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裝車租賃事故後是否需要賠償
⑴ 租車時發生事故我是否需要賠償車輛折損費
個人以為車輛折損費是不合理的賠償。
但是,是否合理並不是法律上的一個依據,關鍵看是否符合法律。
租車行為屬於民事行為,適用於《合同法》。
樓主在租車時,應該與租賃公司簽訂有「租賃協議」一類的東西,或者租賃公司向樓主提起過他們公司的相關規定。一切要按照租賃協議的規定進行。
⑵ 改裝車出事故保險賠么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合法的改裝就是車內的裝飾和玻璃貼膜,其他的一律屬於非法改裝.
保險公司一般不會對己方改裝車的出險進行賠償.除非你事先在保險公司報批了又或者購買了新增設備險.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三責車有賠.既你追尾對方車,對方車屬於改裝車,對方的後包圍被你撞壞,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是有賠的.
需要改裝的話,可以事先改好,再去上牌.又或者改裝好去車管所報批備案.
⑶ 租賃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賠償
基本合理。
⑷ 自用車用於租賃後,發生交通事故後,對主全責,有賠償嗎
當然有,可以要求肇事方賠償因麵包車損壞而受到的損失。
你可以依據《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要求對方賠償你的損失,車輛的修理費用、價值貶損等等都可以作為索賠依據。
⑸ 車輛改裝後出現事故保險公司還理賠嗎
如果您多加了幾條線,多加了個外觀件,在沒有辦理批單的情況下,您的愛車保險標的因為這些新增設備引起的損失,這樣增加了保險標的車的風險保險公司是不會處理的。 對於改裝車發生的安全事故,原則上不會進行相應理賠,即使獲得賠償,也只能針對原車價值,加裝或改裝設備不能計算在內,因為改裝車一旦出了事故,很難認定,責任在於車主使用不當,還是改裝不當。 汽車改裝後,車主可以對新增的設備向保險公司報備,同時對車損險保單進行相應的調整,此後出險造成的損失便在車損險的賠償范圍內了;同時,如果汽車增加了較為昂貴的設備,可以選擇購買「新增加設備損失險」來增加對其的安全保障。
⑹ 租車出事故也要賠償嗎
《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里需要明確三點:
其一、租賃、借用情況下,超過交強險限額部分,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其二、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三、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的不是全部責任,而是與其過錯行為相適用的責任,也就不是與使用人之間的連帶責任。
機動車租賃、出借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責任情形有哪些:
1、根據過錯責任的舉證規則,只有受害人舉證證明機動車所有人對被租用、借用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有過錯時,才能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概括而言,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主要表現為:
2、提供的機動車不適駕,存在質量隱患,且未告知實際使用人,導致事故發生;
3、出租、出借時,未對實際使用人駕駛資格進行合理、審慎的審查;
4、車輛所有人未告知實際使用人有關機動車限速、限程等運行參數,或者未盡必要的安全提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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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弔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准,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製作並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並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⑺ 租賃的車出了事故,保險賠償嗎
事故善後處理是有規定的,不是誰說不賠了就可以不賠,包括保險公司。你可以依舊按照常規程序處理,如果對方拒賠可以到法院起訴索賠。這是總前提。
按照你的說法,看來是計程車子的車主提出了這樣說法而不是對方肇事車駕駛員,那麼根據規定,你需要賠償本車車主的是車輛維修費用。如果車主提出要對車輛因事故而發生的貶值進行賠償,可以請他去法院起訴索賠。這不屬於事故善後賠償的范疇,在車主起訴前,你沒有責任和義務進行賠償。
話說回來,私家車租賃現在的法律地位很模糊,租賃公司、車主、租賃人互相之間應如何建立對車輛的保護關系,還沒有相關法律規范。因此,遇到這類事故首先應重在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裁定。
但有一點可以肯定,你和車主沒有直接關系,你是和租賃公司發生的合同關系,因此對車主的要求可以不理睬,他應該找租賃公司說話而不是你。同樣,就這個問題也應該是租賃公司依據合同或行業慣例和你對話,而不是自己躲開了,讓車主和你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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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請教:租賃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賠償
租賃的車輛如果發生事故,應該由駕駛行為人承擔相關責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超出限額的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由在超出保險賠償范圍的,由駕駛人、車輛產權人(出租人)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如果是雙方事故,並且事故對方也有責任的,則事故對方及對方保險公司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⑼ 如果把車租給租賃公司,出交通事故後,需要負連帶責任嗎
看你合同怎麼簽,
