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店獎罰制度
㈠ 我想要份汽修廠員工管理制度
勞動紀律管理規定
勞 動 紀 律 管 理 規 定
1、按時上、下班,不準遲到、早退、曠工及擅離工作崗位,上班時間為8:00
—20:00。發現一次罰款10元。
2、有事必須請假,未經批准不上班者以曠工處罰。一個月內曠工一天者扣半個
月工資,曠工兩天者扣一個月的工資,曠工兩天以上者,予以辭退。
3、實行日考核制度,凡事假超過公司規定的,按缺勤天數扣發應得工資。
4、上班時間不準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發現一次,扣發工資20元。
5、凡在廠內打架斗毆、酗酒鬧事,發現一次罰款50元,造成損失或人身傷亡的
由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
6、嚴禁吃、喝、卡、拿客戶錢物,每次罰款100元。
7、凡出現違法、違章、違規有損廠形象聲譽的行為,並造成極壞影響的一律予
以開除。
8、凡服務態度惡劣與客戶爭吵,下逐客令者,首次批評教育,罰款100元,超
過三次者,予以開除。
9、嚴禁個人對外承修車輛,撈取好處費,每發現一次扣發工資200元。
10、中午開飯時間為12:00,下午開飯時間為8:30,准時就餐,逾時不待。
以上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機修工安全操作規程
為嚴格執行機修工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特製訂《機修工安全操作
規程》如下:
1、維修中嚴格執行工藝文件和維修操作規范,禁止亂拆、亂砸。
於良好狀態。
、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使用檢測設備和工具,輕搬、輕放、注意維護,使
其處於良好狀態
3、作業人員在維修前要為車輛套上座套、把套、鋪上腳墊、墊布等防護
用品,以防刮傷、弄臟車輛。
4、作業中按規定要求將故障部位、零件拆下,擺放在指定工作台上,避
免混裝、丟失。
5、 使用舉升機、吊裝設備時,要經檢查確認安全後再按操作規程操作,
要注意車輛安全和人身安全,以防以發生意外。
6、 嚴禁在車間內吸煙和製造火源,客戶吸煙時要進行勸阻。
7、 發現電源、線路、電器存在事故隱患時,要及時報告檢修。
努力學習安全生產知識,踴躍參加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崗位技能和修車質量。
宿舍管理制度
1、宿舍衛生做到「八凈」、「六無」。「八凈」即地面、牆壁、衣 櫃、門窗、玻璃、床、桌椅、衣架等擦洗干凈。「六無」即無灰 塵、無痰跡、無水跡、無紙屑、無果殼、無異味。
2、床上擺放的被、褥、枕頭和枕巾要做到「三齊」:即:每天被 褥疊放整齊,床單拉平整齊,枕頭擺放整齊。放置別的物品也 要保持整齊有度,不亂放、亂扔。
3、保持牆壁清潔,做到「四無」,嚴禁「四亂」。即做到無蜘蛛網,無污跡,無手、腳印。嚴禁亂釘釘子,亂掛雜物,亂貼字畫,亂扯繩子。
4、使用和保管好電器,按要求開關電器,不準私自接電器,嚴禁晝夜長明燈。用電器出現異常或損壞應及時報修,並說明責任。做到人離寢室燈就關掉。
5、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到室內垃圾一天一倒,不累積、堆放垃圾、雜 物。不準將室內垃圾隨便掃到走廊、公共區等地方。保持宿舍、走廊的清潔。不能亂丟雜物,亂畫牆壁。
6、毛巾、香皂擺放整齊,洗漱後的水要即洗即倒,並且只允許倒到下水池裡 ,並保持個人的臉盆及臉盆架干凈、無塵、無污垢。
7、桌上只允許擺放物要求擺放整齊,桌面要求保持干凈,無灰塵。
8、衣服疊放整齊,鞋子擺放整齊,脫下的工作服放在衣服架上,不準隨意亂扔。
9、員工要做到在何時何地都不能亂扔紙屑、果皮、煙頭等垃圾,要養成好的習慣,把垃圾放入垃圾箱,做一個文明的員工。
㈡ 汽車修理店沒有備案怎樣處罰
汽車修理店沒有備案的處罰為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據相關規定,國家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以及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㈢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當上述標准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准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准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准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准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台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㈣ 一個門面的汽車維修店,沒有許可證,被開3萬元的罰款,
以下內容,有部分摘錄國家相關行政處罰規定的部分內容,供您參考。
1、不管你是一間還是多間還是廠企維修企業。沒有許可證肯定是得接受國家行政執法機關的處罰的。至於多少,相信執法部門都是有依據的,不會亂來,如果亂來(您認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摘錄:
