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安全管理辦法
①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於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發布 根據2015年8月8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4月19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6月21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8月11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8號修訂重新發布,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備案時應提交哪些材料?
1.《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表》;
2.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經營場地(含生產廠房和業務接待室)、停車場面積凱歷芹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
4.技術人員匯總表,以及各相關人員的學歷、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5.維修設備設施匯總表,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6.維修管理制度等相關材料;
7.環境保護措施等相關材料。
維修經營許可證申報材料:
1、領取並填寫《機動車維修經營盯畢許可申請書》機動車維修根據經營業務的范圍可分為一、二、三類,可以根據自己所經營業務的內容申領相應的申請書。一類:主要從事汽車總成修理和大修以及汽車的各項維護等;二類:主要從事汽車一、二級維護和汽車的小修等;三類:主要是汽車某部件的專項修理或裝飾修理等。
2、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對於機動車維修的經營場地根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如果是租賃的場地,租賃期不得少於一年。
3、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明在申領《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爛備證》必須提供企業負責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檢查人員及技術工人的相應資料,包括他們的學歷、工種和資格證明等,資格證明需提供復印件,具體的人員配備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中的《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中都有明確說明。
4、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申領《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必須提供機動車各種維修的專用設備清單,對於維修的計量設備必須按要求進行檢測並提供檢定合格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
第十五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提交《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表》(見附件1),並附送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下列材料,保證材料真實完整:
(一)維修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經營場地(含生產廠房和業務接待室)、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以及各相關人員的學歷、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四)維修設備設施匯總表,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五)維修管理制度等相關材料;
(六)環境保護措施等相關材料。
② 汽車維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什麼
汽車維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介紹如下:安全第一: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定期檢查制度執行情況。安全生產法:根據《安全生產法》要求,成立安全生產管理領導機構,生產部門和班組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監督、教育、檢查員工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定期培訓: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員工嚴格執行各工種的工藝流程、工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操作。專業操作:維修車輛前,應先將車輛停放好,支撐牢固後再進行操作。起重設備應由專門人員操作。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車下,舉升車輛時不得檢修舉升設備。道路測試車輛必須由有駕駛證且技術熟練的測試駕駛員進行,並在指定路段行駛。定期檢查:有毒、易燃、易爆和化學物質、灰塵、腐蝕劑、污染物、壓力容器等。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壓力容器和儀表應嚴格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進行定期檢驗。
③ 三類汽車維修管理制度有哪些
一、三類汽車維修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責任人制度(必須明確安全第一、二、三責任人及其職責,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是法人);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安全教育學習制度;
(4)、防火、防爆、用電安全制度;
(5)、各工位(電工、鈑金工、機修工、焊工、油漆工)安全操作規程;
(6)、各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7)、安全應急預案(包括人員傷亡、自然災害、火災、維修糾紛等事項的應急處理方案)
2、質量管理制度
(1)、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2)、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3)、進廠檢驗制度、過程檢驗制度、出廠檢驗制度
(4)、維修檔案管理制度
(5)、設備管理及維護制度
(6)、配件管理制度
(7)、客戶管理制度
(8)、人員培訓制度
(9)、合格證管理制度及發放制度
(10)、計量檢測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3、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1)、服務質量承諾制度
(2)、投訴制度
(3)、回訪制度
二、汽車維修安全注意事項
1、維修車間內禁止明火、易燃和腐蝕性材料,並應正確儲存。維修人員在工作時不應佩戴飾物,以免發生短路和事故。
2、車輛維護的安全注意事項如下:維修車間內禁止明火。易燃、腐蝕性物質應正確存放,滅火器的存放位置和正確使用方法應明確。
