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務租車價格
⑴ 員工出差,節約歸己應該怎麼實現
一、出差費用內容
1.員工出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員工出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屬於與企業經營相關的費用,如員工墊付費用,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銷,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符合生產經營常規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符合三個基本原則: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真實性是稅前扣除的首要原則,要求納稅人提供證明支出確屬實際發生的合法、有效憑證。
2.差旅費補助——不需要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1)為了加強經費控制,提高差旅工作效率,一般單位對員工差旅中發生的除城市間交通費及住宿費外的部分費用實行限額內包干管理。即,員工先自行負擔這部分支出,單位再給予固定標準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2)如單位除實報實銷所有差旅費用外,還另外給予員工差旅費津貼名義的福利,則該部分福利收入屬於應稅收入,應予征稅。
關於差旅費補助的標准由財政部門制定,具體關注各個地方的規定對企業具體標准。
另對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有明確的規定,具體內容請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
超過標準的部分,應並入職工當月工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差旅費進項稅額抵扣
1.差旅費內容是否能抵扣
(1)交通費(出差途中的車票、船票、機票、滴滴打車等),可以按規定抵扣,其中非本單位員工的交通費不能抵扣進項;
(2)行旅托運費和訂票手續費,取得專票,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一般情況下行旅托運費很難取得專票;
(3)車輛使用費(公車):油費(專票)、過路過橋費(普票)、停車費(專票,基本上不可能)、保險費(專票)、修理費(專票),可以按規定抵扣;
(4)車輛使用費(私車,建議簽合同並支付租金):私車租賃費(不能代開專票,不能抵扣,按月支出且月租金不超過500元)、其他油費(專票)、過路過橋費(普票)、停車費(專票,基本上不可能)、租賃過程中修理費(專票)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和進項稅額抵扣;,保險費和保養費不能稅前扣除且不能進項稅額抵扣,
(5)住宿費,取得專票,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6)餐飲費,即使取得專票,也不可抵扣進項稅額,建議取得普通發票;
(7)補助、補貼:誤差補助、交通補貼,不需要取得發票,不可抵扣進項稅額;
(8)租車的費用:取得專票,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
2.差旅費核算分類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差旅費不能抵扣。
(2)直接用於一般計稅方法的差旅費,按照上述「1.差旅費內容是否能抵扣」分類,按規定抵扣進項。
(3)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指按照上述「1.差旅費內容是否能抵扣」分類後能抵扣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三、差旅費的賬務處理
按照發生內容和用途進行分類賬務處理和按具體標准稅前扣除:
1.可能計入「製造費用」
比如,製造型企業產品加工過程中,有一個環節需要委外加工,但是企業又不放心受託加工方的質量控制,決定安排生產技術人員到受託方生產現場進行技術指導和現場質量控制。
2.可能計入「在建工程」
企業基建部門為施工建設而發生的差旅費。
3.可能計入「研發支出」
企業研發人員為研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而發生的差旅費。
4.可能計入「業務宣傳費」
比如,在企業宣傳活動中,承擔了消費者往返企業及工廠等地方的差旅費等。
5.可能計入「業務招待費」
比如,企業為維護客情關系而承擔了客戶到企業的差旅費的。
6.可能計入「董事會經費」
比如,企業獨立董事為行使其獨立董事的職責而發生的差旅費。
7.可能計入「職工教育經費」
比如:財建[2006]317號文件規定,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中包括「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四、非本單位員工的差旅費用
需要說明的是,沒有相關文件直接規定,實務中建議如下處理,僅供參考:
1、外單位有償提供勞務,如合同約定了差旅費由本單位承擔或報銷,而自己企業承擔或報銷差旅費屬於勞務費支付的一種形式。
如:聘請財稅培訓老師做培訓的差旅費計入職工教育經費,為注冊會計師報銷去外地子公司審計的差旅費等計入審計費。
2、外單位人員提供無償勞務,或雖是有償勞務但是合同並未約定差旅費,而是企業志願承擔或報銷了住宿、交通費的,可以視為業務招待費或者業務宣傳費進行稅前扣除。
如:企業組織專家出席專項評審會,發生的差旅費,屬於與你單位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支出,如果符合業務招待費得范疇,相關支出可以在業務招待費中列支。
3、只要是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合理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如:為已售商品而邀請生產廠商技術人員及其他公司人員一同去外地為客戶調試機器,所發生的支出,可以作為企業與取得收入相關的支出,在銷售費用中列支。但企業應對這部分費用書面說明並作為附件,以證明該項支出確屬為銷售商品而發生。
如:單位負擔來面試的外地人員的機票款(不管面試是否成功均負擔,短期用工,大約半年),由單位提供負擔面試人員機票的相關文件、資料,可以稅前扣除,也不予徵收個稅。
4、外單位人員的差旅費,不是本單位的支出,不能稅前扣除,還要按照相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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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參考:
山東財經大學東方學院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學校工作人員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山東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魯財行〔2014〕4號)的有關規定,參照其他高校做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差旅費是指學校工作人員臨時到泰安市區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三條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部門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際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二章 出差審批
第四條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出差,且經費來源為部門差旅費的,由部門負責人審批。
人數在5人及以上,或人員組成跨部門,處級幹部,以及經費來源為專項經費的出差,均由分管校領導或院長審批。
