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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維修治安管理信息

發布時間: 2023-09-06 20:08:10

㈠ 以後修車都要實名制 需出示身份證進行實名登記

以前車主送車維修,只需要把車開到修理廠,然後留下車鑰匙就可以走了。他知道自己修車後會來拿,也從來沒有試圖說修車要登記身份證。不過從現在開始,會在很多城市推行。如果車主要是送修,必須持二代身份證等證件進行實名登記。
相關資料顯示,機動車維修企業未按要求落實「實名登記制」措施或非法維修來歷不明機動車的,最高將被處以3萬元罰款,並追究相應責任。如今,一、二類機動車維修企業已全部安裝了機動車維修行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至於這輛車被送去實名登記系統維修的情況,按照南寧市市政管理局的說法,「這只是實名登記中的一項。」發言人還解釋了這個項目的內容。機動車維修企業在接收送修車輛時,應當如實登記送修車輛的號牌、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品牌型號、車身顏色;車主姓名、修理者姓名和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駕駛證號碼;維修項目(事故車輛應詳細登記維修零件)、維修交付時間、收車人姓名等信息。然後由維修單位在機動車維修行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企業端進行登記,並將進廠車輛的信息上傳至系統。一旦有嫌疑車輛在廠內維修,系統在比對過程中會自動報警,警方可以根據信息派警到現場處置。
在南寧,實名登記制的修車工程啟動了,雖然修車過程中需要實名登記,比以前麻煩很多,但也對保障公眾和社會的安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也有車主擔心,修車時要出示身份證,會不會泄露個人信息?治安支隊的民警解釋,這和酒店登記狀態是一樣的。主要對車輛維修者和車輛信息進行核查,維修公司有對客戶信息保密的義務。一旦非法泄露,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如果修理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修理車輛,一經查實,警方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江蘇、上海是否也會執行這一規定,還有待通知。
相關負責人提醒市民,機動車維修行業未按規定辦理機動車登記的,公安機關將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對機動車維修行業處以3000元以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但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輛變更、改裝批准證明,通過改變發動機、車身(架)、改裝車型、改變車身顏色等方式修理車輛的,或者明知是交通事故逃逸車輛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對機動車修理行業和個體工商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回收無報廢證明機動車的,由報廢機動車回收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2000元以下的罰款。

㈡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治安管理若干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1997)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機動車
維修行業治安管理若干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號 1997年12月31日)

現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治安管理若干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治安管理若干規定》依照本決定修正後,匯編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治安管理若干規定》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1、第三條修改為:「申請經營機動車維修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經當地區、縣公安機關審核同意,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方可按照《北京市實施〈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辦開業許可證明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
「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經營機動車維修行業的,予以取締。」
2、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公安機關建立特種行業許可證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制度。經檢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處罰,並責令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檢查不合格的,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取消特種行業經營資格。」
3、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三條規定的,予以警告或者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經公安機關檢查特種行業許可證不合格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予以警告或者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五條第(四)、(五)、(六)項規定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北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治安管理若干規定》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款、項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治安管理若干規定》依照本決定修正後,匯編重新公布。

