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地
㈠ 新能源充电桩可以私人经营吗
法律分析:可以。私人只要拥有停车位和物业许可,便可报装充电桩,个充电桩的投资成本依位置远近的,充电桩安全要求1、变电站应设置安全栏、警示牌、安全信号灯和警铃。2、高压配电室、变电室或变电所门外的安全柱上应悬挂“停止,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警告标志必须面向围栏的外面。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制定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完善充电设施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积极利用城市中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充电设施布局。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和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应标准。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
第五条 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严格充电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
㈡ 私人装充电桩要办什么手续
1、个人办理:需要提供您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新能源小客车购车充电条件确认书》。
2、委托车企办理:需要提供委托办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新能源小客车购车充电条件确认书》、车主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车企提供)。
四、完成接电。车主的用电申请被正式受理后,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填写《客户用电报装申请书》,和车主预约到现场勘察时间,并完成供电方案答复。
(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地扩展阅读:
社区安装电动车骑车充电桩流程比较复杂,在申请过程中最好有电力部门的人介入:
1、安装人需要带着身份证原件(需要跟房产权证一个名字)、房屋产权证(需要跟身份证一个名字)、自用充电桩用电申请报告、购车合同和发票、固定车位使用证明、物业批准神充电桩的书面档等资料,去供电营业所或营业厅报装;
2、在3个工作日内,供电部门会派人去现场勘察,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市民用电(国家电、物业点、自家电)
3、供电部门会派人将电线与专用电表安装好
4、市民将合格的插座接到电表上,就可以给电动汽车充电了。
由供电部门专业人员安装的充电桩,肯定能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居民个人申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是否需要找规划部门审批?郑州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均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也不需要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居民个人安装充电桩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如何解决?有专家建议,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解决,比如充电桩设施的安装者、所有权人、物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相应的风险,防范在充电基础设施的使用过程中侵害第三者的权益。
㈢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模式及工作流程
新能源汽车已经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新能源汽车作为绿色交通工具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过程中,电动汽车充电站是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对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本文主要针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的建设基本流程进行介绍。
1
项目备案
项目立项
项目选址确认后,需要第一步到项目所在地区发改委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发改委项目备案主要提供如下资料(各地区可能有一定差异):
1. 土地性质和产权归属证明,如土地证和租赁合同。
2. 项目基本信息,如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资金、设备情况等。
注意事项:不对外运营,无申请补贴的专用充电设施项目,如果存在新增用地的情况,则仍需履行备案手续
建设报建
建设报建需要到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充电设施项目是否需要建设审批取决于项目是否涉及新增土地。无需新增土地的项目不需要办理报建手续;需要新增土地的项目,包括新建专用充电设施和新建公用充电设施,则需要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要求,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主要许可。
需要说明的是,充电设施与其他主体建筑物建设同步进行的,例如,建设单位停车场、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同时同步建设充电设施,则无需单独为同步建设的充电设施单独办理报建手续。或在现有资料齐全的停车场进行建设,只是进行设备安装,也无需单独办理报建手续。
另外根据各地政策不一样,如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新建休息室、活动室等配套设施时需要进行建设报批,申请临时建筑报批手续,具体与当地政策有关。
2
电力报装
项目备案审批后,可进行电力报装申请,(部分城市可以与项目备案同步进行)。对于需要进行电力报装的充电场站,需到国家电网或南方电网办理相关手续,大致流程如下:
需要提供的材料大致如下:
1. 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户名为单位客户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法人委托书需注明经办人系本公司人员、经办人身份证、电话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产权证明。不动产登记证(土地证)或场所租赁合同、合作经营合同等。
3. 用电申请如果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的,应安装智能缴费电能表并采用智能缴费方式结算电费。
4. 因目前国内很多的确针对新能源建设,提供波峰平谷优惠电价。所以电力审批仅提供与充电场地、充电车辆相适应的供电容量,除充电设施用电外,不得向其他与充电服务不相关的负荷供电。
注意事项:一般充电设施用电缴费为预缴费,需要提前存入足够的费用。
3
验收
电力报装后,可以同步开展场站建设。建设完成后,一般需要供电、消防、防雷、计量进行验收。目前一般可以优先申请供电验收,验收完成后即可以按照物价局定价范围进行试运营。如无计划申请补贴,消防、防雷、计量验收可以不用找相关认证部门申请。
4
运营
相关验收完成后,即可投入运营。
5
补贴申请
如地区有相关补贴政策,可以找区发改委了解相关补贴要求和相关政策,按其流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申请。
㈣ 充电是难题,新能源汽车何时“出得了城”“下得了乡”
要想解决新能源汽车出不了城市,首先必须在农村以及部分城乡结合部设置更多的临时充电站点。其次,我认为也可以在新能源汽车电池的储电能力方面做出改变。
目前我国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是十分看重的,毕竟新能源汽车的确是未来的交通行业的主流。相对于普通的燃油汽车而言,新能源汽车不仅能够节省大量的能源,同时也能够降低群众出行的成本。最主要的是采用新能源汽车,可以提高对环境的保护力度。
充电是难题。
这让我国已经全面销售大量的新能源汽车,但是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个很特殊的地方。那就是绝大部分新能源汽车都是在城市当中驾驶的,在一些乡村以及城乡结合部很少会看到新能源汽车的身影。归根结底是由于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毕竟城市当中拥有充足的充电站,但是农村由于基础建设较差,因此根本没有办法设立更多的临时充电站点。
㈤ 如果申请电装电动汽车充电桩需要另外的是一个电表吗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可独立安装电表,采用大工业用电的峰谷电价计费,免收基本电费。个人(居民)客户按照现有居民报装充电桩流程申请即可。如属企业报装:如果您是充电桩建设用地的产权所有者,则可以直接按现有充电设施报装流程申请独立装表。如果您不是充电桩建设用地产权所有者,在取得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电力报装。
希望我们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请致电24小时供电服务热线95598咨询。
㈥ 西安市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方案
[汽车之家?新闻]?日前,我们从西安市人民政府官网处了解到,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具体如下: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新基建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完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着力培育我市经济发展新动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激发新消费需求、助力产业升级,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2年底,全市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全市计划新建成投运集中式充电场站200个;充电桩10000个,其中2020年完成3900个,2021年完成3290个,2022年完成2810个。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逐步建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盖全市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网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二、重点工作
