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沒簽委託
❶ 我是汽車修理工沒有簽勞動合同老闆不給結工資怎麼辦
你好,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最高為11個月。證據方面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即可,比如工資條,打卡記錄、工裝、工作往來信息、同事證言等。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應當在單位注冊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也可以委託律師代為仲裁。
❷ 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和汽車修理廠對車輛維修費達不成一致,導致車輛長時間拿不回,車主該如何維權
以下內容,僅供參考:
1、先自己看清自己的保單,看是否有「專修」、「4S專修」……等字樣。如果有這些字樣的,基本上保險公司已經與其早就達成了協議,不會有爭執了,4S或維修站可因先前與保險公司協議自行代賠,你可以直接取車。因他們之間有價格協議在先(保險公司與維修企業)
2、每個保險公司的理賠方式與指定維修企業各有不同,但現在客戶車輛受損後可由車主直接指定維修企業,杜絕中間某些「貓膩」事件的發生或糾結的產生,如果是保險公司指定的維修企業應該也不會出現此類現象。有協議價(保險公司與維修企業)
3、是否是自己指定或是隨便拖到任一修理廠?這樣的情況,就有可能出現您這種現象,保險公司有保險公司自行的價格,其還分一二三類,也就是小型的企業,中型,維修站,4S……等,價格不一。如果與其未簽訂委託維修理賠維修企業自然會產生價格上的不統一,多少會出現點糾紛,如果是相差不大的話還好說,相差過大難免糾紛。
A、這樣的狀況依據保單或是維修調解書(交警),看自己應付的金額,提前從保險支持相應款項後給維修企業(前提是先談妥價格),多退少補。杜絕價格不統一。
B、車未修,價格不統一,達不成一致,可委託物價部門(注意,這點很重要,現在可以通過權威部門定價)作最終價格審定,這是以我本地政策為准,具體各地標准不一。那樣,三方均會無異議,你可以先申請。至於耽誤你的誤工等可適當向保險公司提點……。應該可以行通。
C、不排除一些「貓膩」事件,但很少,有保修相互串通詐取客戶多項款項的可能。這種現象雖然很少極少,但有,您也不得不防,建議無情學是走第二步B點所講,至於中間「違約」的誤工誤事車馬費等由保險公司協商。
………………
祝您好運……。
❸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當上述標准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准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准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准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准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台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❹ 車輛維修的程序是怎樣的
汽車維修流程
(一)業務登記1、業務接待是唯一具有接車登記權利的部門。所有到本廠維修的車輛都必須經過業務部門對客戶的車輛及客戶的維修意向通過委託書的方式評審後方可展開作業。任何人車輛不的以任何理由,不經業務登記而進入廠區維修,客戶到本站修車時將車輛停放在業務大廳前方。2、業務接待填寫委託書的內容:客戶的聯系電話、地址、車輛型號、車牌號、17位編碼、里程錶讀數、保險到期時間、維修項目、計算交車時間、隨車物品(現金、手機公文包等貴重物品通知客戶帶走)。3、檢查完畢後請客戶在委託書上簽字。4、快速鋪好四保(方向盤套、腳墊、座套、排檔桿套)。5、通知車間人員接車,親自將車鑰匙和委託書交給車間接車人。(二)車間接車和維修1、車間接車人員接車後核對外觀檢驗圖和隨車物品,包括維修項目如發現不符則和業務接待核對情況,如無異常,車間立即著手維修作業,如有多種作業,需車間主管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維修項目的先後順序腔銀。2、如果是委託書中確認更換的配件,主修班組可直接到配件庫領取材料;如果維修項目需要領取材料則主管班組填寫申購單,經業務審批後才能到配件部領取材料,如果配件部無材料領取則應迅速組織人員采購。