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配件禁用物質保證方案
① 跨國公司在我國造成環境污染的具體案例
在《晏子春秋》中有一句被後世廣為誦傳的話:「橘生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葉徒相似,其實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異也。」很多在華的跨國大公司,顯然也發生了這種變異。
在很多國人眼裡,來到中國發展的跨國公司大多實力雄厚、運作規范、遵紀守法、自覺自律,有著積極的社會責任感。但不幸的是,有些跨國公司披著光鮮的外衣進入中國後,卻慢慢地發生了變異,頻頻患上一些富有典型中國特色的毛病,比如行賄、比如逃稅漏稅、比如污染環境、比如違反勞動法、比如產品質量出現問題……
這些跨國公司在國外為什麼口味純正、有著良好的口碑,為什麼到了中國後卻徒具其表、味道大異?我們不妨找來相關「患者」的病例,對它們好好進行一番剖析,看看到底有哪些因素導致了這種變異?
通過行賄進行權力尋租
通過行賄進行權力尋租,這是某些跨國公司患上的一種典型的「中國病」。
歲末年初,德國西門子公司陷入了前所未有的丑聞和動盪之中。2007年5月20日,公司突然任命彼得·羅旭德為公司下一任CEO,而現任CEO克勞斯·柯菲德將匆匆卸任。而此前的4月20日,前一任CEO馮必樂不得不宣布辭去監事會主席一職。
這一切,源自於西門子公司一系列的跨國行賄。早在2006年11月15日,德國警方就搜查了西門子公司在德國的近30間辦公室,並以涉嫌挪用和在其他國家行賄的罪名,拘捕了數名西門子員工。德國檢方確認的涉案金額達2億歐元,而西門子內部審計的結果則稱,可疑資金高達4.2億歐元。如此大規模的調查行動,如此高額的違法涉案資金,讓西門子成為當今世界上最為驚人的一起公司賄賂調查案。
在一系列可疑行賄名單中,共有9個和中國業務有關的公司及個人被提及,涉嫌受賄金額從幾萬歐元到幾百萬歐元不等。檢方在調查中發現一個規律:通過簽署咨詢合同,向第三者支付咨詢費的方式進行間接行賄。在西門子電信部門前高管的問訊筆錄中,他特別提到中一個和中國業務有關的人,名叫Max Rennert,總共接收了來自西門子474萬歐元的咨詢費。據德國《明鏡》周刊報道,此人在幾年前曾幫助西門子、德國電信等獲得了中國一個移動通信項目合同。
而寶潔公司近來也陷入行賄丑聞之中。2007年5月11日有媒體報道,寶潔公司在1994年到1997年之間,曾陸續向中國牙病防治基金會進行捐贈,其中800萬元仍在中國牙病防治基金會賬戶上,其餘200萬元多用於口腔保健推廣工作。
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讓人吃驚的,中國牙病防治基金會是一個在全國幾乎沒有影響的社會組織,注重實效的寶潔公司,為什麼會對它如此慷慨?而且在捐贈後竟然不抓住這個機會做任何宣傳?
據媒體披露,這個所謂的基金會與全國牙防組的人員交叉率高達50%以上,全國牙防組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張博學同時又兼任牙防基金會秘書長,而牙防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卞金有教授,也身兼全國牙防組副組長。而在寶潔的相關產品上,赫然蓋著牙防組的「權威認證」。這就是秘密所在!