(一)完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1.编制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布点规划。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省地电西安分公司;完成时限:2022年底。
2.做好新建、配建停车场和综合交通枢纽设置公共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审批工作,保障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征收、供应。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完成时限:2022年底。
3.落实新建建筑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要求。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场,应设置3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安装和在车位附近敷设低压线缆及安装电缆分线箱;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应设置1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预留总车位数量30%的配电容量。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省地电西安分公司;完成时限:长期。
(二)加快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到2022年底,全市计划新建投运公共充电场站150个,公共充电桩7500个;专用充电场站50个,专用充电桩2500个。
1.落实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任务,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做好布点规划、场站选址等工作,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完成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验收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西安城投集团;配合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完成时限:2022年底(详见任务分解表)。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城区内采用立体式充电站(塔、楼)、停车场加装等模式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继续对大型商超、景区、物流园区、地铁站停车场等公共设施进行改造建设充(换)电场站。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西安城投集团;完成时限:2022年底。
3.持续推进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邮政、环卫、行政机关等专用车辆的充电需求,确保到2022年底车桩比达到2∶1。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城管局、市机关事务中心;配合单位:西安城投集团;完成时限:2022年底。
4.结合“三改一通一落地”工作实际,对有条件、有需求的小区配建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以满足小区业主充电需求。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西安城投集团、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省地电西安分公司;完成时限:2022年底。
5.支持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个人在自有固定车位加装自用充(换)电设施,须向小区物业管理和属地供电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加装自用充(换)电设施,接入小区供电系统。鼓励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对社会车辆进行分时共享。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省地电西安分公司;完成时限:2022年底。
(三)构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服务体系
1.构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服务体系。以市级平台为载体,整合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资源,实现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市级平台数据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社会服务平台合作,将全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点位布局信息上传,便于车主查询、使用。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西安城投集团;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2.构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检测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安全及性能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加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行业安全监管,督促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定期组织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充电设施生产企业进行产品一致性和生产过程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西安城投集团;完成时限:2021年3月。
三、场站验收
公用、专用和居民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在投运试运营前均要进行场站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2年底。
四、支持政策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验收合格的充(换)电设施,按照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细则有关要求给予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完成时限:2022年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西安市推进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西安城投集团、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省地电西安分公司分管领导为成员。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设施建设统筹协调、督促推进与考核工作,统筹制定公共充电桩设施建设相关支持政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全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下达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依据验收结果下达补贴资金计划;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日常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做好全市公共充(换)电设施接入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做好中央和我省、我市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政策的解读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做好年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在全市公共停车场内增设充电车位;指导物业企业加大消防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常识宣传,配合业主对自有车位加装充(换)电设施;负责协调推进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居民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的建设、验收、备案工作;制定居民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验收程序和材料清单。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新建住宅、新建(配建)停车场和综合交通枢纽设置公共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优先保障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征收、供应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主城区新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需求测算(主城区以外的由区县、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新能源出租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督促市级相关部门履行公共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责任。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行业部门检查充电设施场站消防设施各种标识设置、摆放,指导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消防宣传培训、疏散演练、充电设施自查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等审批许可。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督促检查全市用于贸易结算的公共充(换)电设施年度计量强制检定工作。
西安城投集团:负责集团系统停车场(站)公共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推进工作;结合小区提升改造工作,在有条件的小区加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省地电西安分公司:负责公共充(换)电设施的电网接入工作;参与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编制辖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布点规划;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工作;做好配套资金筹集、拨付工作。
