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勤新能源汽车
1. 青岛投用8台蔚来ES6警务用车,引发热议,网友们讨论的焦点是什么
网友们讨论的焦点是执勤车辆使用蔚来ES6是否超出标准,因为在广大网友心目中,蔚来是比较豪华的新能源车,动辄四五十万,用在公务用车上面会显得过于豪华,而且超出标准。事实上,大家有了解这款车的话,就知道按照蔚来的官网上面,卖给个人用户,最低可以把价格控制在24万之内。根据国家出台的公务用车采购标准,特殊情况下25万之内是不超标的。今天小编就跟大家扒一扒这起事件。
1、政府采购价不到25万,在标准范围之内。
根据当地部门披露的招投标公示文件,这一批蔚来ES6运动版的中标价为249000元。依照国家颁发的公务用车采购标准中的规定,使用新能源车的情况下,执勤用车一般不超过15万元,如果是特殊情况,不超过25万元均可。因此这批车辆和网上所说的四五十万一台的情况不符。
大家觉得青岛崂山警方采购蔚来ES6合适吗?说出你们的看法,欢迎在评论区互动交流!
2. 公务员买私家车标准
公务员自用车没有具体的规定标准,可以买豪车,也可以开一般普通的车,只要是自己正常的工资收入买的。
1、公务员年龄18周岁,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公务员必须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或者拥有变现的资产,能够安全偿还贷款本息;
3、公务员申请贷款买车,需存入不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款;
4、向贷款银行提供认可的担保。如果公务员的户口不在本地,还需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隐含不接受购车以贷款所购车辆设定的抵押;
5、购车者愿意接受银行提出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__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法律依据: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__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3. 交警查电动车手上的设备能查到电动车照片吗
南宁市电动车上牌纳入日常管理后,由于缺乏扫描电子行驶证的设备,查处电动车假牌基本上靠眼力识别,难度很大。从6月20日开始,南宁市交警部门引进了一批警务通,利用警务通扫描电子行驶证,就可以显示车辆所有人信息、电动车型号等相关信息。据了解,目前第一批警务通只有40部,接下来新的警务通还将陆续到位,直到实现路面执勤民警人手一部。
传统方式查电动车牌效率低
从2月10日开始,南宁市电动车上牌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为了打击电动车无牌上路等违规行为,交警部门多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但在执法过程中,由于缺乏识别电动车牌的执法设备,民警遇到了不少麻烦。
近日,交警部门在新民七星路口开展交通整治行动。行动中,民警发现一辆电动车虽然挂有车牌,但车手无法出示电子行驶证。
为了查证这辆车是否是驾驶员所有,车上挂的电动车牌是不是真牌,执法人员通过对讲机向大队办公人员请求查电动车牌。执法民警向办公人员报告电动车牌号码,办公人员用电脑输入系统后,查出电动车车主、车辆颜色、电机号、车架号等信息,让执法人员一一进行核实。最后发现这辆车确实是驾驶员所有,而且所有信息相符,才让驾驶员把车开走了。
“这种查车牌的方法太耗时间和人力了,效率却很低。”一名执法民警表示,通过对讲机向内勤人员求助,查一辆电动车牌需要五六分钟时间,一次执法行动下来只能查二三十辆电动车。而南宁市已上牌电动车超过110万辆,通过这种方式执法效率太低,查处比例也很难提高。
“假牌杀手”1秒钟识别车牌真伪
自从电动车上牌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后,交警部门就开始着手订购能查询电动车牌、扫描电动车行驶证的警务通。由于系统研发等问题,迟迟未能投入使用。6月20日,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定制的40部警务通发放到市区大队执法民警手中,利用这些警务通扫一扫电动车电子行驶证,就可以查询电动车所有信息。
昨天上午,在友爱中华路口,交警支队四大队中队长卢满红向记者展示了新的警务通。据卢满红介绍,这部警务通有交通违章管理、电动车管理、驾考管理等多项功能。通过这部警务通,可以进行违法处罚、违章停车拍照上传、简易事故处理、隐患上报、驾驶员查询、机动车查询等功能。
其中,在电动车管理这一项功能里,有“电动车查询”选项,进入该选项后,可以通过扫描电动车电子行驶证或输入电动车牌号码查询电动车相关信息。
卢满红向记者展示了查询电动车牌号码功能,只见他进入“电动车查询”页面后,把一辆电动车的电子行驶证放在警务头背面进行扫描。不到1秒钟时间,警务通响起“嘟”的提示音,页面上马上显示电动车的所有人信息、电动车品牌、颜色、电机号、车架号等详细信息,民警可以通过这些信息开展执法行动。
设备普及假牌或将无处藏身
在23日一次执法行动中,一辆电动车在中华友爱路口违规于机动车道上行驶,被执法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利用警务通对驾驶员的电子行驶证进行扫描时,无法查询到任何信息,输入该车车牌号“南宁k8xo8”进行查询时,发现车辆信息完全不符。经过民警反复询问,驾驶员才承认,该车车牌是花钱买来的冒牌货。
“有了这个警务通,我们执法行动方便多了,效率也得到很大提高。”据执法民警介绍,通过这部警务通,一名民警在一次执法行动中可以检查上百辆电动车电子行驶证,以确定电动车是否存在套牌、假牌现象。
据了解,发放到民警手中的警务通其实是普通手机,但要通过特殊定制,在手机内安装交警内部系统,才能正常使用。由于警务通内部系统安装、调试需要一定时间,目前发放到各个市区大队的警务通仅有40部。接下来,还将陆续给民警配备,达到每名路面执勤民警都配备一部。
据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警务通向路面执勤民警普及配备后,将统一开展执法行动,让套牌、假牌电动车无法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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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动车要证吗
