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配件銷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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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
合同編號: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帳號:
電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帳號:
電子信箱:
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帳號:
電子信箱:
為了規范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美容美發店事務。
第二條 合夥企業概況
名稱:
經營場所:
經營范圍:
經營方式: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2、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3、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注冊資本驗證後 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合夥企業登記
全體合夥人同意指定 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第八條 財務、會計
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建立本合夥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九條 盈餘分配
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餘分配以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餘利潤(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 債務承擔
1、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2、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一條 委託執行人
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方(一名或數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出具合夥的委託書。
第十二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4、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夥人入伙及合夥人的退夥;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禁止行為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 入伙
新合夥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4、入伙的新合夥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可以退夥的情形
(一)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八條 當然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九條 除名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條 退夥程序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資的轉讓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後的盈餘,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餘,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違反本合同關於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五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夥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夥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夥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夥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准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二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台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三十一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三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證處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備註:1.本協議書僅為參考格式,申請人可根據需要依法對協議書的內容作適當調整。
2.申請人在使用本參考格式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3.文書中需填寫的內容應在電腦上填寫完畢後再列印出來,除簽名外不得手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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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配件購銷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惠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乙方代理甲方_________系列汽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代理及授權范圍
1.1 乙方代理銷售甲方的系列汽車配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乙方的代理區域為__________________地區。甲方授權乙方為以上_______個區域總經銷的許可權,全面負責_______個區域的銷售和經銷商管理。如因乙方串貨行為造成甲方或者甲方的其他代理商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追索乙方的違約責任。雙方約定每台車違約金為_________元,同時,甲方應明令禁止其他區域的授權經銷商在上述_______個區域銷售(該市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的供貨車輛除外),否則視同甲方違約。
1.3 乙方承諾每月向甲方的訂貨量不低於_______輛,乙方負責保證年銷售量不低於_______輛(_______輛),否則甲方有權取消乙方代理資格。