(二)强化考核管理
将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纳入市考指标,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中明确的目标任务,抓好落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各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备案数、建成数)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定期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行动方案情况(包含是否制定详细的工作推进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保障机制等)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结果计入考核得分评定。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桩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细则。西咸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消息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官网;编译/汽车之家周易)
㈦ 重磅!!发改委,住建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
2022年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对于指导“十四五”时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重点如下:
1、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
2、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居住社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
3、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
4、到“十四五”末, 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委、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厅(局、委)、应急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消防救援总队,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十三五”期间,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充电技术快速提升,标准体系逐步完备,产业生态稳步形成,建成世界上数量最多、辐射面积最大、服务车辆最全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但快速发展的背后仍存在居住社区建桩难、公共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用户充电体验有待提升、行业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等突出问题,亟需加快相关技术、模式与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突破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瓶颈,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到“十四五”末,我国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能够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一、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
(一)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
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统筹协作,共同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业主委员会应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
(二)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
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应制定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明确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推进。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三)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
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 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各地相关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
(四)创新居住社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
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二、提升城乡地区充换电保障能力
(五)建立健全规划工作机制。
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积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科学编制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专项规划,指导地市以区县为基本单元编制布局规划。优先利用存量停车场等土地资源,以新增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的公共充电场站,应加强论证。涉及布局、土地利用和用途管制等方面的内容,应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六)优化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布局。
一步优化中心城区公共充电网络布局,加大外围城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布局换电站,提升公共充电服务保障能力。充分考虑公交、出租、物流等专用车充电需求,结合停车场站等建设专用充电站。鼓励充电运营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扩容、迁移等方式,逐步提高快充桩占比。
(七)加强县城、乡镇充电网络布局。
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加快补齐县城、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加快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优先在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
(八)加快高速公路快充网络有效覆盖。
加快制定各省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分阶段覆盖方案。明确高速公路快充站建设标准规范,将快充站纳入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基础设施范围,加强高速公路快充站项目立项与验收环节管理,做好建设用地和配套电源保障工作。力争到2025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80%,其他地区不低于60%。
(九)提升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保障。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相应比例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私家车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
三、加强车网互动等新技术研发应用
(十)推进车网互动技术创新与试点示范。
支持电网企业联合车企等产业链上下游打造新能源汽车与智慧能源融合创新平台,开展跨行业联合创新与技术研发,加速推进车网互动试验测试与标准化体系建设。积极推进试点示范,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车消费和储放绿色电力的交易和调度机制。探索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设施开展“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应用。
(十一)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
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引导居民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加快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小区建设,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桩建设比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充电设施峰谷电价政策落实。鼓励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充电桩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功能范围,加快形成行业统一标准。
(十二)加强充换电技术创新与标准支撑。
加快大功率充电标准制定与推广应用,加强跨行业协作,推动产业各方协同升级。推进无线充电、自动无人充电等新技术研发。推动主要应用领域形成统一的换电标准,提升换电模式的安全性、可靠性与经济性。完善新能源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之间的数据交互标准。
(十三)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
围绕矿场、港口、城市转运等场景,支持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和推广,促进重型货车和港口内部集卡等领域电动化转型。探索出租、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
四、加强充电设施运维和网络服务
(十四)加强充电设备运维与充电秩序维护。
