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改裝店規章制度
㈠ 國家對改裝車有什麼樣的規定
國務院頒布的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新《交法》較之以前,在事故處理、處罰等多個方面均有明顯突破,而其中有一部分備受愛車族和汽車行業內廠商關注,這就是新《交法》中關於汽車改裝的規定。
汽車改裝:十年無序成長
汽車改裝源於賽車運動。最早的汽車改裝只針對於提高賽車的性能,以便在比賽中取得好成績。隨著汽車工業的發展和汽車的大規模普及,在歐美等地,汽車改裝已進入私家車領域,並成為歐美「汽車文化」的一部分。
國內最早的汽車改裝要追溯到10年之前,但限於當時國內的汽車市場規模還很小,並沒有得到行業關注,而最近幾年國內汽車市場的火爆,大大刺激並帶動了汽車改裝的發展。尤其是,目前數量不斷增大的有車族也有年輕化的趨勢,年輕的車主們總想「秀」出個性、彰顯時尚,於是紛紛把目光投向了汽車改裝,並蔚然成風。
但與市場急速膨脹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汽車改裝10年發展之中,國內居然沒有一個相應的管理部門也沒有相應的管理條例,眾多改裝商家的經營執照上也幾乎全都是「汽車配件經營」。而據專家介紹,汽車改裝內容可細分多個方面,其中很多改裝涉及到車輛結構和保險等關乎用戶生命財產安全的部分,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市場無序發展,其潛在的風險之大不言而喻,也不可不慎。
行業發展面臨瓶頸
據業內人士介紹,從廣義而言,改裝又可大致分為兩個層面:一是動力裝置,例如底盤、引擎等;二是外觀,如車飾、音響等。在汽車市場發達的歐美國家,汽車改裝近年來已經有明顯的降溫,並已經形成一個固定的細分市場。究其原因,動力方面的深度改裝只是發燒友級別用戶的專寵,自然規模不大。而外觀上的改裝,主要取決於用戶對車的認識:在歐美,車輛只是代步工具,用戶注重內在的舒適和便捷,而非像國內大部分汽車改裝族追求的「炫」、「酷」,因此市場規模也有限。從這個意義上講,隨著汽車在國內的普及,用戶對於汽車改裝的心態也將更加理性,汽車改裝行業將面臨其先天的制約。
其次,在目前的國內汽車改裝領域,不僅缺失針對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對於改裝的技術標准和鑒定也是空白。從現狀看,改裝行業利潤頗高,也吸引了很多非正規的汽車改裝商投入其中,但事實上汽車改裝這塊「蛋糕」並不是誰都能啃的。因為對原車的外觀、結構甚至動力系統進行改造無論如何都存在風險,所以必須要具備相當專業的改裝水平和條件才可以「下手」。但反觀國內很多所謂「改裝廠」,專業技術人員匱乏、改裝件質量無法保證、安全因素含混過關等問題比比皆是。而汽車用戶對於改裝知識了解不多,改裝後質量和安全性又無從評定,吃虧受損且不說,安全風險更是令人擔憂。
第三,在車輛保險理賠和安檢驗車上,汽車改裝外部環境並不成熟。目前絕大多數的保險公司對於改裝車出險後的賠償都限於原車部分,而對於改裝配件則不予賠付,而因為改裝而導致的車輛保險賠償,則更是難以支持,這無疑是車輛改裝最大風險所在。其次,在驗車時,由於車輛改裝後的外形同行駛證底卡上的照片多少有些區別,驗車受阻也是改裝用戶的一大難題。在這些因素上,汽車改裝行業無疑都面臨著一個尷尬的瓶頸。
新《交法》加速降溫汽車改裝市?br /> 《雜諍芏嗥
㈡ 想開一間汽車改裝廠,不知道需要什麼審批,如何辦理,都需要哪個部門的手續
CNG建站流程
一、選址
(1)業主熟悉建站政策和標准規范,在城區或交通主幹道上,按靠近水、電,靠近車源,加氣方便,基本符合城市規劃和標准規范中消防、環保、安全要求,初選建站地址;
(2)市政公用局(燃氣管理處)、規劃、消防、環保、設計到現場定點。
(3)在國土部門辦理土地徵用手續和國土證:
(4)在規劃部門辦理規劃用地許可證、施工用地許可證。
二、立項
(1)業主向當地市政公用局(燃氣管理處)或發改委提出建站申請;
(2)提供相應資料:立項報告、可研報告、選址定點報告;
(3)市政公用局(燃氣管理處)或發改委批准立項;
三、設計
(1)初步設計前,業主向設計單位提供資料:規劃部門提供的紅線圖、站址地形圖、天然氣氣質資料、氣象資料、地震資料、水、電、氣源資料、建站規模、設備初步選型、地勘資料、環保影響評價報告、安全評估報告、文物調查資料等。
(2)設計單位作初步設計:總平面布置;單體(加氣棚、站房等)建築樣式、風格;主要設備配置;工程總造價;水、電、氣工藝初設;說明是否符合國家標准、城市規劃;加氣站的消防、環保、安全等是否符合標准要求。
