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裝車箱需要辦理什麼手續嗎
1. 貨車的貨箱改了以後 ,需要什麼證件到車管所辦理改裝手續
1、申請材料: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2、辦理程序:
(一)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二)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三)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時,需要改變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3、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日內。
4、辦理單位:
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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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
(二)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准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2. 汽車改裝需要什麼手續
許多車主會為了獨特而改裝他們的汽車。其實,私自改裝車輛是違法的。中國允許車輛改裝,但必須辦理相關手續。那麼汽車改裝有哪些程序呢?
車輛改裝相關規定
目前在我國,改裝車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專門從事改裝車的廠家用國家合格的發動機、底盤或總成重新設計、改裝不同於原車型的汽車;第二,在原車總成的基礎上為某種目的進行技術改造的特許汽車,統稱為改裝車。衫圓昌我們通常稱改裝汽車為後者。批量改裝汽車,按照以前的規定,需要經過型式鑒定,按照《全國汽車、民用改裝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管理暫行規定》申請《目錄》後,方可辦理車輛牌照。上牌車改裝時,應向注冊車輛管理所報備,經車輛管理所審核同意後,方可改裝技術報告。改裝後,經過車管所檢查,必要時進行測試?好嗎?辦理修改和變更手續。
一、更換機動車的程序在《機動車行駛證》中,交管部門拍攝的汽車照片真實記錄了汽車的車型、車身顏色、品牌號,並明確登記了汽車的發動機號和行駛號。一旦發生變更,必須向交管部門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
二、機動車變更范圍
更換機動車,必須在交管部門或扒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即車身顏色、發動機、燃油種類、駕駛號等。可以修改,但駕駛員提交申請後,必須經交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修改。比如在車身顏色上,有三種顏色是不能審批的:消防用紅色,工程救援用黃色,國家行政執法用白色和藍色。同時,只有在車身、車架和發動機損壞無法修復或存在質量問題時,才能對其進行更換。
三.申請變更時需要准備的材料
1.申請機動車變更,車主必須先填寫《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
2.然後提交機動車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標腔慶准照片。
3.機動車所有人姓名發生變更的,車輛屬於本單位所有的,還需提交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的變更批准證明,或者工商企業登記部門的變更批准證明和變更後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4.此外,對於符合要求的申請人,車管所可以在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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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已上牌貨車怎樣更改車廂
法律分析:1、到車管所咨詢已上牌貨車是否可以更改車廂;
2、獲得准許後,到廠家或改裝店進行改裝;
3、改裝完畢後,到當地檢車部門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並獲取《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4、獲得合格證明後,准備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安全技術檢驗證明;
5、到車管所領取變更申請表,填寫完畢後將申請表和相關資料一並交給工作人員審核;
6、經過車管所工作人員檢車、審核後,即可換領新的行駛證,這樣就改裝完成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三十七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前款規定的條件,制定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准。 [3]
第三十八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四)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
第三十九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並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