充电运营企业要完善充电设备运维体系,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
(十五)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体验。
加快推进充电运营企业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与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鼓励停车充电一体化等模式创新,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落实充电车辆停车优惠等惠民措施。
五、做好配套电网建设与供电服务
(十六)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保障。
电网企业要做好电网规划与充电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各地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予以保障,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
(十七)加强配套供电服务和监管。
电网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线上用电保障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施限时办结。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大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力度,配合地方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转供电行为,做好配套供电服务保障工作。
六、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
(十八)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
推动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各方安全责任。强化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安装质量安全把关。在加油站、加气站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充电设施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部门结合职责,加强配套供电、规划建设及集中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各级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监管,强化社区用电安全管理。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溯源机制,鼓励相关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应用。
(十九)加快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监管平台体系。
扩大监管平台覆盖城市范围,逐步建成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国家、省、市三级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体系,完善数据服务、安全监管、运行分析等功能,推进跨平台安全预警信息交换共享。加快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与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数据融合,探索构建车桩一体化监管体系。政府监管平台应保持立场公正,定期向社会发布本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优化财政支持政策。
对作为公共设施的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地方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进一步向优质场站倾斜。鼓励地方加强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设施的补贴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二十一)提高金融服务能力。
创新利用专项债券和基金等金融工具,重点支持充电设施以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电设施的保险产品。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实际完善相关管理工作机制。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㈧ 乡下集体土地咋办充电桩
乡下集体土地办充电桩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乡下集体土地办理充电桩需要向当地电力公司进行申请,需要以下资料:1、用电户身份证明材料;2、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书(用户本人办理无需此项);3、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资料;4、对于占用小区公共场所的项目,如小区停车场等,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出具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意书。如用户仅租用车位,同时需提供车位拥有者的同意材料。注:如属人防车位报装,需物业方出具物业证明或客户提供人防车位使用权证。5.如在社会公共场所,如路边等,需得到政府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划建设等证明材料和许可材料。
充电桩其功能类似于加油站里面的加油机,可以固定在地面或墙壁,安装于公共建筑(公共楼宇、商场、公共停车场等)和居民小区停车场或充电站内,可以根据不同的电压等级为各种型号的电动汽车充电。充电桩的输入端与交流电网直接连接,输出端都装有充电插头用于为电动汽车充电。充电桩一般提供常规充电和快速充电两种充电方式,人们可以使用特定的充电卡在充电桩提供的人机交互操作界面上刷卡使用,进行相应的充电方式、充电时间、费用数据打印等操作,充电桩显示屏能显示充电量、费用、充电时间等数据。
㈨ 国内充电保障将进一步提升 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车充电需求
易车讯 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目标到“十四五”末,我国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能够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此外,意见还提到,加强充换电技术创新与标准支撑。加快大功率充电标准制定与推广应用,加强跨行业协作,推动产业各方协同升级。推进无线充电、自动无人充电等新技术研发。推动主要应用领域形成统一的换电标准,提升换电模式的安全性、可靠性与经济性。完善新能源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之间的数据交互标准。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围绕矿场、港口、城市转运等场景,支持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和推广,促进重型货车和港口内部集卡等领域电动化转型。探索出租、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
正文如下:
到“十四五”末,我国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能够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一、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
(一)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统筹协作,共同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业主委员会应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
(二)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应制定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明确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推进。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三)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 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各地相关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
(四)创新居住社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二、提升城乡地区充换电保障能力
(五)建立健全规划工作机制。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积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科学编制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专项规划,指导地市以区县为基本单元编制布局规划。优先利用存量停车场等土地资源,以新增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的公共充电场站,应加强论证。涉及布局、土地利用和用途管制等方面的内容,应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六)优化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布局。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公共充电网络布局,加大外围城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布局换电站,提升公共充电服务保障能力。充分考虑公交、出租、物流等专用车充电需求,结合停车场站等建设专用充电站。鼓励充电运营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扩容、迁移等方式,逐步提高快充桩占比。
(七)加强县城、乡镇充电网络布局。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加快补齐县城、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加快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优先在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