滑稽的是,所謂的中國牙防組,最終被發現連法人資格都不具備,根本沒權利進行認證。寶潔公司被媒體和公眾質疑,此舉有變相的行賄和利用假認證忽悠消費者的嫌疑。
對環境保護睜隻眼閉隻眼
不重視環境保護、造成環境污染,是跨國公司染上的又一項「中國病」。
2006年6月,有33家在華知名跨國公司並肩走上了一份榜單。可惜的是,這並不是一份任何與榮譽有關的榜單,還是一份全國各級環保局綜合2004年至2006年的涉及環保違規企業的恥辱榜。
登上這份恥辱榜的跨國公司有:上海松下電池有限公司(廢水處理設施未保證正常運轉致廢水超標排放)、長春百事可樂公司(超標排放污染物廢水)、上海雀巢飲用水有限公司(環保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擅自投入生產)、3M上海研磨產品製造有限公司(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擅自投入生產使用)、上海雀巢飲用水有限公司(環保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擅自投入生產)……
除了以上幾家「世界500強企業」以外,其它涉及環保違規的跨國公司還有:日資上海花王有限公司,因「任意排放超標廢水」被列入上海「2005年第二批該市環保系統查處違法企業名單」。在這份名單上的還有「世界十大衛生陶瓷公司之首」的美國標准公司的在華合資企業,及美國百勝餐飲集團下屬的上海必勝客等;在福建,德國諾爾起重設備有限公司投資的一家公司,因「未建污染治理設施便擅自投入生產,造成嚴重污染」,被列為福建省掛牌督辦企業;在浙江,英國漂萊特集團在華下屬的公司被列為浙江2005年省級重點污染企業之一;在湖南,日本雅馬哈發動機株式會社的下屬獨資企業,因「電鍍生產線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成為株洲掛牌督辦的20家「污染大戶」之一……
據NGO「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介紹,上述名單只涉及有水污染的企業,其它諸如大氣污染和固體廢物污染的企業並未包括,所以只是在華跨國企業違規記錄的一部分而已。
到了2007年1月10日,國家環保總局通報了82個嚴重違反環評和「三同時」制度的鋼鐵、電力、冶金等項目,全球最大輪胎企業——米其林公司在華投資的上海米其林回力股份有限公司又位列其間。
被點名的米其林輪胎項目涉及四項問題:未按環評要求完成對三台鏈條爐進行脫硫除塵改造;輪胎廠無組織排放惡臭超標;未落實鍋爐在線監測裝置以及廠界雜訊超標嚴重。
公然漠視《勞動法》
盡管中國的《勞動法》中,對職工的權益有著種種明確的規定,但有些跨國公司對此公然漠視,已經是另外一種嚴重的「中國病」。
2007年3月29日,廣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針對在廣東曝光的麥當勞、肯德基等國際知名洋快餐店用工涉嫌違反《勞動法》的一條條例證,正式對這兩個洋快餐巨頭發出詢問通知書。
自從媒體曝光後,洋快餐店的涉嫌違反《勞動法》的問題浮出了水面。廣東首個非全日制職工小時工資標准明文規定:廣州作為一類地區,非全日制職工的每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7.5元人民幣。但據了解,肯德基兼職工合同上的工資為4.7元人民幣/小時,必勝客為5.8元人民幣/小時,麥當勞最低,只有4元人民幣/小時——兼職工的時薪甚至連買一杯該店的中杯可樂都不夠,遠遠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
不僅工資低廉,兼職工超時工作的現象在這些快餐店也屢見不鮮。按照相關規定,兼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若超出該條件,用人單位就必須按全日制用工形式與職工確定勞動關系,並承擔相應責任。然而在肯德基、麥當勞等快餐店中存在大量超時工作的兼職工,有的甚至日均工作十餘小時,與全日制工人別無兩樣。
另外,大部分兼職的大學生與肯德基、麥當勞餐廳簽訂「勞務協議」後,卻無法准時拿到,甚至根本無法拿到「勞務合同」。即便是已簽訂的合同,餐廳也規定單方面可以進行修改,完全是「霸王條款」。
繼廣州發生麥當勞、肯德基支付給小時工的工資低於最低標准事件後,又相繼曝出太原、福州等10餘個城市的麥當勞、肯德基同樣存在違規用工問題。
據統計,到目前為止,肯德基、麥當勞、必勝客在中國開設的餐廳共達3000餘家,聘用的中國勞工達20萬人,其中大多是非全日制工人(鍾點工)。業內人士估計,該三家快餐企業所聘用的勞工中,大約有80%約160000人是非全日制工。粗略計算,如果非全日制工每人每小時少發2元錢,按每人每天工作5小時,每月工作21天計算,一年下來,這三家餐廳企業每年至少少發中國勞工約4億元之巨,這比三家企業全年向中國交的稅還多。
