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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汽車維修企業經營

發布時間: 2023-05-22 03:53:33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汽車維修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是規范汽車維修市場經濟秩序,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汽車消費市場體系的有力保障。 通過了解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內容和精神,懂得如何依法進行汽車維修經營,提高維修質量和服務質量,切實為社會提供方便及時、優質可靠、價格合理的汽車維修服務,維護企業與客戶的合法權益。章重點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的作用和基本內容,理解建立、健全相關政策法規在汽車維修業中的重要性。了解汽車維修質量管理主要以質量檢驗監督為主,掌握維修過程檢驗和整車、總成及零件修復的竣工檢驗。國汽車維修企業是在我國境內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服務活動的,理應遵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因此,汽車維修質量管理部門應該把汽車維修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作為策劃汽車維修服務質量管理體系的一類重要依據。汽車維修質量是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的核心內容、最終目的和各項工作的落腳點。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是一項廣泛的、經常性的、技術性很強的工作,需要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強對汽車維修質量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並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Ⅱ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規范汽車維修業戶經營行為,保護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摩托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企業及個體業戶(以下簡稱汽車維修業戶),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自治區交通行政部門主管全區汽車維修行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門下設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具體負責汽車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汽車維修行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擬定汽車維修行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查汽車維修業戶開業的技術條件,核定其技術類別與經營范圍;
(四)組織推廣汽車維修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標准和技術經濟信息的交流;
(五)培訓考核汽車維修業的質量檢驗人員,對汽車維修質量實施監督;
(六)監督檢查汽車維修行業的經營秩序,糾正和處理違法經營行為;
(七)收集、整理、上報、分析汽車維修行業的統計資料;
(八)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職責。
各級工商、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對汽車維修業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實施管理。第四條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工作中,應當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汽車維修市場,促進汽車維修市場的健康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執行本辦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技術類別與經營范圍第六條汽車維修經營按照國家規定分為一、二、三類業戶。第七條汽車大修、總成修理為一類業戶。
汽車大修經營范圍是:汽車整車大修、各主要總成大修、各級維護、小修和各種專項維修;
總成修理經營范圍是:汽車發動機、車身、車架、前橋轉向、後橋驅動、變速傳動等主要總成中某一總成的大修。第八條汽車維護、汽車小修為二類業戶。
汽車維護經營范圍是:汽車各級維護、小修和各種專項維修;
汽車小修經營范圍是:汽車小修和經核定具備生產技術條件的專項維修。第九條汽車專項維修和摩托車維修為三類業戶。
汽車專項維修經營范圍是:汽車車身、噴漆、電器設備、蓄電池、散熱器和油箱、輪胎、座墊及篷布、汽車門窗玻璃、汽車空調、柴油機噴油泵、噴油器的修理調校等專項維修中的某項維修。
摩托車維修經營范圍是:摩托車的維修。第三章開業、變更、停業與歇業第十條單位和個人開辦汽車維修業,應當向當地運管機構領取並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汽車維修行業技術合格證申請表》報送運管機構審查。
運管機構收到技術合格證申請表後,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對其生產設施、設備、人員等開業技術條件進行實地審查,核定其技術類別和經營范圍,簽發《汽車維修行業技術合格證》。
申請開辦汽車維修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憑《汽車維修行業技術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第十一條開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汽車維修企業,應當按照交通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管理暫行規定》辦理立項報批手續。第十二條各類汽車維修業戶開業技術條件按下列許可權分級審批:
(一)一類業戶由行署(市)運管機構初審簽署意見後,報自治區運管機構審批,簽發技術合格證。
(二)二類業戶由縣(市)運管機構初審簽署意見後,報行署(市)運管機構審批,簽發技術合格證,報自治區運管機構備案。
(三)三類業戶由所在地運管機構審批,簽發技術合格證,報行署(市)運管機構備案。第十三條汽車維修業戶變更技術類別、經營范圍等事項或歇業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汽車維修業戶需要臨時停業的,應當向所在地運管機構申報停業原因和起止時間。第四章汽車維修質量第十四條汽車維修應當執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地方標准。
維修車輛沒有上款規定標準的,應當按照原車維修手冊或有關資料進行維修。

