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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維修企業管理機構

發布時間: 2023-06-07 12:23:55

1. 汽修廠歸哪個部門管

根據交通部改衡《道路運政管理工作規范》規定:一類汽車維修企業和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由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批,二類汽車維修企業由地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批,三類汽車維修業戶由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批。

法律依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嫌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芹殲鎮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2. 南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保證維修質量,保障承修和托修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機動車維護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種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輛維護、修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貫徹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協調發展、依法監督、優質服務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含郊區,下同)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機動車維修行業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處、所(以下統稱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接受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工商行政、稅務、物價、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市容等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市機動車維修行業協會是全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的自律性組織,依法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協助管理部門進行行業管理。第二章維修資質管理第六條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機動車維修者),應當向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領取機動車維修許可證件後,方可從事機動車維修。
從事經營性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必須到所在地的工商、稅務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經營。
機動車維修者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設立分廠(站、部、點等)進行經營性維修業務。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維修類別相適應的維修場所、廠房和停車場地等設施和流動資金;
(二)有與維修類別相適應的維修專用設備、通用設備、試驗與檢測設備、計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
(三)有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管理人員、技術工人、質量檢驗人員、定價結算人員等;
(四)有內部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
(五)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消防、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單位,還必須配備防爆、防燃、防污設施以及專用修理間。第八條機動車維修業的技術類別分為以下三類:
(一)一類機動車維修企業:是指從事機動車大修和總成修理,機動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業務的企業。
(二)二類機動車維修企業:是指從事個別機動車總成大修,機動車一級、二級維護和小修業務的企業。
(三)三類機動車維修業戶:是指專門從事機動車車身鈑金和塗漆,車內裝飾、美容,空調器修理,輪胎修補和動平衡檢測,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的安裝、更新以及調整等專項修理或者維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戶。第九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作業場所的有效證件;
(三)從業人員的技能證書和名冊;
(四)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設備明細表以及有關檢定證明;
(五)資信證明;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者的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有效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頒發相應類別的機動車維修許可證件;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倒賣、轉讓機動車維修許可證件。第十一條機動車維修者變更維修范圍、類別、作業場所以及停業、歇業的,應當經原受理的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核准,並依法辦理有關變更手續。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者的資質等實行年度審驗。經年審合格的,方可繼續從事維修業務。第三章維修行為管理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者應當按照核定的維修類別、范圍進行維修,並對承修的車輛建立登記台帳。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標明維修范圍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標志牌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第十四條機動車維修者從事特約維修活動的,應當具有該車種生產企業或者其授權單位發給的特約維修資格證書,並向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五條機動車維修者不得超越核定的作業場所,佔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從事維修作業。維修車輛確需上路試車的,必須按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