(3)初設審查:市政公用局(燃氣管理處)、發改委、建委、規劃、消防、環保、安辦、設計、業主參加,對初設進行評審。
(4)市政公用局(燃氣管理處)或建委出具初設評審意見;
(5)施工圖設計:設計單位據此作天然氣加氣站工藝、總圖、建築、結構、電器、給排水、暖通設計,並出施工藍圖。
四、報建
(1)初設報消防、環保審查,出據審批意見,安辦辦理安全三同時證書;
(2)初設總平圖(含消防、環保、安辦審批意見)報規劃審查;
(3)規劃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
(4)建委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
五、建設
(1)辦理設備、土建、安裝、水、電、氣工程、監理招標,簽訂合同;
(2)在質檢站辦理質檢委託書;
(3)在建委辦理合同鑒證;
(4)組織施工。
六、驗收
(1)進行工程質檢,出據質檢報告;
(2)進行消防、安全、環保、壓力容器等單項驗收,並出據單項驗收報告、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報告、防雷防靜電檢測報告、環保評價檢測報告書;
(3)在安監部門辦理化學危險品經營許可證、在質監局辦理壓力容器使用許可證、充裝注冊登記證;
(4)質檢部門對加氣機進行校驗標定,出據計量使用許可證;
(5)員工到有關部門進行技術培訓,取得上崗證;
(6)試運行、驗收整改、完善;
(7)驗收前:業主准備申請竣工驗收報告、相關批准文件、設計資料、施工資料、竣工資料、質檢資料、監理資料、材料試驗資料、管理制度、事故處理應急預案等相關資料。
(8)在CNG行業管理部門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營業執照、燃氣管理部門辦理燃所資質證;
(9)投產經營。
㈢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枯團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沒指橘條 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當上述標准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准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准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逗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准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准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台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㈣ 汽車改裝的相關法律法規條例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辦法》有關規定,在用汽車輪胎規格、改裝進氣系統、排氣系統都不是國家允許的變更項目。如在用汽車進行上述改裝,可能會改變發動機功率,影響到行車安全,對進行非法改裝的機動車所有人,將依法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並責令其恢復原狀。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關於汽車外觀等變更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改變車身顏色的;更換發動機的;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准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本規定 第九條第項、第項、第項、第項規定情形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載貨汽車;
