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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裝車超限運輸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2-12-23 02:37:51

Ⅰ 陝西省治理公路超限運輸辦法(2012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治理公路超限運輸,維護公路完好,保障公路的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陝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公路超限運輸及其治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路超限運輸,是指車貨超過規章和國家標准規定,或者超過交通標志標明的限高、限長、限寬、限載標準的貨運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第四條公路超限運輸治理工作按照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協調配合、標本兼治的原則進行。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超限運輸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公路超限運輸治理工作目標任務考核、責任追究和獎懲制度,組織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綜合治理工作。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治理公路超限運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治理公路超限運輸工作,並確定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治理公路超限運輸的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工商、煤炭、國土資源、質監、財政、安監、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治理公路超限運輸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治理公路超限運輸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治理公路超限運輸工作有效進行。第二章綜合治理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煤炭、國土資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對貨物裝載單位進行綜合治理,防止車輛超限裝載。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沿線煤炭經營企業、儲煤場點的監督檢查,依法取締非法經營企業和儲煤場點。第十條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貨物裝載單位建立登記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提供相關信息,協助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做好登記工作。第十一條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貨物裝載單位公布超限裝載標准、監督機構名稱和監督電話。

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通過派駐人員、巡查等方式,對登記入冊的貨物裝載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對裝載超過規定標準的車輛,應當責令當場卸載。第十二條貨物裝載單位不得為車輛超標准裝載、配載。

貨物裝載單位應當在貨物裝運場地配備稱重設備,建立健全貨物裝載登記制度,並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貨物裝載登記應當包括車輛號牌、車輛軸數、車貨總重、貨物承運人、貨運起訖地、裝載日期等內容。第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發現的非法貨物裝載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職責許可權告知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進行處理。第十四條車輛生產企業製造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標准規定,並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范標定車輛的技術數據,嚴禁虛假標定。

車輛生產、銷售企業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標准規定的車輛。

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車輛生產、銷售企業的監督檢查。第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車輛進行登記和發放車輛號牌。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符合登記規定的車輛予以統計,並將有關信息告知省工業和信息化、質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六條對本省不符合國家強制標准規定或者虛假標定車輛技術數據的機動車,由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報請國家有關部門取消該產品《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資格;對已售出的,由機動車違規生產企業自行召回處理;拒不召回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召回。第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車輛或者擅自改變車輛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工商行政管理、質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改裝、拼裝企業和非法改裝、拼裝貨物運輸車輛行為的監督檢查。第十八條非法改裝、拼裝的超限運輸車輛經認定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第十九條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縣、鄉、村公路的重要出入口以及節點位置設置限高、限寬設施,限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

Ⅱ 關於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

法律分析: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提出了四個方面十八條的具體措施,並決定開展了三個專項行動。違法超限超載被稱為公路第一殺手,不僅嚴重破壞公路和橋梁設施,容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而且嚴重擾亂運輸市場秩序,造成我國汽車工業畸形發展,依法進一步加強違法超限超載治理刻不容緩。一是極易誘發交通安全事故。超限超載車輛長期處於超負荷運轉狀態,車輛制動、操作等安全性能較低,極易發生爆胎、剎車失靈、鋼板彈簧折斷、半軸斷裂等險情,給交通安全帶來嚴重隱患。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第一條 組織開展貨車生產改裝、銷售企業及產品集中清理。對貨車生產和改裝企業不執行國家安全技術標准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機動車出廠銷售的,以及未獲強制性產品認證出廠、銷售、貨證不符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暫停或者撤銷所許可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質檢部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法嚴厲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工業和信息化、質檢、工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Ⅲ 中國對於改裝車的法律限制

根據修訂後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

二、更換發動機(限同品牌、同型號);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

二、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准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游標識的;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3)改裝車超限運輸法律法規擴展閱讀:改裝車登記手續材料

一、機動車變更手續

在《機動車行駛本》上,交管部門拍下的汽車照片真實地記錄了汽車的車型、車身顏色以及牌號等,並對車的發動機號和車駕號有明確的登記,一旦變更都要到交管部門進行機動車變更登記。

