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企業管理的時條件
⑴ 二類汽車維修廠需要什麼條件
二類汽車維修廠需要的條件如下:
第一、企業配備符合規定的設備,設備的型號、規格和數量需要符合相關要求。
第二、設備的狀態良好,且符合對加工精度、檢測精度的要求。
第三、擁有足夠的生產空間和生產設備。
二類汽車修理廠需要的資質:
1、申請書、註明申請類別、主修車型、經營地址、聯系電話及法人代表或具體負責人;
2、汽車維修企業開業審批表;
3、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證明;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下發的企業名稱予先核准通知書;
5、房屋房產證,房屋租賃協議及合同;
6、廠區,廠房平面圖;
7、證明材料,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設備購置發票復印件,資金證明,管理制度,企業技術人員資質證書及花名冊等資料。
⑵ 汽車維修公司需要具備那些條件
近日,中華汽車網校接到網友提問:開辦修理廠有什麼條件?個人需要些什麼證書?相信除了該網友之外,其他想要開辦汽修廠的朋友也有同樣的疑問。下面,小編就該問題作出回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開辦修理廠所需基本條件
①工商營業執照
②稅務登記證
③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執照
④法人機構組織代碼證
二、開辦修理廠個人需要證書
汽修廠按規模大小分為兩類,一類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和二類汽車整車維修企業。一般而言,根據公司規模大小,開辦一個修理廠需要3-5本不等的維修工高級和維修工技師的證書。除此之外,還要滿足以下人員條件:
①應具有維修企業負責人、維修技術負責人、維修質量檢驗員、維修業務員、維修價格結算員、機修人員、電器維修人員、鈑金(車身修復)人員和塗漆(車身塗裝)人員。從業人員資格條件應符合GB/T 21338的規定,並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②維修質量檢驗員數量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至少應配備2名維修質量檢驗員。
③機修人員、電器維修人員、鈑金人員和塗漆人員,一類企業至少應各配備2人;二類企業應至少各配備1人。
④其他崗位從業人員,一類企業應至少各配備1人,不能兼職。二類企業允許一人二崗,可兼任一職。
⑤從事燃氣汽車維修的企業,至少應配備1名熟悉燃料供給系統專業技術的專職作業、檢驗人員,並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⑶ 二類汽車維修經營需要什麼條件
二類汽車修理廠條件按設備條件、設施條件、人員條件、質量管理及其他條件分類。
二類汽車維修企業開業條件:
一、設備條件;
企業配備的設備型號、規格和數量應與其生產綱領、生產工藝相適應,設備技術狀況應完好,滿足加工、檢測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
允許外協的設備必須具有合法的技術經濟合同書,應具備下列專用設備,試驗、檢測與診斷設備,通用設備,計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
二、設施條件;
(一)生產廠房和停薪的設備;
1、生產廠房和停車場的結構、設施必須滿足汽車維護和汽車小修作業的要求,並符合安全、環境保護、衛生和消防等有關規定,地面應堅實、平整;
2、停車場地界定標志明顯,不準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進行維護、小修作業和停車。
三、人員條件。
(一)技術管理人員;
應至少有一名具有本專業知識並取得任職資格證書,為本企業正式聘用的助理工程師或技師以上的技術人員負責技術管理工作。
⑷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保證汽車維修質量,根據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從事汽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汽車維修業戶)和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交通部有關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對汽車維修行業維修質量進行管理、監督、檢查;
(三)指導、監督檢查汽車維修業戶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檢驗制度,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准和工藝規范;
(四)組織汽車維修行業質量檢查評比;
(五)收集交流汽車維修行業維修質量信息,開展技術咨詢和質量診斷工作;
(六)組織汽車維修業戶質量管理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車維修質量問題的申訴,負責進行調解處理。第四條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實行分級管理。建立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測站(中心),為汽車維修質量監督和汽車維修質量糾紛的調解或仲裁提供檢測依據。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測站必須是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技術監督部門認定後頒發了《檢測許可證》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第五條汽車維修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與其維修類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汽車維修個體業戶應有人負責質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機構和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質量管理法規和本辦法;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汽車維修的技術標准、相關標准以及有關地方標准;
(三)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四)依據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的要求,制定汽車維修企業技術標准;
(五)建立健全汽車維修業戶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掌握質量動態,進行質量分析,推行全面質量管理;
(六)開展質量評優與獎懲工作。第六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有明確的質量負責人和質量檢驗員。質量檢驗員必須經過當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培訓、考核並取得汽車維修檢驗員證,方可上崗。第七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做好質量管理的基礎工資,建立健全並嚴格遵守與企業維修類別相適應的技術管理、計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等規章制度。第八條汽車維修業戶在維修生產中必須遵守以下法規和標准:
(一)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國家標准局發布的各項汽車修理技術條件,以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機動車允許雜訊及測量方法和汽、柴油車排放標准及測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號令發布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四)交通部頒發的有關汽車修理技術標准(技術條件);