………………。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釋義] 本條是關於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法律責任的規定。設定本條的主要依據是《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主要細化的內容是「未經許可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
一、 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針對的是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非法經營者。
二、 違法行為
機動車維修是道路運輸車輛保持良好性能、正常營運的必要條件。機動車維修經營與道路運輸經營密切相關,對道路運輸車輛的正常營運發揮著重要的支撐保障作用。因此,從維護正常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的角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置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是非常必要的。《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准入條件:一是要有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二是要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三是要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四是要有必要的環境保護保護措施。本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具體細化了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分類和行政許可,系統地確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行政許可制度:也即獲得相應的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行政許可,方能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否則,未經許可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就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何理解「未經許可」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我們認為,對《道路運輸條例》中的「未經許可證」應當作廣義上的理解。狹義的「未經許可」僅指沒有獲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而從事相關業務的行為,按照《道路運輸條例》的立法意圖,「未經許可」還包括雖然取得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許可,但是超越許可證書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以及使用無效的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要五筆橋規定正是按照對「未經許可」作廣義上的理解對「未經許可」作出具體界定:
1、 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具體包括:既未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經營許可證件,也未辦理營業執照,即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行為;未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經營許可證件,僅辦理營業執照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行為。
2、 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具體包括:使用無效的許可證件,即使用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注銷但尚未收回的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使用偽造的虛假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使用欺騙的手段對合法證件的部分或全部許可事項進行改造後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3、 超越許可事項,
………………
