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㈠ 工信部等三部门: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新能源汽车技术要求
易车讯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结合《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等标准发布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告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㈡ 课后作业新能源汽车相关技术标准涉及哪些方面新能源汽车相关技
新能源汽车相关技术标准涉及技术应该说比较多,主要的包括动力电池技术、电机技术、控制技术、电源管理技术和传动耦合技术。每一个技术中又分为详细的技术问题。例如,电池技术中包括正负极材料、隔膜材料、电解质材料、单电池结构、电池堆的组堆技术、和管理电路等等
㈢ 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国家政策
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国家政策:当前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消费端的支持总的来说可概括为金钱补贴、税费减免、牌照路权三个方面。
从2018年2月12日起实施,2月12日至6月1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按照此前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从2018年起将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逐渐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等环节。实施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补贴等财税优惠政策,加强城市停车场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
资金拨付。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行按季预拨,年度清算。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年度终了后,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3)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扩展阅读:
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
(二)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
2.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对高于120Wh/kg的按1.1倍给予补贴。
3.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kg时,Y≤0.014×m+0.5;1000<m≤1600kg时,Y≤0.012×m+2.5;m>1600kg时,Y≤0.005×m+13.7。
新能源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
㈣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修订)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第六条汽车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第七条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
(三)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有关内容,并在施行前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第九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5)。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㈤ 新国标电动车标准是什么
电动车国家新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实施。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
电动车新标准一经透露,立刻引来媒体和民众的广泛热议,原因简单,超标电动自行车这个群体实在庞大。据统计,国内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如今已超过1亿辆。
据业内人士估计,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可能不超过20%。新国标这个标准只要出台,等于给数千万民众的交通出了一道难题,或选择合格但速度慢的电动自行车,或选择合格的电动摩托车上机动车道,或改变这种环保的出行方式,再就是继续不管国家标准,我行我素,反正法不责众。
详细信息:
城市交通最严重的问题,其实是机动车拥堵问题。
国家已经有比较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其中规定非机动车应该走非机动车道,同时规定非机动车道限速15公里,一旦给电动车制定了较低的技术标准,等于把本来在慢车道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大部分都赶上了本已不堪负重的机动车道,其中还绝大部分属于不合格车辆,只会给城市交通乱上添乱,造成更大交通隐患。
国内的汽车最高时速一般可达190公里每小时,但中国没有一条道路允许如此高的车速,但这些汽车还是被国家认定为合格产品。以此类推,判定时速高于20公里每小时的电动自行车为不合格产品或将其划分为其他车种,这明显是欠考虑的。
㈥ 新能源汽车的标准
新能源汽车包括电动汽车、燃气汽车、生物燃料汽车和氢燃料汽车。2009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其中明确指出: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源(或常规车用燃料但新增车载动力单元)的技术原理先进、技术新、结构新的汽车。
