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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汽車維修廠價格協商不成

發布時間: 2021-05-08 18:56:57

Ⅰ 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和汽車修理廠對車輛維修費達不成一致,導致車輛長時間拿不回,車主該如何維權

以下內容,僅供參考:

1、先自己看清自己的保單,看是否有「專修」、「4S專修」……等字樣。如果有這些字樣的,基本上保險公司已經與其早就達成了協議,不會有爭執了,4S或維修站可因先前與保險公司協議自行代賠,你可以直接取車。因他們之間有價格協議在先(保險公司與維修企業)
2、每個保險公司的理賠方式與指定維修企業各有不同,但現在客戶車輛受損後可由車主直接指定維修企業,杜絕中間某些「貓膩」事件的發生或糾結的產生,如果是保險公司指定的維修企業應該也不會出現此類現象。有協議價(保險公司與維修企業)
3、是否是自己指定或是隨便拖到任一修理廠?這樣的情況,就有可能出現您這種現象,保險公司有保險公司自行的價格,其還分一二三類,也就是小型的企業,中型,維修站,4S……等,價格不一。如果與其未簽訂委託維修理賠維修企業自然會產生價格上的不統一,多少會出現點糾紛,如果是相差不大的話還好說,相差過大難免糾紛。

A、這樣的狀況依據保單或是維修調解書(交警),看自己應付的金額,提前從保險支持相應款項後給維修企業(前提是先談妥價格),多退少補。杜絕價格不統一。
B、車未修,價格不統一,達不成一致,可委託物價部門(注意,這點很重要,現在可以通過權威部門定價)作最終價格審定,這是以我本地政策為准,具體各地標准不一。那樣,三方均會無異議,你可以先申請。至於耽誤你的誤工等可適當向保險公司提點……。應該可以行通。
C、不排除一些「貓膩」事件,但很少,有保修相互串通詐取客戶多項款項的可能。這種現象雖然很少極少,但有,您也不得不防,建議無情學是走第二步B點所講,至於中間「違約」的誤工誤事車馬費等由保險公司協商。
………………

祝您好運……。

汽車維修價格不合理怎麼辦

1對汽車維修價格方面宣傳,維修工是技術工,應該得到社會公認。2 由物價局定價。3 有專業機構對修理廠進行監督。

Ⅲ 怎麼跟汽車維修廠還價

不可能,你就給他說材料你自己出,看他怎麼說

Ⅳ 修理費價格4S店與保險公司有差距4S店扣留車輛可以起訴4S店嗎

這種情況可以三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保險公司。

Ⅳ 車輛報險維修時定損費低於修理費怎麼辦

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定損,只是對損失程度和范圍進行估算,實際修車費跟定損額有一定出入完全是可能的。如果實際修車費高於保險公司定損額,保險公司可以跟車損當事人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實際修車費理賠。當出現保險公司定損與修車廠給的價格不一致的情況,務必先協商好再修車,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第三方介入,比如去當地物價局定損。

造成定損與維修差價的原因主要是保險公司定損不合理和無責方的修理費中有不必要、不合理的部分。針對保險公司定損不合理的,需要保險公司來補差價,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帶好單證,去當地保監會投訴,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是無責方不合理要求的,就讓無責方自己掏錢,如果對方有異議,隨他去起訴。

Ⅵ 汽車定損價格低於維修價格怎麼辦

定損單具有合同屬性,事故車輛的合理維修費用適度高於定損金額時,保險公司應按照實際維修費進行理賠。
當車主遇到維修費用高於定損費用時,就要留心保險公司是否有違規操作,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一般情況下,定損價格、維修價格不會有太大差別。但因一些大型的汽修店管理費、人工費比較高,或受汽配市場價格的波動等因素,定損價格也會受到影響。出現差價後,定損員會給車主其他參考方案,如果同樣的價格其他修理廠能夠維修,將會建議客戶換一家維修店。如果客戶不願意更換,差價將由車主承擔。

