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關於改裝車的規定
A. 改裝汽車如何處罰在我國交通安全法里有規定
私自重度改裝車輛會面臨哪些處罰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小結:
其實,處罰只是其次,安全才是第一。不要為了一時的刺激,私自改裝自己的車輛,被處罰是小事,如果因此出現嚴重的交通事故,恐怕後悔都來不及了。
B. 汽車改裝的相關法律法規條例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辦法》有關規定,在用汽車輪胎規格、改裝進氣系統、排氣系統都不是國家允許的變更項目。如在用汽車進行上述改裝,可能會改變發動機功率,影響到行車安全,對進行非法改裝的機動車所有人,將依法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並責令其恢復原狀。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關於汽車外觀等變更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改變車身顏色的;更換發動機的;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准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本規定 第九條第項、第項、第項、第項規定情形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載貨汽車;
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游標識的;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2)道交法關於改裝車的規定擴展閱讀
汽車改裝的合法性:
汽車改裝可以對車身顏色、發動機、燃料種類、車架號碼等進行改裝,但有三種顏色屬於特種車專用顏色,不能使用。
紅色為消防專用,黃色為工程搶險專用,上白下藍為國家行政執法專用。而對車身、車架、發動機的變更,要在已經損壞無法修復或者存在質量問題的前提下才能夠進行。申請變更時,須同時出具修理廠的證明及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來歷憑證。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已注冊登記汽車更換前保險杠,加裝後霧燈。汽車進行改裝後,不可以影響到行車安全穩定性。公安車管部門在年審中一旦發現違規改裝,就會要求車主恢復原狀。最好請根據您車輛的品牌類型詳細咨詢一下車管所。確保車主行駛性能安全,不影響正常行駛。
C. 關於改裝車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汽車改裝 改裝不能隨心所欲
汽車改裝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該法第六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更換車身或者車架,必須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其他相關法規也對改裝車做出了一些限制,如汽車標志不能更換;發動機排量不能改變;改裝車輛時不能破壞車身結構,特別是不能隨意加裝天窗;改變車輛外觀要向交警部門和公安局車管所申報,改裝後的車輛必須更換新的行車證。
安邦財產保險吉林分公司工作人員表示,車輛改裝後一定要與承保的保險公司及時溝通,確認車輛改裝部位以及車輛改裝後安全系數是否會降低,否則車輛一旦出現事故,保險公司很可能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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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有關改裝車的法規
現在對於改裝車,中國交管部門的這群土鱉還在不斷完善,再加上不斷出現改裝車撞人的案子,更是讓人對改裝誤解很深。不過顏色方面就很好說了,前幾年已放寬,可以到車管所改一下行駛證就ok,當然單色改變最好過,那種坐車身彩繪的也沒問題,主要是別搞得太另類,因為交警叔叔很不喜歡!外觀方面加個小包圍之類的全都可以過,但是特誇張的那種就不行了,原因也是交警叔叔不喜歡。有陣子就連換個輪轂都得管,不然沒法驗車。
E. 改裝車的法律規定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辦法」有關規定,在用汽車輪胎規格,改裝進氣系統,排氣系統都不是國家允許的變更項目。如在用汽車進行上述改裝,可能會改變發動機功率,影響到行車安全,對進行非法改裝的機動車所有人,將依法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並責令其恢復原狀。
當然也不是所有改裝都是明令禁止的,比如對車身顏色,發動機,燃料種類,車架號碼等進行改裝都是可以的,只是在改裝之後需要向交管部門辦理車輛變更手續。特別注意的是在變更車輛顏色時,有三種顏色屬於特種車專用顏色,不能使用。1:紅色為消防專用,2:黃色為工程搶險專用,3:上白下藍為國家行政執法專用。
對車身,車架,發動機的變更,要在已經損壞無法修復或者存在質量問題的前提下才能夠進行。申請變更時,須同時出具修理廠的證明及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來歷憑證。
除了上述這條針對普遍改裝配件的嚴格規定之外,車輛還有其他的限制規定。如:汽車在貼防爆膜時應注意機動車駕駛室前擋風玻璃駕駛員視區部位的透射比必須大於或等於70%,前排座位兩側玻璃的透射比必須大於或等於50%,此外,所有的車窗玻璃都不允許張貼鏡面反光遮陽膜。
有些改裝人士在看到上面的規定後,不禁會問,如果我的車廂更換前保險杠、升高底盤,加寬輪胎,可以嗎?回答是不可以的,更換前保險杠屬於改變汽車外形,經過審批後是可行的,但對升高底盤等提升汽車越野性能的改裝是不允許的。 年審中一旦發現違規改裝,必須恢復原狀。
如果您在改裝之後需要變更行駛本等一些證件,需要先填寫「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然後提交機動車所有人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機動車的標准照片。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從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就可以將手續辦理完畢。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變更登記事項,收回原「機動車行駛證」,重新核發「機動車行駛證」。
說了這么多法律法規,相信有很多人看完之後決定自己不改車了。不過只要在年審前把改裝件都換下來,或者在年審是想寫辦法,還是沒有問題的。在國內改裝界來說,代人驗車也已經是一個不成文的潛規則了。
