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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5-06 23:29:50

1. 如何處理汽車維修質量糾紛

一,托修方應該與承修方簽訂書面維修合同;二,維修質量糾紛發生後的維權步驟: 1.調解,先與承修方協商,要求對方承擔補修、返工或者賠償損失,如果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則省時、省錢,還可以避免雙方矛盾激化。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則可以申請有關機構鑒定; 2.鑒定,汽車維修質量鑒定的受理機關是各級汽車維修管理站,這一機構隸屬各級交通局。如果車主對汽車維修管理站所做的鑒定結果不服,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車主也可以不經過鑒定程序,在調解失敗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三、訴訟中可申請舉證責任倒置。汽車維修糾紛屬於產品質量糾紛范疇,訴訟中,用戶可以請求法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被告(承修方)承擔主要舉證責任,承修方應該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按照正確的技術和工藝進行修理,而且修理質量完全符合國家標准;四、要找准正確適用的法律依據。

2. 如何調解汽車維修質量糾紛

一、托修方應該與承修方簽訂書面維修合同
合同中應確定雙方的義務和權利,如約定修理項目、修理費用、質量要求、竣工時間、驗收標准等,這樣一旦發生了糾紛,處理起來也有依據。
二、維修質量糾紛發生後的維權步驟
1.調解。先與承修方協商,要求對方承擔補修、返工或者賠償損失,如果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則省時、省錢,還可以避免雙方矛盾激化。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則可以申請有關機構鑒定。
2.鑒定。汽車維修質量鑒定的受理機關是各級汽車維修管理站,這一機構隸屬各級交通局。如果車主對汽車維修管理站所做的鑒定結果不服,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車主也可以不經過鑒定程序,在調解失敗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訴訟中可申請舉證責任倒置
汽車維修糾紛屬於產品質量糾紛范疇,訴訟中,用戶可以請求法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被告(承修方)承擔主要舉證責任,承修方應該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按照正確的技術和工藝進行修理,而且修理質量完全符合國家標准。如果承修方提供不出這種證明,則可以推定維修質量不合格。作為原告的車主,也應該向法庭提供損壞實物、損失清單、發票等證據。
四、要找准正確適用的法律依據
汽車維修屬於「承攬合同」的一種。《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修理、定做、測試、檢驗等工作。」在這里,「定做人」是指托修的用戶,「承攬人」是指承修的修理廠,「工作成果」是指修理好的汽車。

3. 如果消費者和汽車服務企業因汽車維修質量問題出現了爭議可以通過什麼解決問題

1、試試申請調解
當消費者與汽車廠家或經銷商發生難以解決的爭議時,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向各省市縣的消協、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請求出面調解。可以撥打當地的消費者投訴電話12315來咨詢具體實施程序。
2、如果調解失敗,就有必要考慮申訴程序。消費者可以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工商、交通等行政部門進行申訴。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於申訴案件將依據相關質量申訴處理有關規定執行。可以撥打當地的12365產品申投訴電話咨詢具體情況。
3、通過仲裁和訴訟解決
當爭議雙方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根據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相對而言,仲裁和訴訟判決對當事方具有強制約束力,雙方必須遵守,這也是解決雙方爭議的最終手段。不過,仲裁與訴訟程序牽扯到諸多復雜的過程,而且會消耗較多的時間與精力。
4、藉助媒體傳播力量
對於汽車質量問題,還可以向媒體尋求幫助,藉助輿論傳播的力量來達到解決爭議的效果。華律網汽車為出現汽車質量後有爭議和問題的消費者開設了汽車質量投訴平台。在這里,消費者可以向我們說明自己所遇到的問題,同時我們也會對您的情況作出回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4. 如何處理汽車維修糾紛

