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標准計量管理辦法
㈠ 汽車維修企業的質量管理制度有哪些
汽修管理制度
一、汽車維修質保及服務承諾制度
1
、在車輛維修作業中,嚴格執行作業規范和三級檢驗制度。
2
、認真填寫、整理車輛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按規定簽發汽車竣工合格證。
3
、維修中堅決杜絕使用假冒偽劣配件。
4
、對維修車輛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自竣工出廠之日起;
一級維護、小修及零件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
2000
公里或者
10
日;
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
5000
公里或者
30
日;
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休息質量
保證期為汽車行駛
20000
公里或
100
日;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
者為准。
二、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
為提高車輛的維修質量,加強全廠職工的質量意識,杜絕質量事故的發生,制定如
下制度。
1
、質量管理機構
本廠成立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售後經理負責。具體質量管理工作由生產技術部門
負責。
2
、質量機構職責
全面負責全廠質量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汽車維護工藝規
范》、《汽車維護出廠技術條件》、交通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貫
徹執行有關汽車維修質量的規章制度,確定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目標,對全廠維修車輛
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對維修技術、質量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整改方案。
(
1
)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進行質量分析。
(
2
)收集保管汽車維修技術資料及工藝文件,確保完整有效,及時更新。
(
3
)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
4
)負責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
5
)負責標准計量工作。
(
6
)負責設備管理維修工作。
㈡ 汽車維修質量檢驗標准
第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保證維修質量,健全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配備專職檢驗人員和必要的檢驗設備。凡進行大修和解體維修的車輛出廠時,承修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全部技術檔案、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車輛合格出廠後,要規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的機件事故和經濟損失,由承修單位負責。
㈢ 汽車維修管理主要技術標准有哪些
比較老的標准,將就看吧:車輛維修和技術管理工作規范
一.車輛維修管理
(一)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1一16739.3一1997),審批各類維修企業或經營業戶,審定業戶技術類別,簽發技術合格證。
(二)維護車輛維修市場秩序,查處無證修車和違章行為。
(三)指導和監督車輛維修經營者實行明碼標價、按維修范圍掛牌經營。執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汽車維修結算工時定額標准;按規定與托修方簽訂維修合同,並使用交通部推薦的合同示範文本;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附有車輛維修統一結算憑證。
(四)指導和監督維修經營者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執行國家、交通行業和地方的維修技術標准和工藝規范。
(五)監督一、二類維修企業在承修二級維護、總成大修、整車大修、在用車改裝竣工出廠前應當按照竣工汽車的技術要求進行維修質量檢測,檢測合格的,實行竣工出廠合格證制度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應當由質量檢驗員簽發。汽車竣工出廠合格證由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負責發放和管理並要定期進行檢查。
(六)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可以指定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A級站或汽車性能質量檢測監督站)對汽車維修的承、托修雙方因維修質量發生糾紛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
(七)組織維修工和檢驗員進行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的,發給上崗證。
1、培訓工作由經批准認定的培訓中心、技校或學術團體單位進行。
2、開辦汽車維修技工和檢驗員培訓班的單位必須由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報地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批准。
3、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根據考試成績報地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核後發給《汽車維修技術工上崗證》和《汽車維修檢驗員證》。
二.綜合性能檢測站管理
(一)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根據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和避免重復建設的原則,對申請籌建綜合性能檢測站的單位進行立項籌建審批。
審查申請書的內容應包括:初步設計方案(包括設任務書、場地總體布置圖、站房平面圖、工藝布置圖等),設備目錄及選型(包括提供設備廠家)、人員配備及培訓計劃等文件。
(二)對批准籌建的綜合性能檢測站,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綜合性能檢測站的開業技術條件,指導申請者配置符合車輛性能檢測工藝規程的場地、廠房、設備等技術裝備和有關安全、檢測工藝規程的各項管理制度。
(三)按有關規定對完成籌建的綜合性能檢測站進行審查和審批,認定合格的,發放相應檢測范圍類別的檢測許可證。
(四)組織綜合性能檢測站檢測人員的上崗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技術、業務和職業道德等。檢測人員上崗培訓由地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批准認定的培訓單位組織舉辦,檢測人員上崗證由地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核發放。
(五)監督、檢查檢測站的檢測行為,並要求其實行檢測項目收費明碼標價;指導、監督檢測站執行有關車輛檢測標准、規范;監控檢測站提供檢測結果證明;指導檢測站掌握車輛檢測技術評定標准和採用科學的檢測方法;規范檢測工藝規程,制定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的檢測結果報告的樣本,實行檢測站長負責提供檢測結果證明的制度。
(六)實行綜合性能檢測站檢測、診斷設備,計量儀器周期檢驗制度,不合格的,不準繼續使用。
三.車輛技術管理
(一)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檔案,一車一檔,並按要求和內容及時填寫,保證檔案內容齊全、完整。
(二)實行車輛定期檢測制度。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應結合道路運輸證的年度審驗對車輛進行一次綜合性能檢測,評定出車輛技術等級,並根據車輛技術等級確定其經營資格或經營線路。通過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全面掌握在用車輛的技術狀況。
推廣汽車檢測診斷技術,實行車輛維修前的狀況檢測,確定修理作業的范圍和程度。
(三)實行車輛強制維護制度,監督車輛按規定周期進行二級維護。對二級維護後的車輛應在道路運輸證「二級維護記錄」欄中進行簽章。
