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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电动汽车上牌管理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3-06 11:43:08

『壹』 低速电动汽车上牌政策

符合国家上路标准的现在就能上牌,但现在多数电动车不符合标准,厂家是钻法律的空子,所以叫代步车或观光车,这些车应该是不允许上路的。低速电动车广泛的定义可以涵盖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汽车等。低速电动汽车是指速度低于70km/h的简易四轮纯电动汽车。一般最高速度为70km/h,而外形、结构、性能与燃油汽车类似。

按照规定,纯电动车的国家标准为最高车速不高于每小时80公里,续航大于8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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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规定:

欧盟规定:在不含电池的前提下,小型低速电动四轮车的重量不能超过400公斤;微型低速电动四轮车则不能超过350公斤。这类车型在欧洲不必参加NCAP碰撞测试,不必安装气囊,但需要满足对轮胎、喇叭、后视镜、安全带、灯具等部件的要求。

日本规定:低速电动四轮车的最高时速应不超过50公里;且车身长度不超过3400毫米,车身宽度不超过1300毫米。

欧盟、日本等对低速电动四轮车进行单独管理:这类车上的是区别于传统汽车的牌照,车主可享受购车补贴、免年检、过路等费用的优惠政策。在欧洲,一些国家已经为低速车型专门划分了行驶道路。

参考资料:网络-低速电动车

『贰』 有漯河车管所工作的朋友吗,问一下4月份漯河电动车要求上牌吗不上牌会不会罚款需要电动车驾证吗

2018年4月起漯河市要求电动车上牌,且需要行车证和驾驶证。关于上牌具体事项,车主可在车管所新能源查验通道处咨询。

一、漯河市电动车上牌事项

自2018年4月10日起,漯河市启用新能源汽车号牌,上牌车辆主要包括纯电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和燃料电池车。

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在制作工艺、时速、续航、电池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需要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在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内,并按机动车统一规范管理,并非所有电动车辆都可以上牌。车主可在车管所新能源查验通道处,查询机动车是否在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

二、漯河市未上牌车辆处理案例

2019年6月11日上午,漯河市区张先生开着刚买的一辆小型新能源汽车,去接孙子放学回家。当他走到黄山路与辽河路交叉口时,被执勤的交警发现车辆没有牌照,而且张先生也没有行车证和驾驶证。最终,张先生接受交警的处罚,并被责令给车辆上牌照。

对此,警方表示,张先生的案例很典型,新能源汽车上路前必须要上牌,而一些外观上类似新能源汽车的老年代步车其实是不允许上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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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交警支队车管大队警示,部分商家在销售非国标四轮电动车时,也就是老年代步车,却打着“新能源汽车”的旗号,误导消费者,也让买电动汽车的消费者误认为买的新能源汽车不用上牌、没有驾驶证也能上路。

交警支队车管大队负责人表示,由于低速电动车在外观上与电动新能源车非常接近,因此有些商家甚至打出“新能源汽车”的旗号来售卖。事实上,低速电动车在续航里程、安全技术性能等方面尚未达到电动汽车标准,只是电动汽车的山寨版而非真正的汽车,这类车其实是不允许上路的。

这类低速电动四轮车也就是所谓的老年代步车,如果在道路上行驶,交警将以无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限制、查处。

『叁』 电动车上牌照有什么要求。

一、提交的资料: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本市道路上行驶,且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必须被列入市工商管理局公布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与产品目录》中,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资料:

1、《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
4、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地点: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任选区县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注册登记。

三、收费:电动自行车号牌收取工本费9元/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元/本。

『肆』 新能源纯电动汽车上牌流程

新能源电动汽车上牌的流程如下:1、先到市税务机关领取税务凭证或免税凭证,再到市交委配额审核窗口审核机动车额度,再到登记服务站的车辆管理处进行登记;2、将车辆开到车管所,提交机动车车主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照片、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3、除此之外,交警部门还对新能源办理业务提供配套服务,开通新能源汽车换发牌照业务的优先处理通道。

『伍』 电动汽车需要上牌吗

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需要上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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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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