購回材料後應在最斷的時間內通知主修班組。3、如果在維修中發現新增的維修項目則立即通知業務接待,業務接待通知客戶,在客戶同意之後方可作業;如果客戶不同意維修新增項目,主修班組停止該新增項目。4、如果有鈑金噴漆的車輛,鈑金完畢後交噴漆主修按照鈑金質量檢驗標准進行檢驗,合格後方可噴漆作業。5、如果在維修作業中主修班組發現任何延誤交車時間,則主修班組在最快的時間內通知業務接待,業務接待負責和客戶協商,重新確定車輛交付日期。(三)車間質量檢驗1、主修班組必須對所有經過車間維修的車輛認真檢查,核對委託書上的維修項目是否全部完成,拆卸零件是否全部裝復還原,車輛工況是否全部達標,合格後交給班配拍組長檢驗。2、班組長認真檢查車輛的維修內容,必要時外出路試,如發現存在的質量問題則將維修車輛返回主修班組重新作業,並且告知問題所在。班組長應記錄下不合格車輛的主修人、車牌號以便於改進工作。3、班組長檢驗合格後送交技術總監檢驗,經總監檢驗發現問題後,則返回車間重新作業並告之車輛的問題所在,然後記錄下不合格車輛的主修人、車牌號。若總監檢驗合格,則在委託書上簽字確認。4、將車輛端正放在車輛竣工區,並撤掉四保。保證車輛所在車門落鎖,車窗關好,隨後將車鑰匙、委託書、申購單轉交給業務接待。(四)配件部采購和出庫1、配件部接到車間主修班組的申購單後,根據申購單上填寫的材料給於材料出庫,出庫時嚴格遵守出庫規定;如庫房沒有材料,配伍賣宴件部主管下采購單采購。2、主修班組在領取材料時注意核對配件的數量和質量,核對無誤時在出庫單上相應的欄目內簽字確認,證明自己已經領料出庫。3、對於車間領料出庫的配件返回庫房時,需車間主管檢驗後方可退還庫房,配件部保存好退還的配件,並粘貼表明退還原因。(五)結帳出廠1、業務接待接到維修車輛的委託書、申購單、車鑰匙,查看所有的維修信息進行核對,尤其是核對庫房的出料記錄,核對無誤後打出結算單,將結算單和車鑰匙一同交給收銀員。2、收銀員有不明白之處和業務部、車間、庫房核對情況,清除後方可結帳並填寫出門條。將車鑰匙和出門條一同交給客戶。並親切的說聲「一路平安」。3、由於某種原因需要免費的由總經理在結算單上簽字。
❺ 汽車送維修廠維修,被維修廠人員私自開出去並出車禍致人死,車主有責任嗎
汽車維修的時候,需要到維修廠修理,有時候,維修廠的工作人員會開出去試車,要是他們出車禍致人死亡,車主是有可能有責任的,這個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若是車輛經過車主允許,出了事故,車主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
車主到維修廠修車,是正常的。不尋常的是,員工把車開出去,撞人了,遇到問題,解決問題就好。沒有必要因為維修廠員工的過錯,跟自己過不去。因為柏拉圖說過,生氣是拿別人的錯誤,懲罰自己。大家覺得呢?
❻ 汽車維修程序是怎樣的
1、當顧客打電話預約、陳述汽車故障或故障現象並時創建維修委託單。
2、為每個計劃的維修活動或操作創建一個獨立的維修項目,包括需要使用的汽車零配件。軟體系統中自動為維修項目和汽車零配件報價。自動計算總的維修價格,可列印維修報價單給客戶。
3、檢查所有必需的汽車零配件都有庫存。
4、給客戶報價,經客戶確認同意後,列印維修委託書並簽名。
5、汽車進廠後,如果是已經預約並已經開了委託單的,可進入車間安排檢測、維修。否則,從第一步開始。經檢測再次確認維修項目,或增加或減少,與車主溝通確認。
6、車間進行派工,按照系統設定,分配工時自動計算工資,列印派工單給維修工。維修工開始實施維修項目。
7、需要零配件的向配件倉庫領用,倉庫開領料單,並列印出來,領料人員簽名可取走。
8、根據維修進度,車間進行一定的調度。
9、車間維修完工後,進行維修檢測。車間主管確認後,可在維修結算單或車間調度審核為完工。
10、財務人員進入結算單確認領用配件和維修項目後,系統自動計算實際維修金額。可列印維修結算單給客戶確認後,可進行財務結算並審核。審核時可生成維修服務跟蹤記錄,可列印汽車出廠放行條。
11、可開具發票,並記錄發票信息。
12、車主憑汽車出廠放行條經門衛確認後可出門。
❼ 事故車維修需要簽協議嗎
法律分析:可以簽訂維修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九百二十九條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受託人超越許可權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條 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請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