(五)各地制定發布的有關汽車維修技術標准。第九條汽車維修業戶在維修沒有國標、部標、地方標準的車輛時,應參照原車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維修技術資料進行維修。第十條車輛進廠、維修及竣工出廠,必須由專人負責質量檢驗,並認真填寫檢驗單。一、二類維修業戶對進行汽車大修、總成大修、二級維護的車輛必須建立《汽車維修技術檔案》。第十一條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實行出廠合格證制度(汽車小修和部分專項修理除外),維修質量不合格的車輛不準出廠。汽車維修業戶在車輛維修竣工出廠時必須按竣工出廠技術條件進行檢測並向托修單位提供由出廠檢驗員簽發的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汽車維修業戶使用的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統一印製和發放。第十二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執行車輛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車輛發生故障或損壞,承修業戶和托修單位按下列規定劃分責任:
(一)因維修質量造成的車輛故障或損壞,維修業戶應負責及時返修,由於維修質量問題而造成的車輛異常損壞或車輛機件事故,由承修業戶負責。
(二)由於托修單位違反使用規定或駕駛員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車輛故障或損壞,不屬於維修質量問題,經濟責任由托修單位自負。第十三條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具體規定。
⑸ 汽車維修企業管理人員應具備哪些素質
需要了解現代汽車維修企業管理基本知識、服務營銷管理、維修生產管理、質量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企業財務管理、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和汽車維修企業信息化管理等知識。
需要具備如下的素質:
1 要具備一定的思想素質,是指管理者不僅會處事和處人,而且還要善於思考。優秀的管理者應該具有把自己要實現的願望,尤其是要達到的管理目標清晰地描繪出來的能力;能夠清楚地表明自己的思想;有強烈的信息觀念,善於運用和捕捉信息,注意提高信息的數量和質量,以促進管理工作的高質高效。提高觀念性技能要求企業管理者要做到以下三點:一是要具備能夠了解某一事物或事件的整體或全貌的能力。二是能夠了解和掌握某一事物或事件對整個組織所起的作用。三是能夠預見這一事物和事件的未來發展趨勢。這是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不能缺少的素質,我們一定要努力提升。
2 是個性修養,管理者的個性是影響管理工作成敗的一個重要因素,不可低估和輕視。一個成功的管理者必須謙虛、誠實、心胸開闊和具有吃苦耐勞精神。自信。管理者要相信自己,不斷增強信心,堅信自己有能力把企業搞好。能夠正確對待在管理企業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暫時的困難和挫折,做到百折不撓,敢於應對各種困難和挑戰,這樣就能使自己永遠立於不敗之地。謙虛。管理者所面對的管理對象的性格千差萬別,受教育的程度有高有低。管理者必須以謙虛為本,虛心向管理對象學習,加強思想溝通。那種不做調查研究,只憑主觀臆斷,自以為是的做法會使己脫離群眾,難以在群眾中樹立威信。為人要謙虛。謙受益,滿招損,壁立千仞,無欲則剛,海納百川,有容乃大。企業管理者應做到虛懷若谷,養成寬廣的胸懷。
3 要具備公關素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行,宏觀而言,標志著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接軌;微觀而論,則意味著社會組織乃至每個公民的經濟獨立。接軌必然導致比較,而經濟獨立的本身必然是競爭的產物。因此,今後社會來自經濟發展之比較的形象之爭,必將日趨激烈。而這種形象的塑造與完善,很大程度上是由公關工作來完成的。所以,公共關系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將理所當然地成為社會各組織發展運營中不可忽視的關鍵環節。首先要培養和樹立公關意識。公關意識,是公共關系實踐在人們思維中的反映。這種反映不是一種表層的被動的反映,而是實踐為理論所概括且演化為公共關系原理、原則、規律的一種深層的能動反映。它一旦形成,就會成為制約人們公共關系行為的一種力量。公關意識是一種綜合性的職業意識,它包括塑造形象意識、服務公眾意識、真誠互惠的意識、溝通交流的意識、創新審美的意識和立足長遠的意識等。
4 管理者應懂技術。作為一名現代的企業管理人員,不能把自己的水平和能力僅僅定位在滿足於一般的宏觀性的企業經營管理上。管理者懂技術,並不是要求作為管理者本身必須對本企業生產經營所涉及的各種技術樣樣精通,這樣做既不現實,也沒必要。但管理者至少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應該了解和掌握本單位的技術情況,要知道本單位的技術水平、技術裝備、技術力量,與同行業技術力量相比,本單位技術力量處在何種地位,既要與國內的同行比,也要與國外的同行比。二是管理者應該掌握本單位的一、兩項關鍵性技術,要做到越熟練越好,這樣不僅有利於提高企業管理者在員工中的地位和威信,而且有助於管理者有效地解決在管理中遇到的實際問題。三是要不斷加強技術管理。要高度重視技術人員的引進、培養和素質的提高工作,採取有效措施,不斷提高本企業產品的高新技術含量。
⑹ 濟南市汽車維修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汽車維修經營行為,保障汽車維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汽車維修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維修經營和管理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和縣(市)、歷城區、長清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維修管理工作;汽車維修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汽車維修管理工作。第四條工商行政、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汽車維修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汽車維修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鼓勵汽車維修經營者實行集約化、專業化和連鎖經營,推進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促進汽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第六條汽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第二章經營許可第七條本市對汽車維修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汽車維修經營企業分類標准實施。第八條汽車維修經營許可包括:一類、二類、三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許可,其具體許可事項是:
(一)一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和二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全部業務。
(二)二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三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全部業務。
(三)三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散熱器(水箱)維修、空調維修、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曲軸修磨、氣缸鏜磨、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業務和小型車的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個別零配件的更換業務。
(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貨物的汽車維修和一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全部業務。第九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具備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場地、廠房、設備、設施、技術人員、維修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措施。
