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的工作
A. 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的發展歷史
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CAMAR)成立於2001年4月。協會成立多年來,認真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積極的為政府管理部門和會員企業服務,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政府管理部門和廣大會員企業的好評。目前,協會下設汽車維修檢測工作委員會、專家工作委員會、事故汽車修理工作委員會、汽車裝飾美容工作委員會、汽車製造企業售後服務工作委員會、汽車維修配件工作委員會、汽車維修救援工作委員會和教育培訓工作委員會等八個分支機構。現有團體會員430多家,個人會員59個。
B. 中國汽修行業協會的主要職責
1.產業調查研究對行業經濟運行跟蹤分析;對企業改革、技術進步、資產重組等方面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汽修行業發展規劃、發展政策、法律法規等提供建議,並對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汽修行業的意見和訴求。2.標准制訂組織制、修訂汽修行業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技術規范,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宣傳貫徹各項技術標准並提供有關建議。3.信息服務依法進行行業統計,收集、整理、分析行業技術與經濟信息;通過信息發布會、網站、期刊等多種途徑為企業、政府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4.行業自律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5.專業培訓組織各種人才、技術、職業、產業安全培訓。6、國際交流同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社會團體建立了日常工作聯系渠道,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技術經濟交流活動,不斷推進雙方溝通信息,組織互訪洽談和貿易往來,進行推薦媒介服務。7.會展服務圍繞做大做強、提高知名度、向國際化發展的目標,組織、舉辦大型國內與國際展覽(銷)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提供服務。
C. 中國汽修行業協會的業務職能
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本協會具有提供調查研究建議、自律管理、信息引導、咨詢服務、國際交流等基本職能,主要業務工作是:(一)調查研究汽修行業經濟運行、企業改革、技術進步、資產重組等方面的情況,為政府制定汽修行業發展規劃、產業發展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及行業改革與發展方向等提供建議和服務;對與汽修行業發展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貿易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汽修行業和企業的意見和要求;(二)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汽修行業技術與經濟信息;跟蹤了解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進行市場預測預報,為會員單位、全行業、政府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經政府部門授權,依法進行行業統計;(三)負責組織協調汽修行業企業遭受外國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的應訴工作,負責汽修行業產業損害調查工作,配合政府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四)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制修訂汽修工業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技術規范,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宣傳貫徹各項技術標准並提供有關建議;(五)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六)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系,維護其合法權益;(七)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技術經濟交流活動,與國際對口行業組織進行交往;經政府部門授權,組織、協調、舉辦行業的大型國內與國際展覽(銷)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提供服務;(八)按照會員單位的要求組織人才、技術、職業、保護產業安全培訓;(九)辦好汽修行業綜合性刊物,開展咨詢服務;(十)參與項目及產品論證評價,參與生產與流通領域資質審查;(十一)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提供會員需要的其它服務。
D. 汽車維修協會有什麼作用
有很大的作用,一般來說對他們的售後都是一個約束的作用。
E. 昆明市機動車維修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機動車維修行業經營行為,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及其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雲南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經營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等相關經營活動。第四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工作。
發改、工商、公安、城管、環保、質監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機動車維修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協調作用;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第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優質服務的原則。第七條鼓勵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集約化、品牌化、專業化經營,推廣快修連鎖服務,促進機動車維修行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等先進技術。第二章經營許可第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車型種類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具體經營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應當符合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場地;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第十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五)經營場地使用權和產權證明;
(六)各類設備、設施清單;屬計量器件的設備、設施,提供設備檢驗鑒定合格證明;
(七)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車輛維修檔案管理、人員培訓、設備管理及配件管理等維修制度文本;
(八)環境影響評價批准證明材料和配套環保措施證明材料;
(九)國家、省和市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符合開業條件的,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開業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說明理由。第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變更申請。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企業名稱、企業性質、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等登記事項的,應當到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於終止經營前30日向社會公告,並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申請設立分支機構、連鎖經營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具體規定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三章維修經營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范圍承修車輛。第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遵守《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JT/T816),建立健全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地內醒目位置懸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製作的維修類別標志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質量信譽考核等級標牌,並公示維修技術標准、維修服務流程、質量保證期標准、服務承諾,以及維修項目的維修工時定額、工時單價、常用配件現行價格、監督電話等信息。第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省、市和行業的維修技術標准及工藝規范。尚未頒布技術標准和工藝規范的,可以按照機動車生產廠商提供的維修手冊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