要。电动车行驶证是证明一辆电动车有行使权力的一种证明。就像行车证一样。没有电动车行驶证是无法驾驶电动车上路的。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年12月6日晚就电动摩托车标准有关情况发布说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新国标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将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此规定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如果这一国标实施,再骑电动车可能就得经过考驾照、上牌、买保险等一系列手续了。国家质监局负责人称电动车新国标非强制执行。
(4)公安执勤新能源汽车扩展阅读:
相关新闻:
2019年,杭州交警第一波大整治行动为期两个月,从4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4月10日、15日、20日是集中整治日。除了电动车违法行为,此次行动也重点整治影响通行秩序的机动车违法停车、随意变道、未按规定掉头等违法行为以及酒(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市230条违停严管道路;西湖景区周边道路,湖滨、吴山、武林等繁忙商圈道路;其他部分道路堵点、乱点等都被杭州交警划入了重点整治区域。
昨天上午9点15分,记者来到解放东路钱江路口,现场交警已在路口执勤检查过往车辆。一位骑红色电动车的年轻男子被交警拦下。他的电动车没有挂牌照。执勤民警请小朱拿走车上的随身物品,贴上了条码后,暂扣了他的无牌车辆,并对他没有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进行了教育。不到五分钟,又有一个骑黑色无牌电动车的小伙子被拦下。他的电动自行车块头很大,没有脚踏,也被暂扣。
现场执勤交警说,骑行无牌无证电动车被扣后,领回车辆需要准备好身份证原件、正规购车发票、合格证。“合规的车辆可以去车管所上牌的。如果是超标电瓶车,因为已过备案时间,无法备案登记,需要由相关部门经过鉴定后分情况处理。鉴定出来是机动车的,按照机动车驾驶员的标准处罚。骑行人如果没有机动车驾照,按照无证驾驶处理;如果有机动车驾照的,可能是准驾不符,驾照要扣12分。”
5. 交警拦电动车跑了会查监控吗
法律分析:根据治安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一般不会的。因为交警执勤每天发现的违章太多了,你逆行强行跑掉,就算了,就权当给你个教训。如果你骑电动车逆行,撞车或使人受伤,被叫停后跑掉交警就会查路控。当不接受交警查车的并开车逃窜,不仅严重违法,而且安全还没有保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提倡交警追赶违法车辆,一般都是在下一个路口出入处的交警进行拦截。所以说一般不会去追你,但是会通过监控录像得知你的行驶去向,在多个路口进行拦截,最终还是逃不过法眼。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 济南市:推出加快新能源车推广应用政策
[汽车之家行业]?日前,济南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原文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有关决策部署,全力推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支持绿色出行,促进汽车消费优化升级,结合济南市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快新能源乘用车推广应用
(一)2020年8月1日-2021年11月1日期间,单位(财政拨款单位除外,下同)和个人在济南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纯电动乘用车,并在济南市辖区内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的,给予3000元充电费用补贴,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报装电表的私用充电桩充电产生的电费、公共及专用充电桩充电产生的电费和服务费的支付结算。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购买非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减半执行。
(二)2020年8月1日-2021年11月1日期间,本市符合《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A、B、C、D、E类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参加湖北抗疫人员,在济南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纯电动乘用车,并在济南市辖区内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的,给予2万元的人才综合奖励。享受奖励政策的车辆3年内不得过户。
(三)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让利补贴等措施,放大财政补贴效应,释放更新置换消费潜力,对新能源汽车年销售总额排名前三位的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按排名分别给予100、50、30万元的奖励。开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参与的汽车下乡活动,鼓励对我市农村居民让利。
二、加快重点领域新能源车推广应用
公务用车:凡是财政资金购买的市政、环卫、执法执勤车辆(特殊用途除外)等全部采用新能源车。核销市级党政机关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离退休人员服务保障用车(省级离退休干部保障用车除外)、调研接待用车编制并取消相应车辆。建立公务用车使用保障平台,公务出行采用新能源汽车社会化保障。鼓励各区县(功能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快递物流车:培育打造快递物流全国样板创“济南模式”,主城区新增和更新的邮政快递、物流运输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其他区县(功能区)不低于80%。引导快递物流企业将车辆向轻型、封闭的新能源汽车转化,对快递服务车辆实行统一配备、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制定奖补标准,对绿色城配车辆进行运营奖补。
出租车:加快实施出租汽车“油(气)改电”换购计划,以80个月为完整运营周期,按照提前退出运营月数,以1500元/每月的标准实施奖励,鼓励经营者将油气双燃料巡游车提前置换为纯电动车。
公交车: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车型。支持氢燃料电池公交车推广示范运行,按照燃料电池示范城市标准,推广不少于60辆氢燃料电池公交车,开通公交运营线路3条,投资建设公交加氢站一座,并将氢能源公交运营新增成本,纳入公交企业成本范围予以财政补贴。