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游標識的;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4)汽車改裝店規章制度擴展閱讀
汽車改裝的合法性:
汽車改裝可以對車身顏色、發動機、燃料種類、車架號碼等進行改裝,但有三種顏色屬於特種車專用顏色,不能使用。
紅色為消防專用,黃色為工程搶險專用,上白下藍為國家行政執法專用。而對車身、車架、發動機的變更,要在已經損壞無法修復或者存在質量問題的前提下才能夠進行。申請變更時,須同時出具修理廠的證明及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來歷憑證。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已注冊登記汽車更換前保險杠,加裝後霧燈。汽車進行改裝後,不可以影響到行車安全穩定性。公安車管部門在年審中一旦發現違規改裝,就會要求車主恢復原狀。最好請根據您車輛的品牌類型詳細咨詢一下車管所。確保車主行駛性能安全,不影響正常行駛。
㈤ 開 汽車修配廠需要什麼具體手續
開 汽車修配廠需要什麼具體手續, 開汽車修配廠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1、先到工商局核名,
2、然後拿核名單去交管局辦理汽車修理許可證,環保部門辦環保測評,
3、辦好許可證並拿到環保測評報告後驗資,
4、然後工商辦工商營業執照,
5、技術監督局辦理機構代碼證
6、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修車有專業的各種工具,並且在當地的各個汽車配件城都有專門的銷售店鋪,自己可根據自身的特點來選擇。工具太多,比如:各種規格的扳手,呆板手,梅花扳手等;各種規格的套筒;米字套筒;千斤頂個規格的若干;起升架;電焊機;打氣泵;輪胎扳手;小龍門吊;活塞卡子,氣門絞刀;公斤扳手;損壞螺絲專卸工具;輪胎壓力表;等等,都是必需的專用工具。
一點忠告:現在汽修行業不好做,投資要慎重,利潤挺薄的,因為現在買新車廠家都有三保,並且一些條件挺優惠的,小門頭競爭不過他們。
所以,你要做汽修,有兩點建議:
首先:要麼規模做大一點,多上項目,比如汽車配件等,要上全。但是這樣投資需要38萬元左右,還不算你積壓的資金,要見經濟效益至少是一年之後。
其次:做成小門頭房性質的,《就是臨街開一個〉做門頭房形式的汽修,投資不多,一個起升架,再加上一些專用工具,只買一些必要的工具及設備大概15萬元左右,特點是:投資少,利潤薄,但見效快,沒有欠賬的,周轉也快,不壓自己的資金,可適當上一些易損件,增加利潤,多上一些汽車機油,汽車三芯,做成換油中心,買機油可免費給客戶換上,你收集換下的廢機油,月底可集中賣掉,利潤也不少。
沈陽遼煤汽車修配廠地址
瀋河區東濱河路74號 電話62288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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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259.250.257.環路. 都能到 勝利電影院附近.
> 盤錦宏運達汽車修配廠
盤錦宏運達汽車修配廠位於遼寧省盤錦市雙檯子區紅旗街振興委。公司自成立以來,一貫堅持「誠信鑄就品質」,堅持以專業化、標准化、規模化為經營理念。本公司以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為依據,以「誠信、專業、敬業、勤業」為公司的經營准則。「誠信、務實、創新」?——公司正是堅守著這樣的經營理念。本公司以職業精神和不斷創新的產品,致力於為客戶提供全面、滿意的服務,依託強大的研究力量,為客戶創造最大價值。
汽車修配廠如何計算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因此汽車修配廠的印花稅也是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有以上情況,那麼就按其規定計算印花稅就可以了。
如果當月沒有合同,也未有相關的印花稅相關事項發生,那麼印花稅只需要進行零申報就可以了。
一般來說印花稅是發生相關事項時,自行購買印花稅票,並且貼花的;但目前有一些地方已經將印花稅實行了網路申報,當月沒有相關事項,只需要進行零申報即可。
汽車修配廠都有什麼服務項目
汽車日常保養、維修、代辦保險理賠。
打字不易,如滿意,望採納。
在深圳開一個二類的汽車修配廠 需要哪些證件?
