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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动汽车高速过路费

发布时间: 2023-01-04 15:29:47

电动汽车上高速收费吗

电动汽车上高速收费,收费标准和汽车相同。

高速收费标准:

1、小型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20座以下客车,0.45元/公里。

2、中型车2吨以上至7吨(含7吨)货车、21座以上至50座客车,0.90元/公里。

3、大型车7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货车、51座以上客车、卧铺客车,1.462元/公里。

4、特大型车20吨以上货车、集装箱车,2.138元/公里。

对于电动汽车的国家政策:

按照我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化总体部署,在国家标准委协调和支持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全国汽标委牵头,汽研中心、电力企业联合会和电器科学研究院共同起草了:

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

2、《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4、由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电力企业联合会和汽研中心共同起草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国家标准。

该四项标准已于2011年12月2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1年第21号”批准发布,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1)江苏省电动汽车高速过路费扩展阅读:

电动汽车国家电网充电收费标准:

充电方式:

采用“电话预约、指导充电”的方式。电动汽车客户可到指定营业厅办理充电卡,并拨打95598客服电话预约充电,工作人员在45分钟内到达现场,指导客户进行充电。

充电卡介绍:

充电卡不记名,不设密码,不挂失,可反复充值,不可提取现金,不能透支,不计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余额不超过1000元。充电卡具有充值、消费等功能,可在国家电网公司所属指定电动汽车充电站使用。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居民均可办理充电卡,详见《电动汽车充电卡使用须知》。

充电费用:

1、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发改委文件《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电设施运营成本。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制定。

② 电动汽车可以上高速吗如果可以,怎么样收费

1、我国高速公路规定最低行驶时速不能低于60公里/小时,平时注意观察的朋友也时常在高速公路上看到车尾标有(Hybrid)的新能源混合动力车,其实混合动力车和纯电动汽车只区别并不大。所以,只要购买的新能源纯电动汽车为正规厂家生产并且能上牌,按照规定悬挂新能源号牌的新能源纯电动汽车是可以上高速公里行驶的。
2、电动汽车目前还是与传统汽车一样收取高速过路费,但相信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加快推广,会有一些地方减半收费或不收费。
3、纯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用电机驱动车轮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各项要求的车辆。由于对环境影响相对传统汽车较小,其前景被广泛看好,但当前技术尚不成熟。
4、纯电动汽车(Battery Electric Vehicle ,简称BEV),它是完全由可充电电池(如铅酸电池、镍镉电池、镍氢电池或锂离子电池)提供动力源的汽车。虽然它已有134年的悠久历史,但一直仅限于某些特定范围内应用,市场较小。主要原因是由于各种类别的蓄电池,普遍存在价格高、寿命短、外形尺寸和重量大、充电时间长等严重缺点。
5、电动汽车的组成包括:电力驱动及控制系统、驱动力传动等机械系统、完成既定任务的工作装置等。电力驱动及控制系统是电动汽车的核心,也是区别于内燃机汽车的最大不同点。电力驱动及控制系统由驱动电动机、电源和电动机的调速控制装置等组成。电动汽车的其他装置基本与内燃机汽车相同。

③ 新能源汽车上高速要不要收过路费

收费。电动汽车和普通的燃油车一样都需要收费,电动汽车上高速是国家允许挂牌的车辆,老年代步车及未挂牌的电动车不能上高速。

附:电动汽车上高速注意事项:

1、注意电量:

电动汽车在运行时,只能依靠电力,所以在上高速时,需要注意续航里程,避免在中途出现没电的情况,如果电量不够可以到就近的休息站进行充电,出行前最好能掌握途中的充电站位置。

2、注意胎压:

汽车胎压是在开车时不可缺少的检查项目,对于普通的燃油车来说,胎压不足,油耗上升,舒适性下降,而对于电动汽车来说,胎压不足时,会消耗更多的电量以克服行车阻力,行驶过程中耗电量增加,出现续航里程缩短的现象,所以在出车之前需要对汽车的胎压进行合理的调整。

3、注意载重:

电动汽车和燃油车一样,汽车载重过多,行驶时就会需要更多的电量,出现续航能力下降的现象,在出行之前,建议车主最好能整理一下后备箱,清理不必要的物品,可以在开车时有更好的续航,避免中途没电的尴尬。

④ 电动汽车上高速收费吗

电动汽车现在上高速还是和普通用油的汽车一样都要交费的。

1、现在只是有专家建议为推广清洁能源车不用交高速过路费,但是还没有相关法律的公告呢。

2、电动汽车(BEV)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用电机驱动车轮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各项要求的车辆。由于对环境影响相对传统汽车较小,其前景被广泛看好,但当前技术尚不成熟。

3电动汽车目前还是与传统汽车一样收取高速过路费,但相信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加快推广,会有一些地方减半收费或不收费。

(4)江苏省电动汽车高速过路费扩展阅读

1、纯电动汽车发展存在的问题:技术方面在技术能力方面国内的汽车制造商虽然纷纷表示涉足新能源汽车研发和生产,但由于具有高科技含量并且能够量产的车型有限,且随着电动汽车竞争的开始加剧,由于研发经费过低,创新动力不足,直接影响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动汽车技术的能力;

2、电池方面“电源”是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技术瓶颈”,当前有两大主要的问题:一是电池成本较高,电池的能量密度较低,充电后的续驶里程较短等问题;二是未来电动汽车市场会否出现真正意义上的电池回收、租赁及二次制造产业链;三是电池接口不同,就像不同品牌的手机充电口不同一样,“标准”的不确定,会对电动车发展造成很大影响等等。

3、能源方面纯电动汽车本身投资比燃油汽车贵,其使用电力要建设发电厂,建设输电配电设施,还要建设充电站,还要建设蓄电池厂等,配套设施方面费者不选择新能源汽车的重要因素还有配套服务的不健全,配套设施少,配套设施建设的滞后和维护保养不方便,充电站在国内如凤毛麟角,难寻其踪。

参考资料:网络-电动汽车

⑤ 新能源汽车收过路费吗

截止到2019年3月为止,新能源汽车上高速还没有优惠政策,缴费制度和普通汽车是一样的。

车辆上高速的具体收费标准每个城市和地区都是不一样的,如果新能源汽车上高速公路可以提前咨询相关部门,询问上高速相关的费用等情况,提前做好准备。

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一般都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工程投资总额,其投资的组成情况;专业部门对该公路及中、长期和远期交通流量的预测资料;拟批准的收费年限。

(5)江苏省电动汽车高速过路费扩展阅读

2019年两会期间周福庚代表建议,应该给予新能源汽车在使用环节以下几方面的政策支持:

1、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免收过路费;

2、推进公共充电桩建设和规范管理,改善新能源汽车充电便捷性;

3、建立充电电价机制。

周福庚代表指出,当前国内新能源汽车正处于市场成长期,国家出台了许多有利于新能源车发展的政策,如免购置税、不限行、专用号牌、免费停车等。

《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5年工作措施》日前发布,明确提出2015年3月底前,北京将力争研究出台差别化停车收费调整优化方案,引导降低中心城区车辆使用强度。新能源车减免停车费、过路费等政策也将尽快出台。

⑥ 电动汽车上高速没有过路费吗

电动汽车上高速也是要收费的,无论任何机动车上收费公路都应按照规定缴纳路费。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6)江苏省电动汽车高速过路费扩展阅读: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

(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四)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六条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6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

不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15日内拆除收费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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