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裝車申請報廢
A. 汽車報廢申請怎麼寫
關於對***車進行報廢的請示
*****公司:
車牌號為****的車原值為***,已提折舊****,現有凈值為***。該車是***年購入,現已經達到了報廢年限。再加上由於****原因,致使車況極差,現基本無法運行,若使其正常運行,其維修費用和運行費用較大。據此,特申請將***車報廢。請批准為盼。
年 月 日
(1)改裝車申請報廢擴展閱讀:
報廢流程
1、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
2、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准,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
3、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交解體。
4、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後將車輛解體並照相。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
5、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查驗崗核對並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B. 特種改裝車輛報廢年限是多久
一、特種改裝車輛報廢年限是多久
1、特種車輛、吊車屬於專項作業車,報廢年限30年。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執行有關工作。
2、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二、車輛報廢需要哪些材料
1、《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和《機動車報廢審批申請表》;
2、車輛相關證件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
3、身份證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車輛報廢回收證明,《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C. 報廢車輛如何辦理流程
報廢車輛的辦理流程如下:
1、車主領填申請表;
2、登記並審核申請,開具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對查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的核發通知書;
3、車主持汽車報廢通知書到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送交車輛;
4、企業經查後將車輛解體並進行照相;
5、車主持表格核對簽字後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辦理報廢登記。轎車報廢的規定年限是按照里程數來計算的不是根據時間來計算,也就是車輛行駛60萬公里後強制報廢,對於開車的年限是沒有任何限制的。
車輛報廢原因如下:
1、報廢車輛隱患多。機動車輛達到報廢程度或到了年限其操作靈活性、穩定性、制動性能等大大降低,隱患處處存在、時時存在,嚴重威脅著過往車輛和行人的安全;
2、報廢車改頭換面,以次充好。一些報廢車輛到了報廢年限,通過套牌、更新車身顏色等投機取巧的辦法改頭換面與一些被偷、盜、搶的車輛混雜在一起,讓購買者無法辨認;
3、易誘發交通事故。由於報廢車輛機械性能差、零部件老舊,再加上駕駛員為了載客、拉貨、賺錢,擅自重裝、改裝、破壞車輛構造的均衡和穩定,如果在車輛技術狀況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繼續使用,將會導致各種故障的發生,直接影響行車安全,誘發交通事故;
4、報廢車肇事無保障。報廢車輛一旦發生事故,因無牌無證,並且車輛不值錢,往往棄車而逃,給交警部門偵破事故增加了難度,並直接導致了一些事故的無法偵破。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螞轎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鏈攜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棚物伏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