《南方周末》也曾發布過一份「2005年世界500強在華最佳投資企業排行榜」。這份榜單表明:在利用人力資源方面,部分跨國公司很不光彩。在跨國公司集中的中國南方某些地區,20世紀80年代末期到本世紀初的工資水平基本上保持不變。跨國公司賺取利潤本無可厚非,但是這些資本巨頭在賺取利潤的同時,卻沒有做到讓中國工人共同享受一定的發展成果。
更讓我們感到不平的是,在這些資本巨頭所賺取的利潤中,很大一部分是以中國勞動者的健康為代價換取的。如在外資、合資企業遍布的珠三角地區,每年發生斷指事故個案至少有3萬宗,被機器切斷的手指頭超過4萬根,由此竟然使當地醫院的手外科異常繁榮與發達。在一雙雙被機器壓扁、切斷、血肉模糊的手背後,我們看到的是缺乏保護的勞動條件和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漠視。
屢次陷入「質量門」事件
在產品質量問題上屢犯錯誤,也是有些跨國公司常見的「中國病」之一。
跨國公司被中國消費者投訴的案例變得越來越多,在近幾年達到了一個高潮。這輪高潮的「始作俑者」,是「蘇丹紅一號」。但「蘇丹紅」的風頭很快就被「SK-Ⅱ」、「雀巢風波」、「博士倫護理液事件」、柯達「質量門」事件等搶走。
曾幾何時,SK-II系列化妝品中有一款被標榜為「神仙水」的精華乳液風靡整個亞洲。SK-II自2004年以後一直保持者中國大陸高端化妝品市場銷售排序前三名的領導品牌地位。2006年9月份成了轉折點,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宣布,在SK-I中查出禁用物質鉻和釹。消息一出,寶潔公司在上海、北京、廣州、武漢等地的專櫃和專賣店立即遭遇「退貨潮」,SK-II品牌面臨嚴重的信任危機。
2006年12月4日,343名消費者投訴柯達LS443型數碼相機存在質量問題,中消協隨後召開「聽證會」,該會議最終引發柯達與中消協及消費者之間的嚴重對立。此後,由維權消費者組成的神秘QQ群現身,表示拒不接受柯達提出的「付費升級」方案。
2007年1月,全球咖啡店連鎖店巨頭星巴克捲入「反式脂肪門」事件。反脂肪一般存在烹調油中,常用於製作餅干、麵包、蛋糕和薯條等食品。經常食用反脂肪含量高的食品,易增加患心血管疾病的風險。
2007年初,一個自稱為「揭批LG聯盟」的組織稱,LG電子從1998年開始,一直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秘密的、大規模的小作坊式翻修,並重新返回正常銷售渠道。該組織聲稱,這些在小作坊拼裝出來的LG產品包括等離子電視、液晶顯示器、空調、微波爐等等,涵括了LG在華銷售的大部分產品。有消息甚至稱,各地工商等有關部門已經介入調查。這件事情已經導致了LG在華以來最嚴重的信任危機。
而知名的跨國零售巨頭家樂福,也屢屢在陷入「質量門」事件之中:據2006年1月16日《北京晚報》報道,國家質檢總局15日公布瓶裝(小瓶)飲用水產品質量抽查結果,家樂福自有品牌曝出不合格產品,由北京領先飲食品工業公司生產的「家樂福」牌天然泉水,因為菌落總數不合格上了黑榜;據2006年5月11日新華社報道,上海家樂福曲陽店分3次購進超過保質期限的美國進口豬頸骨肉,共計3781.66公斤。截至監管部門進行查處時,已有1670多公斤過期肉被售出,銷售金額超過1萬元;據2006年4月20日《每日經濟新聞》報道,上海家樂福超市銷售的廉價女包和「LV」女包極其相似,為此路易威登馬利蒂(法國)公司將家樂福超市經營者上海聯家超市有限公司告進法院,索賠50萬元;據2005年9月16日《北京青年報》報道,北京市工商局通報了流通領域通信產品、家用電器、汽車配件等質量監測結果,家樂福馬連道店發現了不合格家電;2006年5月《華夏時報》報道,在一家家樂福店盛咸魚乾的玻璃陶里,竟然發現了上百條大小不一的活蛆……
如何防止「中國病」的泛濫
在跨國公司所患的這些「中國病」被媒體或相關部門曝光時,大部分跨國公司並不是虛心接受與改進,往往是採取了傲慢的態度。許多消費者不解,外國公司對中國消費者為何會採用「二等公民」的怠慢作法?為何當中國消費者對發達國家的名牌產品支付了昂貴的價格和預期的信任後,得到的卻是不那麼國際化的歧視對待?為什麼我們要引進的發達國家先進的管理方式、尊重法規、尊重市場反應、對消費者負責的現代經營理念,到了中國就變了味了呢?究其根本,既有這些企業的自妄和見利忘義,也有國人的輕信和盲從,更有相關主管部門的忽視甚至縱容。
無利不起早。任何資本和企業,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都會追求利潤的最大化,這是本性難移。前一段時間,在企業界,以跨國公司為首,颳起了一股企業講求社會責任的浪潮。很多公眾對這些企業的自律行為表示了由衷的敬佩。但也有清醒之士指出:不能指望以盈利為最大目的企業自學遵守過多的社會責任,他們口頭上唱得這么好聽,其實從一定程度上麻醉了大家,從而讓自己脫離了政府、媒體等各方面的監督。