1.領取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後,需要到交通委審批汽車整車維修經營許可
1.1 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從事汽車小修、汽車維護及符合相應條件的專項修理生產的企業。
1.2 汽車維修:汽車維護和修理的泛稱。
1.3 開業條件:指進行各類汽車維修作業必須具備的人員、設施、設備、經營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特殊技術認證等條件。
1.4 汽車小修:用更換或修理個別零件的方法,保證或恢復汽車工作能力的運行性修理。
1.5 汽車維護:為維持汽車完好技術狀況或工作能力而進行的作業。
1.6 專項修理:是指對汽車單項或幾項附屬總成、附件、零部件、專用裝備、電器儀表、輪胎、漆皮、裝修塗飾等項(件)中的一項或幾項進行專業性的修理修配、工藝加工、技術服務,以及對汽車的技術狀況檢測、技術改造、改裝等類型的作業。
2 人員條件
2.1 企業廠長(經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從事汽車維修行業經營(管理)工作兩年以上或經濟(技術)管理工作四年以上。
2.2 技術人員:至少有一名汽車專業或機械專業助理工程師或工程師(或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2.3 質量檢驗人員:至少有兩名經過行業培訓,取得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資格的人員,負責質量把關工作。
2.4 管理人員:至少有一名經過培訓的財務結算人員,有一名經過培訓的統計人員。上述人員均應具有本專業任職資格證件。
2.5技術工人:企業工種設置應與其從事的生產范圍相適應,各工種技術工人人數符合生產規模、生產工藝的要求。企業維修工人中中級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50%。生產工人應經行業培訓,持證上崗。
3 設施條件(生產廠房、停車場地)
3.1 具有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廠房和停車場地。其面積、結構和設施應與承修車型、生產規模和生產工藝相適應,並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衛生和消防等各項要求。地面堅實平整,停車場地界定標志明顯,不準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進行維修作業和停車。
3.2 汽車維護、修理、檢測診斷作業均應在廠房內進行,各主要設備設置在廠房內。
3.3 主生產廠房面積不少於200 m2,停車場面積不少於150 m2。租賃的生產廠房、停車場地均具有合法的書面合同書。
4 設備條件
4.1 配備的各種設備具有良好的技術狀況和安全防護裝置,能夠滿足加工、檢測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
4.2 主要檢測設備、計量器具須經計量檢定,並取得計量檢定合格證。
4.3 本條件規定的「允許外協設備」,必須具有合法的書面合同書。
4.4 各種設備(含檢測設備、計量器具)其型號和數量應與生產規模和生產工藝相適應,但不得少於本條件中的規定。
4.5 通用設備 a)電焊設備 b)氣焊設備 c)空氣壓縮機
4.6 專用設備 a)零件清洗設備(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b)汽車舉升設備 c)噴(烤)漆房(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允許外協) d)車身車架校正設備(事故車維修必備) e)燃油噴油器清洗及流量測量儀 f)汽車空調冷媒加註回收設備 g)充電機 h)機油加註器 i)齒輪油加註器 6.7 試驗與檢測設備及儀表 a)汽車電控系統檢測儀 b)汽車廢氣分析儀 c)前照燈檢驗儀 d)點火正時儀 e)煙度計(柴油車維修必備) f)轉速表 g)真空表 h)輪胎氣壓表 i)氣缸壓力表 j)電工萬用表 k)電液比重計 6.8 主要計量器具 a)外徑千分尺 b)游標卡尺 c)前束尺 d)厚薄規
5 經營管理條件
5.1 制定並執行業務流程、服務公約、用戶投訴受理制度、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等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制定並執行業務受理、維修作業、檢驗交車、結賬收費等崗位的服務規范。
5.2 制定並執行維修及服務收費標准,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並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5.3在業務接待室明顯位置懸掛企業經營資質許可證書、服務公約、維修價格、質量監督投訴電話及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等。
5.4 有保證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流動資金。
6 質量管理條件
6.1 必須具有並執行汽車維修技術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北京市地方標准。必須具有所維修車型的維修技術資料。
6.2 制定並執行保證汽車維修質量的工藝文件、工藝規程、質量管理制度、檢驗制度、技術檔案管理制度、標准和計量管理制度、機具設備管理及維修制度等。
6.3 具有並執行進廠檢驗單、過程檢驗單、竣工檢驗單、維修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
6.4積極防治廢氣、廢液、廢物、粉塵、垃圾等有害物質和雜訊對環境的污染與危害,按維修作業工藝要求安裝、配置處理「三廢」、通風、吸塵、凈化、消聲的裝置與設施,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 取得許可後到工商局提交設立申請材料。
長春哪個汽車修配廠能按汽車天窗的
經開南湖大路偉巴斯特
大連汽車修配廠學徒工資多少?