(四)實行車輛視情修理制度。車輛修理內容和項目應是由汽車運輸企業或個體業戶根據車輛檢測後技術狀況視情而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不準作任何硬性干預,但有責任協助技術鑒定,以免造成不適和浪費。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要將每季度發生的各種車輛各級修理作業記錄匯總上報。
(五)車輛更新和報廢。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應每年有計劃地對車輛進行一次技術檔案統計和實際調查。對長期使用、車型老舊、性能低劣、物料超耗嚴重,不經濟不安全的車輛,要分類登記造冊,匯總於《應報廢的老舊車輛尚在使用統計表》,並提出具體意見報當地政府,促使其報廢更新。
(六)車輛技術經濟定額由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制定與修改。
(七)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要定期對各項技術經濟定額、指標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查並上報。
四.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一)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作用。
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是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監督、檢查汽車維修企業維修質量和售後服務質量及處理汽車維修質量糾紛的依據。
(二)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填寫。
1、「托修方」欄填寫送修車輛的單位或個人的全稱。
2、「車牌號碼」按交警部門發放的車輛牌照號填寫。
3、「車型」欄填寫車輛型號,如「東風141」等。
4、「發動機型號、底盤(車身)號」欄按生產廠家編號填寫。
5、「維修類別」欄按實際維修所達到類別填寫。
6、「維修合同編號」欄填寫本次維修所簽定的維修合同的文本編號。
7、「接車人」欄填寫具體領取修竣車輛的人員姓名及身份證號。
8、「質量檢驗員」欄加蓋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核發的質量檢驗員專用證號章。
9、「出廠日期」欄填寫修竣車輛交付託修方的時間(年、月、日)。
10、「竣工日期」欄填寫修竣車輛的時間(年、月、日)。
11、「進廠日期」欄填寫承修方承接車輛的時間(年、月、日)。
12、「維修專用發票編號」欄填寫由承修方開具的統一維修專用發票的編號。
13、「次數」欄填寫按修竣車輛自出廠之日起,在質量保證期之內,依次發生的車輛返修序次。
五.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
(一)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的作用和種類。
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是企業質量檢驗員進行維修車輛質檢工作的上崗資格證。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分為正證和副證,由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發放和管理。
(二)企業質量檢驗員的分類。
企業質量檢驗員分為總質量檢驗員及質量檢驗員兩類。
(三)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的填寫。
1、「證號」由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和地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核定。前二位數為地域代號,後四位數為自然序號。
2、「工作單位」欄填寫申報質量檢驗員證的單位全稱。
3、「審驗」欄加蓋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驗章。
㈣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發布,根據2015年8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7號《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第八條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第九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第十條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工商登記執照後,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手續。第十七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後,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並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製作。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當上述標准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准。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六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信息和工時定額。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於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當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標准規范格式由交通運輸部制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准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准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機動車維修配件實行追溯制度。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記錄配件采購、使用信息,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並按規定留存配件來源憑證。托修方、維修經營者可以使用同質配件維修機動車。同質配件是指,產品質量等同或者高於裝車零部件標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裝車性能的配件。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第三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准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准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第三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並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維修檔案應當包括:維修合同(托修單)、維修項目、維修人員及維修結算清單等。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維修檔案還應當包括:質量檢驗單、質量檢驗人員、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填報、及時上傳承修機動車的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機動車生產廠家或者第三方開發、提供機動車維修服務管理系統的,應當向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開放相應數據介面。機動車托修方有權查閱機動車維修檔案。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採用定期檢查、隨機抽樣檢測檢驗的方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維修質量進行監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單位,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第三十八條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第四十一條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第四十二條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第四十三條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對維修經營者所取得維修經營許可的監管職責,定期核對許可登記事項和許可條件。對許可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及時變更;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第四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運輸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台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第四十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電子維修檔案,或者未及時上傳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附 則