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淡薄和對洋品牌的盲目崇拜,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知名品牌的扭曲營銷觀和危機處理方式。近兩年來跨國公司的丑聞和質量問題時有出現,但在短暫受沖擊過後,它們基本都能找回市場。在一些跨國公司看來,中國的企業、消費者並不成熟,獨立性還不足以與其進行平等談判、對話和要價。
大公司行為的「劣化」,從另一面說明了我國在守法環境上確實大有漏洞可鑽。因此,在中國,要使外國企業遵守他們在國際市場上遵守的規范,除了依靠企業自身出於長遠利益考慮的自覺外,還應該通過改革形成對企業守規的「硬約束」,「迫使」企業走入規范。
每當一個洋品牌被查出質量問題後,大多數跨國公司都會啟動危機公關。而他們找到工商部門,口氣最硬、講得最多的話便是「你們這樣搞會影響地方投資環境」。有的則具體介紹對中國做出了多少貢獻,有的甚至用為政府部門或為社會提供某些便利、贊助等條件,試圖換取監管部門的沉默。
跨國公司在產品出事後的「政府情結」,折射出的是我們在吸引外資方面的「政府情結」。一些地方和部門長期以來對洋品牌格外關照和優惠,無形中形成了對洋品牌的隱性保護機制。
政府部門在監管上應堅持原則,無論是公布結果還是最終執行懲罰,應更加公平、公正、公開,不要為小私而傷大眾,更不要讓尋租者找到空子鑽,這種時候往往是檢驗政府辦事能力的關鍵時刻;如果相關職能部門一再失語和遷就,事態只會進一步惡化,而如果進行及時地干預和處理,對公司、消費者和政府形象都會更加有利。
另外,在中國還缺乏相關的法規與制度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有些國際大牌公司在全球召回有缺陷產品時,惟獨將中國市場排除在外,理由是中國沒有缺陷產品的召回制度。業內人士認為,我們在保護消費者方面缺乏像發達國家那樣的高標准立法,對什麼情況應召回和賠償,缺乏具體規定。
當然,進一步加強輿論監督也至關重要。事實表明,許多問題就是在媒體曝光後,才推動有問題的一方加大解決問題的力度。媒體信息的透明、公眾的看法和態度,不僅會對大公司形成壓力,也會對相關部門秉公辦事產生一定的推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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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跨國公司頻患「中國病」
編輯晨晨發表評論於2007-10-18 14:53:00
中國製造是給外國人打工,你覺的一個打工者有權利為產品的質量等問題提出異議嗎?我們只能照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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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跨國公司頻患「中國病」
八月驕陽發表評論於2007-10-18 11:34:00
中國製造屢次陷入「質量門」是在給我們提醒,想要告別質量門唯有做強做大品牌這樣才能把信譽做出來、
② 誰能告訴我點關於汽車資源回收利用或者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的參考文獻,,,國內國外的都可以!謝謝
2006年3月30日,韓國頒布關於電力/電子產品與汽車資源回收利用的建議法案。該法案規定了關於危險物質使用的限制和材料與結構等相關方面的改進要求; 將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法案管理中的電力/電子產品擴展生產商責任(EPR)並入該法案之中;允許政府征稅/收取汽車製造商/進口商或所有者的循環利用稅。將於2007年7月後生效。
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
公告2006年第9號
( 2006-02-06實施)
2006-02-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環境,提高資源利用率,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特製定本技術政策。