二、機動車變更范圍

三、申請變更需備齊材料

1、申請變更機動車所有人要先填寫《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

2、然後提交機動車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機動車的標准照片;

3、機動車所有人名稱變更的,車輛歸單位所有的還需要提交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批准變更的證明,或工商企業登記部門批准變更證明、變更後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4、另外,車管所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從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就可以將手續辦理完畢。

Ⅳ 新交通法超限超載規定

條例總結近年來的「治超」經驗,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加強了源頭治理。針對部分車輛生產、銷售企業為牟取利益專門生產、改裝用於超限超載運輸的車輛的問題,條例明確了車輛生產、銷售企業的法律責任,規定車輛生產、銷售企業只能生產、銷售符合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等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在車輛登記環節,規定對不符合標準的車輛公安機關不予辦理車輛登記;在貨運站裝載環節,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這些場所的監督檢查,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二是進一步完善了路面監控網路。規定了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的建設管理,即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設立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配備必要的設備和人員,並加強管理,力求使超限檢測站點建設規范化、管理工作制度化;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對違法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和擾亂檢測秩序、逃避檢測和協助逃避檢測等違法行為要依法予以處理;對大件貨物運輸加強了管理,對確需通過公路進行的不可解體的大件貨物運輸,實行一站式審批制度。三是加大了對超限運輸的處罰力度。一直以來,對於超限運輸處罰缺少嚴格的法律規定,不利於有效制止違法超限運輸行為。為此,條例總結治超工作的經驗,對道路運輸企業、車輛駕駛人等運輸主體根據非法從事超限運輸的數量、頻率規定了吊銷資質證、責令停業整頓等相對嚴格的法律責任,加大了法律威懾力。

Ⅳ 改裝汽車法律法規

改裝汽車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六條中有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未按照要求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游標識的;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現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轉移登記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時限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的。

Ⅵ 貨車違法改裝車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嚴禁貨運企業購買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准、非法改裝、「大噸小標」等違規車輛,對非法改裝車輛要立即整改、恢復原狀;拒不整改的,有關部門依法處罰並限期整改。 對發現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等違法行為的,由交通運輸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Ⅶ 如何應對新的超限車輛運輸管理規定

《治理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工作實施細則》
問:交通部門如何開展源頭治理工作?
答: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道路貨運源頭單位的監督管理。在2007年12月18日前對公告的貨運源頭站點及大型和重要的貨運源頭單位實行運政人員派駐制,進行現場監督管理,對一般貨運源頭單位實行巡查管理。對違反規定為車輛超標准裝載、配載貨物和超限超載運輸貨物的企業和從業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問:交警如何開展源頭治理工作?
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嚴格貨車和掛車的上戶、檢驗。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嚴格貨車的年度檢驗。繼續做好免費變更「大噸小標」車輛行駛證的換發工作。對掛車注冊登記時,要嚴格按照國家《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04)標准把關,違反限值標準的一律不予登記。對逾期未檢驗的重型汽車、掛車狀況進行登記,於2007年12月31日前逐級上報至省交警總隊匯編成冊,下發全省交警對照備查。

問:有哪幾類治超檢測站點?
答:目前,我省公路上設置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各類治超檢測站點有:超限運輸檢測點、臨時卸載點、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檢查服務站。

問:交通部門在治超站點如何工作?
答:交通部門負責對貨運車輛的稱重檢測(檢測結果最高允許有6%的誤差),並對車輛是否超限超載予以認定。對確認的超限超載貨物實施卸載,並予處罰。同時依法收取路產損壞賠(補)償費。

問:交警在站點如何工作?
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指揮貨運車輛進入就近治超檢測站點進行檢測,並查處超限超載車輛的違法行為;對違法駕駛人處罰、記分;對非法改裝車輛進行強制拆除恢復原狀,對非法拼裝、報廢車輛依法沒收並監督拆解銷毀;維護治超檢測站點的交通、治安秩序,確保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確保不發生嚴重交通堵塞。

