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改排氣算改裝車嗎
Ⅰ 摩托車改裝排氣抓到扣幾分
機動車改排氣屬非法改裝,抓到處以1千罰款而且還要恢復車輛原狀才行。
摩托車,由汽油機驅動,靠手把操縱前輪轉向的兩輪或三輪車,輕便靈活,行駛迅速,廣泛用於巡邏、客貨運輸等,也用作體育運動器械。從大的方向上來說,摩托車分為街車,公路賽摩托車,越野摩托車,巡航車,旅行車等。
摩托車經歷百年風雨,正在向著更新、更快和更安全的方向發展。現代摩托車產業引進了大量先進技術。如哈雷-戴維森公司1998年推出的FLHRC-1型摩托,發動機採用了世界頂級汽車發動機技術——燃油噴射裝置,不僅提高了動力性,而且更適合當代社會的環保需求,成為21世紀摩托車的先行者。
而光通信電子控制系統、雷達測距自動控制系統、電子地圖導向系統、聲波電子消聲系統等高新技術在一些概念摩托車中的運用,則使現代摩托車變得更加完美,更加具有震撼力。
摩托車發動機的曲軸採用組合式,由左半曲軸、右半曲軸和曲柄銷壓合而成。左右兩半軸的主軸頸上裝有滾珠軸承,用以將曲軸支承在曲軸箱上。曲軸的兩端分別裝有飛輪、磁電機及離合器主動齒輪。連桿為整體式結構,大頭為圓環狀,內裝有滾針軸承與曲柄銷組合成曲柄連桿組。
在二沖程發動機中活塞環在安裝時要注意將活塞環的開口處對准活塞環槽里的定位銷,防止活塞環在環槽內轉動,產生漏氣,劃傷缸套上的進、排氣口。
Ⅱ 摩托車排氣改裝
摩托車改排氣管肯定是違法的,交警部門可以拆除你的非法裝置,並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准確的說,機動車上戶以後,不管你怎麼改裝都是違法的,比如一些貨車在車廂上張貼一些廣告都是違法的,要嚴格處理的話,也是可以被處以罰款的。如果你真的需要對你的車輛進行改裝,在不影響整體結構的情況下,可以去你辦理上戶手續的車管所辦理申請變更手續。
Ⅲ 摩托車允許的改裝范圍
合法改裝:
很多小部位還是允許的,如下。這些部位檢測人員也是不容易察覺的,即便電腦檢查,原廠也並沒有詳細寫這些部位的型號參數,電腦也是查不出來的。
1、性能
更換高端火花塞(日產NGK),正規合格氙氣大燈(不要帶顏色的),防摔斷能彎曲的鋁合金離合剎車牛角,防爆防漏油的剎車油管,鋁合金的剎車油壺,高性能耐磨的剎車片等,跟原廠差異不大的車把,車把平衡端子,CNC鋁合金鑰匙套。
2、外觀
摩托車車把護手,加牌照框(牌照框不能遮擋號牌)加裝飾燈,不太明顯的小貼紙(油箱貼等),後視鏡改為鋁合金的(但尺寸不能過大)。
3、顏色
雖然貼膜噴漆改變外觀顏色是可以登記的,但也同樣看檢測員心情,一般來說顏色不要太花,太誇張,不能太多種顏色混合,最好是純色才容易變更登記。
流程如下:找地方改色後開票,10日內到車管所備案,帶上綠本、行駛證、身份證、噴漆貼膜發票,然後去了按照流程不到1小時就可以登記變更了。
最後總結下,摩托車可改裝的范圍很小,除了一些不顯眼的,行駛證照片看不出來,原廠參數沒有寫明確的部分可以改,其他部位都不行的。
非法改裝范圍:
非法機動車改裝,即對車輛的外觀、動力系統、傳動系統、制動系統進行非國家法律允許及非廠商同意的超出原車設計標準的改裝,包括更換關鍵部件的行為。
1、車輛外觀
這里說的外觀主要就是加裝邊箱,尾箱,防摔大架(超寬內種),裝過高的旗幟架等,超過原廠車的寬度和高度的一律不行。(手機支架之類的一般不管,也有檢測員,警察心情不好難為你的)更換原廠大燈,轉向燈(改天使惡魔眼等)使用激光炮(比大貨車大燈還亮),類似警車的閃光大燈,後視鏡位置改變或者不安裝後視鏡的。油箱外形變更(特技專用油箱,可以腳踩的油箱。
2、動力系統
更換發動機(單缸換成雙缸,150CC換成250CC等),化油器改電噴,改裝排氣(改直排聲音倍兒大的),排氣造型過度誇張(超粗超大還朝天),顏色過度花(顏色太亮,騷粉等)也不行。
3、傳動系統
改傳動方式的(鏈條改成為皮帶傳送),牙盤換成超大牙盤(大牙盤適合特技,更容易抬頭)更換加寬加長後平叉(加寬能換粗胎,加長適合直線加速),更換大於原廠的輪胎(150換成180寬胎)等。
4、制動系統
更換卡鉗,加裝ABS,加裝電子輔助系統(影響電路),卡鉗由原來一個變成多個(特技車後卡鉗會安裝3-4個,為了更好的制動,燒胎更安全)。
5、其他
更換喇叭(比如蝸牛喇叭,增大鳴笛分貝並能模擬特殊的聲音,如警笛)。更換輪轂或者改輪轂顏色。
Ⅳ 摩托車改排氣合法嗎
摩托車改排氣違法。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游標識的;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機動車登記規定》於2008年5月27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2號發布,根據2012年9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4號公布的《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修正。
該《規定》分總則、登記、其他規定、法律責任、附則5章65條,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發布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72號)予以廢止。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登記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登記業務。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可以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摩托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登記業務。條件具備的,可以辦理除進口機動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校車、中型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登記業務。具體業務范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以上內容參考:機動車登記規定_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