㈢ 烏魯木齊市機動車營運業、修理業、交易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烏魯木齊市機動車營運業、修理業、交易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業的治安管理,保護合法經營,預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營運業、修理業、交易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業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營運業是指從事客貨出租汽車(含車輛租賃服務)和長途客貨運輸活動的行業;機動車修理業是指具有汽車噴漆、劃痕修補等專項修理動能,經營各種機動車修理活動和經銷機動車配件的行業;機動車交易業是指在機動車交易市場內進行交易活動和經營管理機動車交易市場的行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是指回收、拆解報廢機動車的行業。第三條市公安局是本市機動車營運業、修理業、交易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分局)具體負責機動車營運業的治安管理工作。
各區(縣)公安分局具體負責機動車修理業、交易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業的治安管理工作。
市建設、交通、工商、市政工程、市容環節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機動車營運業、修理業、交易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業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二章治安管理第四條機動車營運業、修理業、交易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業經營者是本單位的治安責任人,負責本單位治安防範工作,每年應分別與市公交公局和所在地公安分(縣)局簽訂治安責任書。
治安責任人的責任,不得因承包、租賃經營等原因轉移他人。承包、租賃經營負責人在承包、租賃等期間應同時承擔前款的治安責任。第五條機動車營運業、修理業、交易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業經營者及從業人員應參加公安機關組織的治安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第六條機動車營運業經營者及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客貨出租汽車業的經營者經有關部門批准領取《准運證》、《道路運輸證》後,應向市公交分局提出申請,符合治安安全條件,並領取《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治安許可證》(以下簡稱《治安許可證》),方可營業;
(二)出租汽車駕駛員(含中巴車售票員)在領取有關部門頒發的《營運證》後,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單位證明向市公交分局提出申請,領取《出租汽車駕駛員治安管理證》(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證》),方可上路運營;
(三)長途客貨運輸業的經營者及駕駛員,應在辦理有關批准手續後15日內,到市公交分局辦理備案手續。不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在本市道路上運營。第七條機動車營運業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車輛機械性能良好和安全防護裝置完好;
(二)保持營運治安管理標識完整;
(三)定期接受治安審驗;
(四)未經申報納入治安管理的車輛不得用於營運;
(五)停止營運,更換、增減車輛,改變車身顏色,變更單位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增減經營網點,改變營運路線,更換聯系地址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到公交分局辦理注銷、變更手續;
(六)禁止在客運出租汽車車窗上張貼有色膜、反光紙或者懸掛窗簾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粘貼物;
(七)對從業人員進行治安防範和遵紀守法教育,落實治安防範措施,對公安機關檢查發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整改。第八條機動車營運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服從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
(二)營運時攜帶《治安管理證》,不得轉讓、出租、買賣、塗改、偽造《治安管理證》;
(三)發現可疑物品、違法犯罪活動和違法犯罪嫌疑人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四)嚴禁運載贓物、違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五)嚴禁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六)妥善保管車輛,停止營運時應將車輛存放在停車場(庫)或其他安全場所,不得隨意停放;
(七)發現乘客遺失物品,應及時通知失主或將物品上交公安機關或主管機關,不得隱匿乘客遺失的物品;
(八)專線營運的車輛,不得違反規定串線或跨區營運。

㈣ 廣州市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本市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障機動車的維修質量和運行安全,促進機動車維修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等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以及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包括機動車的維護(含車身清潔維護)、修理等相關經營活動。

拖拉機等農業機械的維修經營由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管理。第三條市、區(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規劃行業發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市、區(縣級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本規定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第四條工商、環保、公安、水務、安全監管、質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維修的營業執照監督管理;

(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維修經營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三)公安機關負責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和治安管理;

(四)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排水管理;

(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六)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維修、檢測的計量器具依法進行檢定或者校準。第二章經營許可第五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有關經營場所、設備、設施、技術人員、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措施,應當符合機動車維修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地方標準的要求。第六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應當向所在區(縣級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滿足經營業務需要的生產廠房和停車場的合法使用證;

(三)經營場所平面和工藝布置圖;

(四)經營場所符合消防要求的相關材料;

(五)經營場所符合環保要求的相關材料;

(六)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的證明材料或者營業執照副本;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身份證件;

(八)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崗位人員名冊和崗位資質材料;

(九)維修檢測設備的合格證明及相關計量器具的檢定合格證書或者校準證書;

(十)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基本制度,包括機具設備管理和維修制度,安全生產和文明衛生制度,服務承諾,維修質量保證制度,質量檢驗制度,接車、交車、服務、配件、返工處理、客戶跟蹤服務制度等。

外商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按照《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區(縣級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機動車維修經營行政許可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於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在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八條區(縣級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規定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並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許可情況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第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變更有關經營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手續: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門樓號牌重新編列的,應當在15日內到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二)變更經營范圍、遷移或者變更其他許可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到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三)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20日到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交回許可證件。第三章維修經營第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第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實施服務公開:

(一)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營業執照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

(二)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實行明碼標價,公開維修項目、工時定額、工時單價和配件價格;

(三)公開服務承諾、維修質量保證期;

(四)公開管理部門監督電話;

(五)公開技術負責人、質量檢驗員、價格結算員(物價員)等關鍵崗位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

(六)公開接車、維修作業、交車、投訴處理、索賠、跟蹤服務等服務制度;

(七)公開其他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的服務制度。

㈤ 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解讀

1.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的治安管理,保護合法經營,預防、打擊違法...
2.第二條 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辦法。
3.第三條 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縣公安局...
4.第四條 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是本單位的...
5.第五條 嚴禁利用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進行走私、銷贓等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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