本技術政策是推動我國汽車產品報廢回收制度的建立的指導性文件,目的是指導汽車生產和銷售及相關企業啟動、開展並推動汽車產品報廢回收工作。國家將適時建立本政策中提出的有關制度,並在2010年之前陸續開始實施。
第二條 本技術政策所稱汽車,是指《機動車及掛車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15089-2001)中規定的M類和N類機動車輛。
第三條 本技術政策的適用范圍,包括在我國境內銷售、注冊的新車型的設計、生產,以及在用汽車的維修、保養、報廢拆解和再利用等環節。
第四條 要綜合考慮汽車產品生產、維修、拆解等環節的材料再利用,鼓勵汽車製造過程中使用可再生材料,鼓勵維修時使用再利用零部件,提高材料的循環利用率,節約資源和有效利用能源,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第五條 汽車的回收利用率,是指報廢汽車零部件及材料的再利用和能量再生比率,通常以可回收利用材料占汽車整備質量的百分比衡量。
回收利用率參見《道路車輛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計算方法》(GB/T 19515-2004/ ISO 22628:2002)等有關標准。
第六條 國家逐步將汽車回收利用率指標納入汽車產品市場准入許可管理體系。
第七條 加強汽車生產者責任的管理,在汽車生產、使用、報廢回收等環節建立起以汽車生產企業為主導的完善的管理體系。
第八條 政府主管部門將適時制定、修訂配套政策、標准,加強指導和監督管理,引導我國汽車產業根據科學發展觀,制定科學有效的發展規劃,促進材料的高效利用,降低能耗。
建立報廢汽車材料、物質的分類收集和分選系統,促進汽車廢物的充分合理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降低直至消除廢物的危害性,不斷完善再生資源的回收、加工、利用體系。2012年左右,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報廢汽車回收利用法律法規體系、政策支持體系、技術創新體系和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回收利用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制定中長期戰略目標和分階段推進計劃。
第九條 國家對從事報廢汽車處理業務的企業實行核准管理制度,從事收集、拆解、利用、處置報廢汽車的單位,必須申請領取許可證。禁止無許可證從事報廢汽車收集、拆解、利用、處置活動。
第十條 汽車產業鏈各環節要加強開發、應用新技術、新設備,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徵,實施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增長模式,力爭在2017年左右使在我國生產、銷售的汽車整車產品的可回收利用率與國際先進水平同步。
第一階段目標:2010年起,所有國產及進口的M2類和M3類、N2類和N3類車輛的可回收利用率要達到8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於80%;所有國產及進口的M1類N1類車輛的可回收利用率要達到80%,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於75%;同時,除含鉛合金、蓄電池、鍍鉛、鍍鉻、添加劑(穩定劑)、燈用水銀外,限制使用鉛、汞、鎘及六價鉻。
自2008年起,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要開始進行汽車的可回收利用率的登記備案工作,為實施階段性目標作準備。
第二階段目標:2012年起,所有國產及進口汽車的可回收利用率要達到90%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於80%。
第三階段目標:2017年起,所有國產及進口汽車的可回收利用率要達到9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於85%。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以及掛車等車輛,也應參考M類和N類機動車比照執行,具體目標及實施日期另行確定。
汽車生產、使用、報廢各環節應注重對環境的保護,產生的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要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要求,減少直至避免對人類生存環境造成損害。