Ⅲ 機動車維修企業守法經營應做到哪些方面

一、 守法經營 接受監督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端正經營行為,全面公開機動車維修作業規范、收費標准、監督電話;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結算費用,依法開具發票。 自覺接受行政監督、輿論監督、社會監督。 二、 誠信為本 公平競爭 堅持誠信為本,以優質服務、用戶滿意為宗旨參與市場競爭。公正簽訂並忠實履行機動車維修合同,不擅自減少作業項目,不使用假冒偽劣配件,不作虛 假廣告宣傳。 三、 尊重客戶 熱忱服務 牢固迅毀茄樹立「質量第一,客戶至上」的觀念,從業人員持證上崗余拆,亮牌服務,舉止文明;建立客戶檔案,定期跟蹤回訪,主動徵求意見;開展提醒服務,答復客戶咨詢,排除客戶疑慮;努力滿足客戶要求,維護 客戶正當權益。 四、 弘揚職業道德 建設精神文明 發展企業文化,建立服務品牌。倡導愛崗敬業精神,樹立團隊合作意識。充分調動企業員工積極性,開創奮發向上的比、學、趕、幫新居面。開展服務規 范化達標活動,樹立畝察行業新風尚

Ⅳ 汽修經營范圍有哪些

汽車維修企業是分3類,3類汽車維修企業經營范圍都不一樣。

1、一類汽車維修企業。從事汽車大修和總成修理生產的企業,此企業也可從事汽車維護、汽車小修和汽車 專項修理生產。

2、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從事汽車一級,二級維護和汽車小修生產的企業。汽車維護是指為維持汽車 完好技術狀況或工作能力而進行的作業。汽車小修是指用更換或修理個別零件的方法,保證或恢 復汽車工作能力的運行性修理

3、三類汽車修理企業。指專門從事汽車專項修理(或維護)生產的企業和個體戶,專項修理(或維護)。

(4)規范汽車維修企業經營擴展閱讀:

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范企業經營行為,保障企業合法權益,依據有關企業登記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企業。

第三條經營范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

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選擇一種或多種小類、中類或者大類自主提出經營范圍登記申請。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范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可以參照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提出申請。

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當與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規定相一致。經營范圍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對章程或者合夥協議進行修訂,並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條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稱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憑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Ⅳ 濟南市汽車維修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汽車維修經營行為,保障汽車維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汽車維修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維修經營和管理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和縣(市)、歷城區、長清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維修管理工作;汽車維修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汽車維修管理工作。第四條工商行政、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汽車維修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汽車維修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鼓勵汽車維修經營者實行集約化、專業化和連鎖經營,推進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促進汽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第六條汽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第二章經營許可第七條本市對汽車維修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汽車維修經營企業分類標准實施。第八條汽車維修經營許可包括:一類、二類、三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許可,其具體許可事項是:
(一)一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和二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全部業務。
(二)二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三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全部業務。
(三)三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散熱器(水箱)維修、空調維修、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曲軸修磨、氣缸鏜磨、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業務和小型車的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個別零配件的更換業務。
(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許可是指可以從事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貨物的汽車維修和一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全部業務。第九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具備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場地、廠房、設備、設施、技術人員、維修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措施。
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車輛技術評估、價格結算、業務接待、質量檢驗的汽車維修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書。
從事汽車維修經營不得使用中小學校、幼兒園區域內的場地,不得在居民區、商業區等人員密集區域內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和產生雜訊、有害氣體等污染的汽車維修經營。第十條在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向市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在縣(市)和歷城區、長清區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縣級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擬聘用技術人員名冊及職稱證明、技術技能資質證書、從業資格證書;
(四)經營場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五)設備、設施清單及設備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六)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車輛維修檔案管理、設備管理、配件管理和環境保護措施等制度文本;
(七)國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條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時,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汽車維修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依法對申請材料審查、核實並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企業類別和許可經營的具體事項。第十二條汽車維修經營許可實行有效期制度。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的許可有效期為六年;三類汽車維修經營的許可有效期為三年。
汽車維修經營者在汽車維修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後需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申請。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延續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直接辦理換證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延續的決定書;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汽車維修經營者逾期未申請許可延續的,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其汽車維修經營許可。

Ⅵ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發布 根據2015年8月8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4月19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6月21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21年8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




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並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Ⅶ 汽車維修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

