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改裝車輛
Ⅰ 海安哪有汽車改裝
頂帖已經成為我的習慣,頂了在看!
Ⅱ 我在海安買的火車票可以改簽從如皋走嗎
旅客可以改變到達站點,該改簽業務叫「變更到站」業務,但不能改變出發始發站點,辦理「變更到站」業務時,請不晚於開車前48小時。另外,未取出紙質火車票乘客在不晚於開車前半小時都是可以在官網上辦理改簽的,乘客進入12306網站,點擊進入「我的12306」,查看已完成的訂單,找到需要改簽的車票,選擇「改簽「選項,然後按照提示操作就可以;取出紙質火車票的乘客,需要拿著與車票一致的有效證件到火車站「退改簽」專門窗口辦理改簽,至少需要提前半個小時進行改簽。
Ⅲ 改裝過的車可以過戶嗎
法院認定改裝車不在法律強制禁止買賣范圍,買賣中的欺詐行為未如不在1年內申請變更或撤銷則不再影響合同的合法效力。
改裝車輛買賣的法律效力
2004年9月25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一起因擅自更換車架(大梁)爭議引發的的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塵埃落定。法院認定改裝車不在法律強制禁止買賣范圍,買賣中的欺詐行為未如不在1年內申請變更或撤銷則不再影響合同的合法效力。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令被告劉某給付原告李某尚欠的車款10000元。
2000年9月,原告李某從重慶購買回一輛五十鈴貨車,價格55000元。其後,李某未按法律程序經有關有權部門批准,擅自對車架(即大梁)進行更換,由此導致車架號發生變化。車管部門發現後,對李某罰款500元;李某同時向車管部門保證不再將該車轉籍,直至報廢。
2002年9月3日,李某與本案被告劉某簽訂汽車買賣協議一份,約定將上述改裝過的五十鈴貨車賣給劉某,價款62000元,交車時付款50000元,餘款12000元待劉某過戶後一次性付清。當日,劉某付款52000元,尚欠10000元立下欠據交給李某。劉某在向車管部門申請過戶時,車管部門向其告知了車輛改裝、原購車價的情況,並出示了李某不再轉籍的保證。但劉某並未顧及這些情況,而是於2003年5月堅持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
後李某向劉某索要欠款未果,引起訴訟。訴訟中,劉某提出反訴,要求將車輛價款變更為30000元,但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反訴費用。
原告李某訴稱,2002年,被告劉某向我購車時,我並未口頭或書面保證是原裝車,按照約定在車輛過戶後被告應給我下欠車款10000元,但其至今未給付,現請求法院判決其立即給付。
被告劉某辯稱,原告李某與我訂立汽車買賣協議時,隱瞞了汽車改裝過及向車管部門保證不再出售的事實,且售價超過購買價,故本案原告在與我交易時不僅有欺詐行為,而且顯失公平,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我請求法院變更汽車價款,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海安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在舊車買賣中並未對車輛是否應為原裝車作出特別約定,且被告明知車架、車架號更換及原告不再轉籍的保證後,仍堅持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可以推定被告對所購車輛為改裝車予以認可。我國法律並未明文強制禁止改裝車的買賣,且車管部門在被告堅持下同意車輛過戶,說明有權部門最終依法承認了這樁買賣,故應認定汽車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欠款於法有據,應予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判決被告給付原告車款10000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劉某不服,提出上訴。劉某上訴稱,李某在與我簽訂汽車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汽車車架及車架號擅自更換、非原裝車及其向車管部門承諾不出賣此車之事實,其行為依法應構成欺詐;同時,李某的車輛購置價為55000元,而其出讓價卻為62000元,屬於法律規定的顯失公平;現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變更車價,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李某辯稱,雙方是在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簽訂汽車買賣合同的,且上訴人劉某已將車輛過戶完畢,所欠車款劉某理應予以給付。現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南通中院審理後認為,李某、劉某買賣改裝車的行為,並未違反國家禁止性法律規定。劉某提出買賣存在欺詐且顯失公平,但其在明知車輛改裝等情況時仍堅持過戶,且未在法定的一年期限內行使申請變更或撤銷權,故應認定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劉某應按約支付餘款,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評析:本案主要涉及改裝舊機動車能否流通及撤銷權行使的有關法律規定問題。