問:對非法改裝、拼裝和報廢車輛如何處理?
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執法現場發現非法改裝車輛(含罐體車輛),對非法改裝部分要強制拆除、恢復原狀;不能當場拆除的押送至指定地點強制拆除,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執法現場發現非法拼裝、報廢車輛依法扣留,負責監督拆解、銷毀或者另行在專門場地統一拆解、銷毀。

問:超限超載認定標准如何確定?
答:交通和公安部門《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治理非法超限超載車輛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見》(晉政發[2007]42號)的規定,結合山西實際,確定超限超載認定標准,即:兩軸車輛、農用車輛、低速載貨汽車(含三輪)一律按機動車行駛證核定載質量標准認定;三軸車輛車貨總重不得超過30噸;四軸車輛車貨總重不得超過40噸;五軸車輛車貨總重不得超過50噸;六軸車輛車貨總重不得超過55噸。

問:如何對超限超載車輛進行處罰?
答:超限超載車輛在嚴格卸載的基礎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部門對其依法實施處罰。但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如經復檢與法律文書記載的載質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載、再處罰。也就是說,如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後,則交通部門不再處罰;如果交通部門處罰後,則公安部門不再處罰。但如果被其他的站點或流動稽查隊檢測後,確認與法律文書記載的不一致,仍超限超載的,可依法再處罰。

問: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部門都可以對超限超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對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下的給予300元的罰款和記2分的處理;對超過核定載質量30%至50%的給予1000元的罰款和記6分的處理;對超過核定載質量50%至100%的給予1500元的罰款和記6分的處理;對超過核定載質量100%以上的給予2000元的罰款和記6分的處理;對記分累計超過規定限值(達到12分)的駕駛人,依法扣留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部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超限超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其額度為:每超過限定標准1%,加處200元的罰款;超過限定標准100%以上的,處3萬元的罰款。同時收取路產損壞賠(補)償費,每噸公里0.2元。

比如:一輛前四後八(四軸)車,整備質量(車輛自重)12噸,行車證核定載質量18噸;實際裝載貨物27噸,車貨總重39噸,雖然超過行車證核定載質量9噸,但沒有超過四軸車超限超載認定標准(40噸),則公安、交通部門均不予處罰。
如果同樣是該車,實際裝載貨物35噸,車貨總重47噸。則該車輛超過認定標准(40噸)7噸。首先必須卸載7噸,公安交警可按超過行車證核定載質量(35-18)噸/18噸,為94.44%,可處罰1500元,記6分;或由交通部門按超過認定標准(47-40)噸/40噸,為17.5%,罰款3500元,按超限7噸和實際行駛里程收取路產損壞賠補償費0.2元/噸公里。但公安、交通部門同時只能有一個部門處罰,不能同時都處罰。違法行為將被罰款、記分、繳納補償費。

問:不稱重、不卸載能處罰嗎?
答:任何單位、任何人員不經稱重不得認定超限超載,嚴禁以目測認定超限超載違法行為;不認定超限超載不得進行處罰。

問:對超限超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要公開嗎?
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部門對非法超限超載行為的處罰結果要做到公開透明,實行張榜公布,同時建立完善的案卷檔案,推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便於規范管理和社會公開查詢。

問:收取裝卸費、貨物保管費的依據是什麼?
答:按照省交通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於超限運輸車輛收取路產損壞賠(補)償費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晉交體字[2000]297號)規定的標准噸公里0.2元收取道路補償費。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交通廳《關於對超限運輸車輛貨物裝卸及保管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批復》(晉價費字[2003]46號)規定收取裝貨費(3.5元/噸)、卸貨費(2.5元/噸)和保管費(2元/噸),向當事人出具貨物保管等事項告知書。所卸載的貨物可分載運走,當時運不走的,按規定保管3日(72小時),超過3日的按無主貨物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拍賣,拍賣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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