出了事,就算你不要承擔責任,你也麻煩死了,比如,事故對方保全你的車。。。。
⑽ 租賃汽車事故責任怎麼承擔
一、汽車租賃的概念
汽車租賃,也稱為機動車租賃,即在約定的時間內租賃經營人將租賃汽車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第2條)。被租賃的汽車是指除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客運以外的各類客車、貨車、特種汽車和其他機動車輛(《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第3條)。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必須是符合一定條件的法人,且獲得了有關主管機關的批准。
二、有關汽車租賃責任主體的不同觀點
有觀點認為,機動車的所有者將機動車出租給承租人使用,以收取租金,純粹屬於營利目的,出租人是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應承擔責任。
上述理論僅以營利為依據,就認定應一概由出租人承擔責任,有欠公允。實踐中理論上及實踐上也存在著不同觀點。
第一種認為,汽車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對該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出租人沒有過錯,其在賠償後有權向承租人追償。例如《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經驗總結》第7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租賃公司將機動車出租,承租人駕駛租賃的機動車造成第三人損害的,由承租人根據事故責任比例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汽車租賃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種認為,汽車的出租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2條規定:「借用、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傷害的,車輛所有人與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借用人、租用人又擅自將車輛出借或出租的,與車輛所有人、實際使用人一並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種認為,此時原則上應當由承租人自行承擔責任,但是在出租人具有過錯時,兩者對於交通事故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例如,有些學者指出:原則上,借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下列情況仍由車主負責:1.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2.明知道車輛有故障的所有人仍然轉移佔有;3.明知借用人、租用人無駕駛資格和技能;4.租用、借用人是其屬員或者家庭成員;5.以營利為目的的租車公司的租車行為。
有學者認為:在出租機動車而承租人造成他人損害時,機動車的保有人應為出租人,由其承擔所謂的危險責任。至於承租人,則僅僅承擔過錯責任。其理由在於:首先,出租人收取租金,獲得運行利益,因此其對於汽車的運行有享有利益。出租人並不因出租而喪失對機動車的支配,仍然享有支配權。因此基於運行利益說與運行支配說,應當將承租人認定為機動車的保有人而承擔危險責任。而承租人僅為機動車的實際使用人,按照一般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果其對於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應當負過錯責任。第二,如果承租人的過錯是導致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且出租人無任何過錯,那麼兩者就受害人的損害承擔的是不真正連帶責任,出租人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後有權向承租人進行全部的追償;如果出租人也有過錯,如機動車的剎車系統存在缺陷而未及時修理等,那麼因出租人與出租人的共同過錯導致損害的發生,構成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行為,應由二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內部再按照原因力的大小進行分攤。
筆者認為:上述學者的看法並不妥當:首先,機動車出租後,承租人獲得使用利益,而出租人收取租金,這兩種利益何者屬於運行利益?還是二者都屬於運行利益?為什麼隻字不提承租人的使用利益而僅僅強調出租人的租金利益?這是否公平?其次,出租人將機動車交付給承租人後,到底誰能夠對機動車進行現實支配?為什麼在絲毫未加論證的情況下就得出了「出租人並不因機動車的出租而喪失對機動車的支配,即對機動車仍然享有支配權」的結論?再次,發生事故後,同樣是毫無過錯,駕駛車輛的承租人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而出租人卻要進行賠償,這一點明顯有違社會上的一般公平觀念,難以為廣大群眾接受。最後,如果因為出租人是專門從事汽車租賃這種營業活動的企業就不適當地加重其責任,也不利於這種新興產業的發展。
考察國外立法及判例,要讓出租人承擔責任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比如要考察出租人到底是否還保留著對機動車的現實支配力,判決出租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其仍然對機動車有「使用時的必要的處分力」。是否具有此種支配力,可以通過考慮下列因素確定:1.期間之長短;2.運行費用之負擔;3.機動車之管理;4.專屬性之有無。如果出租人因為長期出租機動車等原因而喪失了這種支配力,自然無需賠償。再如還要從「管理責任」的角度出發,考察出租人在出租機動車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毫無過錯,則可以考慮免除出租人的賠償責任。筆者認為,國外經驗頗值借鑒,當租賃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原則上應當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出租人對汽車仍有現實支配力或者在出租過程中存在過錯時,才可以考慮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