舊機動車流通涉及車輛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社會治安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各個方面,屬特殊商品流通。所以,國家對舊機動車的流通作了比較嚴格的規定,將其分為可流通和不可流通兩類。可流通的舊機動車是指辦理了機動車注冊登記等手續,距報廢標准規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車(含摩托車)及特種車輛。對於哪些車輛能否流通問題,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所涉及。該法第14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該法第16條同時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應該說,這兩條規定主要是從交通安全管理角度講的,對哪些舊機動車能否買賣並未作明確規定。從立法精神而言,該法當然否定了報廢車的買賣,但對其它舊機動車能否買賣問題,還要結合其它法規加以分析。《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第33條對不可 流通的舊機動車范圍作了明確規定。該條規定:"下列機動車禁止交易:(一)已經辦理報廢手續的各類機動車;(二)雖未辦理報廢手續,但已達到報廢標准或在一年時間內(含一年)即將報廢的各類機動車;(三)未經安全檢測和質量檢測的各類舊機動車;(四)沒有辦理必備證件和手續,或者證件手續不齊全的各類舊機動車; (五)各種盜竊車、走私車;(六)各種非法拼、組裝車; (七)國產、進口和進口件組裝的各類新機動車;(八)右方向盤的舊機動車;(九)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進入經營的其他各種機動車。"結合《交通安全法》和《管理辦法》的上述規定,可以認定報廢車和非法拼組裝車屬於法律強制禁止銷售范圍,而改裝車則不在強制禁止銷售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本案情況看,雙方當事人買賣的是改裝車,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在買主劉某明知是改裝車而堅持過戶的情況下,車管部門對改裝行為罰款後同意車輛過戶,故不能認定本案的汽車買賣合同無效。
關於撤銷權的行使問題。買主劉某提出了存在欺詐行為和顯失公平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貨物買賣中一定的價格浮動顯然為市場規則所允許,就本案汽車的購入價和出售之間的差距而言,是難以認定顯失公平的。由於本案賣主李某開始時沒有明示車輛系改裝車,一定程度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但要從欺詐角度認定無效或行使撤銷權,還要受到實體條件和除斥期間的限制。根據上述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時,只有損害國家利益才認定無效,而本案的汽車買賣並未損害國家利益,不能認定無效。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有些類似,都是當事人能夠行使權利的法定期間,但與訴訟時效所不同的是,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斷,不因任何事件暫停計算。合同法第55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上述行使撤銷權的一年期間為除斥期間。本案被告劉某自車輛過戶至今一直未向有關機構對所簽協議及欠據申請變更或撤銷,反訴時又未在規定期限繳納反訴費,已過一年除斥期間,故其撤銷權消滅。
綜上所述,本案當事人買賣改裝汽車的行為,並不違反國家禁止性法律規定,且其訴訟主張的撤銷權亦已超過法定的除斥期間,應認定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判決被告按約給付所欠車款。
Ⅳ 海安老204國道改造什麼結束
Windows8發布時
Ⅳ 一輛國產裝甲車多少錢
劍齒虎裝甲車是中國警方專用防爆車,由福特F550改裝而成,車長6.7米,寬2.36米,高3米,車身採用重疊式的防彈結構設計。截至2015年2月,國內只有蘭州、南通、海安、宜賓等少數城市引進這款價值160多萬元的新式裝甲車。劍齒虎裝甲車是基於福特F-550加強型4×4越野軍用底盤改裝而成的特種車輛,長6.7米、寬2.36米,高3米,滿載6.8噸,採用V10發動機,功率非常大。採用後雙胎設計,高速四輪驅動,適用於各種路況。該車最高時速130千米/小時,車胎內配置破胎繼行器,癟胎後可繼續行駛80千米。
Ⅵ 2020年中央為什麼大力改革湛江徐聞海安,在不久將會變成第二個深圳
因為改革才有發展才有出路,在不久的將來,他們一定會想第二個深圳一樣。
Ⅶ 海安城市動遷改造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 公司是經海安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有限公司,是海安縣重要的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和運營主體,成立於2010年1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張健
成立時間:2010-01-19
注冊資本:74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20621000193033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海安鎮中壩南路12號建設大廈1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