1.4 乙方的總代理權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5 對於乙方代理的銷售區域,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訂銷售政策,原則上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對於自己以及下屬經銷商的經銷行為負無限連帶責任。 1.6 「商標」屬於甲方所有的汽車產品商標。
第二條 訂貨及付款
2.1 甲乙雙方的結算價格見本合同的附件,該附件由具體的經銷協議和訂貨單組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 乙方需貨時,應向甲方發出書面訂單,一般應在每月_____日以前向甲方下達下一月度訂單,並在提貨前全額支付所提車款
2.3 _________產品的銷售在授權的區域內由乙方全權負責,乙方應依據或參照甲方確定市場指導價進行銷售,嚴格禁止低於甲方確定的最低市場限價進行銷售。
2.4 乙方為銷售_________產品組織的各種活動,費用由乙方承擔,但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提供技術和人員支持。
2.5 本合同規定以現金方式或以銀行承兌匯票的形式支付。
第三條 運輸方式
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在辦理相關出庫手續後,乙方自行提貨,並負擔相關運輸費用,甲方倉庫地為交貨地。
第四條 投標特別約定
乙方在參加投標過程中,甲方有義務按招標方要求出具相關授權文件,但乙方必須按相應情況遵守甲方在價格上的規定。
第五條 商標、工業產權和保密
5.1 合同特指產品商標、圖案及其他標記,屬於甲方產權,經甲方書面批准後允許乙方使用,但本合同期滿或終止時此種使用應隨即停止並取消。 5.2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甲方的工業產權。
5.3 乙方在合同的有效期內或合同終止後,不得泄漏甲方的商業機密,也不得將該機密超越合同范圍使用。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 如乙方違反甲方規定,實施了串貨行為,甲方可根據乙方違規銷售的實際數量處以_________違約金,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單方取消乙方代理權。
6.2 如乙方低於甲方確定的最低市場限價進行低價傾銷,甲方有權按照乙方實際銷售的數量對乙方處以_________元的違約金。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單方取消乙方的代理資格。
6.3 如甲方不能按照乙方規定交貨,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進行整改和更換,以求達到乙方訂單要求,對於因此而發生的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
6.4 原則上禁止乙方擅自更改甲方車輛的標准配置進行銷售,對於確需改裝的,乙方應提前向甲方立項並取得同意後方可進行,對於擅自改裝引起的維修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追償。
第七條 售後服務
7.1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產品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質保書和國家的相關規定進行質保服務。 7.2 乙方在銷售完成後,應按甲方要求填寫用戶登記表,並應於每月定期以傳真或其他形式向甲方返回用戶登記表,以便於日後的售後服務和例行巡檢工作。
7.3 當乙方發生售後服務要求時,乙方應書面通知甲方服務要求和內容,甲方應在收到乙方通知的12小時內給予答復,確認服務內容和時間,同時,甲方向乙方提供24小時售後服務熱線聯絡服務。
7.4 因人為原因造成的汽車配件損壞,不在免費保修之列,乙方需支付甲方售後服務之費用。 7.5 對於乙方擅自改裝的部分,不在保修之列,對於甲方維修站因維護甲方利益而進行了維修的,甲方有權根據實際維修費用對乙方進行追償。
第八條 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因履行期限屆滿或雙方協商一致或一方違約另一方單方解除合同而終止。
第九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及時向對方通報相關情況並向對方提供相應證明,在雙方共同商議(或有關主管機關裁決)後,可以根據決議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並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合同爭議及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自雙方簽字蓋章日生效,甲、乙雙方各執兩份且效力等同,作為合同附件之一的_________與本代理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甲、乙雙方確認的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也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
❸ 汽車配件供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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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汽車配件購銷合同》怎樣寫
假如你是長城汽車配件公司的總經理,一位用戶電傳預定了一批價值100萬元的奧迪系列轎車的配件(配件清單自擬),代表長城汽車配件公司設計一份購銷合同
❺ 汽車配件銷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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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銷售汽車配件和客戶關系合同怎麼寫 跪求
貨物購銷協議書
甲 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法人代表:
開戶行:
賬號:
稅號:
地址:
郵政編碼: E-MAIL:
聯系電話: 傳真:
乙方: 法人代表:
開戶行:
賬號:
稅號:
地址:
郵政編碼: E-MAIL:
聯系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協議法》及其他法律法規達成以下協議:
一 、協議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限為,自協議簽訂之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甲乙雙方聯系人
1、甲方聯系人
姓名 職務 聯系電話 手機
姓名 職務 聯系電話 手機
2、乙方聯系人
姓名 職務 聯系電話 手機
姓名 職務 聯系電話 手機
3、若乙方對本協議指定的采購人員有變動時,應及時以公函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為避免發生差錯將暫時不予付貨。
二、提供產品
甲方為乙方提供 ***** 品牌的 制動系統、懸掛系統、轉向系統 汽車零部件,甲方保證為乙方提供的是正品 ***** 品牌部件,對於甲方提供的產品存在疑問,可以與甲方或 ****** 品牌進行咨詢,對於產生費用,除甲方責任,其餘甲方一概不予承擔。
三、雙方約定賬期、掛賬限額和支付方式