3. 杭州市汽車摩托車維修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汽車、摩托車維修業管理,提高汽車、摩托車維修質量,維護汽車、摩托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汽車、摩托車承修方和托修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汽車、摩托車維修業,是指對各種汽車(含工程車、專用運輸車)、摩托車的維修,在用車改裝和車輛技術質量性能檢測的行業。
農用拖拉機的維修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包括市轄縣、市)從事汽車、摩托車維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汽車、摩托車維修業管理工作。縣(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汽車、摩托車維修業管理工作。
市、縣(市)汽車維修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本辦法。
工商、技術監督、物價、公安、環保、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汽車、摩托車維修業的管理工作。第五條汽車、摩托車維修業的管理,應貫徹「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原則,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鼓勵正當競爭,保護合法經營。
經營者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合法經營,保證質量,公平交易,服務用戶。第二章資格管理第六條汽車、摩托車維修業實行技術資格證制度。凡需從事汽車、摩托車維修和車輛技術質量性能檢測的經營者,必須向汽車維修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汽車維修業管理機構審核批准,發給相應類級技術資格證,並報公安機關備案。
從事車輛技術質量性能檢測的經營者,必須向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計量認證,經考核合格後,方可開展檢測業務。
未取得相應類級技術資格證,不得從事汽車、摩托車維修和車輛技術質量性能檢測業務。第七條汽車、摩托車維修業按其技術條件、規模和作業范圍劃分如下類別:
(一)汽車、摩托車維修分為三類:
(1)一類汽車、摩托車維修企業:可以從事汽車、摩托車的大修、總成修理和汽車、摩托車的維護、小修與部分專項修理;
(2)二類汽車、摩托車維修企業:可從事汽車、摩托車的維護、摩托車的大修及汽車、摩托車小修和部分專項修理;
(3)三類汽車、摩托車維修企業:可從事汽車車身修理,塗漆,篷、套、座墊及內裝飾修理,電器、儀表修理,蓄電池修理,散熱器、油箱修理,輪胎修補,更換汽車門窗玻璃,空調器、暖風機修理,噴油泵、噴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軸修磨,氣缸鏜磨,車身清潔維護等。
(二)車輛技術質量性能檢測:可從事汽車、摩托車的技術狀況檢測和維修質量檢測,根據檢測經營者的技術裝備和職能分為A、B、C三級。第八條從事汽車、摩托車維修業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資金和經營場所、廠房、倉庫、停車場地等設施;
(二)有與經營技術類級相應的質量檢測、維修設備和計量器具;
(三)有經培訓合格的技術、財務、質檢、維修、營銷等專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和技術作業規范;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西湖風景名勝區和居民密集區內不得開辦汽車、摩托車維修企業。第九條申請從事汽車、摩托車維修業的經營者,必須辦妥以下手續,方可開業:
(一)單位持主管部門(個人持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批件或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地汽車維修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技術條件報告。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交立項批准書。
(二)汽車維修業管理機構應根據社會需求和規劃布局,對申請者的經營范圍和技術資格進行審核,並在20天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規定條件的,核發相應資格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資格證,但應向申請者說明理由。
(三)申請者取得資格證後,按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向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
(四)從事單位內部車輛維修及特約(代理)維修的,應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審批,並取得相應證照後,方可從事汽車、摩托車維修業務。第十條汽車、摩托車維修業經營者取得技術資格證和營業執照後,應按核定的技術類級、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經營者因合並、分立、遷址和經營類級的變更及申請歇業等事項,應按規定辦理變更或繳銷手續,並向汽車維修業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備案。