法律分析: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

法律依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二、在第五條新增一款,作為第五款:「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並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三、將第八條修改為:「獲得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含汽車綜合小修)、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汽車綜合小修或者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汽車潤滑與養護、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汽車美容裝潢、汽車玻璃安裝及修復等汽車專項維修工作。

Ⅷ 如何經營汽車維修廠

補充: 近幾年來,隨著國內汽車保有量的迅速增加和道路運輸業的快速發展,帶動和促進了汽車維修業迅猛發展。由於現代汽車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結構的不斷更新,對汽車維修技術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我國加入WTO 之後,汽車工業更快的發展,車型將更先進,更復雜,汽車維修業的格局將發生重大變化,汽車維修業將面臨高層次、高水平的技術信息、質量管理、品牌服務等方面的激烈競爭。在新的形勢下,如何充分發揮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的作用,進一步推動行業技術進步,保證汽車維修質量(品質),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是一個值得探究的問題。筆者認為:面對新形勢,汽車維修行業管理要把握機遇、迎接挑戰,在規范市場秩序的基礎上,突出重點,加大管理和監督、檢查力度,促進經濟發展,主要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 認清現狀,找准汽車維修行業發展的方向。 近幾年來,我國經濟穩步發展,截至到2007年底,我國汽車產量已達800多萬輛,全國汽車保有量約1.53億輛,汽車維修企業有37萬多家,從業人員370萬人,行業總產值近1000億。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的維修網點多、散、亂,小而全,行業集中度差。有相當數量的維修企業存在技術落後、設備缺乏、工作人員素質差的問題。多數企業還是「一廠一店」的經營模式,談不上連鎖經營和品牌營銷戰略。不少汽車維修企業因陋就簡,甚至不少路邊店、汽配商店附帶汽車修理,超范圍經營,服務水平低下,其技術條件可想而知。另外,當前汽車維修從業人員(特別是在中小城市)的技術學習多數還是以師傅帶學徒的傳統培訓方式進行,缺乏系統的、全面的技術和素質教育。真正經過專業學校培養,又具有實踐經驗的技術和管理人員所佔比例太少,遠遠不能滿足行業發展的需要。我國的汽車維修企業中既缺管理人才又缺技術人才,技術工人是「換件工」多、「修理工」少。使消費者受制於生產廠家,增加了維修成本。在全國370多萬的從業人員中,70%左右的只具備初中文化水平,技工多為農民工,沒有經過正規的培訓,真正具備診斷汽車故障能力的技術工人不超過30%,這樣的從業人員結構阻礙了我國汽修業的進一步發展。 目前,在日本、美國等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小型維修企業還是占絕大多數。他們員工雖少,人員素質卻很高,專業化程度、設備和維修資料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小型化、技術化、專業化以及連鎖經營是發達國家汽車維修的特色,這對我國的汽車維修企業發展和定位應有很好的啟示。目前,我國的汽車維修企業與ISO9000系列標准要求還相差甚遠,所以,汽車維修企業不論規模大小,都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培養高素質技術人才,更新觀念,在經營上創新,技術上創新,服務上創新。 二、 加強行業管理隊伍建設,不斷提高管理意識和技術水平。 (一) 提高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隊伍的管理意識。 筆者認為,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工作,是道路運輸行業管理的三大職能之一,隨著費稅改革的深入,隨著道路運輸業的不斷發展,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工作只能加強而不能削弱。當前的主要任務是穩定人員隊伍,明確職責,轉變管理理念,端正工作態度,更新管理意識。 (二) 提高汽車維修行業管理人員的技術水平。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有大量的工作是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和車輛技術管理,這就要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人員懂得汽車維修技術,尤其是新技術。而現在行業管理人員中還有不少人不懂得汽車故障診斷新技術,甚至不知曉維修、檢測設備的名稱和使用方法,何談對汽車維修質量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何談對企業進行技術指導和咨詢服務。所以,必須加強對汽車維修行業管理人員的技術培訓考核,使他們盡快的掌握理論知識和新技術,提高他們的綜合工作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對汽車維修質量管理的力度。 汽車維修質量是行業的生命線,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始終是行業管理的重點。面對新形式,在全面開放的市場經濟條件下,質量管理顯得特別重要。要提高汽車維修質量,必須從加大對汽車維修企業的維修質量管理制度管理,不斷的進行過程監督和檢查,促進其技術質量的進步。 (一) 研究汽車維修市場需求,確定企業經營方針。 (二) 培養高素質的維修技術人員 (三) 改變汽車維修企業的經營方式。 (四) 規范經營行為,完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 (五) 增強市場競爭能力,推動企業技術進步,樹立真正讓「用戶信得過」的企業形象。 四、 堅持宏觀調控,規范行業管理。 汽車准入的放開,將導致汽車維修業市場容量的擴大。如果沒有規范的行業管理,將導致無序競爭,影響汽車維修市場的正常發展。因此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應從以下幾方面發揮作用,規范市場經營行為,保障維修市場的正常運行。首先,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作用,加強行業協會建設,完善行業協會的功能。其次,要加強汽車維修市場總量投入的控制。在總量控制上要取消行政手段和額度控制,強化市場的准入條件。再次,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完善退出機制,對不符合資質和違反行業規范的汽車維修企業要堅決予以查處。最後,要引入市場公平競爭機制,讓汽車維修企業擁有同樣的市場風險約束力,實現稅費負擔公平化,以及在市場法規面前人人平等。 (一) 合理布局、優化行業結構,滿足自身與市場發展需要。 (二) 嚴把市場准入關。 (三) 加大打擊不法經營的力度。 (四) 健全法律機制,理順管理職能。 總之,21世紀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工作,要以規范汽車維修市場秩序為基礎,以保持車輛技術狀況和保證安全生產為目的,加大宏觀調控力度,突出重點,加強對汽車維修質量和車輛技術的管理,促進汽車維修技術進步,提高我國加入WTO後維修行業的生存競爭能力,滿足汽車工業日新月異變化的需要,為道路運輸業提供全方位的技術安全保障。這就需要維修行業管理部門進行規劃和指導,避免出現新的行業結構比例失調,形成一個資源配置合理、公平競爭、服務便捷和秩序良好的汽車維修市場,與現代汽車技術發展和維修市場需求相適應,最大限度地滿足廣大消費者的需求。