第二章 汽車設計及生產
第十一條 在我國銷售的汽車產品在設計生產時,需充分考慮產品報廢後的可拆和易拆解性,遵循易於分撿不同種類材料的原則。優先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以及有利於產品廢棄後回收利用的技術和工藝,提高設計製造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 盡量採用小型或質量輕、可再生的零部件或材料,生產用材的選擇要最大限度地選用可循環利用的材料,並不斷減少所用材料的種類,以利於材料的回收利用。
汽車產品的所有塑料材料的回收及再生利用率要持續增加。
禁用散發有毒物質和破壞環境的材料,減少並最終停止使用不能再生利用的材料和不利於環保的材料。
限制使用鉛、汞、鎘和六價鉻等重金屬,上述重金屬需依據一個定期復核的清單只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使用。
企業要對含有害物質和零部件進行標志、編碼。
第十三條 汽車零部件配套企業需向汽車生產企業提供其供應配件的材料構成、結構設計或拆解指南、有害物含量及性質、廢棄物處理方法等相關信息,以配合整車生產企業核算其產品的可回收利用率。
第十四條 條件成熟時國家將推進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總代理商選擇其品牌銷售商或特約維修店進行舊零部件的翻新、再製造等業務,翻新、再製造零部件質量必須達到相應的質量要求,並標明翻新或再製造零部件。
第十五條 2010年起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總代理商要負責回收處理其銷售的汽車產品及其包裝物品,也可委託相關機構、企業負責回收處理其生產、銷售的汽車及其包裝物品。
汽車產品包裝物的設計、製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符合標准要求。
電動汽車(含混合動力汽車等)生產企業要負責回收、處理其銷售的電動汽車的蓄電池。
第十六條 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總代理商要負責其產品回收並進行符合環保、回收利用要求的處理或處置,或按規定繳納相關回收處理費。
不同類型汽車的回收處理費由有關部門根據我國不同時期報廢汽車回收處理技術水平、再生能力、物價、委託處理業務等因素確定、調整。汽車價格因承擔回收處理費而調整的,其增長部分不能超過規定的數值或比例。
回收處理費的管理、收支、用途等以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運作,並接受政府、企業及公眾監督。
第十七條 汽車生產企業要積極與下游企業合作,向回收拆解及破碎企業提供《汽車拆解指導手冊》及相關技術信息,並提供相關的技術培訓,共同促進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率的不斷提高。
第十八條 汽車生產企業要與汽車零部件生產及再製造、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及材料再生企業密切合作,共享信息,跟蹤國際先進技術,協力攻關,共同提高汽車產品再利用率和回收利用率。
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總代理商要積極配合政府部門開展課題研究、政策制定等相關工作,主動開展提高汽車產品可回收利用率的科研攻關、技術革新、設備改造等工作。
第三章 汽車裝飾、維修、保養
第十九條 汽車裝飾、維修和保養過程中,要與汽車生產過程一樣,選擇和使用可回收利用率高、安全和環保的產品。
第二十條 拆卸及報廢零部件,要分類收集存放,妥善保管,在政策允許的前提下,鼓勵合格的拆卸零部件重新進入流通,作為維修零部件裝車使用;
對報廢汽車零部件及維修更換的舊零部件,鼓勵有技術、設備、檢測條件的企業進行再製造,作為維修備件用於汽車修理;
對已不具備原設計性能,又無再製造價值的拆解及報廢零部件,應分別交給相應的材料再生處理企業進行再生利用,不應以傾倒、拋灑、填埋等危害環境的方式處置。
第二十一條 汽車保養、維修過程中產生的蓄電池、催化轉化器、廢油、廢液、廢橡膠(含輪胎)及塑料件等要按規定分類回收、保管和運輸,交給相關企業進行加工處理、改變用途使用,或作為能量再生使用。
第二十二條 對含有有毒物質或對環境及人身有害的物質,如蓄電池、安全氣囊、催化劑、製冷劑等,必須交由有資質的企業處理。
