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改裝要去改行駛證嗎
⑴ 汽車改色需要更改行駛證嗎
你好朋友,改色後需要到車管所去更改行駛證,不改交警會查的。
⑵ 汽車改裝什麼程度不需要更換行駛證
你好!
法規規定: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輛有下列之一的,必須要到入戶地車管所辦理變更登記:
1.更換車身顏色的,
2.更換發動機的,
3.更換車身或車架的,
4.因質量問題,製造廠家更換整車的,
5.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非營之改為營運機動車的,
6.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遷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轄區的。
謝謝!
⑶ 汽車改色要變更行駛證嗎如果要變回原來的顏色怎麼辦
1、要變更行駛證。車輛改色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是改色好必須按照規定到車輛管理所進行顏色變更辦理手續。
2、如果要變回原來的顏色可以去4s店或者汽修廠重新改色。
⑷ 汽車改裝後如何變更行駛證
你需要去車管所辦理車身顏色變更。
如果是你個人的車子你去車管所時需要攜帶
原行駛證原件。
車主身份證原件。
車輛登記證書原件。
你帶上這些東西來到車管所後找到外檢窗口,工作人員會給你一張表格,你拿著表格去找外檢工作人員,讓外檢人員給你從新拍照片,這個照片就是你改顏色後,新行駛證上照片顏色!
接下來拿著外檢表、原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書去綜合業務辦理大廳,叫號排隊,材料提交,交錢,領新證,這樣你的新行駛證就算辦理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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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裝車輛法律常識
在對汽車進行裝飾美容或改裝前,要先了解相關法規,以免陷入誤區,否則不僅驗車時過不了關,甚至還會造成安全隱患,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
1.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車輛的結構包括車身顏色、長、寬、高四個硬性的標准和發動機的相關技術參數。
2.已領牌照的汽車進行改裝前,應向車管所登記申報,其改裝技術報告經車管所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改裝。改裝完畢,還要到車管所辦理改裝變更手續。
3.車輛改裝是否合法,關鍵是看車輛是否與行駛證上的照片相符,與車輛出廠技術參數是否相符,不符合的,就不能通過年檢。
⑸ 汽車改裝後行駛證怎麼辦啊
國家明令禁止私自對汽車進行改裝.樓上朋友說的那幾種改裝情況換顏色,改外觀,改發動機、底盤、車架是需要事先向車管所提交申請的,只要你的申請得到許可,行駛證一並就給你換了.
⑹ 小車改裝後,原行駛證需要更換嗎
機動車是不讓隨便改裝的,除非符合道交法的規定,否則不會給你變更,除非你有關系。
⑺ 改了,需要變更行駛證嗎
車輛改裝,或更換發動機,車架,更改車輛外觀等,需要當事人帶著車和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書,到車輛登記車管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屬於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屬於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車輛管理所辦理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六)項規定的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
⑻ 汽車外表改裝後需要更改行駛證嗎
不用,改裝很小影響不大,沒人管你。如果改裝較大,須向車管理所申請,要不然會罰款的
⑼ 改裝輪轂用換行駛證嗎
車輛改裝輪轂不用辦理變更登記,也就不用更換行駛證了。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9)汽車改裝要去改行駛證嗎擴展閱讀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
(二)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准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