F. 車輛改裝現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倘若您真對改裝著了魔,而且已經或計劃要將之付諸實踐,請做好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變更登記的准備,因為與新交法配套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一)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二)更換發動機的;(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四)因質量有問題,製造廠更換整車的;……」當您的改裝屬於上述第2或第3種項情況時,要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好象這一關並不好過,沒准在您一愁莫展之際,那些以代人檢車為生的「車托」們會從你身上大大地撈上一把,代辦費要視汽車改裝的程度而定,如果僅僅是大包圍或者貼紙貼字,也就多花幾百元錢,但要是改裝已經「入骨」,那就聽那幫哥們漫天要價了。當然以上四種情況變更登記時,您都要開著您的改裝「傑作」,帶上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和改裝後汽車的標准照片。在辦理手續前,你最好填寫好《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
G. 國家對改裝車有什麼樣的規定
國務院頒布的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新《交法》較之以前,在事故處理、處罰等多個方面均有明顯突破,而其中有一部分備受愛車族和汽車行業內廠商關注,這就是新《交法》中關於汽車改裝的規定。
汽車改裝:十年無序成長
汽車改裝源於賽車運動。最早的汽車改裝只針對於提高賽車的性能,以便在比賽中取得好成績。隨著汽車工業的發展和汽車的大規模普及,在歐美等地,汽車改裝已進入私家車領域,並成為歐美「汽車文化」的一部分。
國內最早的汽車改裝要追溯到10年之前,但限於當時國內的汽車市場規模還很小,並沒有得到行業關注,而最近幾年國內汽車市場的火爆,大大刺激並帶動了汽車改裝的發展。尤其是,目前數量不斷增大的有車族也有年輕化的趨勢,年輕的車主們總想「秀」出個性、彰顯時尚,於是紛紛把目光投向了汽車改裝,並蔚然成風。
但與市場急速膨脹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汽車改裝10年發展之中,國內居然沒有一個相應的管理部門也沒有相應的管理條例,眾多改裝商家的經營執照上也幾乎全都是「汽車配件經營」。而據專家介紹,汽車改裝內容可細分多個方面,其中很多改裝涉及到車輛結構和保險等關乎用戶生命財產安全的部分,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市場無序發展,其潛在的風險之大不言而喻,也不可不慎。
行業發展面臨瓶頸
據業內人士介紹,從廣義而言,改裝又可大致分為兩個層面:一是動力裝置,例如底盤、引擎等;二是外觀,如車飾、音響等。在汽車市場發達的歐美國家,汽車改裝近年來已經有明顯的降溫,並已經形成一個固定的細分市場。究其原因,動力方面的深度改裝只是發燒友級別用戶的專寵,自然規模不大。而外觀上的改裝,主要取決於用戶對車的認識:在歐美,車輛只是代步工具,用戶注重內在的舒適和便捷,而非像國內大部分汽車改裝族追求的「炫」、「酷」,因此市場規模也有限。從這個意義上講,隨著汽車在國內的普及,用戶對於汽車改裝的心態也將更加理性,汽車改裝行業將面臨其先天的制約。
其次,在目前的國內汽車改裝領域,不僅缺失針對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對於改裝的技術標准和鑒定也是空白。從現狀看,改裝行業利潤頗高,也吸引了很多非正規的汽車改裝商投入其中,但事實上汽車改裝這塊「蛋糕」並不是誰都能啃的。因為對原車的外觀、結構甚至動力系統進行改造無論如何都存在風險,所以必須要具備相當專業的改裝水平和條件才可以「下手」。但反觀國內很多所謂「改裝廠」,專業技術人員匱乏、改裝件質量無法保證、安全因素含混過關等問題比比皆是。而汽車用戶對於改裝知識了解不多,改裝後質量和安全性又無從評定,吃虧受損且不說,安全風險更是令人擔憂。
第三,在車輛保險理賠和安檢驗車上,汽車改裝外部環境並不成熟。目前絕大多數的保險公司對於改裝車出險後的賠償都限於原車部分,而對於改裝配件則不予賠付,而因為改裝而導致的車輛保險賠償,則更是難以支持,這無疑是車輛改裝最大風險所在。其次,在驗車時,由於車輛改裝後的外形同行駛證底卡上的照片多少有些區別,驗車受阻也是改裝用戶的一大難題。在這些因素上,汽車改裝行業無疑都面臨著一個尷尬的瓶頸。
新《交法》加速降溫汽車改裝市?br /> 《雜諍芏嗥
H. 目前法律法規對車輛改裝有什麼限制要求嗎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一百零三條
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嚴格審查,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違法行為,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I. 汽車改裝的相關法律法規條例是什麼
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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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車輛改裝規定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關於汽車外觀等變更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行變更: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機動車增加車內裝飾等。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游標識的;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現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轉移登記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時限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的。
第四十八條除本規定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0)道交法關於改裝車的規定擴展閱讀
已領牌照的汽車進行改裝時,應向車管所登記申報,其改裝技術報告經車管所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改裝。改裝完畢,還要到車管所辦理改裝變更手續。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五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變更登記,應當分別登記下列內容:
(一)變更後的車身顏色;
(二)變更後的發動機號碼;
(三)機動車更換車身、車架後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
(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
(五)更換整車後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身顏色、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編號、出廠日期、注冊登記日期;
(六)機動車所有人變更後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七)變更後的使用性質;
(八)需要辦理機動車檔案轉出的,登記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名稱;
(九)變更登記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