4. 廈門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實施辦法

第一章管理機構和職責第一條廈門市及各縣、區交通局應本著面向全行業管理的精神和精簡的原則,根據本地區的任務,建立健全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機構,負責對汽車維修行業的清理整頓和管理。
廈門地區由廈門市汽車維修管理處代表廈門市交通局具體負責對汽車維修行業的整頓和管理。
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負責對本地區汽車維修行業進行清理、整頓、管理。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政府的有關規定,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支持全民、集體、個體戶多家經營,促進行業的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道路,使各種類型的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
二、承辦本地區全民、集體、個體汽車維修業的審批,制定核發《汽車維修許可證》、《維修工人技術合格證》。
三、組織汽車維修職工的專業技術培訓和技術等級考核工作,做好維修技術、配件和信息的交流工作。
四、負責仲裁和處理承修單位與送修單位之間有關維修質量、價格等方面的爭議。第二章維修行業管理范圍第二條凡在本地區從事經營汽車修理、維護或專項修理的企業,不論是全民、集體、個體、聯合體(下簡稱汽車維修業經營者)均屬本暫行實施辦法的管理范圍。企業內部的汽車維修廠、車間、班組,凡是有對外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也屬本辦法管理范圍。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的技術條件應按經營項目分類制定,主要類型可分為以下四類:
一、汽車大修、總成大修、汽車改裝企業。
二、汽車高級維護(三級保養)企業。
三、汽車低級維護(一、二級保養及小修)企業。
四、汽車專項修理(指專門從事安裝汽車玻璃、汽車車身修理、噴漆、電器設備、蓄電池、篷布及座墊、水箱、油箱、輪胎修理、汽車高壓油泵、汽車空調器、暖風機、摩托車、拖拉機等修理業務)企業。第三章汽車維修企業的開業、停業申請和管理第三條凡是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批准,個人持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證明,報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第一類企業須由廈門市交通局審批)進行技術審查合格後,發給《汽車維修許可證》,然後憑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稅務局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對已開業的企業、個體戶,要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理、整頓,經審查合格的,按所具備的技術條件,核定其營業范圍,發給《汽車維修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准登記。對不合格的,限期停業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銷其營業執照不準繼續營業。第四條汽車維修業經營者變動維修項目和營業地點時,應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復查批准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稅務局辦理變更登記。第五條申請停業者,應在一個月前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同意後應繳銷《汽車維修許可證》,負責清理債權債務,並按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稅務局辦理注銷登記,撤銷銀行賬戶,繳交應納的管理費和稅款等手續。第六條凡無《汽車維修許可證》、《維修工人技術合格證》、《營業執照》的,一律不準對外承攬汽車維修業務,對擅自超越核定維修項目范圍的,按有關規定處理。第四章汽車維修業經營者的開業條件第七條關於維修廠房和停車場地
一、汽車大修、總成大修、汽車改裝企業,主要作業廠房面積應不少於200平方米。
二、汽車高級維護企業,主要作業廠房面積不少於80平方米。
三、汽車低級維護企業,主要作業廠房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
四、汽車專項修理企業,主要作業廠房面積按實際需要設置。
五、調車和停車場地,低級以上維護企業應不少於60平方米。專項修理企業只要有適當的停車場,能進行作業即可。
六、必須有零配件庫房或設施。
七、不準在露天作業,不準佔用街道、道路和公共場所停車進行維修作業。第八條維修技術人員配備
一類企業:汽車大修、總成大修、汽車改裝企業,至少要有1名本專業工程師(或助理工程師、技師)。小型企業(年大修10輛以下)至少要有從事汽車維修技術第一線工作15年以上或從事汽車維修技術工作10年並具有本專業中專以上文憑的技術員負責技術工作。要有專職檢驗技術人員(含具有安全駕駛兩年以上持有正式駕駛證的試車員),工種必須齊全,其中:必須配備六級汽車修理工、六級鈑金工、六級汽車電工、五級噴漆工、四級木工。
二類企業:汽車高級維護企業,至少要有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0年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並具有本專業中專以上文憑的技術員1人負責技術工作,至少要有五級修理工1人,五級鈑金工1人,五級電工1人,其他工種也必須相應配備。
三類企業:汽車低級維護企業,至少要有五級修理工1人,其他工種也必須相應配備。
四類企業:汽車專項修理企業,工藝簡單的(指輪胎、篷布、座墊、油箱、安裝汽車玻璃、蓄電池等)至少要有該項專業的四級工1人,工藝復雜的(指車身、噴漆、高壓泵、電器、水箱、空調、暖風機等)要按規定配備維修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工。
工程技術人員的職稱和工人技術等級,必須是經過主管部門考核評定或認可的,個體戶技工級別必須取得原工作單位主管部門(全民、集體企業)或勞動局的證明。以師帶徒形式經過短期學習後就從事汽車維修工作的,必須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定級發給技術等級證明。其中:要求升為高級工(五級工以上)必須經過省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專門班子進行考試核定。
上述人員須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發給《汽車維修工人技術合格證》方可承攬維修業務,但不能同時受聘於兩個(含)以上企業。

5. 什麼是汽車維修企業管理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management of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trades)國家各級交通主管部門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手段,對從事汽車維修經營者所進行的管理活動的泛稱。在中國,全國的汽車維修管理工作由交通部主管,各行政區域的汽車維修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的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工作中,必須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促進行業內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的道路,使各種類型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

6.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汽車維修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是規范汽車維修市場經濟秩序,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汽車消費市場體系的有力保障。 通過了解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內容和精神,懂得如何依法進行汽車維修經營,提高維修質量和服務質量,切實為社會提供方便及時、優質可靠、價格合理的汽車維修服務,維護企業與客戶的合法權益。章重點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的作用和基本內容,理解建立、健全相關政策法規在汽車維修業中的重要性。了解汽車維修質量管理主要以質量檢驗監督為主,掌握維修過程檢驗和整車、總成及零件修復的竣工檢驗。國汽車維修企業是在我國境內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服務活動的,理應遵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因此,汽車維修質量管理部門應該把汽車維修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作為策劃汽車維修服務質量管理體系的一類重要依據。汽車維修質量是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的核心內容、最終目的和各項工作的落腳點。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是一項廣泛的、經常性的、技術性很強的工作,需要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強對汽車維修質量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並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7. 簡述汽車維修企業的管理機構設置是怎樣的

1,大型汽修廠屬一類維修企業。2,二類維修企業。3,三類維修企業屬小修企業,主要是單項修理,如:電器,化油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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