3、拆裝電池時,拔出點火鑰匙,先拆負極,再拆正極。組裝時,先裝正極再裝負極,注意保存汽車的個性化記憶。
4、不要用紅外烤燈照亮易腐易燃物品。
5、工作區域內地面不得有油、水等液體,以免工作時造成人員滑倒受傷。
6、將頭、手或其他東西遠離發動機的運轉部件和葉片,以確保安全。
7、維修人員在工作時不應佩戴飾物,以免發生短路和事故。他們在工作時不應該穿拖鞋或留長發。
8、不要把鋒利的工具放在衣服里,以免刺傷自己,損壞油漆或配件,也不要放在汽車座椅上,以免刺傷人或刺穿座椅。
9、制動液不允許濺到輪胎等油漆或橡膠部件上,濺到皮膚上應及時清洗。
10、不允許清洗正在運行的發動機和電路電子元件,以免發動機損壞或電路短路引起火災。
11、修理燃油系統時,應先對管路進行減壓,防止汽油濺到熱源上,可能引起火災,噴到車身上。
法律依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21修正)》
第十三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④ 湖南省機動車維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維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遵循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和優質服務的原則。
機動車維修應當符合安全、環保、節能要求。鼓勵經營者採用不解體故障診斷和檢測先進技術,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維修和連鎖經營。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第五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第六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維修經營場地使用權的有效證明;
(二)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安全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名冊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三)與經營類別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明細表及有關檢驗或者檢定、認證證明;
(四)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維修車輛技術檔案管理、設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文本;
(五)符合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要求的資料。第七條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資料按照國家標准進行現場核實,在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對於符合法定條件准予許可的,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申請人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第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經營者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辦理延續手續。
經營者合並、分立、變更經營范圍和地址或者歇業的,應當向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第九條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公示主修車型、作業項目、維修工時定額、工時單價、質量保證期、服務承諾和技術負責人、質量檢驗員、技術工人的照片、工號及技術等級。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應當與托修方依法簽訂機動車維修書面合同:
(一)機動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或者二級維護的;
(二)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中無明確規定的;
(三)經營者或者托修方有一方要求簽訂合同的。
經營者應當按照書面合同或者口頭約定進行維修作業;需要變更合同或者約定的,應當事先通知托修方,經托修方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作業。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機動車維修合同參考文本,並予以公布。第十一條經營者維修機動車,應當執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准。對尚未制定標準的,可參照生產廠家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技術資料進行維修。第十二條經營者從事機動車維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佔用公共道路或者公共場所作業;
(二)不得承修報廢或者列入國家強制報廢范圍的機動車;
(三)不得拼裝或者擅自組裝機動車;
(四)不得回收報廢機動車的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以及其他零配件;
(五)不得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未經公安部門批准,不得改變機動車的顏色、結構、構造和特徵;
(六)廢水、廢油、廢氣、機械噪音、固體廢棄物的處置,不得污染環境;
(七)不得虛報、擅自減少維修作業項目或者擅自更換零配件;
(八)不得採用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經營者維修機動車使用的配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海關、商檢證明;
(二)有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廠址的標識;
(三)包裝和商標標識符合國家標准及有關規定;
(四)實行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的,應當有許可證或者質量認證的編號、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禁止使用假冒、偽劣配件和報廢的零部件。
⑤ 車輛維修保養管理規定
為保證車輛行駛安全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及時、經濟、可靠,制定了車輛維修保養相關的管理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車輛維修保養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車輛維修保養管理規定篇一
一、局領導和局機關各科室工作人員用車需提前與辦公室預約,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和用車范圍給與合理安排調度。
不允許個人直接調動駕駛員出車。
二、駕駛員要認真保養車輛,對車輛要做到勤檢查、勤維護、勤保養,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出長途車之前,須認真檢查車輛,嚴禁車輛帶故障行駛,嚴禁疲勞駕車。
三、駕駛員開車時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規定車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要文明禮讓,安全行車,防止發生交通事故。