第五條出差人員需填寫出差審批單(一式兩份),一份報組織人事處,一份報財務處備案。
第六條各部門應嚴格執行出差審批制度,未經批準的出差,一律不予報銷。
第三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七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出差人員到泰安市區以外地區乘坐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八條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第九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一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
第四章 住宿費
第十二條住宿費是指學校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三條省會及直轄城市出差住宿費限額標准校級及正高級職稱以上人員為400元,其他人員為300元;其他城市出差住宿費限額標准校級及正高級職稱以上人員為300元,其他人員為200元。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准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五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學校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伙食補助費按照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省內省外出差一律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並由接待單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證明。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於抵頂伙食補助費開支。接待單位免費提供用餐的,不再享受伙食補助。
第六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八條市內交通費是指學校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九條市內交通費按照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不分省內省外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當向接待單位或者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並由接待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證明。接待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收取的交通費用於抵頂交通費開支。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享受交通費補助。
第七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嚴格執行出差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差旅費預算及規模,各簽批領導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
各部門應當自覺接受學校相關部門對差旅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報銷外聘專家差旅費時,需同時附邀請函或其他證明文件;外出參加會議或培訓者(含市內)需提供會議或培訓通知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出差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工作需要的開支費用,均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學校工作人員經批准外出參加會議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1.會議統—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會議主辦單位會議費規定統一報銷。
2.會議規定食宿自理又不交納會務費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差旅費規定執行。
3.會議規定交納會務費的,不再享受伙食補助費。
第二十四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未按規定開支的差旅費,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五條出差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第二十六條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員應當對發生差旅費的真實性負責。
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未按規定選擇交通工具所發生的交通費,不超過對應標準的據實報銷;超過對應標準的,按對應標准報銷。
住宿費在標准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准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原則上也不得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當天往返泰安市區的按規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乘坐本單位公務用車出差的,不得報銷市內交通費。對未經批準的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學校工作人員出差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探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八條為方便計算出差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計算出差自然天數時按如下辦法確定:中午12點之前出發的算一天,中午12點以後出發的算半天;中午12點以後回到出發地的算一天,中午12點以前回到出發地的算半天。其中,時間界定以出發及到達所乘車次時間為准。
第二十九條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不允許開私家車出行,由於個人原因確實需要自行開車出行的,需經分管校領導批准。根據出差行駛里程,交通費不分市內外一律按1.5元/公里補貼,住宿費和伙食補貼費照常發放。
第三十條確因工作需要,出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超過差旅費管理辦法中的標准限額的,由院長批准,可據實報銷。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山東財政學院東方學院差旅費開支標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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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商務部表示全面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此舉是為了什麼
商務部表示全面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此舉是為了什麼?