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車輛技術評估、價格結算、業務接待、質量檢驗的汽車維修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書。
從事汽車維修經營不得使用中小學校、幼兒園區域內的場地,不得在居民區、商業區等人員密集區域內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和產生雜訊、有害氣體等污染的汽車維修經營。第十條在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向市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在縣(市)和歷城區、長清區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縣級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擬聘用技術人員名冊及職稱證明、技術技能資質證書、從業資格證書;
(四)經營場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五)設備、設施清單及設備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六)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車輛維修檔案管理、設備管理、配件管理和環境保護措施等制度文本;
(七)國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條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時,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汽車維修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依法對申請材料審查、核實並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企業類別和許可經營的具體事項。第十二條汽車維修經營許可實行有效期制度。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的許可有效期為六年;三類汽車維修經營的許可有效期為三年。
汽車維修經營者在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後需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申請。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延續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直接辦理換證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延續的決定書;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汽車維修經營者逾期未申請許可延續的,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其汽車維修經營許可。
⑺ 上海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汽車(包括摩托車,下同)維修行業的管理,維護汽車維修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專營、兼營汽車維修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
本辦法所稱的汽車維修是指汽車的大修、總成修理、保養、小修和專項維修。第三條上海市交通運輸局是本市汽車維修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其所屬的上海市汽車維修管理處,負責汽車維修行業的具體管理。
上海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可在市區設置管理所,負責所轄地區范圍內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
各縣交通局設置縣汽車維修管理所,負責本縣轄區范圍內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業務上受上海市汽車維修管理處領導。第四條經營汽車專項維修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具備必要的場所、設施和合格的修車技術工人。
經營汽車的大修、總成修理、保養、小修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營場所、廠房、停車場地和維修設備;
(二)有必要的資金;
(三)有技術人員、合格的修車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
(四)有質量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量具,以及經過培訓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
(五)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要求。
開業的技術條件,由上海市交通運輸局制定。第五條凡申請開辦汽車維修業,國營和集體企業需持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個體工商戶需持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向所在地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申請開業的技術審查;外商投資企業需持市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向上海市汽車維修管理處申請開業的技術審查。第六條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對開業技術審查的申請,須在七日內給予答復。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技術合格證。取得技術合格證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應憑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第七條在本辦法施行前已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補辦審批手續。對不符合開業技術條件的,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整頓;整頓無效的,可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或注銷其兼營項目。第八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變動維修項目,應在變更前一個月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凡需變動經營地點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的同時,應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備案。第九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申請歇業,應在一個月前,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提出書面報告和交還技術合格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歇業手續。第十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照章納稅,並按規定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管理費按汽車維修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繳納。第十一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保證維修質量;
(二)禁止承修報廢車輛和已列入國家強制報廢范圍的車輛,禁止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