處理汽車維修糾紛:
一、協商是首選的處理方法
協商是首選的處理方法,因其可以節省時間和維權成本。消費者可直接向修理廠提出汽車維修存在的問題,並明確提出返修、換件或賠償損失的要求,協商時可將依據或證據告知或出示修理廠,但原件和重要物證一定要自己保存好。首先與承修方協商,要求對方承擔補修、返工或者賠償損失。如果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既省時又省錢,還可以避免雙方的矛盾激化。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則可以申請有關機構鑒定。
鑒定是由消費者和修理廠共同要求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汽修質量責任認定。如果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組織有關專家或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汽車維修質量鑒定的受理機關是各級道路運管機構,這一機構隸屬各級交通局。該機構會做出實事求是的、具有權威性的技術分析和事故鑒定報告。
二、調節是處理糾紛的一種手段。
根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汽車維修承托雙方因維修質量和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如果承修方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可以向道路運管機構申請組織技術鑒定和調解。調解是消費者申請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調解,此時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都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在調解過程中,申請方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保持車輛的原始狀態;
(2)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電話,糾紛的詳細過程,申請調解理由及要求;
(3)提供相關證據,包括汽車維修合同或維修委託書、車輛竣工出廠合格證、汽車維修費用結算清單、其他與申請調解事項相關的資料。參加調解的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舉證責任,並對舉證事實負責,因此,托修方在送修汽車及結算時,一定要向承修方索取並妥善保管的有關資料,一旦發生糾紛,才能提交投訴或調解所需的證據。
三、鑒定是糾紛調解的必要條件。
汽車維修質量糾紛如果需要通過技術分析或鑒定進行責任認定的,技術分析和鑒定由汽車維修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有質量檢測或技術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拆檢車輛有關部位時,當事雙方必須同時在場,一致證實拆檢情況,質量糾紛調解過程中拆檢、技術分析和鑒定的費用在責任認定後由責任方按責任比例承擔。認定汽車維修質量責任的原則是:
(1)承修方不按技術標准、有關技術規范和工藝規程修理汽車、選用配件、油料所引起的質量責任由承修方負責;
(2)承修方應托修方要求未按有關技術規范和工藝規程所確定的維修范圍進行汽車維修作業,而承、托修雙方無質量協議或其他約定所引起的質量責任由承修方負責;
(3)承修方在進行車輛維護和修理作業時,對所拆裝的配件未進行鑒定或雖發現相關配件不符合技術要求但未與托修方簽訂質量責任協議,在質量保證期內因該部件引起的質量事故由承修方負責;
(4)因托修方違反駕駛操作規程和違反車輛使用、維護規定而引起的質量責任,由托修方負責;
(5)雙方簽訂的汽車維修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按合同規定的責任確定。
根據交通運輸部《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汽車維修的質量保證期是: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萬公里或修竣出廠之日起100天;二級維護的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30天;一級維護、小修或專項修理的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10天。質量保證期中的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到達者為准。
汽車維修質量糾紛和維修合同糾紛的調解根據有關技術標准和資料,技術分析和鑒定意見書,當事方的陳述、質證、辯論,分析事故原因,確定糾紛雙方應負的責任,調解各方應承擔的經濟損失。如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或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不履行協議,有關當事方可依法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訴訟是質量糾紛的終結程序
訴訟是車主直接向法院起訴,可以不經鑒定程序、在調解失敗後直接起訴。如果用戶對鑒定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用戶也可以不經過鑒定程序,調解失敗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車主可以請求法庭適用"舉證倒置責任",即由承修方承擔主要舉證責任,承修方應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按照正確的技術和工藝進行修理而且修理質量完全符合國家標准。如果提供不出這種證明,則可以推定維修質量不合格。車主應向法庭提供損壞實物、損失清單、發票等證據。

