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逐步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⑴ 八项规定公车管理细则
法律分析:严禁公车私驾、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违规驾车、严禁公车(款)学驾、严禁私车公养、严禁违规购置公车、严禁公车乱停乱放、严禁违规报销费用等。
法律依据:《中央八项规定》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第二十九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⑵ 上海:80%以上公交车将更换为新能源车辆,这一举措有何意义
上海公交车将换为申沃新能源技术“白金刚”,白金刚闪光点在因此新能源技术的公交车内置安装了6排部位,24个座位,增加了座位间隔,坐在更为舒适,还具备防撞车身身架和玻璃防雾镜等几种作用。
针对城市的发展,公交车都是不断进步。本次公交车25路也是一条有悠久的历史公交车线路,伴随车子一起冲向终点,又被称作小辫子车。全部公交车从开始到现在持续进行升级,改革创新由以往单机版无轨电车到今天,含有中央空调无轨电车都不断为旅客提升贴心服务,增加搭车体验。
⑶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⑷ 长春出租车和公务车不再增加或更新燃油车 全面启用新能源车
易车讯 从今年起,长春市出租车和公务车原则上不再增加或更新燃油车。长春市作为全国汽车产业基地之一将加速出行方式电动化步伐,努力为中国高寒地区和季节性冻土区推广新能源汽车做出示范。
据了解,为助力中国2030年碳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目标,吉林省、长春市和一汽集团、国网吉林公司近日共打造了了“旗E春城 绿色吉林”项目。
该项目力争用3年时间,投放3.4万辆新能源出租车、网约车、公务用车,实现“电池银行”流转电池4.1万块规模,新建运营换电站120座,2021年年末,长春市计划建成44座换电站。出租车、网约车等行业内的龙头企业将开展示范运营,创新合作模式,打造公共交通汽车电动化示范点。
该项目的启动实施将推动长春市成为全国首个季冻区新能源化示范城市,将助力吉林省成为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广的新典范、新标杆。
⑸ 海南省计划2021年推广2.5万辆新能源汽车 比2020年多1.5万
易车讯 日前,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推广2021年行动计划》,提出2021年全省计划推广2.5万辆新能源汽车,而2020年海南省计划推广1万辆新能源汽车,可以看到2021年的计划数量是有着较大幅度的增长。
行动计划还强调,除特殊用途车辆外,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换的公务用车100%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探索新能源汽车“以租代购”模式,力争到2021年底,逐步提高全省公务用车领域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⑹ 大家认为新能源汽车什么时候可以普及
那现在正在普及中,因为它的成熟度和可靠性都得到了较充分的验证,并在持续验证中;而且它是像纯电动过渡的一个更加稳妥和经济的驱动形式,因此我认为是在未来几年内就能得到迅速普及的一种形式。举个数据的例子:
我认为目前还有些问题尚待解决,比如续航里程,充电的方便程度,充电的速度、电池安全性等,哪一个环节都没有做到能够和燃油车分庭抗礼。所以,什么时候普及,取决于它的核心部件什么时候足够成熟和安全。我认为目前阻碍纯电动车普及的瓶颈,主要责任都出在电池系统上!
电动车核心就是电池、电机、电控。
综上,关键就看电池啥时候能搞定,搞定电池的一系列问题(续航啊、安全啊、充电啊),那纯电动车普及是水到渠成的事。
别太过于乐观和理想化,我们现在国产所谓的新能源车都是些技术含量不高的电动 汽车 ,它的技术含量虽然标榜三电合一,但实际上和以前的电瓶车来说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异,无非是电池和控制器更加先进一些。再放眼5-10年量产电池技术也很难有实质性的飞跃,锂电池的能量密度和安全性并不是很容易突破的瓶颈。
城市的电力供应是否能满足纯电动 汽车 的普及?能否支撑每个家庭一天20度左右的用电量需求?没有科学、长远、系统的规划发展,而通过臆想定出燃油车退市的时间表是件很可笑的事情,这就像我们国内的很多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完工时间并不是按照科学发展的规律制定,而是以某个大事件的发生或管理者人为的意志为完工的时间点一样。
今天我们的新能源 汽车 (电动 汽车 )只是虚假的繁荣,是通过政府补贴和对已经非常环保、成熟的燃油车进行限制而得来的。有人觉得2025年新能源 汽车 会全面爆发,但我并没这么乐观,现在很多电动 汽车 从200公里增加到300公里续航无非都是增加电池数量,获得政府补贴为目的,根本不是电池技术的提升 ,5-6年后我们可能未必迎来稳定、安全、可靠续航几千公里甚至上万公里的电池技术,但现有蜂拥而上马的技术不成熟的电动 汽车 的电池普遍会寿终正寝,将会给电池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带来巨大的压力,要知道到今天我们连垃圾分类还都做的相当不理想,所以如果电池不能妥善处理,那将不是比燃油车污染更大的问题,很可能会导致断子绝孙的命运,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我们不断透支环境发展眼前利益而遭受的报应。
