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設備管理中
❶ 請問現在的汽車管理維修都存在哪些問題呢
汽車機油的使用不規范,維修工作不規范,汽車保養的不規范,有一些車主一位追求價格便宜,去一些不正規的汽車維修店,更換一些不好的配件,影響車輛的性能。
❷ 汽車維修管理規定
汽車修理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汽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汽車修理工安全操作規程4、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5、汽車進廠檢驗制度6、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制度7、汽車維修質量承諾制度8、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管理制度9、汽車配件材料管理制度10、汽車維修作業各環節檢驗制度11、汽車維修設備管理及維護制度12、汽車維修人員培訓制度13、汽車修理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14、車體矯正架安全操作規程15、電焊機安全操作規程16、輪胎拆裝機、平衡機操作規程17、空氣壓縮機安全使用操作規程18、四輪定位儀操作規程19、舉升機安全操作規程20、製冷劑回收充注設備安全操作規程21、汽車修理作業環境保護條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國家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二、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領導機構,生產部門和班組應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督促、教育和檢查職工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三、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四、維修車輛前,應將車輛停、架牢固後方可作業。舉升設備應由專人操作,非工作人員不準進入車下,舉車時不準檢修舉升設備
❸ 汽車維修企業的設備管理應遵循哪些原則
1:經常要保養設備(如舉升機)
2:禁止讓顧客進入維修車間(維修車間屬於危險場所)
3:不準在車間吸煙,斗毆。
4:不準在車間內穿拖鞋。
❹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發布,根據2015年8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7號《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第八條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第九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第十條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工商登記執照後,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手續。第十七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後,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並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製作。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當上述標准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准。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六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信息和工時定額。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於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當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標准規范格式由交通運輸部制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准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准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機動車維修配件實行追溯制度。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記錄配件采購、使用信息,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並按規定留存配件來源憑證。托修方、維修經營者可以使用同質配件維修機動車。同質配件是指,產品質量等同或者高於裝車零部件標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裝車性能的配件。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第三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准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准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第三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並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維修檔案應當包括:維修合同(托修單)、維修項目、維修人員及維修結算清單等。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維修檔案還應當包括:質量檢驗單、質量檢驗人員、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填報、及時上傳承修機動車的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機動車生產廠家或者第三方開發、提供機動車維修服務管理系統的,應當向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開放相應數據介面。機動車托修方有權查閱機動車維修檔案。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採用定期檢查、隨機抽樣檢測檢驗的方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維修質量進行監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單位,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第三十八條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第四十一條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第四十二條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第四十三條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對維修經營者所取得維修經營許可的監管職責,定期核對許可登記事項和許可條件。對許可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及時變更;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第四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運輸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台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第四十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電子維修檔案,或者未及時上傳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附 則
第五十五條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五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第五十七條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經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頒布的《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略)
附件2: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略)
❺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於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發布 根據2015年8月8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4月19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6月21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8月11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8號修訂重新發布,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備案時應提交哪些材料?
