留使用,但不得将车辆调剂到非参改单位或变相增加各级留用车辆。

对于确定取消的公务用车,遵循“公平公正、集中统一、规范透明、杜绝浪费”的原则,采取报废和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八、强化管理

(一)严格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

州和县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涉改单位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照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要区分用途,实行统一或者单位集中管理,统一喷涂标识,采用卫星定位等手段,实现全程有效监督,确保规范合理使用。

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

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5部门印发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要求,确保全年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

(二)完善财务管理

州和县市涉改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参改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公务交通补贴数额,严格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对未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

通过不断健全全州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有效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四)加强监察审计

全州各涉改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并会同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全州推进、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任务进行集中检查和重点抽查,督促涉改单位履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主体责任。

注重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和纠正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查处有关人员的责任。

审计部门要把车辆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重点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变相多留用车辆等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督促整改。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州和县市要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改成功、改到位。

州本级实施方案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同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由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州各县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县市实施方案报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按照中央和云南省统一部署适时制定、有序推进。

(二)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全州各涉改单位要认真研究部署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明确时限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革任务。

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做好宣传,营造氛围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深层次的利益关系调整,社会关注度高,要切实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广泛宣传相关政策、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注,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十、其他

(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合理配备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

(二)按参改部门(单位)全年公务交通补贴总额的10%预算公共交通专项经费,用于集体公务出行等与公务交通相关的其他直接支出。

(三)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州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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