提前报废掉燃油车似乎排气管少排点尾气,但报废一辆 汽车 产生的污染和生产一辆难于处理、寿命有限的电池车所对环境的影响往往被我们心安理得的忽略了,这就是在利益面前人是很难战胜灵魂的。现在全球的气候异常,冰川加速溶解,似乎并没有让我们止步于对安逸生活的享受。
新能源 汽车 主要两个发展方向,电动,氢燃料。
过去我国 汽车 行业里,大家经常引用德国、丹麦一些国家的禁售燃油车倒计时,强调2035年是一个大关,工信部之前也有强硬的声音,表示中国也将制订禁售燃油车时间表,但过了几年多时间,仍没有具体的方案。
现在来看,政策还不够明朗。我个人认为,新能源 汽车 的普及有几个前提条件:
一是政策。在政策上,要有严有松。
严的方面是,要大力推动公务用车、公共交通、商用货运、特种车辆、特殊区域,加快强制更新为新能源车。例如港口,机场,封闭的厂区,里面的车辆都是仅在本区域内进行作业的车辆,具备良好的充电环境和充电时间,为什么不用新能源车辆呢?在北京首都机场我就注意到,几次乘坐的摆渡车仍为燃油车,排放大量的尾气,我用鼻子就可以判断,尾气排放根本就是不达标的。
松的方面是,要给低速电动车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从经济的角度出发,电动 汽车 并不是续航里程越高越好,而是根据需要,在一些人口密集的县城,市民对低速的电动车需求很大,因为他们每天的车程只是10-30公里,买一辆续航里程在80-150KM的老年代步电动车就足以满足需求。但是低速电动车,怎么界定?怎么管理?所以在电动 汽车 的发展上,要兼顾各方需求,合理规划方案和制订完善的政策。
二是配套。必须加快跟进。
充电、加氢燃料电池,是新能源 汽车 发展的必要配套条件。目前,充电桩发展较快,截至2019年10月,中国电动 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发布数据,联盟内成员单位总计上报公共类充电桩47.8万台,其中交流充电桩27.8万台、直流充电桩20.0万台、交直流一体充电桩488台。2019年10月较2019年9月公共类充电桩增加1.2万台。从2018年10月到2019年9月,月均新增公共类充电桩约1.6万台,2019年10月同比增长68.0%。但是,一些品牌不匹配,不兼容的问题,充电桩利用率不均衡,仍比较突出。在很多城市里,通过地图寻找充电桩,经常出现不能用、损坏的情况,无人维护。
三是技术。要突破瓶颈。
电池的成熟性、稳定性、可靠性,已经得到了很好的验证,自燃现象大幅降低了。但是成本、回收环节,仍有较大的问题。电池在整车的成本上占据较大,一旦涉及换电池的环节,让消费者难以承受。特别是换下的电池,还没有很好的形成梯次利用,资源浪费,处理不好,也一样污染环境。
在这几个因素能够充分解决的前提下,我认为,在中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人口密集的城镇,有希望在十年内得到普及。在西北、西南边疆这些地广人稀的区域,还需要很长很长的时间。
工信部2025年禁售燃油车的信息虽然没有实锤,但是无风不起浪也是老例。目前长安、北汽以及其他小厂制定阶段性禁售燃油车计划,以及2025年彻底停产燃油车计划也从侧面印证了工信部信息。
那么电动 汽车 的普及节奏就可以大致判断了,从第一款国产EV上市销售到2017年保有量不过170万左右,而2018年仅上半年的销量就超越现有量的2/3,预计完成目标为200万辆。按照现在的普及速度来看,这七年内电动 汽车 的市场占有率会达到15%~20%。尤其是北上广深这些一线限行限牌城市,倾斜会越来越大。
但电动 汽车 毕竟是新生事物,任何一种新生事故如果没有刚需或者特别大的领先差距,普及的难度都会很大。电动 汽车 的优势仅在于用车成本,使用便利性还不尽人意。
可政策的大力推行是势不可挡的,普及阶段不仅是让消费者主动或被动的接受这一车型,更是 汽车 研发企业技术积累和突破的过程。
如果汽油2元一升的话没人会在乎用车成本,但是高昂的售价已经让用车成为很多人的负担,电动 汽车 的优势也就逐渐显现。一旦续航里程或者电池成本突破限制,这种车会迅速取代燃油车。
新能源 汽车 目前还存在不少使用困难,缩短充电时间,电源容量大一些。普及介决全国性或地域性充电桩设置,投资大,那个部门投入,须多个部门配合协商,问题多,麻烦。如果是全面普及,只能长期观望。
真正的达到普及的话,我觉得应该最少在十年以上,除了相关充电配套设施的完善和电池充电技术的普及与提高,还有老百姓对新能源 汽车 的接受度。
汽车 毕竟是能源利用的终端,只有新能源普及了,新能源 汽车 才有普及的条件。
就我个人而言,对内燃机有着自己的热爱,这是情怀。内燃机从19世纪诞生到如今一百多年了,经历了很多技术上的变革。所以,每一台机器都是一代又一代工程师的心血,如果真要取代内燃机,那会有很多人就面临失业的。
我认为内燃机在未来20年内不该被完全替代,而是继续在它上面寻找技术的革新,应对环保问题。
你先买我们马上跟上
⑺ 北京市政府公务用车大变样,蔚来零跑也能成“官车”
近日,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官网发布了《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20-2022年度公务用车定点购置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公告显示,江淮汽车、奇瑞汽车、蔚来汽车、金龙客车等16家车企成功中标。具体中标名单如下:
1.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北京汽车集团越野车有限公司