二、實施新車消費補貼
(一)天津市2020年5月發布《天津市促進汽車消費的若干措施》,2020年內對居住地在本市的人員或注冊地在本市的單位,其在本市新購置新能源小客車,給予每輛車2000元汽車充電消費券,全市不超過3萬輛。
(二)山西省2020年4月發布《關於實施汽車消費專項獎勵的通知》,對消費者新購買山西省整車企業生產的整車,分車型給予不同額度的一次性消費獎勵。其中,7米以上的客車、載重4.5噸以上的中重卡車及同級牽引車等商用車型,每輛獎勵8000元;轎車、SUV 及 MPV 等乘用車型,每輛獎勵6000元;3.5米以下微型客車及其他商用車,每輛獎勵4000元。
(三)上海市2020年4月發布《關於促進本市汽車消費若干措施》,對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給予5000元“充電補助”。
(四)湖北省2020年9月發布《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若干措施》,對消費者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購買省內企業生產並在省內銷售、省內上牌落戶的乘用車,按銷售價格的3%給予補貼,省級與汽車生產企業所在市縣財政各分擔一半。武漢市2020年5月發布促進汽車消費政策,在2020年內購買武漢市企業生產且在武漢市銷售、上牌落戶的乘用車,由武漢市政府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其中燃油乘用車每輛車將按銷售價格的3%進行補貼,5000元封頂;新能源乘用車每輛補貼1萬元。
(五)廣東省2020年4月發布《廣東省2020年汽車下鄉專項行動公告》,由省級財政安排資金補貼農村居民購車,對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在使用環節每輛補貼1萬元,對購買燃油車的每輛補貼5000元。廣州市2020年3月發布政策,2020年內對個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在使用環節給予每車1萬元綜合性補貼。
(六)海南省2020年5月發布《海南省促進汽車消費臨時性措施》,鼓勵新能源汽車消費,對2020年內在海南省汽車銷售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並在海南登記上牌的消費者,給予每車獎勵1萬元,總額不超過1.5億元。
(七)安徽省合肥市2020年4月發布政策,於5月6日至6月5日,對於消費者在合肥注冊登記參與活動的汽車銷售企業新購買1.6L及以下排量乘用車的,每台車補貼1000元,首輪補貼1萬輛。
(八)河南省鄭州市2020年8月發布政策,市財政安排資金,對下半年購買本地生產、在本市銷售並上牌的整車產品,給予每車5000元補貼。洛陽市2020年5月政策,對在洛陽市登記注冊並在商務部門備案的汽車銷售企業購買新車的消費者,每車給予3000元補助,對在二手車交易市場購買二手車的(10年以上或“國三”標准排放以下車輛除外),每車給予1000元補助。
(九)陝西省西安市2020年12月發布政策,鼓勵新能源汽車消費,加大新能源公交車替換力度,對新能源公交車按照國家財政補貼標準的1∶0.5給予地方財政補貼。
(十)甘肅省天水市2020年9月發布促消費活動資金獎補實施方案,9月10日起對在全市限額以上汽車銷售企業購買家用汽車的消費者進行補貼。對購買10萬元—20萬元家用汽車的,補貼車價的10%;購買20萬元及以上家用汽車的,補貼車價的15%;發放汽車加油加氣消費券600萬元,消費者加油加氣充值或加油加氣消費滿2000元以上即可按5:1抵扣消費券。
三、支持新能源汽車消費
(一)天津市2020年5月發布《天津市有效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促投資擴消費穩運行的若干舉措》,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建成區公交車全部更換為新能源汽車,港口、機場、鐵路貨場等新增或更換作業車輛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
(二)上海市2020年4月發布《關於促進本市汽車消費若干措施》,加大公交、出租等公共領域燃油汽車置換新能源汽車工作力度,2020年內置換新能源公交車2500輛左右,純電動計程車5000輛左右;推動燃料電池汽車示範應用加快突破,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在物流等公共領域增加燃料電池汽車示範線,年內新建5座加氫站。