Ⅸ 汕頭經濟特區機動車維修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特區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以及對機動車維修業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拖拉機等農業機械的維修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第四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特區機動車維修業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區(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業管理工作。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職責,負責具體實施機動車維修業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物價、城市綜合管理、環境保護、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機動車維修業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則,鼓勵正當競爭,保護合法經營。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合法經營,保證質量,公平交易,服務用戶。第六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第七條申請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身份證件;
(三)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經營場所符合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要求的證明材料;
(五)維修檢測設施、設備的照片及合格證明材料;
(六)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的名冊、身份證復印件及從業資格證明材料;
(七)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生產廠房和維修車輛停車場的證明材料,廠區平面圖;
(八)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制度的證明材料;
(九)符合經營業務許可條件的其他證明材料。
外商投資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需提交的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申請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在辦公場所和本機構公眾信息網站公示。第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申請的,應當在辦公場所和本機構公眾信息網站公示五日,並組織對申請材料中關於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設施設備等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並自作出准予許可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第十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並自取得工商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備案之日起五日內向經營者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標志牌。第十一條經營者合並、分立、改名、終止經營、變更經營場所或者經營項目的,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第十二條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和機動車維修經營標志牌。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實行明碼標價,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開標示主要維修項目收費標准、維修工時定額、工時單價、材料和配件價格、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服務承諾、業務受理程序以及投訴電話等事項。第十四條經營者應當按照公開標示的主要維修項目收費標准、維修工時定額、工時單價、材料和配件價格合理收取費用,不得虛報維修項目、維修工時及材料和配件費用。
經營者與托修人結算維修費用時,工時費用與材料和配件費用應當分項計算,並出具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結算清單等相關憑證。經營者未出具發票或者結算清單的,托修人有權拒絕支付維修費用。第十五條經營者從事二級維護、總成大修、整車修理等經營活動的,應當與托修人簽訂機動車維修合同。

Ⅹ 汽車快修(A類)的經營范圍包括哪些

不太明白,好像只有一;二;三類這種劃分的,沒有聽說過什麼A;B;C的
一類是4S店或直屬修理廠;
二類是大型修理廠,可以做國家規定的各種維修保養和汽車大修;
三類是農用車維修的;
其他的目前還沒有聽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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