危險廢物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准》、《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等安全和環保要求。
第二十三條 對處理污染廢物及有毒物質的企業實行嚴格的准入管理,加強監督檢查,減少進而避免對環境和人身健康造成損害。
取得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方可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利用、儲存、運輸、處理等經營活動。
第四章 廢舊汽車及其零部件進口
第二十四條 除允許進口車用發電機、起動機及微電機進行再製造用於汽車維修外,不得進口廢舊汽車零部件直接或經過再製造用於汽車組裝生產或維修。
進口舊電機應符合《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准-廢電機》(GB 16487.8–2005)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在不違反相關環保要求的條件下,材料生產企業可按規定進口報廢汽車(已經成為切屑)及其零部件作為生產原料,但禁止以此類進口件裝車及進入流通環節。
禁止從進口廢舊汽車上拆卸零部件直接或經過再製造用於汽車組裝生產或維修。
第二十六條 禁止進口加工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或成本高,以及有毒、損害環境的汽車材料。
第二十七條 在發展資源再生產業的國際貿易中,嚴格控制汽車廢物和其他廢物進口。
在嚴格控制汽車廢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廢物進口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積極發展資源再生產業的國際貿易。
第五章 汽車回收及再生利用
第二十八條 回收拆解及再生利用過程中,要本著程序科學、作業環保、再生高效、低耗的原則,提高再生質量,擴大再生范圍,減少廢棄物數量。
相關企業要科學進行報廢汽車的預處理、拆解、切割、破碎、非金屬物處理(可證實的再循環和以後有可能用於能量再生的物質),提高報廢汽車零部件及各種物質的再利用、循環利用和回收利用率。
第二十九條 汽車材料、物質生產企業應積極開發可循環利用且環保的新材料,尤其要加大對再生材料和替代材料技術的開發應用,擴大回收材料的再生領域,提高再生產品質量,促進循環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
回收拆解、材料再生及其它回收利用企業應不斷提高技術與管理水平,與汽車產品生產企業協力實現我國汽車產品回收利用率分階段目標,保證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三十條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及再生利用企業要滿足第三章對拆解零部件、廢油液、貴金屬材料、固體廢物等的要求。同時,企業制定的操作規范應符合我國法律、法規、技術標准和法規等要求。
第三十一條 回收拆解企業應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與處理能力相適應的專門設備、場地等。
回收拆解及再生企業要通過結構調整、產業優化、技術改造等措施建立必要條件,增強節約與環保意識,完善處理設施,提高處理能力,逐步實現專業化、規模化作業。
第三十二條 為防止環境污染,實現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總代理商承諾的可回收利用率,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與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總代理商簽定協議,提高廢舊汽車產品的拆解、再利用能力。
對不能達到或不再具備回收處理協議要求條件的回收拆解企業,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總代理商可依法廢止協議。
第六章 促進措施
第三十三條 為有效實現報廢汽車產品的回收利用,對提前達到產品可回收利用率或超過當時政策規定限值的企業、在生產中使用再生材料達到一定數值的企業、開發並應用回收利用技術及設備的企業和引進專用處理技術及設備並進行國產化開發的企業,國家將給予必要的優惠政策,以鼓勵汽車產品生產和回收利用企業提高汽車產品的回收利用率,主動使用再生材料。