5. 關於促進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的指導意見的三、改善提升維修服務

(十一)限制濫用汽車保修條款,保障消費者維修選擇權。
貫徹落實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汽車三包規定,保障消費者的維修消費選擇權和汽車產品保修權利。汽車生產及其授權銷售、維修企業(包括進口汽車經營企業)應告知消費者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汽車產品,不得限制、干預消費者自主選擇維修企業和維修服務,不得以汽車在「三包」期限內選擇非授權維修服務為理由拒絕提供維修服務。
(十二)加強行業誠信建設,營造放心修車環境。
要發揮消費者監督評價對市場消費的導向作用,建立健全汽車維修質量監測體系。要完善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積極運用互聯網和信息化手段,引入消費者監督評價機制,構建企業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動態監管機制及信息化監管平台,用市場信息公開透明和消費者口碑倒逼和推動市場誠信建設,不斷提升用戶滿意度。鼓勵行業協會、保險機構和第三方機構參照相關國家和行業標准開展維修服務質量和客戶滿意度調查,促進企業服務更加規范、優質。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將消費者、保險機構及第三方機構評價作為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的重要內容,建立企業服務質量「黑名單」制度。要加強對考核結果的宣傳和應用,積極協調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用車主管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制定鼓勵性政策,推動機關事業單位用車、事故車維修優先選擇誠信企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要求,探索建立企業信用制度,將企業經營失范、違規行為納入企業信用記錄,會同社會徵信、工商和質檢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違規情況,並依法嚴肅處理。
要加強輿論引導和監督,促進社會共同治理。要積極樹立、宣傳汽車維修行業的典型和標兵,凝聚行業服務精神,展示行業精神風貌。要會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曝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案件和行為,宣傳維權知識和手段,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和防範意識,促進消費者理性消費。
(十三)強化維修標准化、規范化作業,提升維修服務質量。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要求嚴把市場准入關,確保企業維修能力達標。維修企業要遵照《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18344)等標准及車型維修技術資料開展維修作業,確保維修質量合格。要遵照《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JT/T816)開展規范化的維修服務,提升維修服務質量和水平。要強化實施維修質量保證體系,督促企業嚴格執行汽車維修合同管理、「三檢」管理、維修竣工合格證和質量保證期等制度,切實保障維修質量合格、過硬。
(十四)廣泛開展便民服務,提升行業服務效能。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結合本地實際,積極組織企業開展服務質量公約、服務質量標准承諾、陽光維修服務等活動,加強行業自律規范,抵制市場不良風氣。要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道路交通安全日、節能宣傳周和質量月等公益主題載體,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公益服務活動,讓汽車維修常識、安全行車知識、消費者維權知識、汽車故障義診及咨詢等公益服務真正走進群眾。維修企業要堅持以消費者為中心,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創新服務形式,優化服務流程,透明服務信息,提升便民服務能力。鼓勵企業提供電話、網路預約服務,提供代用汽車、上門接送車及各類定製化服務,滿足消費者時效性和便利化需求;鼓勵拓展服務范圍和能力,開展「一站式」汽車消費服務,延伸企業價值鏈;鼓勵建立客戶服務回訪機制。
(十五)建立健全汽車維修救援體系,提供有效出行保障。
要按照「統一平台、統一調度、統一服務、快速響應」的原則,合理布設救援網點,逐步建立覆蓋全國的汽車維修救援體系。探索設立全國統一的汽車救援服務電話,便於呼救施救。要加強與相關部門協調聯動,確保事故救援及時、高效、到位。要建立行業統一的信息服務平台,制定救援企業入網條件、服務規范和收費標准。鼓勵符合條件的救援企業和保險機構積極加入救援網路,統一調配運行。救援企業要配備專業化的救援裝備和技術人員,加強救援培訓,不斷提升救援能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關於規范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2204號)有關要求執行。
(十六)建立健全維修質量糾紛調解和投訴處理機制,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各地要按照「渠道暢通、處理及時、技術權威、裁決公正」的原則,建立健全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投訴處理的工作平台和機制。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委託第三方的公益性機構,受理維修質量投訴和糾紛調解,提供汽車維修技術咨詢,並提供必要的業務經費支持。要公布投訴電話、網站,設立接待服務場所,確保投訴渠道暢通。要公布投訴受理范圍、處理流程及處理時效,及時答復處理結果。要不斷提高專業技術能力、鑒定能力和糾紛調解水平,依法依規化解各類投訴和糾紛,提升維權成效。要建立投訴舉報處理與部門執法的聯動機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依據線索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處理,並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消費者也可通過12365和12315投訴舉報電話,向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部門反映汽車配件質量問題,投訴、舉報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汽車配件以及欺詐消費者等違法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6. 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辦法是否還有效

如果是新車,在新車交車的時候,銷售人員會跟你一起去驗車。驗車了以後,如果你開走了,在回去跟他們說新車有問題,那就很難了。不知道你的裂紋是怎麼樣的,可以看看圖片,根據車型產地年份去分析一下,還有是否有腐蝕液體接觸過,是否長期暴曬都會可能出現這樣的問題!不知道是否有買劃痕險。

7. 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辦法是否有效

維修產生的問題,一般不好鑒定是車的問題還是修的問題,解決問題主要是協商解決。【汽車有問題,問汽車大師。4S店專業技師,10分鍾解決。】

8.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無償返修。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這是保護機動車車主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
根據交通部的《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辦法》(交公路發[1998]349號)以及其它規定,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二是劃分承修業戶和托修單位的責任。具體是,因維修質量造成的車輛故障或損壞,維修業戶應負責及時返修,由於維修質量問題而造成的車輛異常損壞或車輛機件事故,由承修業戶負責;由於托修單位違反規定使用或駕駛員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車輛故障或損壞,不屬於維修質量問題,責任由托修單位自負。
三是明確質量糾紛的處理辦法。在質量保證期內,托修方遇有汽車維修質量問題或者發生機件事件,應首先與承修方協商解決,這是處理汽車維修質量糾紛的最基本原則。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各方可向當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調解。參加調解的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舉證責任,並對舉證事實負責。
四是進行賠償。屬於承修方責任的,按規定予以賠償;不屬於承修方責任的,不予賠償。如經調解仍不能達成協議或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不履行協議,有關當事方可依法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需要說明的是,質量保證是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及質量保證期內,主要考慮機動車車身受磨損、技術狀況呈下降的狀態,必須界定在一定時間內,否則難以劃分質量責任界限。
目前,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具體規定主要依據是部門規定,今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授權,制定新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管理辦法,以便更有效地實施。

9. 汽車維修糾紛找什麼部門投訴

汽車維修糾紛可以找當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根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9)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辦法擴展閱讀: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採集機動車維修企業信用信息,並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信用檔案,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維修電子數據記錄上傳情況及車主評價、投訴和處理情況是機動車維修信用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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