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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2-12 11:39:25

新能源汽车停车免费政策

在机场、火车站、公交及公路客运站场、驻车换乘(P+R)、公园、文体场馆等配建的收费停车场(库)和特级公共停车场停放免收停车费,在市政道路的路内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对占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的其他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在道路交通施工或其他条件下实施道路限制通行的,新能源汽车享有与公交车同等的通行便利。机场、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公益性服务机构配套停车场;以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内停车场,新能源汽车都可以免费停放。

一、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并要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一枚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二、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记分12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所以可拨打交警电话122进行举报处理,仍不听劝阻乱停乱放车辆,可拨打110举报处理。

② 新能源停车位的法规

新能源车充电专用停车泊位仅供新能源汽车充电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在该车位停放或未充电的新能源汽车在此停放,将一律按照违法停车或违反禁令标志进行处罚。这意味着,即使是新能源车,也只有在充电时才能使用此停车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③ 太原新能源汽车停车免费政策

法律分析:山西省政府为大力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占用市政道路在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场免收电动汽车停车费”。

除了市政道路两旁的停车位,机场、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公益性服务机构配套停车场;以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内停车场,新能源汽车都可以免费停放。

法律依据:《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四、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发改委核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④ 新能源汽车停车免费政策

新能源汽车停车免费政策如下:
1、在机场、火车站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和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特级停车场停放的,每日首次停车两小时内免费,超过两小时减半收费;
2、在公园、文体场馆等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停放的,每日开放时间段首次两小时内免费,超过两小时减半收费;
3、在市政道路的路内停车位停放的,每日8时至20时首次停车两小时内免费,超过两减半收费。
新能源汽车是国家现在大力推广的一类汽车。因为随着现在汽车的使用普遍,排二氧化碳增多,空气污染变得严重,所以说鼓励购买新能源汽车也是一种环境可持续发展。
完善基础设施。继续执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积极推动“车电分离”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对换电基础设施给予建设补贴,合理布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提升城市公共充电桩、换电站覆盖能力,提高使用效率。加快推动5G、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方面的应用。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⑤ 沈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运、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城建、工商、税务、物价、质监和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智能化停车场建设标准,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建设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

规划和建设公共停车场时,应当适应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普及和推广的需要,建设或者预留充电等相关设施。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近期建设规划及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九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第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建筑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第十一条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技术防范等设施,并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建设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自用车停放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二条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公安机关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按照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停车场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对于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建筑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研究,确定停车配建要求。第十四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规划同时补建:

(一)火车站、机场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学校、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停车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应当择地另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停车泊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泊位、专用停车泊位的数量。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配建。

⑥ 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畅通,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前款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和道路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等停放车辆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的建筑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前款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占用城市道路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期限停放车辆的场所。第四条停车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和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及监督管理考核的有关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参与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审查工作。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活动中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物价、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公安消防、人民防空、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督办督查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公共停车场。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按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城乡规划技术管理的相关规定、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
公共建筑、单位建设项目和住宅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第八条新建、改建、配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或者补建停车场。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将停车场设计方案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性审查时,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将经审查合格的停车场设计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确因客观环境等条件限制难以配建、增建或者补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配建、增建或者补建停车场。第九条停车场规划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用途。
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利用地下或者地上空间新建停车场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出让方式供地;
(二)已建项目需要增建或者补建停车场,属于公益性非经营性停车场以划拨方式供地,属于经营性停车场以出让方式供地。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等设施,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
新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创造条件。第十一条建筑物依法变更用途,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变更用途后配建标准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变更用途后的标准增建或者补建停车场,并将其设计方案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依法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⑦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确保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和道路停车泊位。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停车场建设单位依据建筑物配建标准建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或者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车位、车库等。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的建筑空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区域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前款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以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为目的,实行有效管理和差别化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规模合理、协调发展、方便群众、规范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筹建的停车场所需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以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予以保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推广运用新型立体高层停车场、智能停车诱导系统、机械停车设施等智能化、信息化停车和管理方式。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并明确停车场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综合执法、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及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停车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停车场建设提供用地保障。第八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视频监控等系统,设置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及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及安全。第九条在城市中心区外围的轨道交通站点、地面公交枢纽、旅游集散中心等区域应当配套建设换乘公共停车场及临时停车场。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进行场地规划和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规划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十一条新建商品房住宅时,应当按照一户不低于一个停车泊位的标准进行停车场的配建,鼓励按照高于一户一个停车泊位的标准进行停车场配建。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停车场配建比例。第十二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停车场建设工程方案时,应当组织停车场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论证。第十三条在规划和建设停车设施时,应当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在有条件的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车位。
停车场已建成的,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业主需要,建设、改造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更新新能源汽车车牌自动识别系统。
新建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泊位应当不少于总停车泊位的百分之十。第十四条停车场建设单位建设停车场时,应当同步配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停车场已经建成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补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应当接入停车场主管部门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⑧ 新能源车停车免费吗

