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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发布时间: 2022-10-29 19:24:16

1. 电动车充电桩怎么申请安装

电瓶车充电桩的具体申请方案

1、确认户外电动车充电条件及安全情况

这是安装户外充电桩较为关键的一步,要先明确小区里是否有固定停车位,以及物业是否同意安装充电桩,简单来说,搞定了物业,就完成了一半了。

2、申请供电方案

与小区物业达成一致协商后,可自行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提出用电申请,等待供电公司给予供电方案答复之后,去供电公司进行相关手续办理。

3、安装施工

户外电瓶车充电桩供电方案确认后,就可以在众多电瓶车充电桩品牌中选择适合自己电瓶车充电的设备,且电瓶车充电桩要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4、申请验收

电瓶车充电桩安装完成后,可以向供电公司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就可以对电瓶车充电桩进行接电,之后就可以正常投入使用了。

注意:

如果车主无法获得物业或者社区的同意,即使供电公司为车主安装了电表,仍然会出现电线无法牵到充电电桩的情况,从而导致充电电桩无法使用。

而为了破解这样的难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要求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2. 长春市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近日,长春市发改委组织编制了《长春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根据这份意见稿,到2025年,长春将实现中心城区2.5公里公共充换电设施100%覆盖,100%住宅用地预留充换电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公共充换电领域智能化。

根据市发改委的调查数据,截至2021年底,长春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为4255辆。预计到2025年,长春市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达到3.6万辆,约占机动车保有量的1.9%。到2035年,长春市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达到11.5万辆,约占机动车保有量的5.0%。

长春市发改委的数据显示了长春市充电桩的使用情况。长春已建成2个充电站、2个电站、18个公交充电站,已建成各类充电桩1577个。

长春市发改委相关人士介绍,电动汽车建设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电动汽车推广难。电动车在低温下续航 里程 ( 查成交价 | 车型详解 )严重降低, 大众 不愿意购买电动车。我市新能源汽车占机动车总量的比例为0.2%,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46%。

二是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目前我市仅建成公共充电桩373个,与电动汽车的比例为1:11.4。已建成2座公共电站,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半径严重不足。

三是缺乏整体规划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缺乏规划支撑,导致选址困难、不合理,建设时序无法与土地开发同步,进一步增加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难度。

第四,施工空之间的资源不整合。目前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尚未与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公交场站、加油站等城市基础设施有机结合,部分专用充换电设施无法对外开放,导致已建成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利用率较低。

五是配套政策体系不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尚未形成体系,缺乏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措施、收费服务收费标准等配套政策。

根据《征求意见稿》,电动公交车按照桩车比不低于1:3配备充电桩;出租车100辆电动汽车均配备换电潜能;公务用车和私人乘用车按桩车比1:1配备专用充电桩。

预计到2025年,长春市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达到3.6万辆,约占机动车保有量的1.9%。建设各类充电桩1.5万个,电车站点200个,其中公交充电桩1400个,小型汽车公共充电桩1671个。到2035年,我市电动汽车保有量为11.5万辆,约占机动车总量的5.0%。建设各类充电桩8.9万个,更换有轨电车站点300个,其中公交车充电桩3500个,小型汽车公共充电桩10665个。

《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5年,公共汽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网约车等公共服务领域电能替代充换电需求基本满足,中心城区2.5公里公共充换电设施覆盖率100%,住宅用地100%预留充换电设施,基本实现公共充换电区域智能化。

远期2035年,基本实现满足私人小汽车、物流车等全领域电动汽车的换电需求,实现中心城区公共充换电设施1.5公里覆盖率100%,小型车专用充电设施实现桩车比1:1。 @2019

3. 国家对安装充电桩政策

法律分析:1.国家针对小区安装充电桩有明确的扶持政策,不是说物业不给安装就不给安装的。

2.多部委联合颁发《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如果物业不允许安装,可以向住建委投诉,同时安装充电桩必须单独安装独立电表。

法律依据:《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 第一条 本文适用在居民区建设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指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指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等单位,在居民区公共区域建设的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4. 建充电桩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电力安装充电桩需要满足:1、车位产权证或长期租用固定车位。如果没有,请与物业沟通或安装小区公共充电站。2、车位图。将周边环境拍摄下来即可。3、物业许可。