(三)浙江省2020年5月發布《促進汽車消費的若干意見(2020—2022年)》,推廣新能源汽車和清潔能源汽車,2020年內,城區建成區公交、環衛、郵政快遞、機場領域車輛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比例達80%以上;2022年底前,城區建成區公交車輛(除應急保障車外)全部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各地根據實際繼續對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給予購置補貼。紹興市2020年5月發布政策,鼓勵行政機關及其他公共機構配備公務用車時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除“整車購買”外,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租賃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車。
(四)廣東省廣州市2020年4月發布政策,對於新增巡遊計程車購買純電動高級車型的,每車給予1萬元綜合性補貼。
(五)河南省鄭州市2020年4月發布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車在城市公共交通等領域推廣應用,推動燃油計程車置換純電動車,2020年底前完成3000輛純電動計程車替代目標。
四、實施“以舊換新”補貼
(一)上海市2020年4月印發《關於促進本市汽車消費若干措施》,對本市消費者報廢或轉出國四及以下排放標准燃油車,並新購國六排放標准燃油車的,給予每車4000元補助。
(二)江蘇省2020年4月發布《關於積極應對疫情影響促進消費回補和潛力釋放的若干舉措》,從省級老舊汽車淘汰專項引導結余資金中安排資金,對淘汰老舊汽車並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按照不低於 3000元的標准給予財政獎補。
(三)重慶市2020年4月發布《關於鼓勵汽車更新換代消費的通知》,在市級商務發展資金中調整安排資金近3000萬元,對在重慶市內售賣轉移或者報廢注銷舊機動車並購買新車的,給予每車2000元補助。
(四)廣東省廣州市2020年4月發布政策,對置換二手車並在廣州市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購買新車的,給予3000元補助,其中對購買低油耗汽油車、非插電混合動力汽車的,每輛給予6000元補助;對提前一年以上報廢老舊汽油車並購買新車的,給予最高2.3萬元補助。珠海市2020年4月發布政策,珠海號牌車主憑汽車報廢拆解或汽車轉出證明在珠海購買新車的,每車給予3000元補助;珠海號牌車主憑“國二”及以下排放標准汽車報廢拆解或汽車轉出證明購買新車的,每車給予3500元補助。佛山市2020年2月發布政策,鼓勵汽車集體采購,對同一消費者一次性購買5台及以上的大、中、重型客運、載貨汽車(車輛單價不少於50萬元),每輛車給予5000元補助。
(五)四川省成都市2020年4月發布政策,支持汽車更新換代,對置換或報廢在成都市登記注冊的國三排放標准以下家用乘用車,並在成都市注冊登記的限額以上汽車銷售企業購買“國六”標准新家用乘用車的,每車給予2000元資金補助。
五、實施老舊汽車淘汰補貼
(一)北京市2020年3月發布《北京市進一步促進高排放老舊機動車淘汰更新方案(2020-2021年)》,於2020年4月至2021年12月,對報廢或轉出北京市的高排放老舊機動車的,發放3200元—2.2萬元報廢補助或2000元—1.1萬元轉出補助。
(二)浙江省2020年3月發布《浙江省促進汽車消費的若干意見(2020—2022年)》,省財政安排資金,對提前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的營運柴油貨車,每車給予1萬元補助,各市根據實際情況再給予一定支持。
六、取消皮卡進城限制
(一)江西省2020年4月發布《關於促進汽車消費的若干措施》,全面取消皮卡車進城限制,將皮卡車納入政府采購協議供貨目錄。
(二)重慶市2020年1月起對登記地在主城區的皮卡車實施備案通行管理;車主通過互聯網自主備案,按規定通行,不需領取中心城區貨車通行證;中心城區以外地區,除交通管理需要外,全面取消皮卡通行限制。
(三)浙江省寧波市2020年2月1日起放寬浙B號牌皮卡車在市中心城區的通行限制。
七、支持汽企業開展促消費活動
(一)海南省2020年9月發布《海南省促消費七條措施》,鼓勵企業加大促銷力度,對全年銷售增速超過全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增速、銷售額前10名的海南省限額以上汽車銷售企業,每家給予20萬元資金補助。
(二)重慶市2020年4月發布《關於開展重慶市汽車摩托車製造業促銷穩產專項活動的通知》,對本市整車企業2020年二季度同比凈增的整車產量,給予最高每車5000元的獎勵,新能源車給予每車1萬元獎勵;對摩托車整車企業2020年二季度本市生產的摩托車整車產品,給予最高每車400元的促銷獎勵。
(三)甘肅省2020年5月發布《關於進一步促進消費擴大內需的實施意見和行動計劃》,由省市縣政府投入5500萬元對新購家用車輛給予補貼,對銷售前10名的經銷商分類給予最高30萬元獎勵。
(四)江蘇省南通市2020年12月發布政策,對年銷售額1億元(含)以上且增幅10%(含)以上的限額以上汽車銷售企業,獎勵10萬元;增幅超過10%的部分,每增長2000萬元,再獎勵3萬元,單個企業獎勵不超過28萬元。