(八)加快高速公路快充网络有效覆盖。加快制定各省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分阶段覆盖方案。明确高速公路快充站建设标准规范,将快充站纳入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基础设施范围,加强高速公路快充站项目立项与验收环节管理,做好建设用地和配套电源保障工作。力争到2025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80%,其他地区不低于60%。
(九)提升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保障。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相应比例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私家车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
三、加强车网互动等新技术研发应用
(十)推进车网互动技术创新与试点示范。支持电网企业联合车企等产业链上下游打造新能源汽车与智慧能源融合创新平台,开展跨行业联合创新与技术研发,加速推进车网互动试验测试与标准化体系建设。积极推进试点示范,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车消费和储放绿色电力的交易和调度机制。探索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设施开展“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应用。
(十一)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引导居民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加快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小区建设,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桩建设比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充电设施峰谷电价政策落实。鼓励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充电桩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功能范围,加快形成行业统一标准。
(十二)加强充换电技术创新与标准支撑。加快大功率充电标准制定与推广应用,加强跨行业协作,推动产业各方协同升级。推进无线充电、自动无人充电等新技术研发。推动主要应用领域形成统一的换电标准,提升换电模式的安全性、可靠性与经济性。完善新能源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之间的数据交互标准。
(十三)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围绕矿场、港口、城市转运等场景,支持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和推广,促进重型货车和港口内部集卡等领域电动化转型。探索出租、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
四、加强充电设施运维和网络服务
(十四)加强充电设备运维与充电秩序维护。充电运营企业要完善充电设备运维体系,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
(十五)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体验。加快推进充电运营企业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与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鼓励停车充电一体化等模式创新,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落实充电车辆停车优惠等惠民措施。
五、做好配套电网建设与供电服务
(十六)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保障。电网企业要做好电网规划与充电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各地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予以保障,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
(十七)加强配套供电服务和监管。电网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线上用电保障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施限时办结。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大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力度,配合地方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转供电行为,做好配套供电服务保障工作。
六、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
(十八)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推动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各方安全责任。强化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安装质量安全把关。在加油站、加气站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充电设施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部门结合职责,加强配套供电、规划建设及集中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各级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监管,强化社区用电安全管理。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溯源机制,鼓励相关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应用。
(十九)加快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监管平台体系。扩大监管平台覆盖城市范围,逐步建成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国家、省、市三级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体系,完善数据服务、安全监管、运行分析等功能,推进跨平台安全预警信息交换共享。加快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与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数据融合,探索构建车桩一体化监管体系。政府监管平台应保持立场公正,定期向社会发布本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优化财政支持政策。对作为公共设施的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地方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进一步向优质场站倾斜。鼓励地方加强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设施的补贴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二十一)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创新利用专项债券和基金等金融工具,重点支持充电设施以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电设施的保险产品。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㈩ 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需要什么程序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需要的程序如下:
(一)项目备案管理。
充(换)电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属地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提供统一的充(换)电设施备案材料。
企业单次备案充电桩数量不少于5个,建设用地规模不少于150平方米。居民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建设不需备案。
(二)用电报装。
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换)电设施用电,由居民与物业管理方协商一致后,接入小区供电系统,也可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非居民充(换)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因充(换)电设施接入而产生电力扩容等费用由产权单位(个人)承担。
(三)建设审批。
1.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停车场建设充(换)电设施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土地审批手续。
2.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与公共停车场用地统一规划、统一供应,不再单独办理供地手续。
新建独立占地的公用充(换)电设施需在属地发改部门办理备案,经备案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供用电协议。
申请材料包括:
项目备案申请文件、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在租赁土地建设充(换)电设施,须提供场地租赁协议(以备案时间起算,不得少于3年)复印件;
在自有土地建设充(换)电设施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加装在建筑物等上的一体化充(换)电设施,须提供该附属物合法性的支持性文件复印件。
(10)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地扩展阅读: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经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经营范围;
2.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当能对其充(换)电设施进行有效地管理和监控,对充(换)电设施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至少三年),并具备数据传输功能及接口;
3.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与充(换)电设施数量比例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