㈦ 新能源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技术条件
新能源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 汽车 用驱动电机及其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 汽车 (EV)和混合动力 汽车 (HEV)用的驱动电机及其控制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755-200 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
GB/T 2423.17-199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
GB/T 4772.1-1999 旋转电机尺寸和输出功率等级 第1部分:机座号56 400和凸缘号55 1080
GB/T 4942.1-1985 电机外壳防护分级
GB/T 4942.2-1993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 10068.2-2000 轴中心高为56 mm及以上电机的机械振动—振动的测量、评定及限值
GB 10069.3-198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噪声限值
GB/T 12665-1990 电机在一般环境条件下使用的湿热试验要求
GB/T 12668-1990 交流电动机半导体变频调速装置总技术条件
GB 14023-2000 车辆、机动船和由火花点火发动机驱动的装置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471l-1993 中小型旋转电机安全通用要求
GB/T 17619-1998 机动车电子电器组件的电磁辐射抗扰性限值测量方法
GB/T 18488.2-2001 电动 汽车 用电机及其控制器试验方法
GB/T 2900.25-1994 电工术语 旋转电机
GB/T 2900.26-1995 电工术语 控制电机
GB/T 2900.33-1993 电工术语 电力电子技术
3 定义
本标准除采用GB/T 2900.25、GB/T 2900.26、GB/T 2900.33中的定义外,还增加了下列定义。
3.1 电机控制器 controllers of the electrical machine
控制主牵引电源与电机之间能量传输的装置、它是由外界控制信号接口电路、电机控制电路和驱动电路组成的。
3.2 电机及控制器整体效率 overall efficiency of the electrical machine and controllers
电机转轴的输出功率和控制器的输入功率之比。
4 工作制和定额
4.1 工作制
4.1.1 连续工作制
电机及控制器在恒定负载下运行至热稳定状态。
4.1.2 短时过载的周期工作制
电机及控制器在额定负载下运行时,允许施加周期性过载,过载的倍数及每次过载持续时间、间隔时间以及整个运行时间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4.1.3 ISO城市工况及市郊工况
具体要求制定参照附录B。电动车KD,新能源商用车出口,纯电动SKD,国产电动卡车KD,电动车出口
4.2 定额
4.2.1 电机的功率等级
电机的功率等级为5.5 kW、7.5kw、11 kW、15 kw、18.5 kW、22 kW、30 kW、37 kW、45 kw、55 kw、75 kW、90 kW、110 kW、132 kW、150 kW、160 kW、185 kW、200 kw及以上,并符合GB/T 4772.1的要求。
4.2.2 控制器输出容量
15 kVA、35 kVA、50 kVA、60 kVA、100 kVA、150 kVA、200 kVA、270 kVA、300 kVA、360 kVA、420 kVA及以上。
附录A推荐了在360 V、200 kW及以下单台电动机与控制器输出容量的匹配关系。
4.3 电源的电压等级
电机及控制器由牵引电源供电,电源的电压等级为120 V、144 V、168 V、192 V、216 V、24O V、264 V、288 V、312 V、336 V、360 V、384 V、408 V。
4.4 电机及控制器整体效率
η=ηc ηm
式中:η——电机及控制器整体效率;
ηc——电机控制器的效率;
ηm——电机的效率。
根据不同功率等级给出具体产品相应的效率。
5 技术条件
5.1 温度
当周围环境温度在-20 +40 时,电机及控制器能长时间连续运行。
5.2 湿度
电机及控制器在相对湿度不超过100%的情况下能正常工作,电机及控制器应在其表面温度低于露点的情况下,即电机及控制器表面产生冷凝也能安全工作。
5.3 盐雾
作为 汽车 电气设备的产品,应具有一定的抗盐雾能力,并能满足GB/T 2423.17中的有关规定。
5.4 定频振动和扫频振动
根据电机及控制器的安装部位,电机及控制器应经受上下、左右、前后三个方向的定频振动试验和上下方向的扫频振动试验。其他方向还需要作扫频振动试验的,应在具体的产品标准中规定。
5.5 控制器壳体机械强度
控制器壳体应能承受30 cm 30 cm的面积上加100 kg重力,而不发生明显的塑性变形。
5.6 防水、防尘
当淋雨、高压水冲洗时,电机及控制器的构造、安装和通风的方式应保证电机及控制器不出现损坏。电机应符合GB/T 4942.1中IP 55等级,控制器应符合GB/T 4942.2中IPX5产品防护等级要求。
5.7 温升限值
电机应采用下级或H级绝缘。采用4.1.2运行条件或4.1.3运行条件和本标准规定的环境条件,
电机应符合GB 755-2000中7.10规定的温升限值,控制器中各部位的温升应符合GB/T 12668-1990中4.3.15的要求。
5.8 电机定子绕组冷态直流电阻
其电阻值在具体产品中规定。
5.9 电机绕组的匝间绝缘
应达到GB 14711-1993中9.2.1的要求。
5.10 电机定子绕组对机壳的绝缘电阻
在冷态时电机定子绕组对机壳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20 MΩ。
5.11 耐电压
电机绝缘应具有足够的介电强度,应能承受GB/T 14711-1993中9.1和9.2规定的耐电压试验,无击穿和闪络现象。控制器的各带电电路对地(外壳)和彼此无电连接的电路之间介电强度,应能耐受GB/T 12668-1990中4.3.14所规定的试验电压,持续时间为1 min。电动车KD,新能源商用车出口,纯电动SKD,国产电动卡车KD,电动车出口
5.12 电压波动
电机及控制器必须能在电源电压为120%额定电压值下安全承受最大电流。另外,电机在电源电压降为75%额定电压时,应能在最大电流下运行(不要求连续运行)。
5.13 峰值功率