首先,我們要確定造成差價的原因,一般來說有兩種:
1、保險公司定損不合理。
2、無責方的修理費中有不必要、不合理的部分。(如把可以修復、不必要換新的零件直接換成了新的,或者刻意去選擇人工費、零件費高於市場價的修理廠,造成了修理費的虛高。)
那麼,為了確定到底是哪種原因,就需要無責方來提供修理清單。根據修理清單、定損時拍攝的照片和損壞零件清單來判斷,究竟是這輛車確實要修這么多錢,還是無責方擅自要求了不合理的修車項目。
第一種原因,無疑是需要保險公司來補差價,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帶好單證,去當地保監會投訴,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種原因,就讓無責方自己掏錢,如果對方有異議,隨他去起訴。

Ⅶ 汽車修理費理賠可以和維修廠還價嗎

你好,一般的話不能還價的汽修廠里的價格都是定好了的,都有明文標價的。

Ⅷ 民事賠償時,重置價格與汽車修理店的修理價格應以 哪一個為准

重置價值條款
重置價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換受損財產;
但本保險的賠償責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被保險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進行重建或替換受損財產;
(二)被保險人在其他地點進行重建或替換受損財產。
二、修理或修復受損財產;
無論採用上述哪一種方式,目的是使受損財產基本恢復至原狀,即經過修理或修復後的財產狀態即不好於也不差於受損產的標准.
特別條件:
一、被保險財產若發生部分損失,需進行修理或修復的費用不能超過該財產全部損失應賠償的金額。
二、若受損財產重新修復或重建所產生的重置費用達85%並高於該財產發生損失時的保險金額,本保險的賠償按該保險金額與受損財產重置價的比例確定,計算方式如下:
受損財產保險金額/受損財產重置價值X損失金額-免賠金額=賠償金額
三、若遇下列情況,本公司的賠償將按受損保險財產的市價計算:
(一)被保險人沒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遲、延誤重建或修復工作;
(二)被保險人沒有對受損財產進行重建、替換、或修復;
(三)發生損失時保險財產由其他有效保險單承保,但該保險單沒有按與本條款一致的重置價值承保。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重置價值保險(Reinstatement Value Insurance)
"財產保險中對房屋和機器按特定的價值進行保險的一種方式。一般的財產保險只保障保險標的當時的實際價值,不保重置價值。因為根據補償原則,通過補償只能使保險標的恢復到損失發生前的經濟狀況,如果賠償額大於標的當時實際價值,就可能誘使被保險人無視道德危險,以圖從賠款中獲利,故一般保險公司不隨意接受重置價值投保。由於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的緣故,保戶即使不斷調整保額,也很難做到足額投保。此時如能購買重置價值保險,則可獲得十足的保障,不必用歷年的折舊積累彌補標的受損後重置的差額。正是鑒於此原因,保戶願意多保一些保額,多付一點保費,按重置價值投保。保險公司在簽發此類保單時,一般都須附加"重置價值保險條款"以明確雙方責任。在我國較少使用。"
"財產保險中對房屋和機器按特定的價值進行保險的一種方式。一般的財產保險只保障保險標的當時的實際價值,不保重置價值。因為根據補償原則,通過補償只能使保險標的恢復到損失發生前的經濟狀況,如果賠償額大於標的當時實際價值,就可能誘使被保險人無視道德危險,以圖從賠款中獲利,故一般保險公司不隨意接受重置價值投保。由於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的緣故,保戶即使不斷調整保額,也很難做到足額投保。此時如能購買重置價值保險,則可獲得十足的保障,不必用歷年的折舊積累彌補標的受損後重置的差額。正是鑒於此原因,保戶願意多保一些保額,多付一點保費,按重置價值投保。保險公司在簽發此類保單時,一般都須附加"重置價值保險條款"以明確雙方責任。在我國較少使用。"
作為保險公估師及資產評估評估師,我認為以上理解是有失公正的。以上解釋可能是一個經濟人或代理人可能為了獲得業務而有意誤導被保險人。
保險法對於財產保險規定賠償以實際損失和保險金額為限,若保險價值低於保險金額,則按比例賠付;合同法規定:顯失公正及違法的合同條款是無效的;保險合同的上位監管法是合同法和保險法,故對其中條款應按保險法的要義來理解保險條款。