3、故,根據部分內容提示,所屬執法罰款內容,應該是正確的。您只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將相關證件努力辦齊完善各項體系,爭取從寬從輕處罰(可以申請報告,根據實際情況),法不外乎情,執法部門執法行為都是有依據的,不會亂來!如果您是發自內心悔過並努力達到改正(正確行動),應該會可以考慮適當……。這完全是我個人意見,僅供您參考。
最後,祝您好運……生意繼續,正當合法經營,發財……。
㈤ 求一篇關於汽車4s店員工責任與規章制度
為規范4S店日常工作行為規范,加強內部管理,切實有效的提升工作質量,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 考勤及休假制度:
1、嚴格按照公司分階段實施的上下班及打卡時間執行考勤制度,以打卡時間為准,中午一次未打卡視為上午早退,下午脫崗;
2、遲到或早退10分鍾之內,視為遲到或早退,以月度為單位,第一次遲到或早退,負激勵10元,第二次20元,第三次30元……以此類推;
3、遲到或早退30分鍾以上的,視為曠工,以月度為單位,第一次曠工,負激勵100元,第二次200元,第三次視為非正常離職;
4、要求行政部不定時抽查人員在崗情況,上班時間若未請假、未到行政部備案又不在崗的,視為脫崗以月度為單位,第一次脫崗,負激勵50元,第二次100元,第三次150元……以此類推;
5、遲到或早退10分鍾—30分鍾的,視為脫崗;
6、公司所有員工每月有四天帶薪休息日,原則上不允許連休,禮拜六和禮拜日及國家法定節假日不允許休息;部門主管月度前3天及最後3天不允許休息;當月有法定節假日的,當月帶薪休息日相應增加,當月帶薪假若未休完的,當月作廢,不累加;
7、上班期間若員工因公需要離開公司,必須到行政部備案;
8、公司員工需請假的,以見到請假條為准,不接受電話或簡訊請假。
9、必須提前一天,由職務代理人簽字確認代理,並向部門主管遞交請假條,領導簽字後方為認可(員工請假1天以上2天以內(含2天)的由部門經理批准、員工請假3天以內(含3天)的總經理批准);
10、 若指紋打卡機打不上的,應第一時間到行政部報備,否則按遲到或早退處理;
11、 婚假(僅針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
員工結婚按下列方式核定婚假,婚假期間不扣除薪資。
1)依據員工領取結婚證時的實際年齡核定休假天數。
2)男未滿二十五周歲,女未滿二十三周歲結婚休假5天。
3)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結婚休假7天。
4)婚假需一次性休完,且包括法定假期、公休日等。
5)申請婚假憑結婚證書復印件,公司致賀金200元。
12、產假(僅針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
1) 公司女員工生產時,給予產假(含節假日、公休),產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子女出生後三個月內將出生證明報行政部,公司致賀金200元。
2) 普通分娩的員工,產假天數9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3) 已婚女員工妊娠三個月(含)以內流產,依據醫生診斷書給假
㈥ 汽車維修店的制度
上面是有效管理。下面是制度: 汽車維修管理制度
一、不準赤腳或穿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留長發者要帶工作帽;
二、工作時禁止吸煙;
三、工作時要集中精神,不準說笑、打鬧;
四、使用一切機工具及電氣設備,必須遵守其安全操作規程,並要愛護使用;
五、工作時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不準光膀子進行工作;
六、嚴禁無駕駛證人員開始一切機動車輛;
七、嚴禁開努與駕駛證規定不相符的車輛;
八、未經領導批准,非操作者不得隨便動用機床設備;
九、工作場所、車輛旁、工作台、通道應經常保持整潔,做到文明生產;
十、嚴禁一切低燃點的油、氣、醇,與照明設施及帶電的線路接觸。
汽車維修竣工檢查制度
一、按照維修協議合同內容檢驗;
二、按成都市汽車大修竣工技術標准檢驗;
三、檢驗所修項目的技術性能是否達到技術標准;
四、作外觀檢查應完好清潔;
五、整車外觀檢查和試車;
六、路試後要填寫試車技術卡存檔;
七、按維修協議內容和技術標准向用戶交車。
汽車電工安全操作制度
一、裝卸汽車發電機和起動機時,應將汽車電源總開關斷開,切斷電源後進行,未裝電源總開關的,卸下的電線接頭應包紮好;
二、需要起動機檢查電路時,應注意車底有無他人在工作,預先打招呼、拉手剎、放空檔,然後發動,不熟練人員及學員不得隨便發動;
三、汽車內線路接頭必須接牢並用膠布包紮好。穿孔而過的線路要加膠護套;
四、裝換蓄電池時,應有用蓄電池攀帶;
五、蓄電池架發現損壞時,應立即移工修理,不得湊合使用;
六、裝蓄電池時,應在底部墊以橡皮膠料,蓄電池之間以及周圍也應用木板塞緊;
七、電池頭、導線夾應裝可靠,不準用鐵絲代用;
八、配製電液時,應將硫酸輕輕加入蒸溜不內,同時用玻璃棒不斷攪拌達到散熱迅速的目的。嚴禁將水注入硫酸內,人員應穿戴膠水鞋和橡膠手套,戴防護眼鏡;
九、蓄電池維修、裝配間應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和防火設備,防止人員鉛中毒及發生火警。充電池工作間空氣要流通,室內及存放蓄電池地方4米內嚴禁煙火。
十、切實執行電池在新裝及大修後的第一次充電。初充電的好壞直接影響蓄電池的壽命。初充電後至少應以相當於蓄電池容量的1/10的放電率放電一次,直至單電電壓降至1.7V為止。再以初電的充電率充足,充足後安置24小時後方能使用。
十一、充電時應將電池蓋打開,電液溫度不得超過450C。
十二、蓄電池應用放電叉測量,不可用手鉗或其它金屬試驗,防止發生爆炸。