(三)承修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和改裝在用車輛,須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明;
(四)實行車輛承修登記制度和托修車輛牌照管理制度;
(五)維修車輛出廠前,須經專職檢驗人員檢驗合格並蓋章。對大修或總成修理的車輛,承修者應在出廠後的三個月內和行駛里程一萬公里以內負責保修;
(六)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維修作業或停放維修車輛,須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維修車輛試車須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
(七)嚴格執行市物價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制定的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工時費、材料費必須分項計算;
(八)必須使用上海市汽車維修業統一發票;
(九)按規定向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報送統計報表等資料。第十二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與用戶因維修質量和費用發生爭議時,由汽車維修管理機關處理。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可以分別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市汽車維修管理機關發給的技術合格證,擅自專營或兼營汽車維修的,可責令其停止汽車維修業務,沒收其非法所得(材料費除外,下同)並可處以該項營業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二)未經批准擅自超越規定的維修范圍的,責令其停止超越維修范圍,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該項營業收入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三)不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維修質量低劣而造成用戶損失的,承修者應賠償損失,並可處以該項承修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之至五十的罰款;
(四)超出規定收取維修費用,汽車維修管理機關可會同物價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不按規定使用上海市汽車維修業統一發票的,可處以該項維修營業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六)不繳、少繳、漏繳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費的,應督促其補繳,並視情節輕重,處以應繳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七)不服從管理,不及時報送統計報表的,汽車維修管理機關應給予批評,直至責令其停業整頓。
⑻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有哪些內容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已於2005年6月3日經第11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春賢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 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 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 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後,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並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製作。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當上述標准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准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准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准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准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台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經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頒布的《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⑼ 開汽車修理廠要具備那些條件
汽車修理作為中國未來的潛力市場,近年來受到各界關注。那麼,要開辦汽車修理店,要具備哪些條件?應該設置哪些人員崗位?又需要哪些通用設備?此文詳細為您解答。汽車維修屬於汽車服務業的一種。汽車服務業還包括:汽車養護和汽車用品銷售。本文涉及的是汽車修理。首先,領取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後,需要到交通委審批汽車整車維修經營許可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從事汽車小修、汽車維護及符合相應條件的專項修理生產的企業。汽車維修:汽車維護和修理的泛稱。開業條件:指進行各類汽車維修作業必須具備的人員、設施、設備、經營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特殊技術認證等條件。汽車小修:用更換或修理個別零件的方法,保證或恢復汽車工作能力的運行性修理。汽車維護:為維持汽車完好技術狀況或工作能力而進行的作業。專項修理:是指對汽車單項或幾項附屬總成、附件、零部件、專用裝備、電器儀表、輪胎、漆皮、裝修塗飾等項(件)中的一項或幾項進行專業性的修理修配、工藝加工、技術服務,以及對汽車的技術狀況檢測、技術改造、改裝等類型的作業。其次,需要配備哪些人員,具備汽車修理行業相應的人員條件。企業廠長(經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從事汽車維修行業經營(管理)工作兩年以上或經濟(技術)管理工作四年以上。技術人員:至少有一名汽車專業或機械專業助理工程師或工程師(或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質量檢驗人員:至少有兩名經過行業培訓,取得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資格的人員,負責質量把關工作。管理人員:至少有一名經過培訓的財務結算人員,有一名經過培訓的統計人員。上述人員均應具有本專業任職資格證件。技術工人:企業工種設置應與其從事的生產范圍相適應,各工種技術工人人數符合生產規模、生產工藝的要求。企業維修工人中中級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50%。生產工人應經行業培訓,持證上崗。設施條件(生產廠房、停車場地)及硬體設備條件也是必不可缺的。具有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廠房和停車場地。其面積、結構和設施應與承修車型、生產規模和生產工藝相適應,並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衛生和消防等各項要求。地面堅實平整,停車場地界定標志明顯,不準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進行維修作業和停車。汽車維護、修理、檢測診斷作業均應在廠房內進行,各主要設備設置在廠房內。主生產廠房面積不少於200平米,停車場面積不少於150平米。租賃的生產廠房、停車場地均具有合法的書面合同書。配備的各種設備具有良好的技術狀況和安全防護裝置,能夠滿足加工、檢測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主要檢測設備、計量器具須經計量檢定,並取得計量檢定合格證。通用設備 a)電焊設備 b)氣焊設備 c)空氣壓縮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