第三十四條 鼓勵相關企業通過合資、合作及技術引進等措施,消化、吸收國外先進的產品設計、新型材料及環保產品生產、報廢車拆解、舊零部件再製造和材料回收再生技術,開發應用先進的檢測試驗裝置及設備,建立新型、高效生產技術體系,提高汽車回收利用技術與設備的國際競爭力。
第三十五條 政府主管部門將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落後設備的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採用者必須在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依照前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三十六條 政府主管部門將適時制定汽車限用材料時間表,引導企業積極採用環保、有利於回收利用的材料。
產品在一定時間內達不到可回收利用率要求的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商,將受到相應的處罰,並對其加收環保處理費。
第三十七條 提倡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活方式與消費方式;鼓勵使用綠色產品,如環境標志產品、能效標識產品等。
政府采購汽車產品時,要優先選擇可回收利用率高的產品。
報廢汽車車主、回收拆解企業等要嚴格按照國務院2001年頒布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307號令)等相關政策法規交付、回收、拆解、處理報廢汽車。
第三十八條 支持汽車發動機等廢舊機電產品再製造;建立垃圾分類收集和分選系統,不斷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加工、利用體系。
第三十九條 汽車生產主管部門及工商、環保等部門應依法加強監管力度,有效提高我國汽車產品的實際回收利用率。
第四十條 完善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網路,明確回收處理技術路線,制定促進報廢汽車再生利用的法規、政策和措施。
政府有關部門將針對我國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情況,組織相關機構、企業等對有關政策、法規進行深入研究,制定、完善各項配套政策,力爭如期實現我國汽車產品分階段回收利用率目標。
附 錄:
術語和定義
本技術政策及工作指南中的術語和定義參考《道路車輛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計算方法》(GB/T 19515-2004/ ISO 22628:2002)。
1 車輛質量 vehicle mass
GB/T 3730.2-1996中規定的整車整備質量。
2 再使用 re-use
對報廢車輛零部件進行的任何針對其設計目的的使用。
3 再利用 recycling
經過對廢料的再加工處理,使之能夠滿足其原來的使用要求或者用於其它用途,不包括使其產生能量的處理過程。
4 回收利用 recovery
經過對廢料的再加工處理,使之能夠滿足其原來的使用要求或者用於其它用途,包括使其產生能量的處理過程。
5 可拆解性 dismantlability
零部件可以從車輛上被拆解下來的能力。
6 可再使用性 reusability
零部件可以從報廢車輛上被拆解下來進行再使用的能力。
7 可再利用性 recyclability
零部件和/或材料可以從報廢車輛上被拆解下來進行再利用的能力。
8 可再利用率 recyclability rate
新車中能夠被再利用和/或再使用部分佔車輛質量的百分比(質量百分數)。
9 可回收利用性 recoverability
零部件和/或材料可以從報廢車輛上被拆解下來進行回收利用的能力。
10 可回收利用率 recoverability rate
新車中能夠被回收利用和/或再使用部分佔車輛質量的百分比(質量百分數)。
11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12 處理,是指對廢舊物品及物質採用物理、化學等方法進行分解、清潔、組合、加工、再製造、再生等作業,達到再利用、無害化或減少危害程度、環保化要求的活動。
13 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並不再回取的活動。
14 汽車產品包括汽車整車、零部件及其它車用物質;汽車指汽車整車。
15 汽車生產企業指汽車整車(含改裝)生產企業;汽車產品生產企業包括汽車整車、零部件及其它車用物質的生產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