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4s店職業病危害管理制度
1.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3項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企業應建立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至少包括13項(12+1):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勞動防護費用及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價制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應急管理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這個不是制定而是收集,就是收集法律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等)【法律依據】
2. 汽車維修4s店職業危害因素有哪些
汽車維修職業危害因素有哪些
汽車維修行業涉及的職業危害主要包括電焊、噴漆等,其中電焊作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有電焊煙塵、金屬錳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氟化物、臭氧、紫外輻射等,可導致勞動者發生電焊工塵肺、錳中毒、以及中毒性呼吸系統疾病、電光性眼炎等多種職業病;噴漆作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有苯及其化合物、酯類化合物等有機溶劑,其中苯是國際公認的致癌物質,可引起白血病;另外還存在雜訊、粉塵、汽油以及各類清洗劑等多種職業病危害因素,這些危害因素均不同程度地影響著勞動者的身體健康,職業危害情況不容忽視。
為此,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和要求:加強汽車維修有毒有害作業崗位職業衛生管理,強化職業病防治主體意識,
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包括:
1.建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2.
加強作業崗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配置和使用,配備通風除塵等職業病防護設施;
3.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
4.落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監測評價制度,保障勞動者的健康;
5.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做好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6.履行危害告知義務,包括合同告知、作業場所公告和職業危害警示標志、教育培訓等;
7.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8.對未成年工和女工等特殊群體的保護等。
3. 企業職業病管理制度都有哪些謝謝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8.1 職業病防治措施及原則
8.1.1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8.1.2採用有效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8.1.3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職工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8.1.4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8.1.5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8.1.6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8.1.7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8.1.8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8.1.9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8.1.10對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公司的合作方。
8.1.11對採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隱瞞其危害而採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後果,公司將承擔責任。
8.1.12公司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
8.1.13職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公司、依照前款規定,向職工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8.1.14公司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職工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公司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職工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8.1.15職工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8.1.16對職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指導職工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8.1.17職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8.1.18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職工,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8.1.19為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8.1.20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公司應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
8.1.21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公司應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公司承擔。
8.1.22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8.1.23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職工,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8.2 女職工的職業健康安全
女職工在月經期、已婚懷孕准備期、懷孕期、哺乳期由於生理特性,在勞動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難。應給予女職工特殊的勞動保護。
工傷認定、預防及事故管理
工傷認定
8.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8.2.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8.2.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8.2.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8.2.5在工作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2.6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8.2.7職工在原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以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公司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1) 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 酗酒導致傷亡的;
