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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汽車維修

發布時間: 2023-05-15 20:51:24

① 道路運輸車輛的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三級維護,是對還是錯

錯誤,沒有三級維護。

根據《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道路運輸車輛的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日常維護由駕駛員每日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後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視。

一級維護由維修企業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並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等安全部件。二級維護由維修企業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轉向節、轉向搖臂、制動蹄片、懸架等經過一定時間的使用容易磨損或變形的安全部件為主,並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

(1)道路運輸汽車維修擴展閱讀:

道路運輸車輛維護要求:

1、道路運輸經營業戶和駕駛員,必須按國家或行業有關標准規定的行駛里程或間隔時間,對車輛進行維護作業,進口車輛及特種車輛按出廠說明書的規定執行。

2、道路運輸經營業戶,可以自主選擇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資質認定的二類以上的汽車維修企業進行維護作業。危險品運輸車輛必須到具備危險品運輸車輛修理條件的維修企業進行維護作業。

3、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資質認定,達到二類以上汽車維修企業開業條件的道路運輸經營業戶,可以對本單位的車輛進行維護作業。

② 汽車維修辦理道路運輸許可證流程

1.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及相關業務的企業或個人。2.提出申請,填寫申請書,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清單。3.提交材料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個體經營者身份證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和委託書;
(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四)擬投入車輛和聘用駕駛員承諾,包括客車數量、類型等級、技術等級,聘用的駕駛員具備從業資格。
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承諾在投入運營前,與起訖地客運站和中途停靠地客運站簽訂進站協議(農村道路客運班線在鄉村一端無客運站的,不作此端的進站承諾);
(三)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第三十四條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③ 辦理機動車維修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需提交哪些材料

按照《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④ 修汽車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怎麼辦理

汽車維修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辦理 辦事規程: 1.申請人持所列材料向市政務中心交通局服務窗口提出申請,由交通局服務窗口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後受理。 2.交通局交通運輸管理所派工作人員現場勘察。 3.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依法做出准予許可的書面決定,由交通局服務窗口工作人員答復申請人。 所需材料: 1.申請人填報《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一份,該申請書在交通局 服務窗口領取。 2.領取並填寫申請書、報告書。 3.法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4.土地房屋租賃、購買合同(復印件各一份)。 5.各項管理制度。 6.可行性分析報告:內容:投入、資金、人員、設施、設備和維修能力、維修類別、投入回報期等。 7.工程技術人員、財務人員證件、工人技術等級證書(復印件各一份)。 8.消防意見書(復印件一件)。 9.注冊資金證明。 10.技術標准、工藝規范。 11.職工花名冊。 收費標准: 許可證正本1.5元/證,副本2.5元/證;收費依據:省物價局、財政廳 川價發【2005】110號 辦理時限: 上報件,15個工作日 辦事機構: 邛崍市政務服務中心交通局服務窗口 辦公地址: 邛崍市鳳凰大道中段

⑤ 道路運輸許可證 汽車維修 如何辦理

申請參加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

並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學歷證明及復印件,申請參加技術負責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也可以提供技術職稱證明及復印件。

申請質量檢驗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還應當同時提供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和維修技術工作經羨舉稿歷證明。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考核內容:知識、技能考試。

(5)道路運輸汽車維修擴展閱讀:

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技術負責人答首員

1.具有機動車維修或者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機動車維修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2.熟悉機動車維修業務,掌握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

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車輛技術評估(含檢測)作業的技術人員

1.具有初中以上學歷;

2.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兄孝范,並了解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

⑥ 汽車維修屬於道路運輸行業嗎

汽車維修屬於道路運輸行業。汽車維修 業是我國道路運輸業的一部分,是為道路運輸市場服務的。」

⑦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當上述標准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准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准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准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准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台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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