應該到不了3000
三里街小汽車修配廠什麼時候拆遷
網上很少知道確鑿消息;若拆遷范圍內人口密集、補償較多、開發商不感興趣的話、即使符合拆遷的規定拆遷希望也很小!建議到當地房管部門和拆遷管理辦公室咨詢,沒直接公示的話近期不會拆遷~
㈥ 汽車改裝中,究竟哪些項目才是合法的改裝呢
近日,2019版《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公布,此次工作規程有多方面的優化及改動。老司機們都知道,我國年檢制度對汽車改裝幾乎零容忍,無論是外觀還是內部,都屬禁區。否則就不能通過年檢。此次在新規程中,對改裝類汽車有了明確的規范和和松動
3、老年車年檢方面。
1>車主本人不必到場新《規程》中的檢驗資料要求一欄中,少了對車主身份證明的要求,只需要提供車輛送檢人的身份證明即可。這么一來,在老車前往年檢時,無論是請人代檢還是親友幫忙,都減少了許多的麻煩事。
2> 全程視頻留痕新《規程》對年檢過程做出了新規定,查驗區的民警和檢驗員應佩戴執法記錄儀,並實時上傳公安部網路,以防檢驗員與黃牛串通,從根源上解決黃牛猖獗的問題。
㈦ 機動車維修管理新規定加了什麼內容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新增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二、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工商登記執照後,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手續。」
三、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修改為:「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六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信息和工時定額。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於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規定執行。」
四、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當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標准規范格式由交通運輸部制定。」
五、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配件實行追溯制度。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記錄配件采購、使用信息,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並按規定留存配件來源憑證。」
新增一款,作為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內容為:「托修方、維修經營者可以使用同質配件維修機動車。同質配件是指,產品質量等同或者高於裝車零部件標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裝車性能的配件。」
六、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並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維修檔案應當包括:維修合同(托修單)、維修項目、維修人員及維修結算清單等。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維修檔案還應當包括:質量檢驗單、質量檢驗人員、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等。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填報、及時上傳承修機動車的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機動車生產廠家或者第三方開發、提供機動車維修服務管理系統的,應當向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開放相應數據介面。
機動車托修方有權查閱機動車維修檔案。」
七、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採用定期檢查、隨機抽樣檢測檢驗的方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維修質量進行監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單位,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八、第四十五條新增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對維修經營者所取得維修經營許可的監管職責,定期核對許可登記事項和許可條件。對許可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及時變更;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九、將第五十三條第(八)項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電子維修檔案,或者未及時上傳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
十、將第六條、第四十七條中「交通部」改為「交通運輸部」,將條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門」統一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2015年8月8日起施行。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
㈧ 中國汽車後市場總會的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名稱為:中國汽車後市場總會(以下簡稱總會)。
第二條 總會是汽車後市場中與配件供應、維修保養、汽車用品、汽車改裝、金融服務、汽車出租和租賃、汽車俱樂部等相關的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媒體等組織機構在自願平等基礎上,自發成立的民間行業組織,是相關行業利益的忠實代表。
第三條 總會的宗旨:團結並帶領中國汽車後市場行業及從業人員,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中國本行業的利益以及會員的合法權益,全面推動中國汽車後市場的發展,建立一個全國協作、優勢互補、凝聚合力、共同提高的工作體系,為中國汽車後市場繁榮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總會的目標:凈化中國汽車後市場,增強同行間相互了解,建立有效溝通機制;提高市場競爭力,進一步開拓和推動中國在國際汽車後市場產業中的地位和影響力。
第五條 總會地址:中國北京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46號。
第二章 職能和任務
第六條 總會的主要任務是發揮行業組織的引導服務、溝通、協調和監督作用: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管理;
(二)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相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政策意見和立法建議;
(三)開展行業統計,收集整理發布行業信息,參與制定行業質檢標准;
(四)開展行檢、行評和專業資格認證;
(五)加強汽車後市場信息交流與合作,從而保護產業鏈安全;
(六)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
(七)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牽頭組織、協辦國際國內各種展會;
(九)引進和推廣先進管理技術和方法,為企業提供各種形式的咨詢和服務;
(十)開展以各車型和專業群體的多種形式研討活動;
(十一)開展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國內外同類社團組織的交流,促進會員企業與國內外企業間的學習與合作;
(十二)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活動;
(十三)組織全國各地汽車行業商協會會長及秘書長培訓;
(十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執委及委員
第七條 總會實行執行委員制,成員主要為團體。團體是指全國及地方商會協會或相關的社會團體。