1、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甲方給予乙方採取 月度賬期 方式與甲方進行貨款結算。
2、 乙方在甲方處採取掛賬月結方式進行貨款結算。甲方給予乙方的信用額度為 拾伍萬 元,在超出信用額度或在每個月30日之前,乙方需支付全部所欠甲方貨款,方可在甲方處再次進貨。如乙方拖欠欠款未進行及時結算,甲方停止付貨給乙方,催款過程中,所產生費用以及欠款利息由乙方支付,利率按照當時銀行匯率執行。(乙方需在甲方處存放張空白支票,如到結款日期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內容結款,甲方可按未結款金額/當月乙方采購金額填寫支票並存入甲方賬戶。乙方需交付保證金壹萬元整,如乙方每月按時完成合同所制定的采購金額(每月拾伍萬元整),乙方在2013.1.10前全額返還/如乙方未按時完成合同所制定的采購金額(每月拾伍萬元整),則此保證金甲方有權扣除不予返還)
3、 甲方收款後可按乙方要求在對賬後 7 日內向乙方開具發票,如乙方要求開增值稅發票須提前提供本單位有效的一般納稅人資格證復印件,如無法提供,甲方不能為乙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對其產生的延誤由乙方負擔。
4、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乙方保證每月在甲方采購TRW(天合)產品金額不低於拾伍萬元。
四、退、換貨約定
1、乙方提貨時,應檢查外包裝是否完好,如有疑義請當場開箱驗貨,甲方會在每件貨品中附上本件貨品裝箱單便於乙方進行查驗,如有問題可以甲方溝通,拒絕接收貨品。如果乙方無故接收貨物,也不予甲方溝通,發生的一切費用,將有乙方承擔,並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責任的一切權利。
2、如有退貨乙方應與甲方及時溝通並打好包裝,必須在貨物中附退貨清單,並註明退貨數量、編號、購貨日期及退貨原因,並交納退貨所需運費。
3、退貨規定:
l 如收到貨物未使用、包裝未損壞可以在收到貨物10內進行退換貨,如10日內未進行退換貨,且質量無問題,甲方不予退換。
l 其餘無質量原因不予退換。
五、質量爭議處理方式
1、乙方收到甲方貨後,經安裝使用時,發現貨物有問題,應當場通知甲方售後服務部人員。甲方售後服務電話為(座機):(手機):
2、甲方售後人員根據乙方提供的現象,加以分析說明,如不能排除問題,將按貨物廠家要求的質量問題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3、按照《商業法》相關條款對於質量問題的規定,貨物到達客戶手中7天以內,客戶可要求退、換、修;7—15天內可要求換和修;15天以後,以修為主。如甲方2次未能修好,乙方可要求換貨。
4、質量問題最終結果,以質量鑒定報告為准。如是甲方原因,甲方承擔相關費用,如不屬質量問題費用由乙方承擔。如甲方公司對有些零件無法鑒定,需到質檢局或當地維修站鑒定時,費用由乙方承擔,待鑒定結果出來後屬甲方原因的,質量鑒定的費用再由甲方承擔。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必須共同遵守該協議之內容,如單方違約,另一方有權不履行協議,其責任由違約方承擔。
2.協議終止時,乙方必須無條件向甲方結清所有欠款。
3.本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其中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如協商未果,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訴。
4、網上購貨與電話購貨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七、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5 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於事件發生之日起20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減少損失,並在事件消除後立即恢復本協議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3、本條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火災、爆炸、雷電、地震和狂風暴雨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管制、國家政策的突然變動和罷工等。
八、權利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視為是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或義務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過失,不應視為對任何其他權利或追究任何其他過失的放棄,所有放棄應書面通知。
九、協議解釋
1、本協議的解除、終止或者本協議有關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本協議關於協議的解釋、違約責任、知識產權、法律適用、責任限制、補償及爭議解決的有關約定的效力。
2、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3、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根據適用的現行法律被確定為無效或無法實施,本協議的其他所有條款將繼續有效。此種情況下,雙方將以有效的約定替換該約定,且該有效約定應盡可能接近原約定和本協議相應的精神和宗旨。
4、本協議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協議目的和文本原義及業界通行的理解和慣例進行,並且應當將本協議各條款及有關附件作為一個整體來理解和解釋。本協議內的標題不應影響本協議的解釋。
十、其他
1、乙方需給甲方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證的復印件。
2、甲方可為乙方開通電子商務系統,系統中與本公司的同步信息,將做為雙方結算,交易,往來的通知。
3、對於*********代理的鄧祿普輪胎、米其林輪胎、普利司通輪胎、日立泰科能恩拜爾蓄電池、TRW(天合)全系產品及其他代理產品均享有本協議所提供的政策。
4、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協議應變更相關內容;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協議相關內容或者終止協議的履行。
5、甲、乙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本協議。任何一方在履行中採用欺詐、脅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終止本協議並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6、本協議的有關條款或者約定若與雙方以前簽署的有關條款或者甲方的有關陳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觸的,以本協議為准。
7、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不可轉移、許可給第三方,除非一方進行重組、合並或者名稱變更,但應書面通知另一方。
8、本協議正本一式貳份,簽約方各持壹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9、本協議經各方授權代表於 年 月 日簽署,自該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 方:(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