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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維修便民服務

發布時間: 2023-12-16 21:16:39

⑴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21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並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第二章經營備案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規定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向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收取備案相關費用。第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第九條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含汽車綜合小修)、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分別從事汽車綜合小修或者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汽車潤滑與養護、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汽車美容裝潢、汽車玻璃安裝及修復等汽車專項維修工作。具體有關經營項目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第十條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第十一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第十二條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業務接待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並持有與承修車型種類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汽車綜合小修、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⑵ 汽車維修投訴找哪個部門

汽車維修糾紛可以找當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回領導本行政區域的答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還可以撥打12315投訴,或者向消費者協會投訴,還可以向物價局和工商局投訴。
1、和經營者發生糾紛後,如果要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該經營者,糾紛時間應當在兩年以內,超過這個時間消費者協會就不再受理投訴。
2、全國各地消費者協會受理投訴,實行以地域管轄為主、級別管轄為輔、就近受理的原則,需要相關聯的消費者協會協助的,相關的消費者協會應當給予協助。
3、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可以採取書面和口頭的形式。
4、消費者投訴應遞交文字材料或有消費者簽字蓋章認可的詳細口述筆錄。
一、消費維權投訴所需要的材料
投訴材料應包含以下內容:
1、投訴方和被投訴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訴方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被投訴方的單位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2、損害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及與經營者協商的情況。
3、協會一般不留存爭議雙方提供的原始證據(原件、實物等)。
4、明確、具體的訴求。
二、產品質量問題怎麼舉證
1、產品原物、遺留物或照片;
2、產品製造者、銷售者的證明(產品的票據、信用卡、保修證);
3、有關部門質量鑒定證明;
4、人身、財產受到侵害及損害後果的證明;
5、運輸者、倉儲者對他人財產、人身按時完成負有責任的證明;
、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⑶ 汽車維修新規:2022年底前實現維修電子記錄數據的實時歸集

易車訊  日前,從交通運輸部獲悉,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有關決策部署,深化汽車維修數據綜合應用,提高汽車維修業服務水平,更好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汽車後市場高質量發展,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向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發了關於深化汽車維修數據綜合應用有關工作的通知,具體如下:

一、強化數據質量管理,夯實應用基礎

(一)明晰數據歸集范圍。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依託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在指導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者做好維修電子記錄數據上傳工作基礎上,組織做好三類汽車維修經營者數據歸集上傳工作,積極引導《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2)中明確的汽車綜合小修經營者,以及從事發動機、變速器、車身、空調、電氣系統維修和四輪定位業務的專項維修經營者,於2022年底前實現維修電子記錄數據的實時歸集。

(二)規范數據時效管理。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指導汽車維修經營者按照《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系列標准,在完成費用結算後實時、准確、完整上傳汽車維修電子記錄數據,提高數據上傳時效性。要加強對新開業汽車維修經營者的數據管理,提醒經營者在完成經營備案後,及時向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傳輸數據。

(三)提升數據傳輸質量。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公布符合國家網路和數據安全管理規定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建設要求的汽車維修管理軟體或手機APP名錄,方便汽車維修經營者自主選擇使用,提升數據填報的便利性、規范性。省級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運行單位要結合本地實際,積極開通數據特異值自動提醒等服務功能,便於數據核對校驗。對於存在數據造假、漏傳等行為的,要及時督促相關汽車維修經營者予以整改。

二、突出公益屬性定位,優化便民服務

(四)加強數據開放共享。各級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運行單位要進一步突出汽車維修數據的公益服務屬性,在依法依規、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無償向車輛所有人提供其車輛的維修信息查詢服務,無償向交通運輸、商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提供相應的信息查詢服務,無償向消費者提供不涉及個人隱私及商業秘密的汽車維修經營者基礎信息和質量信譽信息查詢服務。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推動省級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公眾服務、數據歸集等功能,於2022年6月底前實現與部級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對接,並向社會公眾公開本省份汽車維修經營數據有關歸集分析報告。

(五)豐富便民服務內容。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運行單位及時上傳汽車維修相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和政策文件等資料;對維修市場規模、經營服務行為、汽車配件質量、車輛典型故障情況等進行分析研判,並向社會公開;積極開通汽車維修流程引導、典型故障案例分析等功能,探索開展維護保養提醒、專家線上故障咨詢、遠程智能診斷等服務,向車主宣傳正確的用車養車知識,倡導科學用車修車理念,提高電子健康檔案系統使用「黏性」。

(六)完善車主評價機制。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依託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進一步改進完善汽車維修服務質量車主評價機制,參照《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第3部分:數據元》(JT/T 1132.3)實施五分評價制,方便車主對維修質量、維修效率、維修收費、服務態度、服務環境等進行綜合評價。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通過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全國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等渠道,多方式展示車主綜合評價結果,供社會公眾參考。