3) 自殘或者自殺的;
8.3 工傷的預防
8.3.1公司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8.3.2對新購貨物和服務的風險應進行識別。如有職業傷害和工作危險的應告知職工,並對其進行有效的控制。
8.3.3及時給員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不斷對其更新和改進,防止因防護用品使用不當發生事故。
8.3.4各工作現場嚴格執行現場管理制度。沒有管理制度的工作場所,負責單位依據有關規定製定現場管理制度。交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部門審批並實施。現場的人員(包括外來人員)嚴格遵守現場管理制度。
8.3.5對易產生工傷、職業病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應進行定期的監控。並作監測記錄。記錄應顯示實際運行的指數,與狀態分析。如發現不符合項立即進行整改。使之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
8.3.6對於公司外臨時性的工作場所,應對其管理制度進行確認,確保我公司工作人員在現場的安全。
8.3.7建立職工個人健康檔案.全公司職工兩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醫療部門依據體檢結果作職工健康記錄,記錄主要顯示時間、總體職工的健康狀態,及個別病人情況。並把有關情況向管理者代表報告職工健康狀態情況。
8.3.8全體職工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工作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8.4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公司勞動人事部門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呈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公司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a) 工傷認定申請表;
b) 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c)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公司、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定是工傷,公司不認為是工傷的,由公司承擔舉證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公司。
9.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管理制度
9.1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9.1.1本規定己列入的工種(崗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勞動防護用品標准時,由所在單位申請並經領導簽字,交安全生產管理部審核,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後,由使用單位發放;
9.1.2 根據企業發展的需要,對出現新的工種(或崗位)需發放,本標准(附表A)未列入的勞動防護用品時,由安全生產管理部按實際需要補充標准;
9.1.3 標准中規定的大件防護用品包括:單防護服、夏季防護服、襯衣、防護皮鞋、膠(球)鞋、棉大衣、雨鞋等;
9.1.4本規定中的「發」是指防護用品發給個人,使用中失效或正常損壞後隨時更換的易損物品或不易測算發放周期的物品。但必須嚴格手續,以廢換新。「備」是指不常用,但又必須備用的特殊防護用品,不給個人,由班組或單位集體備用:
9.1.5對特殊身材的職工,由單位統一安排,量體裁衣、定做加工與其工種相適應的防護用品;
9.1.6安全生產管理部負責制定公司年度防護用品計劃,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質量,並對其發放和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
9.1.7采購部根據年度計劃,負責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並組織采購,對采購防護物品的質量負責。按規定時間及要求發放,發現質量問題采購人員負責退貨,否則後果自負;
9.1.8各單位根據標准,按工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年限,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編制下一年度計劃,經本單位領導核實簽字後報安全生產管理部審核、匯總。安全生產管理部於十二月三十日前編制下年度計劃,報請主管領導審批後,由分廠采購部組織采購並按規定發放;
9.1.9各單位要建立勞動防護用品領發明細帳目,認真填寫「勞動用品手冊」或「勞保卡片」。掌握使用人數,根據標准嚴格把關,切實做好領、發工作。經批准領取集體備用的防護用品,由本單位領導在登記本上簽字領取並控制發放。使用中發現有質量問題,及時與采購部聯系,協商解決;
9.1.10從事多工種作業的職工,應按其從事主要工種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並補充發給其它工種必須的防護用品,但使用時間相應延長(根據工作情況相應折算,確定延長時間)。遇有特殊情況或因公出差需增加防護用品時,可由使用單位申報,安全生產管理部審核,報主管公司領導批准後發放;
9.1.11休長假的職工(產假、病假等休假在2個月以上者),在休假期間不發勞動防護用品;
9.1.12各單位的臨時工、合同工、季節工、回聘人員、實習生等人員,按照其從事的工作發給相應的防護用品,但應報安全生產管理部審核備案;大件防護用品(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可臨時發給舊的,工作結束後洗凈交回,調出公司人員應將使用的大件勞動防護用品交回;未交回應交物品的,安全生產管理部不予辦理手續;
9.1.13職工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內調動時,應將個人「勞保用品手冊」一同帶到調入單位,並按調入單位工種(崗位)配發防護用品。勞動人事處應將人員調動情況及時通知安全生產管理部。
9.1.14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職工,調到不需防護用品的崗位,除保留一套工作服外,其餘使用在一年以內的大件防護用品均應交回原發放單位,如不交回可作價後留給本人。作價的方法為其原值按發放周期計算折舊後取其殘值為作價依據。
9.2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定
9.2.1各單位應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管理,經常組織有關人員檢查各崗位各工種的人員是否按規定要求著裝上崗,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予以糾正。對不按要求著裝上崗的人員一經發現,公司將按有關規定予以 處罰,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責任自負:
9.2.3在易燃、易爆、易燒灼和有靜電發生的場所的作業人員,嚴禁發放使用化纖類防護用品和帶鐵釘底的足部防護用品。電工進網作業必須穿絕緣鞋,特殊作業環境必須穿戴齊全(如;微波輻射、放射性等);
9.2.4按標准配發防護皮鞋和布面膠鞋(球鞋、防靜電鞋等)的工種(或崗位)人員,在從事重物搬運、翻移、加工、周轉等易造成砸傷或刺穿、扎傷事故作業時,必須穿防護皮鞋,其它作業環境,可酌情穿布面膠鞋等足部防護用品。但要確保安全,由此發生的傷害事故,責任自負;
9.2.5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用於生產,嚴禁變賣。若發現有私自變賣者,除照價賠償外,罰款200元,如發生丟失或非因工作原因造成嚴重破損的,由責任者本人提出申請,按原價自行購置。
9.3勞動防護用品質量要求和式樣
9.3.1防護服
9.3.1.1一般防護服:沒有國家標准,除應符合國家有關服裝的標准要求外,在安全方面應考慮穿著輕便、舒適、有利於人體活動。其式上裝要求袖口緊,下擺緊、暗扣、暗兜帶蓋,下裝為直筒式或工裝褲,車工的上裝要求無下衣口袋;
9.3.1.2阻燃防護服「應符合GB8965—1988標准規定,上裝口袋應有蓋。質地應為阻燃純棉、阻燃鋁膜棉布、阻燃滌棉等(代號為:ZY);
9.3.1.3防靜電防護服:應符合GBl2014—89標准規定(代號為:jd);
9.3.1.4耐酸鹼防護服:應符合GBl2012—89標准規定。上裝不應有明袋,三緊式。如柞絲綢、粗毛昵、氯綸、滌綸耐酸鹼工作服等(代號為si);
9.3.1.5防微波防護服:應符合(GBl0436—89標准規定。如金屬絲布、鍍金屬絲布微波防護服等(代號為:ffhw);
9.3.1.6防X射線防護服:應符合GBl6757—97標准規定。(代號為:ff)主要有防護圍裙和防護衣;
9.3.1.7白大褂以普布為主;襯衣為純棉或滌棉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