四、建立健全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帳,確保行車安全。
車輛要嚴格按規定停放,嚴禁駕駛員擅自將車開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過夜,嚴防車輛被盜。
五、車輛有損壞、有故障或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報告及時處理解決,不得隱瞞不報。
嚴禁公車私用、嚴禁領導幹部開車、嚴禁將車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嚴禁酒後駕車。
六、駕駛員在工作時間不得擅離職守,上班時間無出車任務時,在值班室休息待命。
因事需離開,需向辦公室報告去向,以方便聯系。
七、對不執行本規定,私自出車造成車輛損壞的,責任人要按規定予以賠償。
八、駕駛員嚴守保密制度,不傳是非。
九、局機關基本辦公用車范圍:
1、各科室人員深入多家企業調查、協調工作,而且路途較遠的;
2、財務人員去銀行提取大額現金;
3、去市區兩級政府接訪或處理突發事件;
4、參加市區兩級黨委、政府會議(駕駛員將參會人員送到會場後,立即返回局機關待命);
5、局領導冬季通勤用車按政府有關規定,由辦公室統籌安排。
車輛維修保養管理規定篇二
一、局機關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和調度,其他人員不得隨意調度用車。
辦公室應認真履行職責,從嚴把關,確保工作用車(優先保證局領導公務用車),杜絕不合理用車。
要經常提醒、教育駕駛員安全行車,定期安排車輛保養,及時排除故障,保持車況良好。
二、為方便管理、合理調度,除緊急情況外,在島內用車時,應提前半天通知辦公室。
如需要出島,應提前1天通知辦公室。
三、車輛原則上不能私用和外借。
單位職工如遇特殊情況需用車,辦公室可酌情安排。
如確有必要外借的,1天以內由辦公室主任決定,1天以上須經局領導同意。
並進行出車登記。
四、駕駛員須自覺遵守工作紀律和單位各項制度。
對於不守紀律和制度、不服從辦公室統一管理、以及未經主管人員安排而擅自出車的,給予必要的教育和處罰,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的,固定職工予以行政處分,臨時工予以辭退。
五、除特殊情況並經辦公室領導同意外,車輛夜間不得在外過夜,駕駛員須將車輛停放回單位車庫內。
如不遵守,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自負。
六、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疲勞駕駛和酒後駕車,確保安全。
平時對車輛要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七、發現故障,駕駛員須及時報告車管員,車管員須及時向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匯報。
車輛維修、設備更換和增添須經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同意,司機不得自行決定(特殊情況除外,但事後應及時報告)。
辦公室要認真選擇車輛維修單位,車輛修理完畢後,須由車管員和駕駛員對修理項目進行仔細的驗收。
驗收合格的,方能結算有關費用。
八、在全市尚未統一指定公務用車加油點前,由辦公室根據油料質量、價格,及加油站所處地點,逐步實行定點加油制度。
駕駛員在發現油料不足時,要及時加油,盡量減少途中加油次數。
九、實行車輛行車里程,油料消耗月報制度。
駕駛員每月底要將里程錶數字、油料消耗量報給車管員,由車管員負責統計、考核並及時向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匯報。
十、實行公務車輛保險政府采購制度。
車輛維修保養管理規定篇三
一、用車原則
車輛使用堅持為工作服務、為急需服務和統一凋配的原則,淡化用車意識,加強車輛調度,保證車輛安全,提高用車效率,節約車輛開支,嚴禁公車私用。
二、用車
1、局領導不設專車。
根據需要上下班可採取按居住路線方向集體接送,車輛輪流接送,每車一個月。
市外出差在5天以上者,一般不帶車,但可酌情接送。
2、科室下基層工作,屬機關統一安排或急需者,視車輛情況,予以安排車輛。
3、短途用車實行送達再接制度。
4、辦公室統一協調派車,實行出車在登記薄和小黑板上登記制度,平衡司機工作量,避免疲勞駕駛。
5、司機負責填寫「出車登記簿」。
出車登記簿分為里程、地點、用車人、油票數量等項目,由司機本人如實填寫,一天一登記、一月一小結,交辦公室主管人員審核後,做為司機領取補助及年底考核司機的依據。
三、開車
1、司機和辦公室主管人員通訊工具要24小時保持暢通。
辦公室主管人員和司機的通訊補貼按有關規定執行。
司機上下班不準遲到早退,上班時間司機必須堅守崗位,隨叫隨到。
2、司機行車時應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身心不適隨時報告,嚴禁疲勞駕駛。
3、車管人員和司機要保持車況良好,嚴禁派、開病車,消除事故隱患。
4、司機不準私自用車和酒後開車、讓他人開車,否則扣發本月出車補助,同時,後果自負。
情節嚴重者,另行研究處理。
5、機關所有工作人員不準私自開車,否則,需寫出書面檢查,並處以一定數額罰款。
四、車輛停放
1、市內工作時間以外一律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並將鑰匙和存車牌隨身攜帶;
2、市外停車,應交有關人員看管,或司機本人看護,不準將小車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否則出了問題按濮綜治辦(1994)12號文件精神,除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外,還要對直接責任人實行經濟處罰。
五、油料管理
1、車輛燃料實行定點加油。
加油時憑車管人員開具的加油批准單,司機到定點加油站加油,加油後2個工作日內將加油站工作人員簽字的回執聯經車管人員登記後交計劃財務科留存。
2、長途出車途中加油,可由司機掌握適量購買,用車人審簽後及時報辦公室主管人員登記報銷。
3、車管人員每月將油料購置、使用情況盤點一次,在辦公室主任碰頭會上通報情況。
每輛車的行駛里程、耗油情況,半年統計一次,將統計結果送領導傳閱。
六、車輛維修
1、首先要加強車輛保養。
要定期按要求進行保養,防患於未然。
車輛需經常保持車內外清潔衛生,機件要定期檢查、擦拭、保養,確保行駛安全。
2、車輛出現故障時,要先進行自修。
3、送修理廠維修。
自修不成時,由機關二名以上司機及車管人員進行會診。
大額維修由司機、車管人員和采購小組成員共同辦理,按照采購程序的要求,擬定維修目錄,講定價錢,編制預算,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審批單;小額維修(預算金額200元以下)由司機、車管人員辦理。
憑維修申請審批單到指定廠家維修。
修理時,本車司機要一直在場,監督修理。
修理完畢,車管人員會同司機或有關人員一起檢查維修情況,確保修理效果。
並按有關財務規定及時報送維修回執單。
⑥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枯團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沒指橘條 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當上述標准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准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准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逗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准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准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台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