三、挖掘數據信息資源,拓展服務領域

(七)推動提升維修服務品質。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指導汽車維修經營者充分利用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數據資源,實時掌握車主評價結果,有針對性改進維修服務;要加強對汽車零部件故障信息的梳理分析,認真總結季節性、地域性和不同類型、品牌車輛的常見問題,加強對汽車維修技術技能人員的業務培訓,強化與零部件企業的供需對接,精準調配相關零部件,減少車主維修等待時間;要密切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共享,進一步深化事故車輛維修「直賠定點」、精準定損等工作,為群眾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汽車維修服務。

(八)促進改善車輛技術水平。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組織汽車維修經營者依託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加強車輛故障信息梳理分析,精準發現易發多發的技術問題,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車輛生產和零部件製造企業予以反饋。鼓勵汽車維修經營者和車主通過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反映車輛和零部件可能存在的質量缺陷。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加強質量缺陷信息的收集整理,對於查實存在質量缺陷、依法應當召回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督促相關車輛生產企業、零部件製造企業實施召回。

(九)提高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實施效果。各地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要認真落實《關於建立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的通知》(環大氣〔2020〕31號)要求,加快推進機動車排放檢驗系統與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實現數據共享,推行聯合監管執法,加強排放檢測比對,推動汽車排放檢驗機構和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嚴格落實相關規定,實現車輛排放污染閉環治理。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指導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對超標排放車輛進行科學診斷與合理維修,及時消除故障,提升車輛污染治理水平。

(十)助力開展二手車透明交易。各地交通運輸、商務等主管部門,在依法保障數據安全、確保車主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對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數據進行脫敏處理後,可探索向二手車領域依法有條件開放相關數據查詢服務,推動二手車透明交易。鼓勵有條件地區的商務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先行先試,依託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數據為出口二手車提供車輛維修情況證明,助力我國二手車出口。

(十一)推進固體廢物信息追溯管理。各地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要統籌推進電子健康檔案系統與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共享,強化廢鉛蓄電池、廢礦物油、廢尾氣凈化催化劑等危險廢物,以及廢鋼鐵、廢輪胎等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環節的信息共享,推進信息追溯管理。鼓勵各地依託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發布具有法定資質的危險廢物收集利用處置單位和廢水廢氣檢測企業信息,便於汽車維修經營者自主選擇,依法及時轉移危險廢物、檢測廢水廢氣,促進汽車維修綠色發展。

四、加強數據安全管理,推動可持續發展

(十二)健全數據管理機制。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組織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運行單位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數據安全可控。要加強電子健康檔案系統許可權管理,規范建立並嚴格執行授權訪問機制,切實防範越權訪問風險。要嚴格數據應用事前審核、事中留痕、事後追溯管理,有效預防、發現和處置各類數據安全風險隱患。要加強和規范參與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建設和運行維護相關企業的管理,建立常態化數據安全監督檢查機制,切實防範數據被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有效保證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

(十三)實施信用管理制度。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依託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在汽車維修行業加快開展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監管。要建立本省份汽車維修行業信用檔案,採集錄入汽車維修經營者數據傳輸、車主服務評價、經營備案事項抽查、群眾投訴處理等信息,並實現信用評價、信用監管信息與同級「信用交通」網站的技術對接和合規可查。要強化守信激勵,積極推薦信用等級高、車主服務評價好的汽車維修經營者申報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技術示範站、事故車輛維修「直賠定點」;對於嚴重失信的汽車維修經營者,要依法依規加大聯合懲戒力度。

(十四)加強動態跟蹤評估。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汽車維修數據綜合應用評估工作,加強對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數據歸集范圍、傳輸時效、安全管理以及便民服務、應用效果等情況的跟蹤評價,及時協調解決影響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運行的突出問題,持續完善數據分析與應用管理制度,不斷提升汽車維修數據綜合應用水平。

(十五)強化運行基礎保障。部級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運行單位要切實加強系統建設和運行維護管理,緊緊圍繞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公益屬性,完善保障機制,加大工作投入,加強對省級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技術支持,確保系統自主可控、安全穩定運行。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本級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運行單位建立完善系統運行維護長效機制,積極改善軟硬體和網路環境,做好系統運行保障工作。

各地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把深化汽車維修數據綜合應用作為「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的重要內容,密切協同配合,強化業務協同,凝聚工作合力,推動建立安全穩定、普惠便民、開放共享的汽車維修數據綜合應用體系,為促進我國汽車後市場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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