免费。根据国家政策《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显示2022年1月20日起,新能源汽车,停在城市道路的停车位上,可以享受每天2小时免费停车。

⑨ 重庆新能源停车费有什么政策

1、落实停车费减免。给予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车辆停车费减免优惠。
(1)、在机场、火车站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库)和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特级公共停车场(库)停放的,每日首次停车两小时内免费,超过两小时减半收费。
(2)、在公园、文体场馆等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库)停放的,每日开放时间段首次停车两小时内免费,超过两小时减半收费。
(3)、在市政道路的路内停车位停放的,每日8时至20时首次停车两小时内免费,超过两小时减半收费。
(4)、各停车场(库)停车费减免具体规定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解释。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公共停车场(库)对新能源汽车给予停车费减免优惠。对非新能源汽车违规占用充电专用停车位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2、优化通行环境。实施新能源汽车差异化管理措施。
(1)、在中心城区高峰时段桥隧错峰通行期间,新能源汽车不受错峰通行限制。
(2)、在道路交通施工或其他条件下实施道路限制通行的,新能源汽车享有公交车同等通行便利。
3、完善基础设施。
继续执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积极推动“车电分离”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对换电基础设施给予建设补贴,合理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提升城市公共充电桩、换电站覆盖能力,提高使用效率。加快推动5G、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方面的应用。
4、降低充电费用。
(1)、严格执行充电服务费政府指导价,鼓励充电桩运营企业合理降低充电服务费标准。
(2)、对在中心城区公交车专用充电桩和本市辖区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充电桩充电的,给予充电费用补贴。
5、营造推广氛围。鼓励整车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和组织搭建展示交流平台。
对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能源汽车相关领域峰会、论坛、展会、大赛、培训、沙龙等活动的,市级财政按照活动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鼓励各区县给予政策支持。
对于汽车的核心部件电池来说,还是需要注意其电量和车辆在停放的时候电池的安全,避免过充和电池电量低,若停放超过15天以上,应每隔一周给车辆进行充放电一次,保持电池活性。一定时间内对电池进行浅充浅放,电池长期馈电其实对于电池的使用寿命的影响还是很大的。
『贰』 新能源停车费有什么政策
在机场、火车站、公交及公路客运站场、驻车换乘(P+R)、公园、文体场馆等配建的收费停车场(库)和特级公共停车场停放免收停车费,在市政道路的路内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对占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的其他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在道路交通施工或其他条件下实施道路限制通行的,新能源汽车享有与公交车同等的通行便利。
法律依据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电池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等提供动力蓄电池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必要时提供技术培训。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主动公开动力蓄电池拆卸、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说明以及动力蓄电池的种类、所含有毒有害成分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
第九条 电池生产企业应与汽车生产企业协同,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所生产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汽车生产企业应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蓄电池编码对应信息。电池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编码及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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