(五)浙江省寧波市2020年3月發布政策,對寧波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年首發投產並列入國家《車輛生產企業與產品》公告目錄的新車型,累計產量突破1萬輛後,產量每超過10%給予50萬元補助,每家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六)河南省鄭州市2020年4月發布政策,對上半年銷售額達到去年同期水平的前10名限上汽車銷售企業,每家給予5萬元獎勵;對前三季度銷售額增量前10名的限上汽車銷售企業,每家給予10萬元獎勵;對全年銷售額增速超過全市社消零售總額增速、總量前10名的限上汽車銷售企業,每家給予50萬元獎勵;對鄭州市整車企業2020年9月30日前生產的“國六”標准新車,市內每銷售1台給予生產企業3000元補助。洛陽市2020年5月發布政策,對上半年銷售額達到去年同期水平的前10名汽車銷售企業和前3名二手車交易市場,每家給予10萬元獎勵;對全年銷售額增速超過全市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增速、銷售額前10名的汽車銷售企業和前3名二手車交易市場,每家給予50萬元獎勵;對在洛陽舉行新車國內首次發布活動的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
(七)廣東省廣州市2020年4月發布政策,鼓勵廣州整車製造企業補貼費用支持消費者參加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競價,對補貼消費者競價費用達到每車1萬元的企業,市財政給予每車5000元的獎勵。
(八)四川省自貢市2020年4月發布政策,對限額以上汽貿企業2020年零售額 1億元以上且增速在10%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5萬元;5000萬—1億元且增速在12%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5000萬元以下且增速在15%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九)陝西省西安市2020年12月發布政策,促進轎車企業擴大生產,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轎車企業總產量超過上年度同期產量的,每增加一輛車獎勵1000元,每戶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大力推進二手車出口試點,對認定的二手車出口試點企業,按照年度完成二手車輛出口實績,給予每車1000元獎勵,每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鼓勵汽車銷售企業參加各類展銷會活動,按企業實際發生展位費用的30%給予補助,每年不超過10萬元。
八、完善汽車消費環境政策
(一)天津市2020年5月發布《天津市促進汽車消費的若干措施》,加快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布局建設,3年內新建各類充電樁不少於1.5萬台,2020年內新增公共充電樁4000台。
(二)江蘇省2020年9月發布《關於促進我省汽車消費政策意見的通知》,完善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鼓勵制定新能源汽車免費停車優惠政策,城市公共停車位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規劃為專用停車位並配套充電設施,鼓勵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對新能源汽車實現1小時免費停車。
(三)重慶市2020年7月發布《關於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的若干措施》,繼續執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對全市范圍內滿足單站裝機功率和樁數有關條件的公用和專用直流充電設施給予400元/千瓦的建設補貼;對滿足單站裝機功率和樁數有關條件的黨政機關及其所屬公共機構內部停車場非經營性專用交流充電設施給予100元/千瓦的建設補貼。
(四)雲南省2020年8月發布《雲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若干政策措施》,加大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力度。2021年底前,以熱點旅遊點所在市州及相關高速公路為重點,全省新建各類充電樁20萬槍,其中公共充電樁2.6萬槍;全省所有5A級景區初步實現公共直流快速充電設施全覆蓋,40%的4A級景區具備快速充電服務能力。
(五)山東省濟南市2020年4月發布政策,明確建設服務半徑3公里以內的電動計程車充電服務網路,新能源汽車入場充電除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外,不再收取其他費用。