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政策
❶ 国家对新能源充电桩的扶持政策
法律分析:为加快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奖励。大气污染城市2016-2020年奖励门槛新能源汽车推广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3%、4%、5%、8%、10%。中部城市2016年-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其他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0.5%、1%、1.5%、2%、3%。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❷ 关于充电桩的政策
法律分析: 2018年国务院以及中央部委有下发了多道文件,在冲击技术水平以及公共交通、公务用车方面做了不少限定,同时也促进了中国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发展。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四)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形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❸ 新能源充电桩政策
法律分析:2012年6月,我国国务院印发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就提到了关于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随后,我国相继出台了12项涉及到充电基础设施的政策。2021年2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和部分地方经验做法通知》,以加强充换电服务,支持依托其他城市建设。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二、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四)推进工业绿色升级。加快实施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纺织、造纸、皮革等行业绿色化改造。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加强再制造产品认证与推广应用。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在“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办法,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工业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管理。
❹ 今年宁波将建1500个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作为今年浙江国际贸易博览会、消费博览会、中东欧博览会的重点活动项目,6月6日举行的2016中国新能源汽车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发布好消息:宁波今年计划完成1500个充电桩的目标,正在积极编制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五年规划。今年,该公司预计在每个停车场放置300个充电桩,可用于快充和慢充。最快充电时间预计半小时,可以达到150公里的水平。宁波吕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李俊说。记者从论坛上了解到,今年宁波还计划投入运营5条超级电容储能现代有轨电车公交线路,配套的19项充电基础设施也在建设中。本次论坛以加强电动汽车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为主题,吸引了来自美国、德国、法国、瑞士以及国内多个国家的140家公司和近300名嘉宾出席,此次盛会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和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主办,宁波市国际投资促进局承办。宁波今年将建设1500个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❺ 当前新能源充电桩有什么补贴政策
对于新能源汽车尤其是纯电动汽车来说,充电桩就相当于传统燃油车的加油站一样,是重要的能量补充方式。而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我国也加大了对充电桩的政策支持,那么就目前来看,新能源充电桩补贴政策都有哪些呢?
其实早在2019年3月份发布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中就可以看出,降低了新能源汽车的购置补贴,但是加大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而各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补贴政策。比如说武汉市在2019年4月5日发布了《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实施方案》,对2013年1月1日到2016年6月30日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企业可申报新能源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
而在北京同样也有相关的充电桩补贴政策,比如在2019年5月8日,北京市顺义区发改委发布《顺义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补贴实施细则(暂行)》,其中就提到了符合国家以及本市要求的公共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可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政府固定资产补贴资金支持。而且归入顺义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示范性项目的充电设施,还给予充电服务费用0.4元/千瓦时补贴。而且在4月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发改委产业发展司副司长蔡荣华预计,2020年全年将完成充电桩行业投资100亿元左右,新增公共桩大约20万个,新增私人桩约40万个,并且表示国家将继续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从上述几方面情况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政策上对充电桩的支持力度相对较大。而且根据数据统计,截止到2019年12月份,我国公共充电桩和私人充电桩之和约为121.9万台,与新能源汽车相比依然有着较大的差距,所以充电桩未来的发展前景依然很大。
❻ 国家对新能源充电桩的政策
法律分析:减免新能源车船购置税、开放电动乘用车准入、取消对新能源汽车的限行限购,最近,接二连三的利好政策正在不断地“砸”向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领域。201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11月,财政部出台《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议奖励的通知》,2015年3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初具规模,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的总量达到30万辆;新能源汽车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完备,新能源汽车运营效率和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法律依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 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各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上传溯源信息(见附表3)。汽车生产企业应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见附表4),并在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配发国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后15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应在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九条 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销售商应在车辆销售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记录信息,并告知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发生变更时更新记录信息的要求与程序。汽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销售上牌和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更新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条 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维修商、电池租赁企业等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溯源信息。
第十一条 回收服务网点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入库、移交出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二条 与汽车生产企业未合作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维修商、租赁商等,应按照第七条规定,通过溯源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按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时限,向溯源管理平台规范上传信息。
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接收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拆卸并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四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在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梯次利用电池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在其回收入库及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五条 再生利用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接收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终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❼ 充电桩补贴政策2021
法律分析: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的公共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可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支持。而新能源汽车使用公用充电桩进行充电,给予充电服务费用0.4元/千瓦时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