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工時收費標准
『壹』 汽車維修工時費怎麼定價
您好,一般意義上的工時費指的是一個修理工話花費1個小時做修理工作的費用為1個工時。工時費這塊好像國家是有標準的。不同車型不同維修部位價格也不盡相同。這個要看具體情況的了。
『貳』 汽車維修工時費怎麼算 一工時不等於1小時
根據書上的收費。比如說換前剎車盤和剎車片,需要2小時。其實一個小時就差不多了。
換變速箱油,普通的那種,卸掉舊油,加新油(不是用機器推,也不是DSG那種),一般收100美金,但是油一共才40塊錢,我自己弄用時不超過30分鍾。他們有機器架車,時間更少。
書上的時間是收費的,但熟練了根本用不了那麼多時間。換剎車我自己會把就的零件清理干凈,塗上新的anti seize,thread locker,silicone grease什麼的,店裡給你塗這些東西的幾率不到20%。我自己弄這些也用不了1小時一個剎車。第一次慢,第二次就快了。可想他們修車的可以多熟練。所以剎車1小時弄完收2小時的錢。但是有問題是,如果你車的零件不好弄,壞了什麼的,對不起,不是他們的事兒,你趕上了,您要加錢。其實加一小時的錢,他們弄了15分鍾就行了。那沒辦法。
要不他們怎麼賺錢啊。
『叄』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是全國統一的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但這條中並未硬性規定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這主要考慮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勞動力價格的差異以及消費指數的不同,因此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不宜作全國統一的規定。具體應當由各省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報當地物價主管部門批准實施。汽車維修價格原則上堅持統一工時定額,有條件的可放開工時單價。如放開工時單價的,要實行優質優價,採用企業自由定價、同行議價或浮動價等形式。但不論採取什麼方式,企業必須明碼標價,接受消費者和物價部門、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 因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可以不同,但在一個省內基本上是相同的。
『肆』 汽車維修工時費怎麼算
4s店
只要幹活就收錢
價錢也是自己定的
一般和工時撤不上關系
就是貴
但質量好
汽修廠
大概估計下價錢就可以了
但是修出來的車肯定有明顯的問題
保險公司
他們不修車
但是最好上指定4s店專業險
『伍』 如何算汽車維修工時費啊
工時費時根據當地的市場價格和汽車的豪華程度來決定的,比如一輛QQ保養時50 寶馬是500 中間保養項目,內容是一樣的。一輛QQ在一個地方保養的價格 在別的地方又是不一樣的。
『陸』 汽車維修工時費計算的依據是什麼
交通部7號令第26條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該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准執行,還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當上述標准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目前汽車維修企業的收費通常有兩種計算方法:一種是按作業項目直接計費;另一種是作業項目按定額工時與工時單價的乘積計費然而,無論是採取哪一種方法都必須先報備給當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同時也要在經營場所醒目處公示收費標准,也就是說要明碼標價,讓客戶明白消費
『柒』 汽車保養工時費收費標准如何界定
交通部7號令第26條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該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准執行,還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當上述標准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目前汽車維修企業的收費通常有兩種計算方法:一種是按作業項目直接計費;另一種是作業項目按定額工時與工時單價的乘積計費然而,無論是採取哪一種方法都必須先報備給當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同時也要在經營場所醒目處公示收費標准,也就是說要明碼標價,讓客戶明白消費
『捌』 什麼是汽車維修工時費,國家有沒有具體的汽車維修行業收費標准
汽車維修工時費是指維修工人在維修時需要的時間和費用。國家沒有具體的標准,其標準的制定都是各地依據當地的經濟水平制定、經物價局審批的。國家的相關規定如下: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維護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及用戶的正當權益,提高公路運輸及社會綜合效益,保證交通安全,以適應道路交通事業發展的需要,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本著面向全行業管理的精神和精簡的原則,建立健全和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
第三條 凡是經營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戶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中,必須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促進行業內的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的道路,使各種類型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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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的開業和歇業
第五條 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批准,個人持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證明,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按開業技術條件進行技術審查,發給技術合格證,並持批件和技術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對己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由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理。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技術合格證。對不合格者,應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應令其轉業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變動維修項目,應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復查合格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動營業地點,需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向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申請歇業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在一個月前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報告,並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繳銷營業執照,撤銷銀行帳戶。
第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變更、歇業時,有關稅務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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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
第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的技術條件應按經營項目分類制定。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一、汽車大修、總成修理;
二、汽車維護;
三、汽車專項修理(指專門從事汽車車身修理和噴漆、電器設備修理、蓄電池修理、蓬布座墊修理、水箱修理、輪胎修理、更換汽車門窗玻璃、汽車空調器修理等業務)。
第十條 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具備與其經營范圍、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維修廠房和停車場地,且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要求。不準利用街道和公共場地停車和進行作業。
第十一條 經營第一類汽車維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級別的汽車維修工程技術人員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駕駛兩年以上、持有正式駕駛證的試車員),其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其它類型的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具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級別
的汽車維修技工。
第十二條 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具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必要的維修設備、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計量工具。對其中利用率較低的大型設備,可以委託外協作業,但雙方必須有固定的委託合同。
第十三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的具體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中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原則並結合當地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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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國家標准局發布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 GB3798~3803一83、GB5336一85)和交通部頒發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JT—3101—81)的規定執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門根據上述標准會同各級標准部門制定的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執行,並必須符合車輛
管理部門安全檢驗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保證維修質量,健全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配備專職檢驗人員和必要的檢驗設備。凡進行大修和解體維修的車輛出廠時,承修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全部技術檔案、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車輛合格出廠後,要規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的機件事故和經濟損失,由承修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與用戶發生維修質量糾分時,由當地標准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仲裁。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委託負責組織技術分析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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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汽車維修的收費管理
第十七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統一的《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計算維修作業工時及收取汽車維修費。不得隨意加價,亂收費用;不準用給私人回扣等違反國家財務制度的不正當手段,搞非法經營。《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報當地物價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使用的發票(包括各種結算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報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印製,或由使用者向稅務機關申請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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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維修車輛的管理
第十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對維修車輛的路試,必須按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的維修,必須由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後,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認真執行不準利用維修配件拼裝車輛的規定。在用車輛的改裝,須由當地公安機關批准後方可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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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汽車維修行業的業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認真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政府的有關規定,抓好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做好本行業的規劃、服務和維修新技術、新標準的推廣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汽車維修職工的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汽車維修的技術經濟信息交流和配件調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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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檢查監督和違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機關以及財政、公安、物價、稅務、標准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按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經濟制裁、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具體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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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