法律依据: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四)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形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5. 如何让物业同意安装充电桩小区物业不让装充电桩怎么办

据了解,小区安装充电桩需要后委会、物业公司、后民等多方协商,任何一个环节不通过,都无法开展安装工作。申请安装充电桩时,小区居民需通过居委会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供电部门派专人到现场查看。符合条件后,新能源汽车车主、汽车生产企业、充电桩安装企业、物业公司、业委会等五方主体共同签订同意书,方可进场安装。

大致总结了安装充电桩的基本必要条件:
1、可以安装充电桩的停车位;
2、获得小区物业的同意;
3、电力局报装成功(有些城市一定要求要到电力局报装,有些城市则不需要,只是报装之后,会有单独的新能源电表)
4、可以施工。

但如果在符合安装充电桩各项条件的情况下,物业执意寻找各种理由阻挠的话,用户可以先通过12345热线来反馈信息,如果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方案则最好不过;反之则要继续向住建委反映这个问题,再没有得到合理解决方案的话,那就只有走诉讼流程了。

政策背景
2016年,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就曾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其中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6. 十部门:对公共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

中新经纬1月21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2022年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 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及相关解读,提出对公共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

《实施意见》指出,截至2021年底,全国充电设施规模达到261.7万台,换电站1298座,服务近800万辆新能源 汽车 ,为我国新能源 汽车 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仍有许多突出问题不容忽视。

《实施意见》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目标,同时立足于全面支撑新能源 汽车 产业发展规划落地,强化规划引导作用,提出省级和市级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编制要求,明确了城市公共、县城和乡镇、高速公路、单位和园区内部等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为“十四五”时期,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提供了目标指引。

《实施意见》针对当前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快机制创新、明确责任主体、提出发展目标和措施要求,对于破解发展瓶颈,提高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譬如,针对居住社区建桩难,《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强化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协同推进和责任落实,要求物业等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支持,为居住社区建桩扫清障碍,并明确既有居住社区和新建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安装要求,为后续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依据。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加快车网互动技术创新、试验测试与标准化体系建设,积极推进试点示范,鼓励大功率充电、无线充电、自动无人充电等新技术新模式发展。

在重点内容方面,《实施意见》提到,关于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等多项问题。《实施意见》还指出,私家车是未来交通电动化规模化发展的重要领域,2021年12月新能源乘用车领域的市场渗透率达到20.6%,居住社区充电需求日益凸显。《实施意见》提到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推进和责任落实,要求物业等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既有居住社区要积极开展充电桩改造,新建居住社区要严格落实配建要求。预留安装条件的标准是要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要加强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在关于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方面。《实施意见》指出,目前我国公共充电桩达到81万个,其中,广东、上海等排名前十地区的公共充电桩规模占比超过70%,而县城、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足。我国高速公路充电桩1.38万个,主要集中在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尚未实现全覆盖。《实施意见》提出要科学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规划,促进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发展。对于城市公共充电网络,要合理布局、多方兼顾;对于县城乡镇充电网络,要加快补齐建设短板;对于高速公路充电桩, 要求将快充站纳入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基础设施范围 ;对于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要求加快配建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鼓励对外开放。

在关于新技术研发应用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继续加大新技术研发,持续完善标准体系。要充分发挥动力电池的储能特性, 探索 推广有序充电、V2G等形式,实现电动 汽车 与电网的协同互动。在矿场、港口、城市转运等场景因地制宜推广换电模式。

《实施意见》在关于充电设施运维和网络服务方面提到,在充电设备运维管理、提升服务体验等方面提出优化措施。要求充电运营企业加强运维,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要求各运营平台强化信息共享和便捷支付,提升充电便利程度。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和供电监管。要求电网企业加大配套电网建设,相关部门要对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予以保障。要求电网企业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大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监管,规范转供电行为。

同时,《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行业监管,要求落实各方安全责任,严格充电桩建设各环节安全把关。要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溯源机制,鼓励相关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应用。通过国家、省、市三级充电设施服务平台加强监管。

在关于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方面, 《实施意见》提出要对公共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 ,鼓励各地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加大新技术补贴,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高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电设施的保险产品。(中新经纬APP)

7. 重磅!!发改委,住建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

2022年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对于指导“十四五”时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重点如下:

1、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

2、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居住社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

3、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

4、到“十四五”末, 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委、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厅(局、委)、应急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消防救援总队,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十三五”期间,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充电技术快速提升,标准体系逐步完备,产业生态稳步形成,建成世界上数量最多、辐射面积最大、服务车辆最全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但快速发展的背后仍存在居住社区建桩难、公共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用户充电体验有待提升、行业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等突出问题,亟需加快相关技术、模式与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突破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瓶颈,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到“十四五”末,我国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能够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一、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

(一)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

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统筹协作,共同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业主委员会应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

(二)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

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应制定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明确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推进。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三)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

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 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各地相关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

(四)创新居住社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

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二、提升城乡地区充换电保障能力

(五)建立健全规划工作机制。

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积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科学编制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专项规划,指导地市以区县为基本单元编制布局规划。优先利用存量停车场等土地资源,以新增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的公共充电场站,应加强论证。涉及布局、土地利用和用途管制等方面的内容,应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六)优化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布局。

一步优化中心城区公共充电网络布局,加大外围城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布局换电站,提升公共充电服务保障能力。充分考虑公交、出租、物流等专用车充电需求,结合停车场站等建设专用充电站。鼓励充电运营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扩容、迁移等方式,逐步提高快充桩占比。

(七)加强县城、乡镇充电网络布局。

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加快补齐县城、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加快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优先在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

(八)加快高速公路快充网络有效覆盖。

加快制定各省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分阶段覆盖方案。明确高速公路快充站建设标准规范,将快充站纳入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基础设施范围,加强高速公路快充站项目立项与验收环节管理,做好建设用地和配套电源保障工作。力争到2025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80%,其他地区不低于60%。

(九)提升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保障。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相应比例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私家车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

三、加强车网互动等新技术研发应用

(十)推进车网互动技术创新与试点示范。

支持电网企业联合车企等产业链上下游打造新能源汽车与智慧能源融合创新平台,开展跨行业联合创新与技术研发,加速推进车网互动试验测试与标准化体系建设。积极推进试点示范,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车消费和储放绿色电力的交易和调度机制。探索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设施开展“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应用。

(十一)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

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引导居民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加快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小区建设,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桩建设比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充电设施峰谷电价政策落实。鼓励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充电桩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功能范围,加快形成行业统一标准。

(十二)加强充换电技术创新与标准支撑。

加快大功率充电标准制定与推广应用,加强跨行业协作,推动产业各方协同升级。推进无线充电、自动无人充电等新技术研发。推动主要应用领域形成统一的换电标准,提升换电模式的安全性、可靠性与经济性。完善新能源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之间的数据交互标准。

(十三)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

围绕矿场、港口、城市转运等场景,支持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和推广,促进重型货车和港口内部集卡等领域电动化转型。探索出租、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

四、加强充电设施运维和网络服务

(十四)加强充电设备运维与充电秩序维护。

充电运营企业要完善充电设备运维体系,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

(十五)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体验。

加快推进充电运营企业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与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鼓励停车充电一体化等模式创新,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落实充电车辆停车优惠等惠民措施。

五、做好配套电网建设与供电服务

(十六)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保障。

电网企业要做好电网规划与充电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各地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予以保障,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

(十七)加强配套供电服务和监管。

电网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线上用电保障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施限时办结。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大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力度,配合地方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转供电行为,做好配套供电服务保障工作。

六、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

(十八)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

推动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各方安全责任。强化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安装质量安全把关。在加油站、加气站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充电设施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部门结合职责,加强配套供电、规划建设及集中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各级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监管,强化社区用电安全管理。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溯源机制,鼓励相关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应用。

(十九)加快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监管平台体系。

扩大监管平台覆盖城市范围,逐步建成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国家、省、市三级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体系,完善数据服务、安全监管、运行分析等功能,推进跨平台安全预警信息交换共享。加快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与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数据融合,探索构建车桩一体化监管体系。政府监管平台应保持立场公正,定期向社会发布本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优化财政支持政策。

对作为公共设施的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地方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进一步向优质场站倾斜。鼓励地方加强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设施的补贴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二十一)提高金融服务能力。

创新利用专项债券和基金等金融工具,重点支持充电设施以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电设施的保险产品。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实际完善相关管理工作机制。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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