委員為總會的基層會員,主要由各團體的直屬會員組成;不需要選舉,各團體的直屬會員直接當選為總會委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總會,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遵守總會的章程;
(二)自願提出申請並按期交納會費;
(三)必須為行業組織或團體;
(四)積極參加總會活動;
第九條 執行委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經秘書處審核報常務委員會會審議通過;
(三)會員接到批准入會通知後,按期交納會費;
(四)頒發執行委員證書;
第十條 執行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1、享有提出發表並保留自己意見的權利。對總會的工作有討論、批評、監督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2、享有公平對待、一視同仁的權利。
3、享有受總會保護和解決困難,獲得總會服務的優先權。
4、享有獲得同行間提供市場信息、黑名單以及有損自己利益的信息的權利。
5、享有保護自身品牌、獲得利潤的權利。
6、享有公平競爭的權利。
7、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8、享有得到同行間的幫助以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
9、享有每年會費使用情況的知情權。
10、享有參加總會所有活動的權利。
11、享有自願入會、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執行委員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執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2、遵守總會章程,執行總會決議,維護總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3、積極參加總會活動,承擔總會委託的任務。及時准確地提供總會需要的信息和資料。
4、享有服從總會規定和所達成的統一意見的義務。
5、享有互相監督義務。
6、享有提供黑名單和有損同行利益的信息的義務。
7、享有按期繳納會費的義務。
8、享有獲得處罰和獎勵的義務。
9、享有與同行相互配合、幫助同行解決疑難問題的義務。
10、享有提供給同行間最新市場信息的義務。
第十二條 執行委員在工作中創造出優異成績,或對總會有突出貢獻,總會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執行委員違背總會章程,損害總會聲譽,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常務委員會通過取消其執行委員資格。對取消會籍和除名的執行委員,將收回執行委員證並在總會內外進行通報公布。
第十四條 執行委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總會,並交回會員證。執行委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執行委員會為總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 決定總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二) 審議並通過總會的相關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批准、修改總會章程;
(四) 選舉和罷免總會會長、副會長以及秘書長;
(五) 研究決定其它有關的重要工作。
第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執行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執行委員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是執行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總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執行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一)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執行委員會;
(三)向執行委員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執行委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1/2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總會設立會長工作會,在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對常務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總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幹人,秘書長一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業內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總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條 總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工作會;
(二)檢查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工作會討論決定;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總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總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工作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經費來源。
(一)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撥款;
(二) 會員交納的會費;
(三) 企業會員的自願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總會有償服務收入和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二十九條 總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執行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撥款、捐贈、資助的,要將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公布,經費支出情況每年向執行委員會報告一次。
第三十條 總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總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支出包括:
(一) 召開會議、舉辦活動的費用;
(二) 編印刊物、組建網站、及宣傳費用;
(三) 辦事機構的日常辦公經費及聘任人員的報酬;
(四) 總會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經費開支。
(五) 協助會員和相關的管理部門溝通。
第三十二條 總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總會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總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執行委員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總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總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執行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總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中國汽車後市場總會執行委員會表決後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總會執行委員會所有。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總會公布之日起生效。
㈨ 汽車技術管理的原則是什麼