十三、工作時,如不慎有電液落在皮膚或衣服上,應立即用5%蘇打水擦洗,再用清水沖洗。
十四、清洗發電機、起動機及其他電器設備應使用不帶添加劑的工業汽油,並注意防火。
銷售管理制度
一、銷售部人員必須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公司制
度。
二、銷售部人員必須愛護公司財物,對公司配發的辦公用品設備應愛惜
使用,損壞賠償。
三、銷售部人員必須隨時無條件接受公司對其辦公設施的檢查。
四、銷售部人員不得在業務過程中損害公司利益,如經發現,公司將給
予罰款、警告、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的處罰。
五、市場部銷售管理:
1、銷售業務授權:市場部人員對外簽訂合同,必須得到公司總經理的簽字授權,未經授權簽字的合同。該授權為一對一授權,即是按每一筆合同進行授權。
2、銷售提成辦法:
(1) 原則上按市場部人員的銷售額比例進行提成。
(2) 銷售部人員對外銷售價格管理。
(3) 銷售部人員在銷售中,不得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越權下浮銷售價格或惡意上浮銷售價格,一旦發生,如經核實,公司有權給予經辦人員嚴處直至開除。
(4) 銷售部人員在銷售中,超出公司規定銷售價格銷售部分,公司按超出部分額度的30%(含稅)給予獎勵。
(5) 銷售部人員按年度簽訂銷售定額,市場部人員完成訂額或超額完成訂額,年終核算後由公司總經理給予紅包獎勵。市場部人員未完成銷售訂額,公司將視情況,給予扣罰一定比例的提成或直至解聘。
(6) 銷售部人員領取銷售提成的辦法。按銷售合同總額,回款率達到銷售總金額的80%時,市場部人員可領取應提成金額的30%,回款率達到銷售總金額的100%時,市場部人員可領取應提成金額的60%,余額10%到年終核算後領取。
銷售部客戶投訴處理流程圖
詳細記錄事故投訴原因
相關領導批示處理意見及措施
通知客戶處理結
果並向客戶道歉
分析原因並進行相關調查
向客戶解釋清楚「否」的原因
否
把事故原因記錄在案,避免有相同情況出現
銷售合同管理制度
一、銷售合同的簽訂應規范化、具體化,字跡清晰、工整。銷售合同一式兩份,用戶一份,另一份公司存檔。
二、銷售合同中的每欄目均應填寫清楚,牽涉到具體數據時必須用大寫數字填寫,對合同中的其它要求,應根據雙方約定逐項填寫清楚。
三、合同簽訂後,應按合同要求立即填寫「生產任務通知單」送生產部門安排生產。
四、合同簽訂後應及時按片區歸檔整理。每半年裝訂成冊,並一道編制索引。
五、對用戶負責,對合同內容應作好保密工作,未經領導批准,非簽約人無權查閱合同內容。
庫存合格車管理
一、經總檢合格交付銷售部門的合格車輛應輸交接車手續。
二、生產部門憑竣工驗收合格通知書隨車交銷售部門並同時生產,銷售部門雙方均作好登記。
三、對生產部門交付給銷售部門的合格車輛,該兩部門的人員應對車輛逐項進行復檢,對復核不合格的車輛應及時返還生產部門復修,直到合格。
四、驗收合格的車輛,應停放在指定位置,關閉總電源,關、鎖好所有車門、窗及發動機和行李倉。
五、未經領導批准,任何人不得動用庫存合格車。
六、對未銷售的庫存合格車應定期清洗、發動,一定時間內以保證車容、車貌的整潔和車況的完好。
七、對庫存合格車輛應指定專人保管。
銷售部退換貨物管理制度
一、分析顧客要求退換貨原因。
二、如問題出在公司方,都應無條件滿足。並且詳細記錄下整個事情的過程。
三、如問題出在客戶方,應向客戶解釋清楚原因直至客戶滿意為止。
四、根據客戶退換貨的具體情況,按規定分別進行退換貨。
市場部成品庫管理制度
一、定期盤存庫存總量,並記錄每月銷量及不同規格產品的銷量,看庫存是增加、減少還是穩定。
二、根據不同規格產品銷量制定訂貨計劃,避免庫存過多或斷貨現象。
三、根據市場情況即使調整庫存積壓較多的產品。
四、根據不同時間段,保證客戶的安全庫存量。
門衛管理制度
一、 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展示企業文明,樹立公司形象的窗口。
二、 把好公司物資出門關,確保各類物資安全,是門衛管理的重要內容。
三、 門衛管理主要內容如下:
⑴ 凡進入公司的車輛,門衛執勤人員應認真登記其車牌號。
⑵ 凡公司物資出門,無論是單位或個人,必須辦理完備財務手續,門衛執勤人員應嚴格檢查。對手續不全、不符的,應拒絕放行。
⑶ 公司員工必須遵守門衛制度,進出大門時服從門衛人員管理,自行車進出大門時必須下車推行,嚴禁滑行。
⑷ 對來公司聯系業務的人員應熱情接待,問清來公司事由後,應做好向導工作。
⑸ 對來公司辦事和提貨的車輛,按指定地點停放並要求停放整齊。
⑹ 節假日期間,外單位車輛未經許可,不得在公司內停放。
⑺ 門衛值班室和公司大門應隨時保持整潔,樹立公司良好的社會形象。
⑻ 做好值班和交接班記錄。如當班發生較大問題,應及時報告直接上級,並做好值班記錄。在交接班時,應將當班情況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四、 門衛管理的要求:
⑴ 門衛人員必須有高度的責任感,堅守崗位,認真負責,把好物資出門關。
⑵ 門衛人員必須熟悉當班治安狀況,隨時處理工作的各種問題,發現可疑現象必須認真對待,按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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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維修車間考核細則
維修車間的考核細則制定需要公平合理。該如何制定維修車間考核細則呢?下文是維修車間考核細則,歡迎閱讀!