第五十五條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五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第五十七條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經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頒布的《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略)
附件2: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略)
㈤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保證汽車維修質量,根據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從事汽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汽車維修業戶)和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交通部有關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對汽車維修行業維修質量進行管理、監督、檢查;
(三)指導、監督檢查汽車維修業戶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檢驗制度,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准和工藝規范;
(四)組織汽車維修行業質量檢查評比;
(五)收集交流汽車維修行業維修質量信息,開展技術咨詢和質量診斷工作;
(六)組織汽車維修業戶質量管理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車維修質量問題的申訴,負責進行調解處理。第四條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實行分級管理。建立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測站(中心),為汽車維修質量監督和汽車維修質量糾紛的調解或仲裁提供檢測依據。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測站必須是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技術監督部門認定後頒發了《檢測許可證》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第五條汽車維修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與其維修類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汽車維修個體業戶應有人負責質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機構和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質量管理法規和本辦法;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汽車維修的技術標准、相關標准以及有關地方標准;
(三)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四)依據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的要求,制定汽車維修企業技術標准;
(五)建立健全汽車維修業戶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掌握質量動態,進行質量分析,推行全面質量管理;
(六)開展質量評優與獎懲工作。第六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有明確的質量負責人和質量檢驗員。質量檢驗員必須經過當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培訓、考核並取得汽車維修檢驗員證,方可上崗。第七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做好質量管理的基礎工資,建立健全並嚴格遵守與企業維修類別相適應的技術管理、計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等規章制度。第八條汽車維修業戶在維修生產中必須遵守以下法規和標准:
(一)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國家標准局發布的各項汽車修理技術條件,以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機動車允許雜訊及測量方法和汽、柴油車排放標准及測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號令發布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四)交通部頒發的有關汽車修理技術標准(技術條件);
(五)各地制定發布的有關汽車維修技術標准。第九條汽車維修業戶在維修沒有國標、部標、地方標準的車輛時,應參照原車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維修技術資料進行維修。第十條車輛進廠、維修及竣工出廠,必須由專人負責質量檢驗,並認真填寫檢驗單。一、二類維修業戶對進行汽車大修、總成大修、二級維護的車輛必須建立《汽車維修技術檔案》。第十一條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實行出廠合格證制度(汽車小修和部分專項修理除外),維修質量不合格的車輛不準出廠。汽車維修業戶在車輛維修竣工出廠時必須按竣工出廠技術條件進行檢測並向托修單位提供由出廠檢驗員簽發的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汽車維修業戶使用的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統一印製和發放。第十二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執行車輛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車輛發生故障或損壞,承修業戶和托修單位按下列規定劃分責任:
(一)因維修質量造成的車輛故障或損壞,維修業戶應負責及時返修,由於維修質量問題而造成的車輛異常損壞或車輛機件事故,由承修業戶負責。
(二)由於托修單位違反使用規定或駕駛員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車輛故障或損壞,不屬於維修質量問題,經濟責任由托修單位自負。第十三條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具體規定。
㈥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於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發布 根據2015年8月8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4月19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6月21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8月11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8號修訂重新發布,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備案時應提交哪些材料?