按产品规定的持续时间,电机的最大输出功率应达到产品的峰值功率值。
5.14 堵转转矩和堵转电流
为保证电动 汽车 在起动时有足够大的起动转矩,要求电机达到产品规定的堵转转矩值,其堵转电流应不大于控制器提供的最大电流值。
5.15 电机空载转速
在额客电压时,电机空载运行,其最高转速值应满足产品最高空载转速的要求。
5.16 噪声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电机及控制器运行所发出的噪声应符合GB 10069.3的噪声限值要求。
5.17 振动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电机的振动应符合GB 10068.2的振动限值要求。
5.18 安全接地检查
电机及控制器中能触及的金属部件与外壳接地点处的电阻应不大于0.1Ω。接地导线须用黄/绿相间的双色线。接地点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
5.19 电机控制器的过载能力
在额定输出电流下连续工作,允许加非周期性过载,过载的倍数和持续时间在产品中规定。
5.20 电机控制器的保护功能
电机控制器应具有过电流、过电压和欠电压的保护功能。
5.21 馈电要求
在电机因惯性旋转或被拖动旋转时,电机运行于发电机状态。电机通过控制器应能给125%额定电压的电压源充电。馈电电流的大小和馈电效率在产品指标中规定。
5.22 最高工作转速
在额定电压时,电机带载运行所能达到的最高转速。带载的大小和最高工作转速值在产品指标中规定。
5.23 转速
电机应能承受1.2倍最高工作转速试验,持续时间为2 min,并能保证其机械不发生有害变形。
5.24 热态绝缘电阻
电机在室温,热态和受潮后都应有足够的绝缘电阻值。在湿热试验后其热态绝缘电阻值应不低于GB/T 12665-1990中4.1.1的规定,控制器中各带电电路之间及带电零部件与导电零部件或接地零部件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GB/T 126G8.2-2000中4.3.13的规定。控制器的带电电路与地(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在环境温度为40 和相对湿度为95%时,不小于1 MΩ。
5.25 接触电流
电机及控制器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在正常工作时,其热态接触电流应不大于5 mA。
5.26 电机转矩。转速特性及效率
电机及控制器应达到具体产品要求的转矩。转速特性以及具体产品所提出的效率。
5.27 电磁兼容性
5.27.1 电磁辐射
电机及控制器在运行中所产生的电磁辐射不得超过GB 14023-2000中第4章所规定的辐射干扰允许值。
5.27.2 电磁辐射抗扰性
按GB/T 17619-1998中第4章规定的测量方法和表1规定的抗扰性电平进行试验,电机及控制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正常工作。电动车KD,新能源商用车出口,纯电动SKD,国产电动卡车KD,电动车出口
5.28 耐久性
在额定负载和额定转速的运行条件下,保证电机及其控制器在第一次使用时的无故障工作时间为3000 h。
6 常规检验
每台电机及控制器必须进行以下项目的常规检验。
6.1 电机空载转速
6.2 电机定子绕组的冷态直流电阻值
6.3 电机绕组匝间绝缘
6.4 控制器壳体机械强度
6.5 电机定子绕组对机壳的绝缘电阻
6.6 耐电压
6.7 堵转转矩和堵转电流
6.8 噪声
6.9 电压波动
6.10 电机控制器的过载能力
6.11 电机控制器保护功能
6.12 安全接地检查
7 型式检验
在产品定型、转产、转厂、停产后复产,结构、材料或工艺有重大改变或合同规定等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抽试产品样本数量为2台,如有项目不合格,该项目复检的样本数量应当加倍。重检如仍不合格,则应判定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如下。
7.1 环境试验
7.1.1 温度、湿度和热态绝缘电阻。
7.1.2 定频振动和扫频振动。
7.1.3 盐雾
7.2 温升
7.2.1 按4.1.2短时过载周期工作制运行。
7.2.2 按4.1.3 ISO城市工况及市郊工况要求运行。
7.3 防水、防尘
7.4 电机转矩一转速特性及效率
7.5 馈电
7.6 最高工作转速
7.7 超速
7.8 振动
7.9 接触电流
7.10 峰值功率
7.11 电磁兼容性
7.12 耐久性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单台电动机与控制器输出容量的匹配关系
附录B
(提示的附录)
城市工况及市郊工况
表 B1 基本城市循环
表 B2 市郊循环
㈧ 新能源汽车的标准是什么
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纯电动汽车BEV、增程式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HEV、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汽车等。那么新能源汽车有什么标准呢?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
2、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3、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应小于60%;
4、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㈨ 新能源汽车车船税
截止2019年,新能源汽车是免收车船税的,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无需缴纳车船税。
根据《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9)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㈩ 新能源汽车有什么标准
新能源汽车包括电动汽车、气体燃料汽车、生物燃料汽车、氢燃料汽车等。
我国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明确指出: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但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和新结构的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