4.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重庆东风风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7.广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8.国机智骏汽车有限公司
9.河南森源鸿马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10.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11.上海爱驰亿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2.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上海蔚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4.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15.浙江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16.浙江零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零跑T03公务车
在当前国内汽车电动化及智能化的浪潮下,未来毫无疑问还将会有更多的纯电动车进入到全国的政府公务车或其他类型用车采购目录中,就像先行一步的北京公交集团,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公交车换成了纯电动车型。
对于此次北京市政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对列入国家相关部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并满足北京行政区域现行汽车排放标准要求且适用于政府采购的乘用车、客车(新能源车仅限纯电动汽车)进行采购。该项目在2020年9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于10月23日定标,采购用途为办公。
据悉,各家中标车企都收到了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下发的“定点供货单位”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接下来,为便于中标单位充分理解框架协议、正确操作系统,了解购车及结算流程,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还将对上述中标车企进行相关培训。
可以预知的是,未来还会有更多的造车新势力品牌中的电动车,出现在公务用车的采购名单中去,而在当前汽车电动化的浪潮下,汽车向电动车、新能源汽车转型,也是大势所趋。
评中评说:
不难发现,此次成功中标的16家车企中,除了奇瑞、长城这样的传统中国品牌以外,还加入了蔚来、合众、零跑等新势力造车品牌,并明显加大了纯电动汽车采购比例。可见北京市政府对于创新企业和新能源汽车发展十分重视。
其中,最熟悉的当属蔚来,数据显示,蔚来公布2020年9月销量为4708辆,同比增长达133.2%,突破了该品牌成立以来的单月销量记录。第三季度交付量共计12206辆,同比上涨154.3%。有了政府订单的加持,或许对于蔚来的销量有很大的助益。
但是对于这些造车新势力来说,他们的口碑和质量到底如何?值得购买吗以及怎样得到保证?很多网友发出一系列质疑。
譬如,对于爱驰合众零跑车型,相信大家也有很多问号,泡泡也很好奇爱驰的车会用在什么地方?话说现在爱驰就一款U5在卖吧?感觉街上很难见到。
重视新能源汽车发展,支持创新企业都无可厚非,但只能希望这些造车新势力车企能变压力为动力,争取为新势力打个样。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⑻ 现在政府为什么不将公务用车换成新能源汽车呢原因有哪些
如今政府部门怎么不将公务车换为新能源车呢?原因是什么?
发展趋向新能源车目的为了能减少空气污染,变更能源结构,处理对石油依靠。发展趋向新能源车重要性毋容置疑,汽车强国相继把他提高到战略层面,心甘情愿以禁售燃油车的方式推动新能源车发展趋向。国外、法国的在禁止燃油车销售市场;法国的从起禁止销售市场汽油车和柴油车;意大利、荷兰、法国、荷兰等国陆续确定了禁售燃油车时间也;海外一部分州将会禁止传统燃油车上路。
中国新能源车看起来非常热闹,但多而不精,许多企业重企业规模轻新产品开发,重推广营销轻产品,许多消耗信息源,较为严重耗费国家补贴。此外我们在扶持政策、市场销售正确对待、监管上其实也有缺乏。既然这样能不能让每一个公务车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用车,专家教授交通出行全部改成新能源开发技术“电动”车子,真实体验一下现中国新能源车现状为未来新能源车发展趋向提供基础依据,出谋划策?
⑼ 新能源汽车将迎来公务用车的革命吗: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不完全的数据统计目前中国的公车有600多万辆,如果按计划要求达到50%的话就是300万辆。公共汽车和出租车的保有量到2015年大概分别为60万辆和137万辆,50%的话就是近100万辆,仅仅是公务用车这块的量都会是巨大的。
希望新能源汽车可以快速发展下去!
⑽ 公务用车的配备规定
法律分析: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