环卫车:对已外包道路清扫和垃圾清运作业车辆,推广使用新能源环卫车型。对新招标道路清扫和垃圾清运作业所使用的环卫车辆,4.5吨及以下的采用新能源环卫车型,4.5吨以上的不少于50%采用新能源环卫车型。
驾考(驾培)车:新增和更新的驾考(驾培)车全部使用纯电动车,对年度购买(融资租赁)并运营纯电动驾考(驾培)车达到20辆(含)以上的本地运营企业,按3000元/辆予以奖励。
渣土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制定鼓励性政策,推动新增和更新渣土运输车辆更换为新能源车,引导企业购置新能源叉车、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机场新购置通用车和摆渡车(特殊用途除外)全部使用新能源车。(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机场集团、各区县政府)
三、实行差异化交通管理
纯电动汽车可不受公交车道及有关机动车分时段、分车型禁行限制。
2021年1月1日起,全天禁止邮政、快递行业燃油摩托车及异地非新能源载货汽车进入《济南市关于加强货运车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2020年8月18日发布)中规定的禁行区域,运输鲜活食品、电煤、油气等保障民生及其他情况确需进入禁行区域道路通行的,须备案通行。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期间免收停车费。纯电动汽车在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放服务的各类停车场(含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车,可享受每次免费停车2小时(不含充电时间)、其余停车时间收费减半的优惠。非纯电动新能源汽车可享受每次免费停车1小时(不含充电时间)的优惠。
推出新能源汽车登记业务“就近办”便民措施,车主可就近到各区县大队车管所和受委托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新能源汽车登记业务(中型以上客车、校车及危化品运输车除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四、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网络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13号),统筹做好全市充换电网络规划,优先推进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内部停车场、加油(气)站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创建充电示范居民小区、出租车充换电示范站,发挥引领带动作用。鼓励在小区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选址建设临时性公共充换电设施;鼓励国资部门、机关事务部门、市属平台公司等利用所属零星地块安装临时充换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立市级统筹建设运营平台,为单位和市民提供“一站式”报装服务。
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市静态交通云平台的公共及专用充换电设施,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
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给予不高于2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100元/千瓦,换电设施不高于1000元/千瓦的建设补贴,各区县(功能区)按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配套。单个运营企业每年在本市新增投运1000千瓦以上的充电设施方可申报补贴。
按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评级评价,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不高于0.2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
强化新能源汽车加氢设施用地保障,在符合加氢站布局规划和相关安全规范条件下,现有符合城市规划并按程序建设的加油(气)站,利用自有土地改扩建加氢设施,或在公交场站内,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自用的加氢设施,无需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对日加氢能力500公斤(含)-1000公斤(不含)的固定式加氢站,2021年6月前、2022年6月前建成的,分别补贴400万元、300万元;对日加氢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2021年6月前、2022年6月前建成的,分别补贴600万元、400万元。在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公斤前提下,2021年度、2022年度对加氢站运营销售的氢气,分别给予10元/公斤、5元/公斤的奖补。
五、加大对新能源车产业发展支持力度
制订鼓励政策,对新能源汽车企业投资、车型开发、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和新能源汽车电子实验室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制订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燃料电池商用车生产企业,加快推进燃料电池商用汽车推广应用。
促进电池循环梯次利用。整车、电池生产等企业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体系,建立车用电池回收处理系统,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本政策与市级其他专项政策同类条款,原则上不重复享受。(编译/汽车之家马艾骏)
7. 中国行政干部哪一级可以配专车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规定:
正部长级以上(含正部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
副部长级干部一律不配备专车,其工作用车予以保证。已离休的副部长级干部、退出现职尚未办离休手续的副部长级干部和副部长级干部离休后享受正部长级待遇的干部,也不配备专车。
