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行業國家標准條款
1. 汽車維修的相關標准有幾類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和《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結合本市實際,編制本標准。本標準是為方便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根據自身實際,報備機動車維修經營范圍的參考標准,也是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必要條件。
一、從事一類汽車維修、二類汽車維修、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等業務的條件
1.人員條件
應具有維修企業負責人、維修技術負責人、維修質量檢驗員、維修業務員、維修價格結算員及機修人員、電器維修人員、鈑金(車身修復)人員、油漆(車身塗裝)人員。噴烤漆業務外協的,可不配備塗漆崗位維修技術人員
維修企業負責人應掌握國家、北京市和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制度,了解機動車維修專業知識及相關的標准和規范,熟悉機動車維修企業管理知識,掌握機動車維修企業管理軟體操作知識,熟悉機動車後市場相關知識
維修技術負責人應具有汽車維修或相關專業的大專(含)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車維修或相關專業的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掌握國家、北京市和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制度,了解機動車維修專業知識及相關的標准和規范,熟悉機動車維修企業管理知識,掌握機動車維修企業管理軟體操作知識,熟悉機動車後市場相關知識
維修質量檢驗員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熟悉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機動車維修服務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企業應至少配備3名
企業維修工種設置應覆蓋維修業務中涉及到的各專業。維修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應達到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機修、電器維修、鈑金和塗漆(噴烤漆業務外協的除外)等崗位,一類企業應至少各配備2人,其中一人的技術等級為高級工(含)以上;二類企業應至少各配備技術等級為中級工(含)以上1人。其它維修崗位的從業人員配備,一類企業應至少1人,不能兼職;二類企業允許一人二崗,可兼任一職
維修業務員應熟悉與本行業相關的各種法律法規,熟悉機動車維修收費標准及零配件價格,掌握機動車構造和工作原理,了解機動車常見故障及故障診斷的基本方法,熟悉機動車各種維修工藝流程及技術要求,熟悉機動車配件常識
維修價格結算員應熟悉國家、北京市、行業有關機動車維修價格的政策和標准,熟悉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及機動車零配件定價方法,掌握計算機辦公軟體及機動車維修企業管理軟體
企業至少應配備統計人員1名,負責統計和信息上報工作
2. 汽車維修 國家層面的行業要求
行業常用標准主要有基礎標准、產品標准、技術標准、服務標准和國務院令、交通運輸部令等法規性文件共46個。其中國標《汽車維修術語》界定了汽車技術狀況、汽車檢測、汽車診斷和汽車維修等方面專用的或常用的術語及其定義,適用於汽車維修及相關領域。
國標《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規定了各類汽車維修企業應具備的人員、組織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設施和設備等條件,適用於各類汽車維修企業,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汽車維修企業實施備案和管理的依據。
國標《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方法》規定了汽車修理質量檢查的評定要求及評定規則,適用於對汽車整車、發動機及車身修理質量的檢查。
行業標准《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則規定了機動車維修服務的總要求、維修服務流程、服務質量管理及服務質量控制等內容,適用於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和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專項維修業戶。
行業標准《汽車售後服務客戶滿意度評價方法》規定了汽車售後服務客戶滿意度評價指標、調查方法和評價方法,適用於所有汽車維修企業。
國標《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規定了汽車維護(即保養)的分級和周期、維護作業要求及質量保證,適用於所有汽車維修企業和汽車消費者。行業標准《汽車防抱制動系統檢測技術條件》則規定了具有防抱制動裝置的汽車制動系統的技術要求和檢測方法,適用於在公路和城市道路行駛的在用汽車。
發布這些法規和標准:
一方面是為了方便廣大的車主、還有行業經營者、從業人員,還有法律工作者進行查閱和參考;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加強行業自律,同時讓公眾更加了解和理解,乃至監督和規范行業,大家共同努力打造一個公平有序的汽車維修市場。協會還將持續更新汽車維修相關的法規標准。
3. 汽車維修標准有哪些
第六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有明確的質量負責人和質量檢驗員,質量檢驗員必須經過當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培訓、考核並取得汽車維修檢驗員證,方可上崗。 第七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做好質量管理的基礎工作,建立健全並嚴格遵守與企業維修類別相適應的技術管理、計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等規章制度。 第八條汽車維修業戶在維修生產中必須遵守以下法規和標准: (一)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國家標准局發布的各項汽車修理技術條件,以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機動車允許雜訊及測量方法和汽、柴油車排放標准及測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號令發布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四)交通部頒發的有關汽車修理技術標准
4. 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報送資料及要求
一、辦理地點: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維修經營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
找不到辦理地點的可以進當地人民政府官網「辦事服務」欄目中點擊交通局對應許可事項可查閱到窗口辦理地點和咨詢電話。
二、受理依據:
1、《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2、《道路運輸條例》;
3、《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
4、《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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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條件:
(一)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二)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3、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業務接待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並持有與承修車型種類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4、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5、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6、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2)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3)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4)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7、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3)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 (4)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5)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申請材料:
1、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表;
2、維修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授權委託書及經辦人身份證;
5、經營場地(含生產廠房和業務接待室),停車場面積,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租賃期限不少於1年的租賃合同,廠區平面圖,廠區門面、生產廠房、業務接待室的圖片;
6、技術人員匯總表,以及各相關人員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7、維修設備設施匯總表(紙質檔和電子檔),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等相關材料,允許外協設備的外協協議書原件和復印;
8、 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9、環境保護措施等相關材料;
10、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生產承諾書;
11、機動車維修經營安全事項告知書;
12、維修工時定額及價格備案表;
13、 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連鎖維修經營者填寫);
14、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連鎖維修經營者填寫);
15、 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條件承諾書(連鎖維修經營者填寫);
16、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如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
5.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21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並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第二章經營備案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規定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向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收取備案相關費用。第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第九條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含汽車綜合小修)、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分別從事汽車綜合小修或者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汽車潤滑與養護、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汽車美容裝潢、汽車玻璃安裝及修復等汽車專項維修工作。具體有關經營項目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第十條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第十一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第十二條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業務接待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並持有與承修車型種類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汽車綜合小修、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6. 汽車修理一類、二類、三類、是何標准
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將汽車維修企業分為三類,一類汽車維修企業、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和三類汽車維修業戶。標准為:
1、一類汽車維修企業是從事汽車大修和總成修理生產的企業,亦可從事汽車維護、汽車小修和汽車專項修理生產。
2、二類汽車維修企業是從事汽車一級、二級維護和汽車小修生產的企業。
3、三類汽車維修業戶是專門從事汽車專項修理(或維護)生產的企業和個體戶。專項修理是指對汽車單項或幾項附屬總成、附件、零部件、專用裝備、電器儀表、輪胎、裝修塗飾中的一項或幾項進行專業性的修理、維護、工藝加工、技術服務、改裝等作悶卜業。
通過對拍斗以上三類劃分就明白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組織管理及設施設備、經營規模等情況。
(6)汽車維修行業國家標准條款擴展閱讀:
選擇汽車修理的注意事項
1、就近選擇。
2、人員資質檢查。送修車輛時,留意服務人員是不是先檢測後維修,對車輛的故障診斷是否說得清楚,報價是否明碼標價。這是基本服務標准,也可以以此初步判斷維修廠的服務規范性,是否能真正地對車輛負責,對客戶負責。
3、配件使用。要保證使用有質量保證的主流品牌配件。
4、是否有主流品牌的授權。如輪胎店是否有米其林、普利司通等品牌授權,也是維修企業評審的標准之一,有主流品牌在螞賀穗一線指導,能保障服務的質量。
7. 汽車維修標准有哪些類
第六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有明確的質量負責人和質量檢驗員,質量檢驗員必須經過當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培訓、考核並取得汽車維修檢驗員證,方可上崗。
第七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做好質量管理的基礎工作,建立健全並嚴格遵守與企業維修類別相適應的技術管理、計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等規章制度。
第八條汽車維修業戶在維修生產中必須遵守以下法規和標准: (一)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國家標准局發布的各項汽車修理技術條件,以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機動車允許雜訊及測量方法和汽、柴油車排放標准及測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號令發布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四)交通部頒發的有關汽車修理技術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