1.《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表》;
2.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經營場地(含生產廠房和業務接待室)、停車場面積凱歷芹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
4.技術人員匯總表,以及各相關人員的學歷、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5.維修設備設施匯總表,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6.維修管理制度等相關材料;
7.環境保護措施等相關材料。
維修經營許可證申報材料:
1、領取並填寫《機動車維修經營盯畢許可申請書》機動車維修根據經營業務的范圍可分為一、二、三類,可以根據自己所經營業務的內容申領相應的申請書。一類:主要從事汽車總成修理和大修以及汽車的各項維護等;二類:主要從事汽車一、二級維護和汽車的小修等;三類:主要是汽車某部件的專項修理或裝飾修理等。
2、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對於機動車維修的經營場地根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如果是租賃的場地,租賃期不得少於一年。
3、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明在申領《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爛備證》必須提供企業負責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檢查人員及技術工人的相應資料,包括他們的學歷、工種和資格證明等,資格證明需提供復印件,具體的人員配備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中的《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中都有明確說明。
4、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申領《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必須提供機動車各種維修的專用設備清單,對於維修的計量設備必須按要求進行檢測並提供檢定合格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
第十五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提交《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表》(見附件1),並附送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下列材料,保證材料真實完整:
(一)維修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經營場地(含生產廠房和業務接待室)、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以及各相關人員的學歷、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四)維修設備設施匯總表,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五)維修管理制度等相關材料;
(六)環境保護措施等相關材料。
㈦ 省頒汽車維修行業的規定標準是什麼
第六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有明確的質量負責人和質量檢驗員,質量檢驗員必須經回過當地汽車答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培訓、考核並取得汽車維修檢驗員證,方可上崗。 第七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做好質量管理的基礎工作,建立健全並嚴格遵守與企業維修類別相適應的技術管理、計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等規章制度。 第八條汽車維修業戶在維修生產中必須遵守以下法規和標准: (一)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國家標准局發布的各項汽車修理技術條件,以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機動車允許雜訊及測量方法和汽、柴油車排放標准及測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號令發布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四)交通部頒發的有關汽車修理技術標准
㈧ 汽車維修廠質量管理制度
車庫質量管理系統為提高車輛維修質量,加強全廠員工的質量意識,防止質量事故的發生,特製定以下制度。一、質量管理組織本部辯判門成立了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吳明負責。具體質量管理由常負責。二、質量機構的職責負責全面質量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汽車維護工藝規范》、交通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汽車維修質量規章制度,確定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目標,監督、檢查、考核維修車輛,分析維修技術和質量問題,提出整改方案。(1)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查和質量分析。(2)收集汽車維修的技術資料和工藝文件,確保其完整、有效並及時更新。(3)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4)負責車輛檔案管理。(5)負責標准計量。(6)負責設備管理和維護。(7)負責汽車的檢驗。提高汽車維修質量。(8)負責質量糾紛的質量分析。三、所有待修車輛都要進行三級檢驗,嚴格執行蒸汽檢修前、中、竣工檢驗,嚴格執行竣工交付技術標准。不符合標準的不準出廠,並認真執行汽車維修質量抽查監督制度。四、材料倉庫應嚴格控制配件質量,並嚴格進行外購配件的入庫驗收。五、嚴禁泄露作業項目。一經發現,將嚴懲不貸。安全生產管理體系1.為了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和家庭幸福,桐缺所有員工都必須遵守本制度。2.全廠職工必須按規定參加安攜輪改全生產教育,嚴格遵守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機器操作規程。不允許任何人違反它們。3.工作時不要打架、追逐或大聲喧嘩。4、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5.不要將任何車輛用於非工作需要。廠內車速不得超過8km/h,廠內不準試剎車,嚴禁無證駕駛。6.加強對好用物品的管理,不要隨意亂放。7、在車間、材料室等場所應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並加強維護,保持其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所有員工都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8、進入油庫,禁止吸煙,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油庫。9.工作燈應使用低壓(36V以下)安全燈。工作燈不應在雨中或水上使用,電線和插座應定期檢查。10.手濕的時候不要拉電源開關或插電源插座。電源線的保險絲應按規定安裝,不得用銅線或鐵絲代替。11.下班前,必須切斷所有電氣設備的電源開關。雨天嚴禁電器和電機受潮。12.作業結束後,及時清理現場油污和雜物,將設備和工具整齊地擺放在指定位置,保持施工現場整潔。13、定期安全檢查。