1.《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表》;
2.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經營場地(含生產廠房和業務接待室)、停車場面積凱歷芹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
4.技術人員匯總表,以及各相關人員的學歷、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5.維修設備設施匯總表,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6.維修管理制度等相關材料;
7.環境保護措施等相關材料。
維修經營許可證申報材料:
1、領取並填寫《機動車維修經營盯畢許可申請書》機動車維修根據經營業務的范圍可分為一、二、三類,可以根據自己所經營業務的內容申領相應的申請書。一類:主要從事汽車總成修理和大修以及汽車的各項維護等;二類:主要從事汽車一、二級維護和汽車的小修等;三類:主要是汽車某部件的專項修理或裝飾修理等。
2、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對於機動車維修的經營場地根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如果是租賃的場地,租賃期不得少於一年。
3、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明在申領《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爛備證》必須提供企業負責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檢查人員及技術工人的相應資料,包括他們的學歷、工種和資格證明等,資格證明需提供復印件,具體的人員配備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中的《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中都有明確說明。
4、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申領《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必須提供機動車各種維修的專用設備清單,對於維修的計量設備必須按要求進行檢測並提供檢定合格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
第十五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提交《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表》(見附件1),並附送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下列材料,保證材料真實完整:
(一)維修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經營場地(含生產廠房和業務接待室)、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以及各相關人員的學歷、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四)維修設備設施匯總表,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五)維修管理制度等相關材料;
(六)環境保護措施等相關材料。
❻ 汽車保養店設備管理制度
設備管理制度
一、設備管理
技術部設專職技術員,負責全廠的設備管理工作。設專職或兼職
設備管理員
,為保證設備完好的
技術狀況
,充分發揮設備潛力,提高工作
效率
,制定設備
制度
。
a)
責全廠設備維修及
重點
設備的定期保養和制定設備的采購計劃。
b)
部門應指定一名(或兩名)兼職設備管理員負責本部設備管理,其主要職責是督促指導本部
員工
按
安全技術
操作規程
正確使用設備,保養設備,同時負責向廠部提出
設備維修計劃
。
c)
所有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培訓上崗,建立設備的
技術檔案
,建立維修技術資料的管理由專職技術員負責。
d)
職技術員按計劃對各
部屬
設備進行檢查鑒定,及時上報廠部。
二、設備維修與保養
1.本廠設備維修保養實行日常維護,例行保養,季度保養、年度保養的制度。
2.例行保養:
1)設備啟用前應先檢查設備潤滑狀況是否良好,各操作手柄,是否靈活可靠,設備各部有無異常情況,確認技術狀況正常方可開機。
2)作過程中或工作完成後,應清除設備存留的切屑、污物,對設備進行一次清潔維護,並將設備放置原位切斷
電源
。
1.季度保養:
1)全設備清潔,潤滑。
2)拆洗各潤滑油氈,清除污物,加換新
潤滑油
,檢查舉升器油量,必要時加註。
3)全面檢查各傳動部位,如發現松動、失調,應及時進行處理。嚴格檢查
液壓
、氣壓
部件
是否泄漏並處理,清洗
油水分離器
。
4)嚴格檢查自動
控制開關
、電源插頭、座、線路接頭、操作手柄等是否靈活、正常,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
2.年度保養:
1)執行季保養的全部內容。
2)按設備使用規定更換或過濾
液壓油
,並清洗容器和過濾系統。
3)清洗密封傳動件,更換油封或緊固部件,調整各部位。
4)測試
電機
及
電器
安全性能並檢查設備精確度及各項性能。
日常維護由各
班組
指定
專人
負責,不能處理的及時上報。
5、備保養計劃由專職技術員根據
設備使用率
、技術狀況編制下達各部門。部門主管、車間主任應按計劃組織實施。
❼ 急需汽車維修安全管理制度
先給你一個設備的
設備管理及維護制度
1、設備操作工在獨立使用設備前,須掌握該設備的操作技能。
2、設備使用應定人定機,對公用設備由專人負責保養。
3、操作工要養成自覺愛護設備的習慣。班前班後認真擦試設備及注油潤滑工作,使設備經常保持良好的潤滑與清潔。
4、操作工要遵守設備操作規程,合理使用設備,管好設備附件。
5、對私自操作設備人員,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由此發生的一切後果由私自操作者負責。
6、設備管理員應根據設備維護要求以及設備技術狀況制定設備和測量裝置的保養細則、保養周期和檢定周期。
7、設備保養人應嚴格按照常規維修設備檢查保養周期進行保養,做好記錄交設備管理員驗收。
8、設備維修以外修為主,本單位操作人員配合,設備管理員做好維修記錄。
9、設備發生故障應及時停機,使用部門應立即通知設備管理員或單位領導,請修理人員檢查排除故障。當修理人員在排除故障時,操作人員應積極協助修理人員排除故障。
10、對設備使用年久,部件嚴重損壞,又無法修復和沒有改造價值的,可辦理報廢手續報請經理批准。
11、對設備的檢查、保養、修理應做好所有記錄,由設備員歸檔,以便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