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裝車新法規
1. 汽車改裝的相關法律法規條例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辦法》有關規定,在用汽車輪胎規格、改裝進氣系統、排氣系統都不是國家允許的變更項目。如在用汽車進行上述改裝,可能會改變發動機功率,影響到行車安全,對進行非法改裝的機動車所有人,將依法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並責令其恢復原狀。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關於汽車外觀等變更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改變車身顏色的;更換發動機的;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准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本規定第九條第項、第項、第項、第項規定情形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載貨汽車;
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游標識的;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1)改裝車新法規擴展閱讀
汽車改裝的合法性:
汽車改裝可以對車身顏色、發動機、燃料種類、車架號碼等進行改裝,但有三種顏色屬於特種車專用顏色,不能使用。
紅色為消防專用,黃色為工程搶險專用,上白下藍為國家行政執法專用。而對車身、車架、發動機的變更,要在已經損壞無法修復或者存在質量問題的前提下才能夠進行。申請變更時,須同時出具修理廠的證明及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來歷憑證。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已注冊登記汽車更換前保險杠,加裝後霧燈。汽車進行改裝後,不可以影響到行車安全穩定性。公安車管部門在年審中一旦發現違規改裝,就會要求車主恢復原狀。最好請根據您車輛的品牌類型詳細咨詢一下車管所。確保車主行駛性能安全,不影響正常行駛。
2. 新規對車輛改裝有什麼規定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規定:1、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及特徵。車輛的結構包括車身顏色、長、寬、高四個硬性的標准以及發動機和相關的技術參數;2、因此,車輛改裝是否合法,關鍵是看車輛是否與行駛證上的照片相符;與車輛出廠技術參數是否相符。不符合的,就不能通過年檢;3、據了解,目前我國改裝汽車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指專門生產改裝汽車的廠家,用國家鑒定合格的發動機、底盤或總成,重新設計、改裝與原車型不同的汽車;4、二是已領有牌照的汽車,為了某種使用目的,在原車總成的基礎上,作一些技術改造。改裝出來的汽車,統稱為改裝車。已領牌照的汽車進行改裝時,應向車管所登記申報,其改裝技術報告經車管所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改裝。改裝完畢,還要到車管所辦理改裝變更手續。
3. 車輛合法改裝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三十四條 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申請人交驗機動車之日起2日內確認機動車,查驗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審核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屬於專用校車的,還應當查驗校車外觀標識。審查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行駛證;
(三)校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四)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校車運行方案;
(五)校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門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3日內向教育行政部門回復意見,但申請人未按規定交驗機動車的除外。
4. 改裝汽車法律法規
改裝汽車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六條中有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未按照要求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游標識的;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現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轉移登記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時限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的。
5. 車輛非法改裝處罰標准
法律主觀:
1、非法穗鎮改裝車輛即對車輛的外觀、動力系統、傳動系統、制動系統進行非國家法律允許及廠商同意的超出原車設計負載能力及功能的改裝衡族敬。包括更換關鍵部件的行為。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2、根據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如果機動車所有人需要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改裝車型、改變車身顏色,則需要到機動車登記部門提出申請,在得到交管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變更、改裝審批證明後,才可以按照審批證明記載的事項對機動車進行改變,並在改變後向機動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咐慎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的,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6. 交通法車輛改裝規定
法律主觀:
汽車合法改裝的范圍: 1更改車辯早身顏色。按照規定,車身改色不能超過3種(如果改車標顏色也是會算在內的),更改車身顏色不能超過30%,並且不能使用工程搶險車輛相同的顏色。 2.外祥虧觀的貼紙。比如車身的拉花、貼膜等也屬於合法改裝,同樣如果車身貼紙面積超過30%則需要到交警大隊或者車管所進行報批。 3.加裝前後防撞的裝置。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可免於變更登記,但注意不要有遮擋車牌或攜宴雀變相遮擋車牌的行為,也是屬於合法改裝范圍。 4.內飾改裝。一般不影響車輛的安全結構的內飾改裝是不需要報批的,比如更換內飾全套真皮,加裝運動套件等。 加裝行李架、改裝中網、加裝側踏板、更換輪轂。
7. 改裝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規定,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即沒收拼裝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的機動車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棚悄的,予以查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鏈宴渣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
(二)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祥塌准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8. 中國有關汽車改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規定: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
(二)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准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8)改裝車新法規擴展閱讀
汽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前後防撞裝置,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需辦理變更登記: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規定: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中規定:
第二十四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變更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址、身份證明名稱、號碼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登記審核崗審核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資料。符合規定的,受理變更登記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二)檔案管理崗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變更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址的,製作《機動車行駛證》。
第二十九條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范第六條規定的格式和方法,在機動車計算機登記系統中錄入下列事項,並簽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和《機動車登記證書》的登記欄:
(一)居中簽注「變更登記」;
(二)改變車身顏色的,錄入變更後的車身顏色,並簽注「車身顏色:」和變更後的車身顏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