㈨ 廣東交通汽車維修行業的法規,標准規章|
第一條根據交通部、國家經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對外經營汽車、摩托車大修、總成修理、小修、保養和專項修理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維修戶(以下統稱維修者)。
汽車、摩托車專項修理,是指專門從事汽車、摩托車車身修理、噴漆、電器設備修理、蓄電池修理、篷布座墊修理、水箱修理、輪胎修理、更換汽車門窗、汽車空調器修理等單項業務。
第三條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由各級人民政府的交通廳、局管理。
第四條企業或個人申請經營汽車、摩托車維修業務,應辦理下列手續:
(一)填寫申請表;
(二)國營、集體企業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聯營企業報聯營各方主管部門批准),個體維修者報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批准;
(三)持批准證件向當地市(地)、縣交通局申請辦理技術條件審查;
(四)持批准證件、技術審查合格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五)持營業執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五條具備下列條件者,可向市(地)交通局申請經營汽車、摩托車大修和總成修理業務:
(一)廠房佔地面積不少於一百五十平方米,設有消防設施;
(二)技術人員不少於:機械工程師或技師一人,技術員一人,專職檢驗員一人(有正式駕駛執照,符合檢工四級要求),五級汽車修理工二人,四級電工一人,五級鈑金工一人,四級鐵工一人,四級鉗工一人,三級焊工一人;
(三)流動資金二萬元以上;
(四)配備的設備:鏜、磨汽缸設備,車床,鑽床,蓄電池充電機,制動鼓鏜削機,發動機冷磨設備,傳動軸動平衡試驗機,後軸套管拆裝設備,工字梁專用測量校正設備,磁力探傷設備,鉗工用平台,偏心軸磨床,檢測議器。
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者,可向縣以上交通局申請經營汽車、摩托車小修或保養業務:
(一)廠房佔地面積不少於五十平方米,設有消防設備;
(二)技術人員不少於:四級汽車修理工一人;焊工、鉗工、電工、鈑金工各一人;
(三)流動資金五千元以上;
(四)配備的設備:鏜、磨汽缸設備、車床、鑽床、蓄電沲充電機,制動鼓鏜削機,磁力探傷設備,鉗工用平台,磨汽門設備,以及相應的檢測議器。
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者,可向縣以上交通局申請經營汽車專項修理業務:
(一)與修理項目適應的場地;
(二)三級汽車修理工一人以上;
(三)流動資金二千元以上;
(四)配備與修理項目相適應的設備、檢測議器。
第八條汽車、摩托車維修場所必須符合勞動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不得利用街道、公路和公共場地停放車輛和進行維修作業。
第九條從事汽車、摩托車維修業務的各類技術人員,由交通局負責進行技術級別考核,合格者發給合格證。
第十條維修者變更經營范圍,應經縣以上交通局審查同意,再向原登記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變更營業地點的,應向原登記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報交通局備案。
第十一條維修者需轉業、歇業或停業的,應向原批准機關申請,獲批准後的一個月內向交通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並發表公告。
第十二條汽車維修質量按國家標准局發布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GB3798~3803-83、GB5336-85)、交通部頒發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JT-3101-81)和廣東省交通廳、廣東省標准計量局制定的地方標准執行。
汽車的安全技術要求按國家標准局發布的GB7285-87、公安部頒發的《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標准》執行。
汽車經維修出廠後的保修期按國家標准執行。
摩托車維修的質量標准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大修、小修、改裝、保養維修的車輛出廠時,維修者應向用戶提供出廠合格證及全部技術檔案(技術檔案格式由廣東省交通廳統一制定)。技術檔案必須如實記載車輛維修的情況。
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機件事故、交通事故的,維修者應負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維修車輛的試車路線和試車方法,按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禁止用維修配件拼裝車輛和將已報廢的車輛修復使用。
對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須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簽署修理范圍意見後,維修者方可承接維修。
改裝在用車輛,須按廣東省公安廳的規定,經市(地)公安局(處)交通警察支隊或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批准。
第十六條維修者與用戶因維修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由當地標准計量管理部門仲載;交通局可接受委託,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
第十七條維修者須按廣東省交通廳、廣東省物價局制訂的《汽車、摩托車維修工時定額》、《汽車、摩托車維修收費標准》計收費用。
第十八條維修者應使用經稅務機關批准印製的《汽車、摩托車維修專用發票》。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細則》第四條第四項、第十一條規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第八條第二項、第十四、十五條規定者,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者,由交通局和物價管理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由交通局按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第四條第五項、第十八條規定者,由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本《細則》頒布前已開業的維修者,應在本《細則》頒布之日起三個月內補辦技術審查和工商登記手續,方得繼續營業。逾期不辦者,由各級交通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廣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㈩ 最新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一) 為提高車輛的維修質量,加強全廠職工的質量意識,杜絕質量事故的發生,制定如下制度。 1、質量管理機構 本廠成立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廠長負責。具體質量管理工作由生產技術部門負責。 ...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二)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保證汽車維修質量,根據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汽車修理、維護或專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