拓展资料:
公务用车是指由政府财政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所配备的车辆,主要分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和公务人员公务活动用车两大类。
关于中央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
8. 北海“电动大军”有46万,四个月后电动大军就不允许上路了,为什么
北海46万“电动”大军四个多月后禁止上路,这一说法并不完全准确,交警已经就这个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即从新的管理规定实施起开始计算,也就是从2022年2月1日起开始计算,三年后这些电动车就禁止上路了。
一、不是四个多月后,而是三年多以后
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措施,是因为随着电动车的推广,因为其速度快、使用方便等特点逐渐取代了自行车,成为了主要的交通工具,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以及安全隐患也就出现在了人们面前。
三、很多电动车不合规范
交警部门在执勤过程中,发现很多市民朋友购置了新的电动车,但明显车辆尺寸、电机功率、质量等已经超过了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的标准,不少人选择把拆卸的旧车车牌安装在新车上,这种套用其它车辆号牌且车辆未进行注册登记的行为属于比较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会在下一步的工作中严查重罚此类车辆。
9. 南京给新增公共服务汽车构成定新规新能源车不得低于50%
南京今年将推广应用各类新能源汽车2502辆。强制要求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物流车、环卫车等公共服务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于14日发布。《建议》规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的定向保障车辆、保密通信、应急保障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得低于50%,公安、城管、环保、交通等单位更新或增设执勤执法车辆应当选择新能源汽车。如果因特殊需要需要购买传统燃油车,必须在购买前申请批准。今年将按照新能源汽车年度目标数量和车型建设各类充电桩3000个。记者从交通部门了解到,南京将公共服务车辆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示范港,将在公共交通、通勤、旅游、邮政、物流、市政、环卫、工程等公共领域形成新能源汽车应用群体。,从而增强社会使用信心,最终引导和鼓励私人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使私人消费者成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力军。
10. 黑龙江省公务用车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享受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配备价格为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以上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七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购置和报废更新的机要通信用车应当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要根据充电等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规定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执法执勤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确因情况特殊,需要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的,由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超过上述标准的,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条件具备时,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党政机关配备的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实行全省统一标识化管理,标识化样式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省、市、县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级车辆标识喷涂工作。
执法执勤用车标识化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理和监督。国家部委已明确标识化样式的,应执行国家统一的标识化规定。国家部委没有统一标识化规定的,由省级主管部门设计确定标识化样式,全省统一执行。市(地)、县(市、区)建立综合执法执勤车辆监管平台的,可喷涂“综合执法”标识。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各市(地)、县(市、区)组织实施应用,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调剂、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市(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级和所属县(市、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审计、公安交通管理、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公务用车监管工作。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党政机关在公务用车管理使用中发生《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十九条省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其车辆购置及报废更新管理,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