從資產評估角度而言,無論是重置價值還是市價,都是資產實際價值的一種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是內在的,財產價值可以通過市場法和重置法評估。不同的評估方法適用於不同的評估目的。
財產的重置價值為重新置換或者構建原有財產的費用。在一切險理賠中,財產的保險價值,對於流動資產為出險當時的市價(在綜合險和基本險中為賬面余額,但一般流動資產的賬面價格同其市價差不多),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為出險時的重置價值(在一切險附加重置價值條款時或綜合險及基本險)。
要理解好重置價值,就不能脫離損失補償原則,正是由於損失補償原則,才會有「出險時」這一時點,以及重置價值條款中:「等同或近似並且不超過嶄新時的狀態」的限定。
因此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除了是指按照出險時的市場和技術條件核算重置費用外,還應該注意在出險時原有財產已經不是嶄新的這么一種情況,核算的重置費用也就是重新購置或構建新舊程度近似、功能等同的財產的費用。當然在實踐中,對於房屋建築物,常常只能重建,難以做到同樣新舊程度;機器設備相對而言容易些,但也常常是很難做到的;因此實際的做法往往是採用新的配件,保險人往往放棄這種用同樣新舊程度的重置要求。所以出險時的重置價值應該就是按基本等同或近似並不超過嶄新狀態這個標准重置,並以出險時實際可實現或盡量貼近這個目標的市場供應情況和技術情況來所需的費用。
這種價值可以用許多方法,最主要有兩種:1、成本法:按全新標准下的重置成本扣減適當折舊(這里的折舊應理解為實際損耗)來評估其重置價值;2市場法:按同等功能及新舊程度近似設備的市價加上一定的運輸費、安裝費、稅費等。
如果把重置價值簡單認為全新資產的購置或建造費用,容易造成兩個方面的問題:
1、在核賠時這樣做的可能後果:在被保險人依法已經計提的折舊費用較多,資產凈值已不多時,在損失程度較大或全損的情況下,以這樣的重置價值核損就會讓被保險人的已提折舊變成額外得利(但損失較小時或修復費用低於財產實際價值的85%,可以視為固定資產的正常修理,核賠時不用在修理費用中計提折舊),保險就成了詐騙者的樂園。因為保險基金實際上是有社會保障功能的,是所有被保險人繳納形成的,按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投保人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樣做相當於濫賠,可能是損害了社會的公共利益。
2、在承保時這樣做的可能後果:但核賠時按保險財產出險時的重置價值核賠,保險金額就超過了保險價值,這樣就造成了被保險人多繳了保費的結果。
因此不能總將嶄新標准下的重置成本等同為出險時的重置成本。
在保險業務中,對於較新的固定資產,其重置成本基本上與全新設備的重置成本相同;對於半新舊的,則最好按同樣或近似新舊程度的替代品的市價加上安裝、運輸、調試費用、稅費等核定其重置價值。對於已經很舊的、基本接近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已停產,技術也很落後,實際價值已經很低,按重置不好也不壞的標准,重置價值一般應按全新標準的重置成本扣減折舊和損耗來評估,相當於實際價值;其受損後修復費用往往超過實際價值,按損失補償原則,應按重置價值條款特別條件1而鑒定為推定全損,實際損失應按實際價值扣除殘值。被保險人以保險賠付及已計提的折舊和回收的殘值來重新購入全新的固定資產。
對於保單承保時,按原值投保的情況,對於保險價值已經大為低於原值的情況如有爭議則參考按保險法第四十條及第三十八條處理。其中第四十條第一條及第二款: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的部分無效;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Ⅸ 汽車修理廠要價太高,該怎麼搞價急。

很仔細啊!不過看樣是很負責任的說!發動機裡面基本都是新的了!不過也有省錢的辦法,找個老師傅看能對付用的就對付用!按以往的經驗,高溫後,只需平缸蓋,換缸墊,如果拉缸了,要換活塞,活塞環和缸套!很多東西不可能因為高溫而損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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