維修車間考核細則一
1、遲到、早退、曠工(按考勤制度罰款扣分);
2、未按要求佩戴廠牌,穿廠服(扣1分);
3、穿拖鞋進入車間作業(扣1分);
4、未參加會議(扣1.5分);
5、未開早會(扣2分);
6、工作時間內擅自竄崗、脫崗(扣1分);
7、在車間聊天、嬉鬧,吵架(扣1分);
8、離崗經過批准但時間超過規定(扣1分);
9、在工作及管理活動中有省籍觀念或行為區分(扣1分);
10、在生產車間違規吸煙(扣1分);
11、不服從工作安排、協調與指揮(扣2分);
12、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扣2分);
13、漫罵、污辱、攻擊、威嚇上級或同事(扣2分);
14、作業時間接聽私人電話(扣1分);
15、拖拉怠工效率低(扣1分);
16、不樂於接受批評指正且屢教不改(扣1分);
17、未召開周例會(扣3分);(是否為生產主管的責任呢)
18、日常行為考核未記錄(扣2分);(是否為生產主管與生產廠長都有責任呢)
19、私自攜帶公司物品出車間(扣5分);
維修車間考核細則二
1、未制定且提報月或周生產計劃(扣5分);
2、未將周生產計劃分解為日生產計劃(扣2分);
3、車間未按照生產計劃排產(扣5分);
4、車間當日出勤情況未統計上報(扣2分);
5、未進行耗料計算(扣2分);
6、材料浪費嚴重(扣2分);
7、可用余料未重新入庫(扣1分);
8、未完成當日生產任務(完成95%以上扣5分,80%以上扣10分,80%以下扣15分);
9、故意塗改生產記錄(扣5分);
10、產成品未按時入庫(扣3分);
11、未統計且提報車間生產日報表(扣5分);
12、交貨耽誤交期(扣15分);
維修車間考核細則三
1、毛壞件未檢驗(扣1分);
2、外加工件未檢驗即交付使用(扣2分);
3、外加工件檢驗問題未記錄未報告(扣3分);
4、未拒絕且報告不符合規定的原輔材料(扣1分);
5、作業過程中發現有錯誤未立即停止並報告(扣1分);
6、出現質量問題未停工、未報告、未制止、未檢舉(扣2分);
7、加工件出現質量問題(扣1分);
8、首件未檢驗導致批量錯誤(扣10分);
9、不合格品未按標識區分擺放(扣2分);
10、不合格品未按要求處置(扣1分);
11、成品出現批量質量問題(扣10分);
12、成品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扣15分);
13、檢驗記錄不全不實(扣5分);
14、客戶質量投訴(扣5分);
15、出現質量問題索賠(扣20分,按索賠金額另行計算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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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汽車4S店鈑噴車間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維修作業制度:
1、調度人員及主管派工時,各班組,人員都應服從作業安排,不得找任何借口拒絕,如對派工安排或工時費等有異議,可向主管提出協調,如無法協調的,也不得拒絕作業,可在作業完工後再向上級部門提出投訴。對於拒不服從作業安排的人員,對其給予降級試用,停工,調崗,開除等處理,並每次處罰200元,如一年內出現第三次不服從作業安排的,一律給予除名處理。
2、接到作業卡應先看清作業內容和要求完工時間,確認是否可按時完工,如不能按時完工的,應及時向前台接車員或調度人員,主管提出延長作業時間。同時確認車輛內外觀及車內物品等與問診表上的表示是否相符。如問診表上有未做標記的,應馬上與前台人員或車間管理人員共同確認,否則出現問題由相關人或班組負全部責任。
3、上一個工序完工後,主修班組或人員應及時把業作卡、問診表及工時卡一起交與下一工序,並提醒下一工序對車輛內外觀,物品等進行確認交接,下一工序確認齊全後應在作業卡及工時卡上註明接收時間並簽名。對於完工後還不及時交與下一工序的,按超時完工處罰。對於沒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如該車不能按時交車,兩個工序都按超時完工處罰。如車輛內外觀等出現問題的,由兩個工序共同承擔責任,對於丟失作業卡、問診表或工時卡的,每次處罰20元。
4、進廠的所有車輛都應使用CS件,嚴格按廣本規范要求作業,做到工具、零部件、油水三不落地,不隨地丟雜物,如不慎油水沾濕地板應及時清理。作業完工後更換下來的舊件應及時放到舊件存放室,不得擺放在工位。違者每次每項處罰20元。
㈨ 如果開一家汽車修理廠,要是沒有營業執照,被工商局發現了,怎麼處罰,
一般是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進行處罰,「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規模不大,並且沒有存在危害人體健康、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資源環境的,將被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且要沒收你的違法所得(即營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