1、安全性原則。加強車輛(汽車和掛車)技術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證運輸生產安全,充分發揮車輛的運輸效能,降低運行消耗。
2、先進性原則。車輛技術管理應依靠科技進步,採取現代化管理方法,建立車輛質量監控體系,推廣檢測診斷和計算機應用等先進技術,開展多種形式的職工教育和專業培訓,提高車輛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
3、經濟性原則。在車輛技術管理中,既要考慮車輛的購置費用,又要考慮車輛使用過程中維持運轉的費用,以最經濟的車輛和最低的運行消耗完成運輸生產任務,提高運輸生產效益。
4、適用性原則。車輛技術管理應堅持符合企業運輸生產的需要的原則,根據企業營運區域范圍內的道路、橋梁、渡口、地理環境、氣候等條件,燃料、潤料配件供應等條件,對運輸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提高車輛使用效率。
汽車技術管理內容
1、車輛的擇優選配。包括擇優選購和合理配置兩重涵義,要全面分析,綜合評價,力求選配「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生產適用、維修方便」的營運車輛,使車輛投資發揮最大的效益。
2、車輛的正確使用。首先是充分利用,發揮車輛的最大效能,提高車輛運用效率,減少和避免車輛的無形磨損。
第二是合理使用,根據車輛的性能和運行條件,遵守操作規程和使用制度,避免車輛的損壞,減少有形磨損,保證行車安全。第三,加強車輛維護,延長車輛正常磨損時間,延長車輛使用壽命,加強技術檢測,及時排除故障隱患。
㈩ 求汽車銷售公司管理制度。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製訂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綱。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雹察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製度,為不同崗位的員工提供不同的薪資。並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六、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八 本規則是勞動合同之一部分,聘用員工違反本規章制度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10)汽車改裝店規章制度擴展閱讀: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定義的汽車,且在境內未辦理注冊登記的新車。
第四條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
第五條在境內銷售汽車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完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體系,保證相應的配件供應,提供及時、有效的售後服務,嚴格遵守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召回等規定,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為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的境內生產企業或接受境內生產企業轉讓銷售環節權益並進行分銷的經營者以及從境外進口汽車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獲得汽車資源並進行銷售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售後服務或明商,是指汽車銷售後提供汽車維護、修理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
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的政策規章,對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汽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章 銷售行為規范
第九條供應商、經銷商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產品。
第十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准,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一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車產品質量保證、保修服務及消費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後服務政策,出售家用汽車產品的經銷商還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條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並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
未經供應商授權或者授權終止的,經銷商不得以供應商授權銷售汽車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售後服務商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售後服務的技術、質量和服務規范。
第十四條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第十五條衫肆告經銷商向消費者銷售汽車時,應當核實登記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明,簽訂銷售合同,並如實開具銷售發票。
第十六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文件,並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
(一)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二)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
(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
(四)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
(五)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
(六)產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
(七)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
第十七條經銷商、售後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應當如實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製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
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配件,應當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並加施認證標志後方可銷售或者在售後服務經營活動中使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辦理免於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原廠配件,是指汽車生產商提供或認可的,使用汽車生產商品牌或其認可品牌,按照車輛組裝零部件規格和產品標准製造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質量相當配件,是指未經汽車生產商認可的,由配件生產商生產的,且性能和質量達到原廠配件相關技術標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再製造件,是指舊汽車零部件經過再製造技術、工藝生產後,性能和質量達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回用件,是指從報廢汽車上拆解或維修車輛上替換的能夠繼續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人員,並向消費者明示投訴渠道。投訴的受理、轉交以及處理情況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的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