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掛翻斗拖車屬於改裝車
⑴ 車輛改裝規定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關於汽車外觀等變更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行變更: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機動車增加車內裝飾等。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游標識的;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現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轉移登記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時限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的。
第四十八條除本規定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半掛翻斗拖車屬於改裝車擴展閱讀
已領牌照的汽車進行改裝時,應向車管所登記申報,其改裝技術報告經車管所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改裝。改裝完畢,還要到車管所辦理改裝變更手續。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五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變更登記,應當分別登記下列內容:
(一)變更後的車身顏色;
(二)變更後的發動機號碼;
(三)機動車更換車身、車架後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
(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
(五)更換整車後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身顏色、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編號、出廠日期、注冊登記日期;
(六)機動車所有人變更後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七)變更後的使用性質;
(八)需要辦理機動車檔案轉出的,登記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名稱;
(九)變更登記的日期。
⑵ 專用車、卡車、特種車、改裝車到底怎麼區分有什麼聯系
小卡屬於一般貨車,大卡屬於運輸類專用車,專用車也就是一般常見的特種車輛,特種就是區別於一般的特殊種類,比如你說的運輸類專用車:氣瓶運輸車,廂式運輸車等等,作業類專用車:救護車,消防車,醫療廢物轉運車,油品快檢車等等
⑶ 平板車改翻斗 變更登記 車管所嗎
貨車的貨箱改了以後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改變車身顏色的;
更換發動機的;
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國內改裝車的兩種情況:
指專門生產改裝汽車的廠家,用國家鑒定合格的發動機,底盤或總成,重新設計、改裝與原車型不同的汽車;
已領有拍照的汽車,為了某種使用目的,在原車總成的基礎上,做一些技術改造。改裝出來的汽車,統稱改裝車。
注意:已領牌照的汽車進行改裝時,應向車管所登記申報,其改裝技術報告經車管所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改裝。改裝完畢,還要到車管所辦理改裝變更手續;改變車輛的外觀要去車輛管理部門申請,及時變更行駛證。這樣改裝車輛能合法行駛。
⑷ 自卸汽車把車斗卸掉屬於改裝車嗎
不屬於,只是行車中中存在安全隱患。只要是燃油的交通工具就是機動車,自卸也是翻斗。
⑸ 平板車拉水罐屬於改裝車嗎
拉貨,不算改裝!謝謝
⑹ 特種車屬於改裝車嗎
國家特許的改裝車輛
⑺ 請問什麼是掛車什麼是拖車什麼是半掛什麼是拖斗
掛車:貨箱是掛在車輛上的 也就是貨車 如果能經過一些超做能把貨箱部分拆裝下來的車 拖車:以前意義上就是沒有剎車系統的 車頭拉著走的車 現在應該沒有這樣的說法 現在所謂的拖車也就是是施救車 半掛:簡單的告訴你 就是集裝箱那樣的車 接上氣管之後 有自己的剎車系統(不算車頭) 拖斗:有自卸功能的貨車 裝貨的部分
⑻ 汽車加裝拖車勾被交警定義非法改裝,請問怎麼處罰
交規一直明確規定,車輛使用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改裝車輛,牽引鉤在無安全事故時無影響,不會特地追究。車輛被近尾後車本來後車全責,但後車追究有影響的,年審驗車時太明顯的不能通過,不明顯的不會計較。
⑼ 貨車上拉個車廂屬於非法改裝嗎
這種行為是改變車輛的構造,屬於非法改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9)半掛翻斗拖車屬於改裝車擴展閱讀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中規定:
5.1.2.1送檢機動車應清潔,無明顯漏油、漏水、漏氣現象,輪胎完好,輪胎氣壓正常且胎冠花紋中無異物,發動機應運轉平穩,怠速穩定,無異響;裝有車載診斷系統(OBD)的車輛,不應有與防抱死制動系統(ABS)、電動助力轉向系統(EPS)及其他與行車安全相關的故障信息。
對達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檢機動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告知送檢人整改,符合要求後再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嚴格審查,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