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管理制度圖片
1. 適合小公司的車輛管理制度
一、車輛使用
1、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辦公室具體安排分管人員負責。總經理工作用車實行相對固定,各部門公務用車需由部門負責人向辦公室申請,說明用車事由並由辦公室統一調配派車。各部門的專車由本部門負責管理和使用。
2、車輛必須由專業駕駛員駕駛,原則上定人定車。嚴禁私自將車借給他人使用。
3、非公司人員用車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安排。
4、車輛主要用於公司貨物運送和人員接待等重要公務活動,其它情況原則上不予派用。公司員工個人用車或兄弟單位和個人借車必須報請總經理批准。
5、除領導有明確要求外,下班後車輛應停放在指定位置。駕駛員自行停放的,務必確保車輛安全,如有損失責任自負。
6、辦公室必須加強對車輛的管理掌握好出車去向。辦公室會同財務部要每季度對各車里程及油料核實統計上報一次。
二、車輛維修
7、所有車輛必須保持整潔,洗車實行定點。每輛車每周使用洗車卡清洗車輛一次。日常車輛清潔由司機負責。
8、維修車輛和購置車內設施必須先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9、車輛修理一般在定點修理廠進行。
10、所有維修工作均應遵循采購程序。車輛出差前要搞好檢修工作,出差中途車輛必須修理的,應及時向辦公室分管負責人報告,按照審批許可權經批准後可在特約維修站(廠)實行簡單維修,維修必須附有清單,換件的必須交舊件。報銷時隨車領導必須在票據上簽字。
11、車輛維修原則上不得突破定額標准。維修金額過大的由辦公室請示主管領導審批。
12、車輛不得超標准進行內部裝飾。車輛設施購置應填寫報告單,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三、車輛油耗
13、車輛油耗按以下標准執行: 年平均 L/100km
14、車輛用油統一購買,憑票(卡)加油。車輛加油必須是油票(卡)與車輛相對應,嚴禁給非本單位車輛加油,違者處以2倍經濟損失賠償。
15、駕駛員必須保證里程錶正常運行,出現異常必須及時報告。駕駛員每月1號將車輛上月行駛里程數填報給辦公室備查,辦公室分管人員必須每月定時對里程錶進行檢測,做到車、票(卡)、油、里程應基本相符。
四、獎懲
16、下列情況下發生肇事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駕駛員自行負擔:
(1)無證駕駛或酒後駕駛;
(2)未經批准私自出車或私自將車借予他人使用者;
(3)違反交通規則引起的交通肇事;
(4)違反交通規則或不按指定地點停車造成車內貴重物品和現金等被盜。
17、不經交警和有關部門裁決,但又有車輛或其他損失而私了的,費用自理並不得在單位報銷。
18、駕駛員本人非違規駕駛造成人身和財物損失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執行。
19、意外事故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車輛事故受損有公司酌情研究處理
20、不經審批的維修、購置、整容裝飾和換胎、補胎以及超審批范圍的各類事項,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駕駛員自理。
21、在任職期間認真工作,無違紀違規行為,能積極完成好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表現出色,安全行車一年者,由公司在年終考核中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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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管理制度是為了使車輛管理統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調配和使用各種車輛,最大限度的節約成本,最真實的反應車輛的實際情況。盡可能的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並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運行。
第十四條 使用人意圖虛偽欺瞞而產生與因公遺失(或無修理價值時)相同的結果,或擅自當賣借第三人使用等情事時,除依法嚴辦外,應按殘價(損失)一次償還。
第十五條 機車違反交通規則罰款概由使用人負擔,但業務用貨車因公務行駛而違反交通規則,如屬人為過失其罰款概由當事人負擔,如其原因可歸屬於公司時其罰款由公司負擔。
第十六條 各種車輛如在公務中遇不可抗拒的車禍發生,除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外,並須即刻與公司總務部門聯絡,總務主管除即刻前往處理外,並即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賠償手續。
第十七條 本辦法呈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2. 三類汽車維修管理制度有哪些
【太平洋汽車網】汽車維修行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1、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復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2、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3、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4、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強化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職責,確保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於廣州市轄區內取得經營資質的各類別的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按照本規范,制定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范和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及做好相關實施記錄。
第四條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指導,督促機動車維修企業履行好安全生產管理的主體管理責任。
第五條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總體目標是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源頭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因企業管理不到位而引發的爆炸、觸電、機械傷害以及其他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六條機動車維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的領導責任,是企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其他分管領導對分管的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七條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八條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應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定完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及應急預案,保證安全生產配套資金的落實,規范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員工持證上崗並加強對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
第九條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應當配合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組織安全生產宣傳、檢查、事故處理、責任追究等工作,對有關部門提出的安全生產改進措施和整改意見,應當嚴格落實。
第十條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險情時,機動車維修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救援,並及時上報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